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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本館即將辦理「大稻埕文化研習營」,歡迎各界報名參加
本館訂於本(101)年8月7日至10日,假臺北捷運北投會館辦理「大稻埕文化研習營」,研習主題以臺灣的開拓史、臺灣歌謠、臺灣的建築、臺灣的史前遺址、風土民情、臺灣的節慶、臺灣的海洋文化、史蹟勘考等課程為主。參加對象:全國高中以上學生、老師、地方文史工作者、旅遊業、社會人士等。名額:70名。報名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不含住宿費、錄取後再繳交)。住宿費:學員住宿自理,(本館代訂住宿:臺北捷運北投會館,每房均為2床,每間2人,每人每晚700元×3晚=2,100元,住宿者會館附簡式早餐)【取得研習資格者,需住宿者請將報名費及住宿費一起繳交】報名參加者注意事項:
(1)參加本次研習活動結束後需撰寫研習心得作品,本館會將學員的作品製作網頁,在網站提供瀏覽,學員須同意授權本館無償使用其參加本次活動之作品。(2)如報名人數超過錄取名額,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單於本館網站公告(預計6月初公布上網)。(3)經錄取後本館將通知繳交報名費(因名額有限如經通知錄取者,繳費後未能參加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館同意外,報名費將不退費,逕予繳庫,申請退費者需於6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館提出申請)。>(4)錄取並完成繳費者,始取得參加研習之資格,取得研習資格之學員將另行寄送研習報到通知,並於活動當天(8月7日)中午2時至2時50分,自行前往北投會館辦理報到(臺北捷運北投會館,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8號,電話:02-28930105)。(5)如因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變更研習時間,本館另行擇期辦理。取得研習資格者如無法參加,由備取人員遞補,原繳交之報名費依規定退還,另住宿費依北投會館之規定辦理。(6)請填妥報名表於本年5月30日前寄達本館、或電子郵件:yuan@mail.th.gov.tw;傳真:049-2329649;本館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4號楊豐榞先生收),逾期不受理。報名者需註明聯繫住址、電話(含手機)及電子郵件,以便聯繫。
「我所認識的謝省躬神父」專題演講,歡迎各界報名參加
  本館配合「謝省躬神父鏡頭下的早期臺灣社會影像史料特展」,訂於本(101)年6月5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於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舉辦專題系列演講,邀請陳寅園老師主講「我所認識的謝省躬神父」。

  謝省躬神父於民國40年代,先擔任竹山天主堂神父,後再到鹿谷鄉廣興村創辦天主堂,傳教之外,尤致力於各項社會福利與文化建設,贏得鄉民的尊敬。這段期間,謝神父不斷從事拍照,孩童、老人是他很有興趣的對象,許多鹿谷鄉民都靠著謝神父的鏡頭,留下當時的回憶。這些珍貴照片,見證早期臺灣社會面貌,彌足珍貴。

  陳寅園老師係鹿谷鄉廣興國小主任退休,與謝神父間有過一段時間的交集,由其道出神父的生活及愛民的精神,將令人增添無限的感懷。

  陳老師將配合特展內容分別敘述謝神父的家庭淵源、來中國傳教的思想背景、在鹿谷46年從事愛的發揚事蹟、鹿谷鄉民對其的敬愛等面向。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5月31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報名(e-mail:flower@mail.th.gov.tw;fax:049-2329649);聯絡人:廖志華(電話:049-2352863) 。
 

悅讀檔案

雲林南投縣界糾紛地區擬議方案解決圖委員會議第646次(省府委員會議檔案4901064606460064)
南投雲林檳榔宅縣界糾紛案(上)
  南投雲林2縣檳榔宅縣界糾紛,起於民國41(1952)年南投縣政府發現雲林縣經濟農場在竹山鎮檳榔宅地區造林,進而提出抗議。民國43(1954)年1月26日南投縣府抄繪不要存置林野1/2000官有林野圖1份,並補附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測製1/20000地形圖及陸地測量部測製1/50000地形圖1份呈送臺灣省政府,強調3個不同時期又不同單位所測製圖面,地形圖(紅色)及官有林野圖(青色)註明區域應屬於南投縣轄行政區域,並請臺灣省政府飭令雲林縣府將該區域移還南投縣府管理。3月6日臺灣省政府以南投縣府所繪官有林野圖上之行政區域劃分是以南線為縣界,與民政廳地政局接管之官有林野圖上行政區域劃分以北線為縣界不符,提出疑義。

