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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小說情境下的牡丹社事件
專題名稱:小說情境下的牡丹社事件
主講人:巴代(專職作家、臺灣原住民筆會會長)
時間:2021年12月2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客家專題系列講座:嘉義西線地區的福老客及代表家族
專題名稱:嘉義西線地區的福老客及代表家族
主講人: 黃衍明(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教授兼客家研究中心主任)
時間:2021年12月30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悅讀檔案

圖1:1918年6月26日府令第43條「臺灣違警例」之一,典藏號:00002800003
日治時期的違警罪
  違警罪是戰前日本刑法所規定的有關處以拘留、科料〔較輕的罰金〕之輕罪的總稱。該罪依照違警罪即決例,不需正式審判而由警察署長即決後加以處罰。1896年10月1日臺灣總督桂太郎以律令第7號發布有關拘留或科料之刑的犯罪即決例。其第一條規定「警察署長及分署長或其代理之官吏、憲兵隊長、分隊長及下士於其管轄地內可即決符合十日以內之拘留或一圓九十五錢以下之科料之刑之犯罪。」(註1)。同年10月22日總督乃木希典以訓令第127號向縣廳、島廳、憲兵隊本部發布犯罪即決處分手續。其第一條規定:「警部、巡查或憲兵下士卒於認定符合拘留或科料之犯罪現行時,則聽取其住址、姓名、年齡、身分、職業,告知其所為符合拘留或科料之犯罪後放還,警部、巡查應向管轄警察署長或分署長,憲兵下士卒應向管轄憲兵首部長或支部長告發。但住址、姓名不明者或有逃亡之虞者得立即押走。」(註2)。即當時臺灣巡查或巡查補可依照犯罪即決例不經審判程序而處分人民,警察被賦與極大權力後難免有徇私舞弊之嫌。如吳濁流筆下的〈陳大人〉就是以巡查補的身分,利用違警罪即決例的權力,行搜刮財物魚肉鄉民之實(註3)。

  日治初期違警罪皆由各地方縣廳自行以命令制定違警罪目來處置。由於各地方廳違警罪目不同,故總督府欲予以統一,而於1902年7月8日制定廳違警罪目標準。此該標準共有15條,大致為妨害安寧秩序、交通、風俗、衛生、公務之行為,觸犯者處以拘留或科料,(註4)。警察管轄的範圍似乎已涉及人民生活的大小事。

  1908年10月1日以府令第59條制定「臺灣違警例」,理由為因刑法改正而須變更違警罪目,且有必要全島統一所致(註5)。於第一條列記75項違警事實,違反者處以拘留或科料。即依照刑法處以一日以上至三十日之拘留、十錢以上至三十圓之科料。第二條揭示33項違警事實,處以一日以上至十五日之拘留、十錢以上至十圓之科料(註6)。可知處罰已加重,範圍也已擴大。

  如第一條第十五項:「不可於道路、河川、溝渠、下水道、用水路、排水路、家屋或庭園投擲瓦礫、污穢物或禽獸的屍體。」這使得在溝墘內洗衫的婦女也遭罰(註7)。又如第二條第二十六項:「不可於公眾容易見到之處露出身體私處。」這條竟造成農夫耕種之餘在田中小便無意中被警察看到也要被處罰(註8)。

  其中第二條第十九項:「不可在路旁一直陳列飲食物及其他商品。」這是針對節日夜市時擺攤的情形。且若在別人店舖前擺攤時,則違反第一條第三十項「不可做出妨害他人業務之行為。」此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被日日新報提醒為最須注意的違警例之一(註9)。這種取締攤販的規定若嚴格執行,勢必影響貧民生計。如自滔的〈失敗〉中敘述日警每晚出外抓攤販,恣意施以毆打、罰錢或拘留等處分。因此暗夜中常見到小販躲警察的情景。嚴厲取締時,窮苦小販只能收拾擔子回家,任憑東西腐爛也不敢出賣。在寒夜淒厲的叫賣聲中凸顯窮苦人的悲哀(註10)。

  當時農家依照舊時習慣從山村挑菜到市場賣,但因市場已經客滿,只得在街上賣,而遭警察驅散。但如果菜不賣,就無法維持一家人生活,因此趁警察走後再回到路旁販售。但警察發現此事後,就將菜扔散一地,並折斷扁擔,又拿折斷的扁帶毆打菜農,菜農的哀求聲引得路人悲愁不已(註11)。

