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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合併規則」第11條(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3540020008)
大正2(1913)年曹洞宗葫蘆墩說教所建立過程
  明治28(1895)年4月17日,臺灣因清、日兩國簽署「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而割讓於日本。然而,日本據臺之初,由於受到臺灣內部唐景崧、丘逢甲及劉永福等人之抵抗,未能立即順利接收臺灣,於是北白川宮能久親王乃於同年5月29日,率領日軍先遣部隊近衛師團第一旅團,由臺灣東北角之澳底登陸,開啟掃蕩臺灣動亂之始。6月19日,日軍開始南進。10月21日,第二師團步兵第三旅團陸軍少將山口素臣率隊進入臺南城。11月18日,樺山資紀總督向大本營報告「全島平定」。自此之後,終結五個月以來之軍事行動。而此一期間,即有日本宗教如真宗本願寺派、曹洞宗等宗派,派遣從軍布教師隨之來臺,進行全島實地搜索動作。爾後,日本佛教如曹洞宗、真宗(大谷派及本願寺派)、淨土宗、真言宗、日蓮宗及臨濟宗妙心寺派等宗派,紛紛於臺申請設立寺院、說教所或教務所,從事布教活動。(註1)布教活動之方向順位正好與日本占領我臺灣之際,日軍為掃蕩臺灣反抗勢力所行之方向是一致的,乃由北部往中、南部發展。(註2)而作為發展布教之機構,一般一開始先建立說教所,其後再擴大改為寺院或直接創建寺院。本文所介紹即曹洞宗在臺中葫蘆墩(今豐原)建立說教所之過程。換言之,曹洞宗可謂於大正時期,方赴豐原實質發展。

  根據明治32(1899)年府令第47號「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合併規則」第11條之規定(如圖1),教務所或說教所建立之核准權在於地方首長,該條內容如次:

第十一條 欲建立教務所或說教所時,應檢具下列各項要件,向管轄地方廳申請核可。
一、教務所或說教所之名稱及建立地名。
二、教派之名稱。
三、舊有之廟宇等若欲充作教務所或說教所,則應列出該廟宇等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所屬財產數額以及買賣借貸等之關係。
四、從事教務或說教者之本籍地、現住所、族稱、姓名、年齡及宗教上之資格。


  對此,曹洞宗擬在葫蘆墩申請建立說教所之文件雖未見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但卻可見臺中廳長枝德二本於權責,於大正2(1913)年1月29日,將其核准曹洞宗建立葫蘆墩說教所一事,以中庶第481號函,向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提出「說教所建立核可報告」(如圖2、3),報告內容如次:

說教所建立核可報告
曹洞宗葫蘆墩說教所建立一節,業於大正二(1913)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准,檢陳附件臺帳副本,特此陳報,敬請 備查。

附件臺帳副本:
臺帳編號      第   號。
所在地       臺中廳捒東上堡葫蘆墩街一百五十五番地。
名稱        曹洞宗葫蘆墩說教所。
教宗派       曹洞宗
建立核可年月日   大正二(1913)年一月 日(註3)
從事者 原 籍   愛知縣名古屋市中區池町一百三十番地 布教師
現住所       臺中廳藍興堡臺中街五百一十三番地 渡邊盈祐。
使用舊有之廟宇時  使用捒東上堡葫蘆墩街一百五十五番地 慈齊宮。
事由        (一)建築物坪數 三百二十四坪。 (二)所屬財產 無。



  文至臺灣總督府,業務承辦單位—地方課認無不妥,本於教務所或說教所建立之核准屬地方首長之權責,遂由該課之屬(官名)大橋重衛擬案陳閱,期間只經地方課長楠正秋,而地方部長不在(註4),另民政長官(註5)及總督(註6)全都蓋上「委任」之章,亦即「授權」,文於短短之一星期內,即大正2(1913)年2月5日閱畢並結案,此舉表示同意備查。惟依上開臺中廳長所提之報告,可知其並未完全依照明治32(1899)年府令第47號規定辦理,如其中即未列慈齊宮境內之坪數、慈齊宮與曹洞宗葫蘆墩說教所之買賣借貸關係、曹洞宗布教師渡邊盈祐之族稱、年齡及其宗教上之資格等。凡此種種,均顯示資料並不完備。