  竹山鎮檳榔宅地區遠溯日據時期,在大正4(1915)年至大正14(1925)年4月6日 由臺灣總督府指令第30624號預約賣渡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成功期限─期限10年』,當時便已劃入臺南州轄內。大正14(1925)年7月15日指令第12654號正式賣渡,於昭和2(1927)年6月30日奉准登錄地籍,亦經冊列為臺南州斗六郡古坑庄草嶺1番地之4,山林1185.0444甲(包括糾紛地帶向北一部份在內)該區應屬臺南州無疑。但是大正14(1925)年臺南州知事以臺南內地第249號之1報告內務局,關於該地於大正13(1924)年末依實地調查結果,根據明治39(1906)年8月5日由臺灣土地調查局出版堡圖上表示A、B界線為州界,該糾紛地原屬於臺中州,但因A、B界線中斷,隔有內寮溪水流瀉向草嶺外湖溪方面(屬雲林縣)之上流,明治39(1906)年堡圖所繪州界與事實地勢不符,推證其列歸臺中州完全出於繪圖之錯誤。基此其在登錄管理上與天然地形界線而論,自應以A為起點至C、B為接續分水嶺為州界,最為適當,該原堡圖上所表示州界之謬誤,顯屬信而有徵,故當時即經內務局指定審查結果,堡圖上表示州界線為測量誤謬而予訂正詢屬正當,且查核原案,並經臺中州知事中內地第1315號之1報謂『該地經實查周圍狀況,觀察堡圖所表示之州界,確係測量誤謬,應以A、C、B接續分水嶺修正州界』有案。但是南投縣府主張該區域雖於日據時期昭和2(1927)已劃歸臺南州,但行政區域之變更未經臺灣總督府之官報正式公佈,自屬無據,該地區應屬南投縣管轄。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解決竹山鎮檳榔宅縣界糾紛問題,於民國41(1954)年7月初派臺灣省政府地政局第一科專員吳金溫及民政廳技士王錫三會同南投、雲林2縣府指派主管部門人員實地勘測蒐集相關資料,並訂7月5日下午3時在民政廳會議室邀集有關機關研議解決辦法。

  7月2日勘測報告指出,該地為以根據臺灣土地調查局出版之堡圖A、B之界線觀察,該區域固可牽強列屬於南投縣轄,惟經現場勘測結果,發現該堡圖測繪與實際地形,實則不相符合,既該地區之內寮溪系流向草嶺,外湖方面為外湖溪之上流,而非檳榔宅之上流,該原堡圖未能可資採證,彰彰明甚,再就現場事實研究,自應以該地A、C、B範圍內接續最高分水嶺為2縣劃分縣界,最為合理,俾使其能切合事實,無所爭議。

  此案南投縣提出堡圖根據劃分以南線為縣界,雲林縣以官有林野圖、地籍圖及不動產登記簿為主,雙方僵持不下。7月5日會議民政廳廳長當場指示:(1)不要以過去日本政府對該界線有關的事受支配,並勿以利相爭。(2)應依照中央規定標準,並以實際來做合理分界。(3)各為意見及有關可靠資料,除存廳以做合理分界之參考外,將實情轉呈臺灣省政府俟核定後再行決定。

  8月17日雲林縣議會向省府提出雲林縣與南投縣檳榔宅附近縣界確屬雲林縣區域之確證:(註1)