  1918年6月26日以府令第43條制定「臺灣違警例」,改正後列記122項違警事實,違反者處以拘留或科料,並廢除前述府令第59條。改正理由為「有必要補足不備之點」(註12)如警視總長湯地幸平所言:「臺灣違警例係以明治四十一(1908)年現行刑法為基礎,斟酌民情而制定者。其後時勢變遷,百事漸加複雜因痛感改纂之要。」(註13),如第一條第十八項:「不可於屋外宣講政治或疑似政治之事項。」這項明顯是針對社會運動者而設定。第十九項:「不可眾人相謀或教唆或煽動群眾,以妨害安寧秩序之行為。」該項乃針對「罷工」(註14)。此後,日警常據此以為方便的鎮壓工具。

  如1926年6月17日始政紀念日當夜文化協會成員於臺北港町文化講座大談政治而被視為煽動不當言詞,8月2日判定違反治安維持法及違警例,判決潘欽信罰金10圓,胡柳生、王萬得拘留15日,高兩貴拘留10日(註15)。同年9月21日夜晚鳳山農民組合於鳳山街舉辦演講,於演講中被認為撥弄不當言詞而遭警察官制止,但不服制止而引起騷動,警方遂依違反臺灣違警例及公務執行妨害罪而起訴組合長簡吉等幹部4人(註16)。


註1:「拘留又ハ科料ノ刑ニ該ルへキ犯罪即決例」(1896年10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4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頁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4a001。
註2:《臺灣總督府報》第23號,明治29(1896)年10月22日,頁23。
註3:〈陳大人〉,「吳濁流作品線上閱讀 - 網路展書讀」(http://cls.lib.ntu.edu.tw/hakka/author/wu_zhuo_liu/onlin_main.htm)
註4:「地方違警罪目標準制定(內訓第二六號)」(1902-03-12),〈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七卷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713006。其條文如下:一、違犯官廳禁止之事項者。二、汙損官廳公布欄或標柱者。三、破壞噴水器、蓄水池及井泉或弄髒飲水者。四、於路上屠宰獸類或剝皮者。五、無正當理由而不聽從官廳之召喚者。六、強賣物品或強邀協助者。七、詐稱族籍姓名而住宿旅社者。八、往河川溝渠下水道扔棄垃圾瓦礫或禽獸之屍體者。九、妨害用水之流通者。十、拔取或採伐種植於道路堤防等之樹木者。十一、於水路內橫放物件,妨害舟筏通行者。十二、於眾目睽睽之場所露出身體,或穿著奇裝異服者。十三、放飼水牛而無人看管者。十四、晚上十二點後進行歌舞音樂,或喧鬧而妨害他人安眠者。十五、任家畜進入鐵軌地區內者。
註5:「府令第五十九號台灣違警例」(1908-09-10),〈明治四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卷秘書文書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370026。
註6:〈臺灣違警例〉,《臺灣日日新報》1908-10-01,版次02a。
註7:自滔,〈失敗〉,《豚》(臺北:遠景,1979),頁69-96。
註8:〈畑で尿しても罪わり〉,《臺灣日日新報》1909-03-10,版次05。
註9:〈虛心り喰ふ罰(三) (最も注意すべき違警例) 手前勝手の繩張〉,《臺灣日日新報》1908-10-13,版次05。
註10:自滔,〈失敗〉,《豚》(臺北:遠景,1979),頁69-96。「你如果稍靜著耳朵,無論何處,都會聽到整千整百的賣點心底小販,那種窮困者的悲聲慘語,在向著宇宙間的一隅,伸訴出他們被壓迫者底可憐與憤慲!好像覺得在現在這個社會裡頭是個永處絕望死滅的境地!弄得求生不得,求死容易。若非再找到一個新的世界去,那末,是永遠尋不出他們光明的出路似的憂慮著。」
註11:磯村生得著,李英茂譯,《失落祖國的人》(臺中:晨星,1996),頁16。
註12:「臺灣違警例」(1918-02-01),〈大正七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三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800003。
註13:〈違警令之改正〉,《臺灣日日新報》1918-06-28,版次05。
註14:同註13。
註15:〈文化協會の 不穩分子 處罰さる〉,《臺灣日日新報》1926-08-03,版次n02。
註16:〈鳳山農民組合幹部の 公務執行妨害事件 開廷前物物しかつたが 事實の審問丈で閉廷〉,《臺灣日日新報》1926-11-19,版次02。
 