註1:溫國良,〈日據初期日本宗教在臺布教概況——以總督府民政部調查為中心〉,《臺灣文獻》,第50卷第2期,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8(1999)年6月30日,頁211。
註2:同上書,頁220。
註3:原件中,月日中之日未填,但依臺中廳長之報告內文,可知為29日。
註4:時任為龜山理平太。
註5:時任為內田嘉吉。
註6:時任為佐久間左馬太。
 

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1: 鐵罐搖鼓
鐵罐搖鼓
  有聲玩具最能吸引幼童的興趣。藉著筷子或小木棒做為支點,手搖連續旋轉動作,由小撥桿挑動木片擊板,去撞擊鐵罐發出聲響。鐵罐的大小決定音調高低,同時搖動數個大小不同的鐵罐時,發出急促的快板合奏音效。鐵罐搖鼓是一種由多種材料組合而成的玩具,有筷子或小木棒、鐵罐、橡皮筋、鐵絲等。廢鐵罐的再利用,是早期玩具製作生活化的另一種典型。
臺灣省通志
臺灣志書的纂修期間與裝訂
  方志是地方歷史、地理與人文的綜合體,具有存史的功能,也是地方的百科全書。清代學者章學誠指出方志對於正史的作用與功能有:「補史之缺,參史之錯,詳史之略,續史之無」。就現今的意義,除了傳統之保存史料資政的作用外,更具有教育文化的意義及做為鄉土教育教材的功能。

  臺灣早期志書所見為線裝,早在民國35(1946)年即對志書之裝訂有所規定。內政部於35(1946)年訂頒之「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6條第14項,規定省、縣、市志「訂為線裝本」;直至57(1968)年修正規定為「訂為線裝或精裝」,自此精裝書也在合乎志書裝訂規定之列,至86(1997)年才刪除辦法中有關志書裝訂之規定。因而,早期臺灣方志多見線裝。

  至於志書的纂修期間,依據民國35(1946)年「地方志書纂修辦法」之規定,為省志3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縣志15年纂修一次;至民國57(1968)年,修訂為省志2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縣志10年纂修一次;民國86(1997)年再修訂為纂修期間不區分省、市、縣志,以20年纂修一次為原則。因此,由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纂修之《臺灣省通志》斷代為民國50(1961)年,《重修臺灣省通志》之斷代為民國70(1981)年,符合20年纂修一次之規定。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自民國35年7月16日發布,歷經五十餘年,迄民國92年1月30日廢止。
 

臺灣人、臺灣事

圖1:跨越內轆溪的成源圳水橋及其碑記
中興新村成源圳概談
  由北部前來本館,走中正路過內轆橋後,下車步行左轉由內轆溪旁進入,突然可見一紅色拱型鋼橋,然而,細看此橋構造,卻非一般道路人車通行橋樑,橋中另有溝槽,讓灌溉農田用水流過。

  這座水橋的來源,曾擔任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簡榮聰,在橋旁撰有「成源圳中興新村水橋碑記」:「成源圳為南投古圳,清乾隆10(1745)年曾烈甲、簡經、曾賜等4人合作開鑿,初由觀音山下、圳坪頂北側火灰潭蓄水築埤,源取樟平溪水」;又說:「灌溉內轆、營盤口等地田園,全長8,090公尺,嘉惠地方,附近村庄、故稱大埤。」因此,可知橋中溝槽為成源圳水路,中興新村中還保留此一灌溉設施,實有其歷史意義。
  
  仔細考察碑文內容,可見記載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志》,(註1)其來源據曾烈甲後裔曾國琛口述,但撰文者仍對開鑿的年代存疑保留。而昭和年間《臺中州水利梗概》的說法與前書略同,惟《臺中州水利梗概》則說該圳原稱「內轆圳」,另外4位水圳開鑿者,亦具名3位,曾烈甲、曾賜在內,但簡經卻做「管經」。(註2)