(一)依據日據時期之行政區域(州界)確屬雲林縣;
1.本案縣界疑義曾於1925年該地區林野預約賣渡當時發現該區1/20000堡圖上表示州界與實測圖及實地不符,經臺南、臺中2州及內務局特派中村屬員調查屬實,各同意修正堡圖上之州界。
2.雲林縣經濟農場前身為三菱製紙株式會社(後改稱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其所許可之面積包括臺中州及臺南州合計14000餘甲,原由林產管理局接收經營,嗣後於1946年7月奉准將該糾紛地移交由臺南州之原臺南縣接收經營,如屬南投縣林產管理局何能移交臺南縣?
(二)依據地籍圖冊等屬於雲林縣無疑問;
1.臺灣省政府地政局保管之官有林野圖、地籍圖、土地臺帳、堡圖、林產管理局保管之官有林野圖、地籍圖、該地區施業案檢訂圖,其所屬臺中山林管理所保管之各種地圖均與雲林縣保管之圖冊相同,經登錄地籍為臺南州均屬於雲林縣轄區。
2.南投縣繪送之官有林野圖等與民政廳之圖冊不符。
3.該糾紛地內有三角點乙處,自設置至今均由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保管,臺帳登記為臺南州古坑庄大字草嶺地目雜地番1之9有案,依圖根點保管辦法規定「由轄區地政機關保管」故該糾紛屬於雲林縣無疑。
(三)依天然形勢之縣境條件應屬雲林縣,兩縣縣界北線有天然接續分水嶺,且其溪流向雲林縣轄內外湖,而南投主張之南線山脈分歧錯雜未合縣界線條件,依內政部公佈之省市縣界勘界條例第2條行政區域編制原則第1項規定,依土地之天然形勢。
(四)事實上已屬於雲林縣,1951年11月林產管理局在該糾紛地內實行特賣林產物時砍伐處分林木有越雲林縣界境,11月13日林產管理局及臺中山林管理所、雲投2縣會同派員赴實地勘查以陳東茂所請砍伐檳榔宅地區與堡圖(1930年1月30日陸地測量部發行)對照該林地堡圖界線,經核該堡圖地形與現場地形不相符合,且將該地區圖面與施業案檢定圖實測(省林管局施業檢定隊攜帶與雲林縣經濟農場實測圖面相互對照),足證該申請砍伐地斷定確屬雲林縣無疑,並由各會同勘查人員出具報告證明呈報臺灣省政府將該林產處分案移交雲林縣辦理。

                                          下期待續
註1:雲林縣議會第5次大會議員吳桂春臨時動議:雲林縣與南投縣檳榔宅附近縣界糾紛案。
「礦業規則及砂金採取規則」之提案簽呈(一)(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0630240150)
臺灣最初的整體礦業法規—明治29年律令第六號「臺灣礦業規則」
  臺灣於割讓日本以前,沙金、煤炭、硫磺等礦物之採挖,施行甚廣。臺灣總督府(以下稱總督府)施政之初,對臺灣的礦利即十分重視,對臺灣礦產的分布也有初步瞭解,明治29(1896)年6月「陳請核示修訂礦〔按:原文寫作鑛,以下同〕業規則及砂金採取規則」的提案簽呈中,即有以下一段敘述:

煤炭的所在地,散布在基隆、水邊腳、臺北等附近及大姑陷山中;砂金於基隆河頗為豐饒;金礦於瑞芳近山擁有豐富優良的礦脈;大屯山脈中有數處出產硫磺;石油產於苗栗近旁。其他礦物,有報告知其存在而尚未經證實者,有東海岸新城、花蓮港及成廣灣〔按:恐係成廣澚之誤〕的砂金;至於島中央的蕃地,隨著日後探勘的進展,無庸置疑,應該會發現有用礦物,本島礦業之前景,可謂大有展望。

  最初,總督府鑑於「放任自由採取國有貴重金屬(砂金),有損國家利益」,遂將砂金從其他礦業中分出,訂立獨立法規(明治28年「砂金採取規則」),將之納入管理。亦即,設置砂金署,歸基隆支廳長(後歸民政局長)管理,辦理砂金採取權的特許和相關管理業務;礦區限既有之採取區域;業者須繳納執照費(一日十五錢),方能取得砂金採取權利。

  相對於砂金,其他礦業則納入明治28(1895)年日令第九號「礦業規則」管理,業者營業須取得官方許可。不過,該規則許可的對象,僅限原有礦業人其欲於既有礦區繼續營業者,該規則並不適用於新開業者。而且,礦區經認定過廣時,地方首長經民政局長認可,即可將之縮減;申請礦業許可之手續費,一件五圓;加上,採挖權不得買賣、轉讓、抵押,遂致當時的礦業權極為受限。而當時根據該規則取得繼續營業之許可者,僅只基隆支廳境內之煤炭礦區四處。因此,當時社會一般人多數不知礦業權為何物,而私挖、盜挖礦物情形盛行。

