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展覽 近期活動 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務訊息 館藏介紹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  

近期活動

「石拓藏珍-全臺佚失碑碣拓本特展」
展覽時間:2022年7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日9:00~17:00,週一及民俗節日休館)
展覽地點: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大樓1樓福爾摩沙特展室(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4號)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自民國42(1953)年起,即以先驅之姿承擔保存全臺文化資產的任務,拓碑即為當時重要業務之一;持續至今,館藏碑碣拓已逾3千件,無論就採拓之數量或就完整性而言,皆屬各文資典藏機構中之翹楚,備受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重視。

  回顧本館70餘年間所拓全臺各地之碑碣,隨著自然或人為等因素的影響與損壞,確有為數不少曾經拓得之碑碣現已佚失。經過比對,分析館藏中已佚失之碑碣拓本,「石拓藏珍-全臺佚失碑碣拓本特展」即依此研究比對之成果進行規劃策展,從中精選館藏拓本34件,以「重要地方史事」、「族群互動與變遷」、「社會底層生活樣貌與陋習」及「藝術價值」等主題呈現;另搭配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日治時期所拓同碑不同拓者5件,及南投藍田書院、高雄旗津天后宮依原碑復立之新碑拓本等一同展出。展區中亦設置拓碑體驗及展覽相關益智問答互動區,寓教於樂。

  在歷史的長河中,文化資產的佚失不禁令人惋惜,期能藉由典藏於機構中之佚失碑碣拓本,連結民眾的歷史記憶與文化意識;想再一睹原碑之風貌,在本檔特展中觀賞出自原碑之拓本,應是難得文化饗宴。本特展於7月21日正式開展,展期至12月31日,展出地點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大樓1樓福爾摩沙特展室,竭誠歡迎大家蒞臨參觀。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移動的邊界:日治隘勇線與原住民族
專題名稱:移動的邊界:日治隘勇線與原住民族(同步線上直播)
主講人:鄭安睎(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時間: 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臺灣文獻講座:文協與農組的交互聯合:以竹林事件和二林事件為中心
演講主題:文協與農組的交互聯合:以竹林事件和二林事件為中心
主講人:張政傑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日本語文學系)
時間: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14:00-16:00(13:30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大樓3樓會議室 
 

悅讀檔案

圖1:民政處電知各縣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掃描號:385200360003
戰後初期山地女子與平地通婚原則與限制
  1946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月12日,由民政處主導集合各處,召開高山族施政研究會以及研商組織高山施政考察團,期能迅速掌握山地,確立山地行政的方向。從研究會歷次會議,就山地民政、教育、警察、經濟等議題的討論觀察,明顯想要改變日治時期以來,對山地原住民區域特殊的蕃地隔離統治體制,希望能透過通婚、教育、改善習俗,以及將山地原住民族地區納入普通行政區的地方自治體系等政策,以達成融合同化為一體的國族意圖(註1)。

  即使如此,處於山地施政摸索的時期,且國家治理相對鬆弛的時刻,戰後初期,仍然存在管制及限制措施,與原本標示融合、消彌族群間界線的政策背道而馳,例如入山管制是一例。雖然山地管制辦法的產生,起先是原住民族,基於要保障山地原住民的活動空間、生活利益及安寧,提出希望暫時保存族群限制界線的意見,但二二八事件後,因軍事國防及警備保防的思維(註2),山地管制措施成為難以跨越的障礙和猜忌。

  此外,另一明顯的例子是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人的措施。關於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的規定,1946年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議曾決議,平地男子娶高山女子,除依民法規定婚娶手續外,並須經高山當地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通過的處理原則(註3);同年10月間,新竹縣政府發布限制山地女子與漢人通婚公告,如與該縣山地人民通婚,必須先報准,否則以妨害風化論處(註4)。

  二二八前夕,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注意到,臺灣山地區域關於高山族少女出嫁平地引起族人反感,恐釀成事故的情資,於1947年2月17日代電行政長官公署:「據報高山族人口統計男多於女,平時已感不敷擇偶,自光復以來外來客商進入番界貿易,乘機以物資之享受誘惑高山族少女出嫁,……高山族少女離境者已達數百人,….該族對外來客商即生反感企圖以蠻幹手段報復,倘非適當處置勢將釀成事故等情事….」(註5)。