  在目前清代臺灣文獻中,似無「管經」一人,簡經則曾出現在〈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事新柱、福建巡撫陳弘謀奏覆審理彰化縣兇番焚殺兵民摺〉中 ,(註3)也就是內凹庄(今內南投市內新里、內興里一帶,即內轆地區)事件的重要人物之一,據奏摺呈現,簡經在雍正7(1729)年即向北投社(註4)葛買奕等贌墾該社公共草地一所,位在大吼凹仔(即後來的內凹庄一帶),但到乾隆12(1747)年簡經已延欠北投社租榖六千餘石米,導致葛買奕養子三甲不滿,雙方糾紛到乾隆16年12月8日(1752年1月),終於爆發內凹庄事件,三甲邀集內山原住民到內凹庄,屠殺22人,11日內山原住民又在柳樹湳庄(在今臺中市霧峰區)殺害官兵7人,震撼清廷。經數年審理,犯首與多位原住民遭判凌遲絞斬等刑,也有官員審理不當受牽連處分,簡經因欠租榖,而肇生事件,遭議處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至於所據土地,則撥還該社分耕,(註5) 此事件亦為烏溪流域大里、霧峰等地奉祀七將軍之緣由。(註6)因此,就時、地而言,事件與開鑿水圳的簡經應為同一人,而如事件中的簡經即開鑿成源圳之一的簡經,則以此事件驗證成源圳開鑿年份,乾隆10(1745)年左右為開鑿年份應尚屬合理,至少不應晚於該事件發生的乾隆16年。

  內轆地方契書,在此之後即陸續出現圳路記載,例如乾隆22(1757)年,有契書記載:「立永杜賣契人白四祿、三福、五壽兄弟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段,坐落內轆庄後東至大圳西,……。」即說明此時內轆地區已有水圳。(註7)

  然而,成源圳先天有所不足,在《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志》記載中,道光元(1821)年、光緒15(1889)年、大正年間皆有崩壞或決堤記載。水源亦不穩定,原本本圳灌溉內轆、營盤口兩地,明治44(1911)年營盤口即改由草屯的險圳(即今北投新圳)供水,而之後,更在民國71(1982)年原成源圳灌溉範圍完全改由北投新圳供水,原有圳頭、及部分圳路完全荒廢或改為排水。

  該圳在本館前分前、後、中等分圳,流過本館周遭,至今仍可略窺其蹤。本館典藏臺灣總督府檔案,仍保留原成源圳經營者將圳權讓予公共埤圳聯合會的文書,及相關成源圳幾位經營者的資料文書,或許可為成源圳的存在做一見證,也可了解本館現址環境變遷。

註1:南投農田水利會會誌編輯委員會,《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誌》(南投:南投農田水利會,1996年),頁26-28。
註2:臺中州水利課,《臺中州水利梗概》,昭和2年,(臺中:臺中州水利課,1927年),頁24-25。
註3:參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8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年),頁301-308。
註4:有關北投社研究可參考張家榮(同名作者,非筆者),〈清代北投社社史研究──以社址、社域變遷為中心〉,臺中:東海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
註5:該事件起末可參閱陳哲三,〈18世紀中葉中臺灣的漢番關係──以彰化縣內凹莊、柳樹湳汛番殺兵民事件為例〉,《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報》,第19期(2009年),頁143-173。
註6:張志相,〈臺灣烏溪流域「七將軍廟」源流考論〉,《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報》,第14期(2007年),頁173-204。
註7:〈立永杜賣契〉,收錄於「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網站」:c.ianthro.tw/30217(2014年12月15日點閱)。其他內轆相關契書亦可參閱該網站。

圖1:彰化元清觀舊觀
從「俸滿」制度談「三年官二年滿」臺諺
  彰化市的元清觀(天公壇),約建於乾隆23(1758)年,民國95(2006)年4月9日發生火災之前,廟內保存了許多古老匾額,其中有面乾隆年間匾額「尊于無極」,立匾人分別是「俸滿彰化知縣胡邦翰」與「彰化知縣韓琮」,兩位知縣同時在任,職銜只有「俸滿」二字之差,香客如果有心觀覽,必定充滿了疑問,其實這是清初臺灣特殊的官制設計,更是詮釋臺灣俚諺「三年官二年滿」的珍貴文物。
  