  另一方面,明治29(1896)年4月,總督府開放日本內地人自由來臺,有意從事礦業而渡海來臺的日本內地人,逐日增多。為了因應此一情勢,取締盜採,並確立未來礦業行政的方針,總督府殖產部鑛務課遂於同年6月擬案修訂「礦業規則」及「砂金採取規則」,經提案程序,並與日本中央政府斡旋結果,乃將砂礦(砂金)納入「礦業規則」內規範,不再另外訂定「砂金採取規則」,而於明治29年9月7日發布律令第六號「臺灣礦業規則」。

  「臺灣礦業規則」是以當時日本內地施行的「礦業條例」為範,草擬條文,惟按提案理由中所述,「我國內地現行之礦業條例,牽涉頗為細密,當局者行政運作難能盡善,人民有不堪煩雜之傾向,不可將之適用於百事草創之本島」,因此,「基於儘量避免煩雜且加強保護真正的礦業家等用意」,乃訂立與日本內地不同之規定,以律令方式發布是項規則。

  按提案理由所載,「臺灣礦業規則」異於日本內地的「礦業條例」者,有以下八項,其項目和理由如下:
一、未設試挖之制
  用以避免不肖之徒藉試挖免稅的機會,徒然造成占領土地的情事,致使真正的礦業人蒙受利益損失。
二、不以申請之先後順序來決定許可與否
  蓋按日本內地之經驗,真正欲興辦礦業而在進行礦區實測及其他設計時,遭狡猾之徒探知該計畫,以盜抄或騙取設計圖的方式,早先一步申請。而僅以一時一分之差落後之申請人,累日的願望和勞費因而併遭橫奪。而這些狡猾之徒,皆絕非實際從事事業之人,一旦取得礦業權,即將之轉賣他人,藉以占取暴利,倘若一時無承購人時,同夥之間即進行表面上的轉賣,數年不著手事業而僅徒占礦區。其讓真正的礦業者受苦、妨害礦業的發展者,絕不在少數。
三、不設提出礦業營業案以取得認可之制
  將營業案定為法定義務提出,不過是徒為表面上的矯飾,耗費繁雜的手續,反而有礙實業之發展。監督官廳於必要時,任何時候皆可要求提出營業案,故無必要另設營業案之制。
四、不設礦區坪數之限制而視礦產地狀況認為必要時特設限制區劃
  縱使限制礦區坪數,也還是有因礦物存在的形狀而無法遵照限制者。莫如在申請之礦區不適當或失之過廣時,令其訂正,或視礦產地狀況認為必要時,特別限制區劃,在管理上較為方便。
五、未設礦業警察及礦夫相關規定
  雖未明文規定礦業警察,但有權監督整體礦業,自是不言可喻,無關技術之事項,亦應由普通警察經常監視,故不予明文規定,較為方便。
  礦夫相關規程,較諸其他工業有干涉太過之嫌。未就之設下規定,亦不認為有格外不便之處,故暫由雇主、受雇人簽訂任意契約,倘若發生問題時,再特為規定,亦不嫌遲。
六、根據本規則應受管理的礦物種類增多
  本島會產出何種大量的礦物,難以逆料。一度任由人民自由採挖卻有必要重新收歸國有時,即會產生各種權利人,其在處分上,難保不會發生困難。故於調查完畢後,非關重要者,擬逐步予以刪除。
七、增加礦區稅率而不課礦業稅
  日本內地之「礦業條例」所採制度,是以徵收礦業製品、產物價格的百分之一作為礦業稅。惟該稅法並非妥適良好,官民都不堪其煩累,從而不免發生種種弊害,此徵諸數年來之經驗,亦可明瞭。因此,以簡單並給予納稅人方便為主,暫免礦業稅,僅徵礦區稅。之所以增加其稅率,係因一則已免礦業稅,二則日本內地礦區稅過低,徒使狡猾之徒占領土地而妨害真正的礦業者之故。
八、納入砂礦採取規定
  日本內地之「礦業條例」,並未包含砂礦相關規定,而是採取將之歸為地主所有的方針,雖已另訂法律,然官民反覺不便,有損及國家利益之傾向。因此,本規則將之與其他礦物一樣,定為國有,用意在於讓砂礦採取業易於發達。
  「臺灣礦業規則」計32條條文,其全文如下:

第一條 礦業係指採挖或採取礦物之事業。
  建築用土石不受本規則所限。
第二條 礦業許可限帝國臣民取得之。非帝國臣民,不得成為礦業相關組合員或會社社員或股東。
第三條 欲經營礦業者,須劃定礦區,經由地方廳取得臺灣總督許可。
  為測定礦區,得請求派遣技術官。於此情形,可酌情令請求人負擔旅費及測量費。
  就礦業提出申請或請求者,須繳納手續費,其金額由臺灣總督定之。
第四條 臺灣總督得視礦產地狀況,限制礦區之區劃。
第五條 提出礦業申請者,其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時,由臺灣總督就認為適當者許可之。
第六條 申請之礦區過廣或其境界線相互交錯,或損及礦利時,臺灣總督應限期令其訂正之。
第七條 政府認為必要的場所時,不許可礦業申請。
第八條 臺灣總督認定應發給礦業許可時,限期令獲許可者繳納一百圓以上三萬圓以下之保證金許可之。
  保證金得以有價證券代替現金。
  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價格,依臺灣總督所定之規定。
第九條 保證金於滯納稅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如官廳執行命令需要費用時,充抵之。
  已繳之保證金經認定不足時,限期追繳之。
第十條 藉由詐欺取得礦業許可,無效。
第十一條 礦業權得繼承之。
  礦業權非經臺灣總督許可,不得買賣、讓渡,或行債權之擔保。
第十二條 城堡、軍港、要港、火藥製造所、火藥庫及彈藥庫之周圍三百間〔按:日制長度單位,一間約合一‧八二公尺,以下同〕以內場所,不得採挖或做礦業上之使用。但軍港、要港經該管首長許可時,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河湖、河道、運河、堤防、水塘、社寺、墓地及建物,不論地表或地下,其周圍三十間以內場所欲進行採挖礦物時,須經所轄官廳許可或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同意。
  無危險之虞而未獲前項所載之同意時,礦業人得請求地方首長判定。
  不服前項地方首長之判定者,得自接獲該判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臺灣總督裁定。
第十四條 礦業人欲為礦區之合併、分割或訂正時,須經臺灣總督許可。
  許可之礦區經認定損及礦利或有誤謬時,臺灣總督得限期命其訂正。
第十五條 礦業人欲停業六十日以上時,須經臺灣總督認可。
  未適當經營礦業,或經認定有害公益或有危險之虞時,臺灣總督得命其改善或酌情命其停業。
第十六條 於左列情形,臺灣總督得取消礦業許可:
  一 一年以上停業或自取得許可之日起一年內未著手經營礦業時。
  二 發現誤發許可時。
  三 未於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時。
  四 不遵從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命令時。
第十七條 對於臺灣總督所作有關礦業之處分,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為提出礦業申請或經營礦業而必須進入他人土地進行測量或調查者,得請求地方首長認可。
  對於攜帶認可證者,該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拒絕之。但因測量或調查而產生損害時,請求人須賠償之。
第十九條 礦業人於礦業上有必要時,得強行要求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租給土地。
  出租土地之所有人或關係人,得要求支付相當之使用費及令礦業人預付該使用費。
第二十條 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與測量或調查請求人或礦業人之間,就土地租借、土地租金、損害賠償金或土地買賣價格未能達成協議時,得請求地方首長判定。
  對地方首長之判定有不服時,得自接獲該判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土地租借請求臺灣總督裁定,就土地租金、損害賠償金或土地買賣價格向地方法院提訴。
第二十一條 對於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臺灣總督所為之裁定,不得向他方提訴。
第二十二條 請求地方首長判定或臺灣總督裁定之所需費用,須依民事訴訟費用之規定負擔之。
第二十三條 礦業人於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不服地方首長所裁定之土地租金、損害賠償金或土地買賣價格時,亦得將該款項交給土地所有人或關係人,若未獲接受時,則得將該款項儲存於地方廳,並得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條 礦業許可消滅、礦業許可遭撤銷或歇業時,地方首長為維護坑內保安而認為必須留存之結構物,不得拆除之。
第二十五條 礦業人須繳礦區稅,其金額為礦區每達一千坪,煤、石油、硫磺、砂錫、砂鐵一年一圓,金礦、砂金及其他礦物一年二圓。
  一年份的礦區稅限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繳納;首年之礦區稅則按月分攤,自取得礦業許可之日起六十日內繳納。既繳之礦區稅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礦業人須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次製作前六個月期間採挖或採取所得之礦物數量、製造和生  產物及其他如銷售額、出售價格、營業日數、工數等表格,經由地方廳陳報臺灣總督。
  前項之陳報書,於礦業許可消滅、礦業許可遭撤銷,或歇業,或為礦業權之買賣讓渡時,須於三十日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許可而經營礦業者,或藉由詐欺取得礦業許可者,處五十圓以上五百圓以下罰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者,不適用刑法上再犯加重及數罪俱發之規定。
附 則
第三十條 臺灣住民於本規則施行之前取得許可為礦業人者,至明治三十年五月八日止,得依本規則繼續經營礦業。
  屆前項規定期限時成為帝國臣民之礦業人,視為依本規則取得許可者。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之施行細則,由臺灣總督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明治二十九年九月十日施行。