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1:高蹺陣(摘自《臺灣民俗文物辭彙類編》)
高蹺陣裝具
  高蹺的蹺古代作「蹻」字,起源甚早,是一種特技性的表演。表演者雙腳綁在釘有踏板的木腿上,憑著熟練的平衡技巧,行走自如,還要能歌能舞。高蹺分為文武二種,「文高蹺」著重戲文情節人物角色的表演,「武高蹺」則一般的動作外,還有特技的演出。踩高蹺演員粉墨登場時,在隊伍行進間,遇有廟埕或空地,即可以展開表演,在管弦鼓樂伴奏下,各人依其戲文所裝扮角色,手持刀、槍、棍、棒、劍、斧、鉤、鞭、戟、扇子等各種道具,演出全套或部分劇情,是一種相當受歡迎的民間遊藝。高蹺陣的組成人數並無一定限制,少者七、八人、多則數十人。臺灣早期的高蹺陣,有由各庄國術館或武館組成,在紮實的功夫基礎下,技術高超精彩。戰後則常見軍隊或學校所訓練出的高蹺隊業餘演出。

  臺灣的高蹺陣以南部較多,高蹺的木腿高度約一公尺,常表演的戲目如《白蛇傳》、《八仙過海》、《三藏取經》、《關公保二嫂》等,因為木腿短,能夠靈活表演各種拳、棍、槍和勒馬等特技動作。北部基隆的高蹺陣,木腿較高,達二公尺,表演高蹺弄獅、單腳跳時常讓觀眾頻頻叫絕。高蹺的木腿大多以車木成圓棍狀,上段比下段稍粗,在上段約三十公分處鑿孔榫接踏板,踏板與木腿間嵌牙頭,使更堅固耐用,踩跳時踏板不致塌損。表演時必需將腳板與小腿纏綁在踏板和木腿上端留出的約三十公分突出段,以確保安全、靈活跑動。
 

臺灣人、臺灣事

圖1:張紹濂履歷書,典藏號:00112607019
古亭醫院張紹濂
  張紹濂曾任戰後第1任古亭區長,開設古亭醫院,行醫46年,據St. Louis大學醫學院榮譽教授朱真一回憶:「張紹濂是我小學母校,新竹縣新埔國小的校友。從小就常聽到熟悉的前輩,他從日治時代的新埔公學校畢業,是我們母校的第一位博士」(註1),在早年杜聰明的鴉片研究和愛愛寮的戒斷治療中,張紹濂也是重要助手之一。然而有關張紹濂的介紹,卻鮮少見。

  所幸由本館保存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案仍可窺見張紹濂早期生平,張紹濂生於明治39(1906)年,大正3(1914)年入新埔公學校,大正10(1921)年考入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豫科,大正14(1925)年豫科修業完成,編入本科,昭和4(1929)年3月30日修畢課程,次(31)日,即獲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委託從事鴉片煙膏與鴉片副產品研究,並擔任製造課勤務(註2),兩日(4月2日)後,杜聰明亦獲委託從事鴉片煙膏與鴉片副產品研究,及擔任製造課勤務(註3)。

  杜聰明對此段過程,在其《回憶錄》中有描述:「筆者自歐美留學回臺後,計畫要研究鴉片及モルヒネ(嗎啡)問題,得崛內校長的周旋,任為專賣局屬託(囑託),開始調查研究慢性モルヒネ中毒者之治療方法。」而回憶錄中也提到張紹濂在愛愛寮的工作:「昭和4(1929)年3月12日,記憶是日本陸軍紀念日與邱賢添君開始往愛愛寮開始治療モルヒネ中毒者,嗣後獲得葉猫猫及張紹濂兩君為助手,治療許多慢性モルヒネ中毒者及鴉片癮者除癮治療(註4)。」總督府府報也記載張紹濂這年取得醫籍登記(註5)。