  「三年官二年滿」這句俗諺,在生活周遭常常會聽到,其意義所指,是針對在任官員貪瀆而言。大意是說官員的任期為三年,不用等到任滿,當他做了二年便已宦囊飽滿,換句話說,轄境早就搜括一空了。當然「三年官二年滿」的原來用意,是指卸任官在任滿之前預留半年輔導新官與交接業務。清代臺灣的官制不斷在調整,特別是文官部分。臺灣僻處海外,械鬥、民變不斷在發生,因此有「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之說,向來被稱為「難治」之區。為了因應治理之需,清廷特別設計了新舊官員共治的官制。

  雍正7(1729)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官員上任甫經一年,便從福建派來預備接任人選,「與舊員協辦」,再過半年,「回至內地補用」,依此設計,知縣以上文職人員,任期只有一年半,真正的任期不過一年,推測清廷用意,可能考慮當時官場不少人視海外為畏途,加上不能攜眷隨任,任期短旨在鼓勵官員前往。但這種設計不切實際,次年就被推翻:「奉准:嗣後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此一制便沿用到乾隆年間,二年「俸滿」,半年後交卸,正常的任期約在二年半至三年之間,這是「三年官二年滿」的源頭。

  乾隆8(1743)年,清廷有意取消俸滿留臺協辦的制度,議准:「嗣後臺灣府廳縣,准其照道員教職官等,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免其留臺協辦。」規定任期一律三年,但幾年之後,便發現窒礙難行。乃於乾隆14(1749)年恢復舊制,議准:「福建臺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覈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准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臺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胡邦翰之任彰化知縣,依照《彰化縣志》記載,到任時間為乾隆26(1761)年6月,接任的韓琮,則是乾隆29(1764)年11月,顯然已經超過三年了。
  
  「三年官二年滿」原是雍正、乾隆間俸滿留臺協辦官制的形容詞,並無負面意義,然而清代臺灣官員,好官固然是有,但卻更多如狼似虎的貪暴之官。乾隆末年林爽文事件爆發之後,朝臣檢討原因就有:「臺灣吏治廢弛,不肖之員任意貪婪,殃民斂怨。於結黨倡會鉅案,並不嚴究痛懲,以致奸宄無所儆惕,釀成叛逆奸謀」之嘆(見《欽定平定臺灣紀略》);直到光緒3(1877)年,福建巡撫丁日昌整頓臺灣吏治,仍有:「臺灣吏治黯無天日,牧令能以撫字教養為心者,不過百分之一、二,其餘非性耽安逸,即剝削膏脂;百姓怨毒已深,無可控訴」之說,顯然整個清朝時代,吏治問題始終毫無改善,平民百姓在「怨毒已深,無可控訴」,「三年官二年滿」俚諺逐漸變調,竟成為諷刺官員的絕佳雙關用語,流傳至今,許多人但聞其語,卻不知岀典何處,重覽舊照片,謹略予勾勒,以存掌故。
 

新書出版

《竹塹水田庄吳家古文書》
書 名:竹塹水田庄吳家古文書
作 者:何孟侯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民國103年10月
定 價︰新臺幣500元

  這批古書契及文物原屬清時竹塹水田庄吳家所傳,原籍為福建省安溪縣的吳氏一族,自清乾隆年間渡臺,於新竹北門一帶經商發跡,隨著家業的拓展,成為地方望族,這批古書契及文物除可作為見證其家族發展與變遷的第一手史料,更進一步可做為臺灣早年漢民移墾、社會發展、族群關係、區域發展、土地政策、經濟史、法律史及家族史等方面的研究素材。
 
  在時間上,最早起自清代乾隆年間,晚至日本大正年間止,類別包括有:房地買賣契字、招耕贌耕字、租典契字、胎借銀字、家族分業之鬮書、風水合約字、找洗字、合約書、田地收租帳本、收租地圖、丈單、官方諭示抄本、訴訟書狀、認養契、家書、完單、收單、執照、門牌、卷包單及印章、牌匾等相關文物,無論內容或文書類別皆相當豐富。書契所涉區域範圍則及於今之新竹市、竹北市、關西鎮、寶山鄉、芎林鄉及少部分跨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壢區等地。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導言、書契圖版及全文釋文、相關文物圖版,最後附有蘇州碼對照說明、人名及公號索引、地名索引等,提供讀者參照或進行快速查檢時使用。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02-25180207 http://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旁) 04-22260330 http://www.wunanbooks.com.tw/
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購。
《臺灣文獻》季刊65卷4期
書 名:《臺灣文獻》季刊65卷4期
發行人:張鴻銘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定 價:新臺幣200元