  該「臺灣礦業規則」施行後,經過10年,獲得官方許可的礦區數有三百六十餘處。如此,礦區之間的間隔趨近,遂致產生侵挖等利益上的種種糾紛,造成保護、監督上許多麻煩,官方和民間咸認「臺灣礦業規則」規定過於簡單,已不敷需求,有修正必要。總督府遂於明治39年七月以律令第十號發布新的「臺灣礦業規則」,取代了該「臺灣礦業規則」。關於新的「臺灣礦業規則」,容待日後另文再敘。
 

民俗文物小常識

寄藥包
寄藥包
  寄藥包的行業源自於日本,約在1930年代傳入臺灣,「寄藥包仔」的職稱就是藥廠的配藥外務員,定時負責到各家戶「宅配到府」,更換或補充用戶所需成藥。在過去醫藥不發達的年代,大多數家庭都準備有家庭急用藥袋,主要在應付比較輕微症狀的成藥,如胃散、感冒糖漿、止痛消炎片、肚痛下痢、萬金油、驅風油、小兒散等,為許多家庭和個人解決臨急病恙。

  有的藥袋在一張帆布上車縫十數個小袋,配藥外務員依照客戶需要配置,掛在屋內明顯處,還附有一張寄藥收金明細表,內容記明每一種藥的效能、價格和數量,定期到戶補充收款。為因應當時的低識字率,有些藥包外觀和包裝直接以圖繪說明藥效,如氣喘咳嗽藥就在包裝紙上印刷手繪的「蝦」、「烏龜」和一個正在咳嗽的人,蝦和烏龜臺語念成「ㄏㄟ ㄍㄨ」(音同臺語的「哮喘」),兒童藥畫有兒童畫像,腹痛藥則畫一人肚痛曲身痛苦狀,這種變通現在看來充滿趣味。
完單
完單
  完單即清代的收據。清代墾戶業主發給佃戶的繳租證明或商人買賣銀貨兩訖的收據,稱為完單。完單多以版印印刷基本格式,一張完單左右兩邊同樣印製交易或往來事項、日期,上端一邊印「存根」,即業主收存用;另一邊印「完單」或「付執完單」交付佃戶或供貨人做為收據,但必需加蓋業主印章或花押。中間寫上字號,再從字號中間摺半撕開,事後如有疑問,只要左右兩半取來相合,即能辨真偽。
 

臺灣人、臺灣事

林文欽像
林文欽「做城隍」
  清代以前,京師以下以至道府州縣,依照行政層級,都建有相當品級的城隍廟,宰官治陽,城隍治陰,建構了陰陽合一的文化體系。首長抵任,下車依始,必先祭告城隍,清白自誓,贏得黎民百姓的信任。官員有任期,城隍亦有任期,著名的清代小說《聊齋誌異》,有篇〈考城隍〉,描寫宋燾被陰司傳喚赴考並派至河南擔任城隍的故事,可知各地的城隍分由不同人擔任,且各有任期。

  臺灣自清代以來,流傳不少地方官員、賢達人士擔任城隍的故事,文獻可考者,較早的是淡水同知曹士桂為淡水城隍,基隆通判包容為基隆城隍。而膾炙人口的,則有鴨母王朱一貴死後被玉皇大帝封為臺南城隍,新文學家賴和做了高雄城隍,此外,不大為世人所知的,還有霧峰林家的林文欽做了嘉義城隍(一說彰化城隍,見張正昌《林獻堂與臺灣民族運動》)。林文欽大名鼎鼎,他是臺灣議會之父林獻堂的尊翁。