  昭和5(1930)年,張紹濂取得醫學專門學校卒業證書(註6),同年離開專賣局工作(註7),資料顯示該年他到警務局臺北更生院服務,這是由杜聰明建議下成立之專門收治鴉片煙癮的機構,杜聰明在昭和5年1月即任該院囑託(註8),主管醫局治療業務,張紹濂也因此受聘為該院囑託。但這年對張紹濂一生而言,對他影響最大的事情,應該是成立古亭醫院。古亭醫院位在當時古亭町173番地,約在今日羅斯福路與南昌路口,至民國65(1976)年張紹濂赴美治療癌症前夕,仍守在醫院治療病人,人生歲月與古亭醫院密不可分。

  然而,開業後,張紹濂並未中斷研究學習工作,陸續發表數十篇論文,其中〈阿片「アルカロイド」ノ家兔血液及臟器「カタラーゼ」ニ及ボス影響〉一文,分為第一至第九部分,斷斷續續發表於臺灣醫學會雜誌(註9),昭和16(1941)年,張紹濂也以〈阿片「アルカロイド」ノ家兔血液及臟器「カタラーゼ」ニ及ボス影響〉這篇文章,獲得岡山醫學大學博士。另外,據杜聰明陳述,張紹濂開業後,除了賡續杜聰明藥理學教室研究外,並曾數次赴日參與日本藥理學會年會,之後,張紹濂一度每日也向小兒科酒井教授學習小兒科知識(註10),可說是好學不倦。
  
   然而,張紹濂後來並未像杜聰明的部分學生,往學術發展,原因在張紹濂取得博士時,一來臺灣醫學博士逐漸增加,二來當時已面臨戰爭時局,外在條件並不利於學術發展,而更重要的,張紹濂家中狀況,必須靠他更多的收入,才能提供家人較優渥生活,恐怕是其無法賡續研究工作的重大原因。

  因此,戰後,張紹濂除極短時間曾擔任第1任古亭區長(註11),仍繼續古亭醫院等診療工作,但更積極投入商業經營,張紹濂經營過的公司,包括了新高化工、愛國化工、張裕盛糖廠……等等。其中,將商業與醫學結合,張紹濂最為醫界津津樂道的一件事情,是在他擔任臺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期間,為了替醫師公會籌設固定辦公場所,以募股方式向公會成員籌資,設立臺北杏林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公司一部分場地,專供醫師公會辦公室,公私兩利,獲得不少讚譽(註12)。

  臺灣史界名人高賢治(註13)先生,即為張紹濂哲嗣,惟高中時樂衷劍道,雖有父執輩推介至臺北醫學院就讀,但最後仍婉拒,後來借父親醫院名稱,開設古亭書屋,專營臺灣研究書籍,並重刊已絕版臺灣文獻史料,對臺灣史研究貢獻極大,也算是另一種承繼箕裘。


註1:朱真一,〈早期臺灣與歐美的交流─臺灣的「鴉片戰爭」(二十二)補正、回顧〉,《臺北市醫師公會會刊》,第56卷第11期(2012),頁70。
註2:「嘱託張紹濂解嘱ノ件」(1930-01-01),〈昭和五年自一月至三月人事書類專賣局〉,《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12463028。
註3:「杜聰明(補熱帶醫學研究所所員)」(1940-05-01),〈昭和十五年五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高等官進退原議〉,《臺灣總督府檔案.進退原議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104095。
註4:杜聰明,《回憶錄》(臺北:杜聰明博士獎學基金會, 1982 年再版),頁79。惟日本陸軍紀念日應為3月10日。
註5:0071030660a022「醫籍登錄」(1929-05-07),〈昭和4年5月臺灣總督府報第660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0660a005。
註6:0071030940a086「卒業證書授與(臺北醫專)」(1930-04-22),〈昭和5年4月臺灣總督府報第940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0940a004。
註7:「嘱託張紹濂解嘱ノ件」(1930-01-01),〈昭和五年自一月至三月人事書類專賣局〉,《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12463028。
註8:「杜聰明(補熱帶醫學研究所所員)」(1940-05-01),〈昭和十五年五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高等官進退原議〉,《臺灣總督府檔案.進退原議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104095。
註9:張紹濂發表之博士論文相關文章可至臺灣醫學會雜誌資料庫檢索:http://140.112.113.22/fjomapp/start.htm。
註10:按應為酒井潔。見杜聰明:《杜聰明言論集》(臺北市:杜聰明博士還曆紀念獎學金管理委員會,1955),頁334-335。
註11:李道勇主編,《中正區誌》(臺北:中正區公所,2008),頁218。
註12:吳基福,《臺灣醫師公會三十三年史》(臺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980),頁463-464
註13:現已更名為張賢治,見林文龍採訪整理,《高賢治先生訪談錄》(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7),頁12-13。本文承高賢治先生指正。
 