  《臺灣文獻》季刊65卷4期已發行,歡迎有興趣研讀我國近代史、臺灣史、臺灣風俗習慣暨產業發展之社會大眾、專家、學者、學生參研,本期《臺灣文獻》季刊刊載【研究論文】6篇。

  〈花蓮縣鳳林地區翁林姓客家家族史研究〉作者廖經庭,以定居於花蓮縣鳳林鎮北林里的翁林家族為研究個案,藉以理解鳳林地區的客家家族移民與發展過程。本篇論文在問題意識上,作者希冀解答下述問題:首先,討論翁林家族從臺灣西部至鳳林地區的遷徙拓墾過程、家族發展現況以及「原鄉」與「移民」的聯繫關係;其次,從翁林姓族譜文本與傳說記憶的差異,探討「家族記憶」建構的意涵。全文採用文獻收集、田野調查、口述訪談等3種研究方法。

  〈從人群到族群:論Sakizaya的消失與生成〉作者蘇羿如,以Sakizaya人的消失和Sakizaya族的生成做為例子。探討臺灣原住民族群團體時,大多著眼於原住民各族正名(族名)的族群觀,而各族族名的出現,主要又與日據時期的分類與命名有關,在此之前的原住民聚集為群體的狀態,亦即人群觀則較少受到關注。這篇論文的價值在於指出臺灣原住民從「人群」到「族群」轉化的特殊現象。其中原住民族群團體範疇又可分為「臺灣原住民族」及「臺灣原住民各族」。

  〈編戶分民:日據時期臺灣住民戶口調查簿系統之建立〉作者王學新,本文處理的問題有二,第一是日據時期以戶口調查簿為基礎的住民資料系統之建立,第二是戶口調查簿之功能。
以戶口調查簿系統的建立而言,總督府原先試圖建立臺灣人的戶籍制度,而下令將戶籍簿移交給辨務署,由辨務署指揮街庄長進行調查。而警察署仍認為須自備一套戶口調查資料以便管理地方人民,以維持地方治安。明治38(1905)年10月總督府為實施國勢調查必須將兩系統整合,決定以警察署之戶口調查簿為基準,並逐漸進行戶籍簿與戶口調查簿之整合作業,並將保甲長納入地方下級行政機關的管轄系統。

  〈「南投陶器所」新探〉作者陳新上,從日本常滑取得一些龜岡安太郎的文獻資料,經過解讀後所建構「南投陶器所」的沿革簡史。從資料中知道當時有1家南投陶器所存在,這是過去學界所未曾聽聞的重要陶器廠。這家陶器廠由地方士紳所組成,主要的產品為紅磚、陶管與陶器等。龜岡安太郎來臺的主要目的是為協助南投陶器所解決生產技術上的問題,研發新產品,並培訓新進員工。從這些資料可以修正過去一些日本官方文獻與學界有關南投陶瓷史敘述上的錯誤,證明在南投的「技術者養成所」,並非是為了全面提升當地製陶技術而成立的陶瓷技術訓練班,而是專為這家陶器工廠培訓新進員工。

  〈私立臺灣文庫的成立與營運:以《臺灣日日新報》為中心〉,作者林慶弧,認為臺灣第1座圖書館─「私立臺灣文庫」經過3年的籌備,創立於1901年,文庫座落於總督府官員俱樂部所在地「淡水館」,容易被誤為具官方色彩,文庫以公眾閱覽為主,採近代化營運方式,以會員組織的方式經營,並以收費的方式對外開放。《臺灣日日新報》則完整記錄了當時臺灣的真實面貌,不論法令規章、時事新聞、社會現象,以至生活型態,皆有翔實刊載。文庫無法繼續經營的主、客觀因素有四:第一,缺乏雄厚的經費援助;其次,館址「登瀛書院」,為傳統中國式的書院建築與現代化的圖書館格局不相容;第三,文庫工作人員具文化熱誠但非專業人員;最後,臺北城市容改正「淡水館」拆除,文庫從此走入歷史。