  霧峰林家的頂厝系的林奠國,生有文鳳、文典、文欽三子。林文欽,原名萬安,字允卿,號幼山,生於咸豐4(1854)年6月23日,卒於明治32(1899)年10月21日,年46歲。林家自遷居阿罩霧後,一向業農而習武,並以武功效力朝廷著稱,惟獨文欽例外,他好學習文,性情溫和,待人誠懇,尤以孝友聞名。遲至光緒10(1884)年28歲時,始取進臺灣府府學,清代臺灣以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依舊例,臺灣道劉璈乃為林文欽的受知師,為其進學門生,此後卻因名列劉璈門牆受到牽累,遭巡撫劉銘傳參奏。

  在中法之役時,劉璈率先召募五營臺灣義勇,以保衛鄉土。林文欽以候補同知銜,立即自備器械、糧米,集佃兵五百,組成土勇「義營」;另外,彰化紳士廣東候補同知吳朝陽亦募勇一營,二人均至府城駐防。光緒11(1885)年,臺灣總兵吳鴻源又調林、吳二營至中路,分赴通宵、大甲二海口駐防。劉璈向與劉銘傳不和,先是光緒10(1884)年8月,法軍入侵北臺時,劉銘傳撤守淡水,為湘軍系之劉璈、左宗棠所劾。後劉銘傳展開報復,株連劉璈門生,林文欽、吳朝陽均為劉銘傳參劾,並下令遣散二營,將林文欽革職,並繳回空缺之餉銀結案。

  林文欽為此乃更加奮發向學,轉往科舉發展。光緒19(1893)年,終於考取恩科舉人,為頂厝林家棄武從文的關鍵。其後,林文欽以老萊子娛親故事,築「萊園」於霧峰山麓,以娛養母親羅太夫人,成為臺灣重要私人園邸,非武力抗日時期,更成為櫟社及其他社會運動活動場所。

  明治32(1899)年秋,林文欽以樟腦事務赴香港,卒於旅寓。次年,歸葬於大里杙莊。因他生平樂善好施,奉母至孝,對待童僕視若家人,「未嘗有疾言厲色」,是位頗受地方敬重的賢達之士,因此他逝世兩年之後,便傳出他做嘉義城隍的傳說,且登載於明治34(1901)年9月27日的《臺灣日日新報》,標題是「為神無愧」,內文如次:「頃聞霧峰林某家,日前曾請仙乩乩示,林允卿死後為神,現膺嘉義城隍之職,論者謂允卿疏財仗義,樂善好施,前年泉州械鬥,彼一到其地,遂傾囊捐出千餘金,為兩造排解,而械鬥遂息,即此一舉,保全無數生靈,其為神也,可以無愧色矣。」

  據報紙評論,林文欽捐出千餘金平息泉州械鬥案,保全無數生靈,即此一舉,「其為神也,可以無愧色矣。」平息泉州械鬥案,林獻堂所撰〈先考文欽公家傳〉,有比較具體的描述:「嘗道泉州,聞連鄉械鬥數十年不戢,怨日深;遂集兩造,陳利害,糜數千金以解之。」其實林文欽的善行義舉,何止僅此一端。又因河南水災發生饑荒,他奉生母羅氏之命,捐銀1千兩,8月10日經奏准,在本籍自行建「樂善好施」坊(事見《月摺檔》,光緒14(1888)年8月10日,〈倪文尉片〉),獲得官方肯定。以林家之財力,要建立一座富麗堂皇的「樂善好施」石坊,應屬輕而易舉,但林家卻捨此不為,這種為善不欲人知的美德,更令人敬佩。

  除上述兩次捐出鉅款之外,〈家傳〉尚有數則林文欽的義舉紀事:「彰化舊有育嬰堂,而款絀不足以濟眾,窮民生女,輒棄於途;見而憫焉,割腴田歲可入三百石以充之。」「福馬剌桐之橋久圮,行者病涉;命工造之。」「又創烏日田中義渡,以濟往來。」「利人之事,知無不為;病者藥之、殍者瘞之、貧乏不能自存者周之,里黨之人無不受惠。」在在顯示林文欽隨時隨地在做公益事業,是位大慈善家。其病逝之前,還有一則未竟的「大甲義渡」義舉,明治33(1900)年4月27日《臺灣日日新報》載:「大甲溪水勢險惡,行人久視為畏途……故紳林文欽倡義鳩金買為義渡,未幾,林紳作古,其議遂寢。」綜觀林文欽畢生樂善好施,死而後已,「做城隍」之說,反映了民間對他的懷念與崇敬,不管有無其事,都「可以無愧色」。
 