館務訊息

圖1:講座林茂賢副教授
臺灣文獻講座:臺灣王爺信仰
圖1:講座陳仕賢老師
臺灣文獻講座:鹿港地區宗教信仰
圖1:謝若蘭教授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回顧:西拉雅族岡仔林部落的記憶與再現
圖1:典禮現場賀客盈庭
「刻.話《淡水廳志》雕版特藏展」開幕記事
 

館藏介紹

《高雄余家發展史》
書名:《高雄余家發展史》
著者:彭瑞金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02年8月
定價:新臺幣200元
簡介:
  高雄余家家族的興起與發展,是臺灣政治發展史上的一頁傳奇,也是臺灣民主運動史裡,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高雄余家發展史》是一部比較特殊的臺灣家族發展史,它是由余登發作為家族的發展總源頭,根據其政治理念、抱負發展出來的家族。從余登發開始,自日治時期(1935年)起參加了臺灣史上第一次地方議員選舉,當選高雄州楠梓庄協議會議員,迄今已有三代人投入臺灣的各種政治活動,由地方到中央,從在野到在朝。

  全書共分七章,分別為第一章〈前言 臺灣政治發展史裡的高雄余家〉、第二章〈余家與高雄發展史〉、第三章〈余登發奠定了余家的基業〉、第四章〈余家政治家族的建立〉、第五章〈余家第二代〉、第六章〈余陳月瑛的時代〉、第七章〈余家第三代〉,從上述各章探討余家三代的發展。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日本對華南進政策與臺灣黑幫籍民之研究(1895-1945)》
編譯者:王學新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986-02-1395-9
定價:新臺幣200元

內容簡介:
  「籍民」意指具有日本國籍居留海外的臺灣人,籍民在日本政府的對華南進政策中,有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書除重新檢討臺灣總督府表面目的日中親善文化策略外,也加強對隱藏目的扶植潛在力量的探討,並將重點置於與浪人與鴉片謀略有極大關係的黑幫籍民之研究。

  書中將日本政府對大陸華南地區的南進政策分為三個重點:第一,表策文化策略。日本政府企圖從知識(籍民教育)、意識(報紙)、身體(博愛會醫院)改變中國人對日本觀感;第二,裡策之一浪人謀略。日方對華南黑幫籍民政策,隨籍民三階段變化,由「臺匪」(厭惡)到「武力派」(拉攏),再到「日籍浪人」(利用);第三,裡策之二鴉片謀略與臺灣黑幫籍民(1895-1945)。日本帝國主義利用鴉片對中國進行侵略,以及與臺灣黑幫籍民運作此謀略的關係。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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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04-22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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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の南方関与と臺灣》

書名: 《日本の南方関与と臺灣》

著者: 中村孝志等

出版: 天理教道友社

出版日期:1988年2月


  1895年臺灣經歷劇烈的政權更迭,因甲午戰爭失利,清國被迫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對於日本而言,納入臺灣為日本帝國領土,本身就意味著日本的南進。1896年第2任總督桂太郎上任後便親自巡視臺灣及華南沿岸並提出意見書,以臺灣、華南、東南亞一體經營為目標,並意圖將臺灣做為南進政策的基地,之後歷任的總督與民政長官都朝著同一目標努力。本書收錄5篇由日本天理大學教授中村孝志等所著論文:〈臺灣と「南支‧南洋」〉、〈臺灣總督府の華南文化設施〉、〈華南施設と臺灣總督府〉、〈臺灣の皇民化運動〉、〈臺灣人作家の目を通してみた日本の臺灣統治〉,敘述有關日本統治臺灣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於臺灣、華南、南洋(東南亞)推動的種種措施。擇與南進政策相關之議題,第1篇「大正南進期」及第3篇〈華南施設と臺灣總督府〉內容涉及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成立之背景進行簡單介紹,以饗讀者研究參考之需。