  〈戰後初期的土地買賣糾紛(1945-1950):以彰化銀行為中心〉,作者林偉盛、何鳳嬌,民國34(1945)年戰爭結束,我國政府即對淪陷區或是受降區發布土地處理原則和日產轉移的規定。但是因為公布的機關不同,內容也不完全相同,特別是對於禁止土地買賣轉移的日期有很大的差異。以致土地的接收或是買賣,造成許多產權問題。當時的臺灣人順從行政長官公署的命令,認為禁止土地轉移的日期是8月15日。但也有人認為要以臺灣人獲得消息的10月15日。這個爭議直到38(1949)年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以10月16日為停止日本財產轉移的日期才獲解決。在這期間,許多人卻因遵從地方政府法規而喪失了土地。

《臺灣文獻》季刊65卷4期目錄:
【研究論文】
1.花蓮縣鳳林地區翁林姓客家家族史研究/廖經庭
2.從人群到族群:論Sakizaya的消失與生成/蘇羿如
3.編戶分民:日據時期臺灣住民戶口調查簿系統之建立/王學新
4.「南投陶器所」新探/陳新上
5.私立臺灣文庫的成立與營運:以《臺灣日日新報》為中心/林慶弧
6.戰後初期的土地買賣糾紛(1945-1950):以彰化銀行為中心/林偉盛.何鳳嬌

本期《臺灣文獻》季刊售價工本費新臺幣200元,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02-25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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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各類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購。
 

館務訊息

圖1.本館劉澤民副館長(右)與參訪團互贈紀念品
大陸福建省檔案館參訪團蒞館參訪交流
圖1:劉澤民副館長(立)致歡迎詞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蒞館參訪
圖1.張鴻銘館長(左)陪同張慶龍志工領獎
本館志工張慶龍先生榮獲衛生福利部103年度全國績優志工金牌獎
圖1︰張鴻銘館長致詞
「童年往事-懷舊童玩展」開幕典禮
圖1:王希智主任秘書致詞鼓勵志工
103年史蹟、文物志工專業研習
圖1.本館王希智主任秘書貴賓致詞
本館志工榮獲南投縣103年度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模範志工家庭獎勵表揚
 

館藏介紹

館藏介紹
  本館圖書室典藏許多圖書文獻,將陸續分次進行介紹,以下列舉1本相關圖書扼要介紹其內容,歡迎大眾來館瀏覽。

書 名:《彰化縣三山國王廟》
作 者:曾慶國著
出版者: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出版日期:民國88年5月
簡 介:

  三山國王廟素來為客家居民之共同信仰,本書作者為地方文史工作者,多年來對於彰化平原中之漳、泉及客三個族群的奮鬥歷程有深入研究。作者透過田野調查發現:「彰化縣三山國王廟有卅四間之多,客裔有十六萬人以上,占全縣十三%以上,其中大部分已福佬化,只有少數仍會說客語。」因此,從信仰觀點著手蒐集相關文獻,以發掘散佚於民間的史料,論述聚焦於彰化平原三山國王信仰源流,並探討客家族群在彰化的歷史。

  《彰化縣三山國王廟》一書原係彰化縣立文化中心所出版,後無庫存,適逢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本館前身)正進行「臺灣客家族群史」的修纂工作,於是乃徵得該中心及作者的同意後,重新勘印發行。

  本書內容包括:客裔與三山國王廟的關係;三山國王信仰的由來;荷婆崙霖肇宮與其角頭分廟;鹿港鎮的三山國王廟;彰化市的鎮安宮、福安宮;花壇鄉的三山國王廟;員林鎮的廣天宮、眀聖宮、廣寧宮、廣安宮;社頭鄉的鎮安宮、保黎宮;埔鹽鄉的三山國王廟、大安宮;溪湖鎮的霖肇宮、肇霖宮;埔心鄉的霖鳳宮、霖震宮、霖興宮、朝南宮;永靖鄉的霖濟宮、同霖宮、廣霖宮、舜天宮、甘霖宮、永安宮、永興宮;田尾鄉的鎮安宮、廣霖宮、朝天宮、沛霖宮;溪洲鄉三千宮、覆靈宮;竹塘鄉三清宮、德福宮、廣萬宮、廣靈宮、醒靈宮;埔心鄉五湖宮;溪湖鎮澤民宮;埤頭鄉廣興宮等宮廟之概觀,書後附錄有彰化72庄的相關介紹。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張家榮 林志祥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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