館務訊息

楊專門委員炳輝(左一)陳議員天汶(左二)、本館張館長鴻銘(中)、廖議員述鎮(右二)、邱議員素貞(右一)
臺中市議會財政經濟聯席委員會蒞館參觀
張館長(左)致贈團體照予李縣長(右)留念
本館館長拜會南投縣李縣長朝卿
電子報預設圖片
本館101年度4月份大事紀
本館張館長鴻銘(左)頒發感謝狀予孫振明先生(右)
捐贈圖書史料-本館頒發感謝狀予高雄市孫振明先生
貴賓剪綵開幕
「臺灣省議會檔案史料展-草根民主」開幕
澳門理工學院參訪團蒞館張館長鴻銘(中立者)致歡迎詞
澳門理工學院修志參訪團蒞館參訪
張館長鴻銘(左)與山城廣播總經理孫蘭(右)合影
張館長鴻銘接受山城廣播電臺專訪及拜訪漆器藝術家黃麗淑老師
大崙蔡勝家族譜牒初編
歡迎捐贈志書族譜,大家攜手共建「全國志書族譜中心」
 

館藏介紹

圖書室新上架圖書通報
  一、本月份新上架圖書,共計190冊,內容涵蓋本館蒐藏之日文舊籍及新進採集入館新書。本月份新上架圖書中《芝山巖史》一書內文,並附有日治時期臺灣第八任總督田健治郎當年遊芝山巖之親筆,彌足珍貴。書目詳見【相關檔案】本館圖書室本月份新上架圖書190冊清單。圖書室目前藏書有6萬7, 500餘冊,歡迎有興趣之大眾蒞館閱覽。

  二、館藏介紹
近日來南海問題愈演愈烈,本館圖書室典藏有相關圖書,以下列舉3本扼要介紹。

(一)
書名:《東沙島南沙島太平島考古學初步調查》
作者:陳仲玉
出版者:內政部
出版日期:民國84年
簡介:
  南海地區,西方人一般稱為南中國海。此海域遼闊,範圍涵蓋東沙、西沙、中沙及南沙四群島,有島嶼、礁和灘約150餘座,位於太平洋和印度洋間,是歐亞非海運必經之區域。

  該處於民國59年發現蘊藏有大量石油與天然氣,因此陸續成為越南、菲律賓、印尼及汶萊等國覬覦之因。我國政府為因應當時之情勢,於民國81年成立跨部會的南海小組,內政部即為該小組之主要負責機關之一,有鑑於該區缺乏相關考古資料,乃委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執行研究計畫,本書即為其研究成果。

(二)
書名:《南海風雲:海域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作者:楊作淵
出版者:正中書局
出版日期:民國82年
簡介:
  本書作者撰寫此書主要用意為證明我國擁有「南海諸國」之主權,該書就歷史的考證、地理位置、經濟價值、資源蘊藏、法理依據及軍事等議題作探討,作者更為瞭解南海諸島的實際狀況,親自至南海訪查。

(三)
書名:《大德南海志》大典輯本
作者:(元)陳大震等纂;邱炫煜輯
出板者:蘭臺出版社
出版日期:民國83年
簡介:
  《大德南海志》乃現今所知傳世最早的一部廣州舊志,據推測該志書之名稱由來係因完成於元朝成宗年間,成宗年號即是大德。此書原為宋末元初學者陳大震與呂桂孫於大德8(1304)年所纂,但現今此書早已部分殘缺。本書是瞭解宋元朝珠江三角洲的重要文献,書中專卷舶貨之諸蕃國附,更是研究當時海外交通的珍貴史料。

  後邱炫煜蒐集前人相關資料輯補成冊,並為與已出版的殘本有所區別,名為《大德南海志》大典輯本。主要目的為提供專家學者研究中國方志學、中國海洋發展史、廣東發展史等參考用。邱炫煜現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與僑教學院人文社會學科副教授、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著有《明帝國與南海諸蕃國關係的演變》、《中國中古史探研》等書,並發表有《從〈大德南海志〉看宋末元初廣州的海外貿易》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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