  第1篇〈臺灣と「南支‧南洋」〉敘述日本將臺灣納入版圖後,即以臺灣為據點,積極開展其南進政策。早在明治35(1902)年臺灣總督府於廈門以民間名義設立三五公司,用來執行臺灣總督府在華南的南方政策,下分教育、調查、事業3部門,經營東亞書院,取得在福建省的樟腦製造販賣專有權,並鋪設經營潮汕鐵道等。又作者將日本統治臺灣50年間,臺灣與華南、南洋的關係分為4期(註1)。其中「大正南進期」為大正5(1916)年至12(1923)年間,臺灣總督府對於南洋方面投資最大宗的時期。時值第1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歐洲各國因為戰爭無暇顧到亞洲市場,大正5(1916)年起日本製商品就趁勢充斥在東南亞的市場,臺灣也興起一股東南亞熱潮,從華南擴大到東南亞。而此時臺灣,完成戶口調查、土地調查,隱田(未申報登記的田地)都被發掘而使地租收入增加,米與砂糖產業躍進,財政上不再需要日本內地支援。佐久間總督的理蕃五年計畫也告一段落,治安平穩,如果遇到土匪問題,或是有突發之事件都不需啟動大規模的軍事作戰。公共衛生改善,鼠疫及霍亂等傳染病都大幅減少。當時臺灣產業政策朝向工業化,需要獲取原料及販賣成品,日本官方認為解決臺灣本島人口增加等問題,勢必要往南支那、南洋發展。在這樣的條件下,總督府內部提出了「南進論」,認為日本土地狹小,天然資源(如石油、礦產等)缺乏,不得不向海外發展,從亞熱帶、熱帶地的臺灣經營所得經驗,延伸到南洋發展。日本國內也在大正4(1915)年成立了南洋協會,以臺灣做為日本南進的據點。從此,臺灣總督府的南支那、南洋設施費、航海補助費便不斷擴編,直到日本戰敗,整個南進方面的投資,扣除航海補助費,臺灣總督府共支出了5,700萬円。


  第3篇〈華南施策と臺灣總督府〉內容與臺灣較有直接關係的部分,為明治30(1897)年設立了臺灣銀行,以支援日本在華南的各種經濟活動,在華南設置臺灣銀行分行,提供在華南的日本人及臺灣人民融資的便利,並擴展其營業範圍至南洋地區,例如大正7(1918)年由臺灣銀行出資開始經營南洋倉庫會社。


  大正15(1926)年9月由外務省主辦在帝國議事堂召開的南洋貿易會議,強調臺灣做為日本南進發展據點的重要性,外務省的會議答申書(會議記錄),並提到要栽培日本人在南洋的基礎企業,重視大規模資本的企業的經營,在荷屬東印度設立企業中心,並設置有關南洋拓殖事業資金供給的專業機構,給該機構特權,其業務本部設在臺灣。另外也提到要在臺灣設置熱帶圈內各種企業的調查機關。


  昭和5(1930)年11月10-14日間,臺灣總督府在臺北召開「臺灣臨時產業調查會」,召集各方面專家討論,產業的設施經營沿革、訂定各產業的各種組織如何整備之保護獎勵方針、各種資源的合理應用及探究保育的條件,講求與產業密接關係的各種設施之聯絡調和方法,以達到產業的健全發展等目標。例如產米改良,糖業、茶葉、畜產、林業的增產策略,水產業、樟腦等外銷為目標之設施的充實等,也提到重化學工業、動力產業相關的調查研究之必要性。


  昭和10(1935)年日本在臺灣施政40周年,臺灣總督府在10月19日至23日召開「臺灣熱帶產業調查會」,臺灣總督府發表「臺灣拓殖株式會社設立要綱」,打算設立一專門經營南洋地區拓殖事業的民營公司,由臺灣總督府監督。會議隔年昭和11(1936)年5月正式設立臺灣拓殖株式會社(註2)。


註1:第1期為1895~1914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主要是以在華南的文化工作為佈局,第2期為1916~1923,係所謂的「大正南進期」,第3期為1924~1936,臺灣總督府在國內經濟不振的情形下,仍持續補助在南洋的日本企業,並繼續培養有關南洋的各種研究與人才,第4期為1938~1945日本戰敗,即結束期。

註2:請參考本館第211期電子報《臺灣島之現在》一書著者大谷光瑞與臺灣。

2021年10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
  2021年10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5種15冊、期刊計12種12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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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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