  行政長官公署得到警備總司令部的上述情資後,民政處於1947 年3 月19日電知各縣,除了重申省參議會有關山地與平地通婚的決議原則外,主要是交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將辦理情形具報:「……茲為安定山地秩序,避免無謂糾紛,關於山地女子出嫁平地對地方利弊如何?應由該縣長考察實際情形,根據山地人民意見,妥為處理…」(註6)。

  根據行政長官公署檔案,有臺北,新竹及臺中等縣府,向行政長官公署陳報辦理山地與平地通婚情形及提供意見。臺北縣的意見認為除依民法手續,必須經鄉長、村長及家長同意,並嚴格執行平地人民入山管制及取締獨斷離鄉的女子(註7);新竹縣政府認為若不限制山地與平地通婚,有礙山地治安,因此早已公告限制(註8);臺中縣政府回應依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則,通婚可提高山地文化及聯絡種族情感,無須禁止,但礙於山地文化水準及經濟條件低,自由通婚將造成女子外流,而山地民性強悍,不免發生事故,建議現階段仍有限制必要(註9)。

  有別於行政長官時期關於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的原則,1950年臺灣省政府時期,代電頒發「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明確規定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通婚處理程序,「山地工作人員如擬與山地女子訂婚,應事先經對方家長及當地村長同意後層報該管縣政府,飭交當地鄉民代表會徵求同意轉報省府民政廳核定,該管縣政府或區署如認為此項訂婚不適宜,得逕行駁回」(註10)。

  此限制規定的適用人員「僅單就山地工作人員加以限制,平地人民與山地女子結婚,應依民法第980條及981條之規定辦理,惟山地人民知識淺薄,該縣應飭屬隨時防範不良份子誘騙情事」(註11),而限制辦法所稱山地女子係指「山地行政區內之山地籍女子,但如果山地女子欲與山地工作人員結婚為目的,要遷往平地後結婚」,或是「山地女子遷居平地但家長仍居山地行政區者」仍受本辦法限制(註12)。至於山地工作人員除了指在山地公務單位服務的一般公、教、警公務員,以及山地國民學校的工友外,也包含「在山地工作之黨務人員及軍人以及公營事業機關等工作人員,均應依限制辦法辦理」(註13)。

  又規定,一般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調任平地服務後(註14),以及居住山地之退除役軍人及義胞與山地女子結婚,不受限制(註15),但以軍人身份在山地工作之人員調至平地後,仍受限制(註16)。根據民政廳檔案,各縣多有依照山地女子與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通婚限制辦法規定辦理的案例紀錄(註17)。

  1955年民政廳對於公論報批評山地與平地通婚限制辦法的社會輿論,提出解釋說明,「山地女子性好虛榮,喜愛平地人,造成山地男子恐慌狀態,且為防止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利用權勢,引起山胞反感……其出發點僅就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時規定手續,藉防流弊,並非限制山胞結婚自由為目的」(註18)。「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直至1972年廢止,臺灣省政府公報刊登廢止理由為「山胞知識水準提高無須限制」(註19)。

  戰後初期,無論是行政長官或是省政府時期,一方面欲透過通婚、教育、改善習俗改變原漢界線,卻以山地知識文化水準低,性好虛榮、知識淺薄、民性強悍、引起族人反感,恐釀成事故等治安理由,實施限制措施,終究難掩山地施政缺乏自信與不安的想像,而加劇族群間陌生感,扭曲平地與山地互動的發展。


註1:「高山族施政研究會舉行時間通知案」(1946-01-11),〈高山族研究會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900026001。「高山族施政研究會會議錄函送案」(1946-01-19),典藏號:00301900026002。參閱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9,頁49-51。
註2:「高山族施政研究委員會第3次研究會開會時間及商討事宜通知案」(1946-01-23),典藏號:00301900026003。參閱陳中禹,〈戰後初期台灣山地行政的建置與發展(1945-1959)〉,《中華史學會會刊》第19期,2014,頁268-270。
註3:「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案」(1947-02-19),〈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70002001,頁0003。
註4:「新竹縣政府山地與平地通婚處理情形」(1947-04-11),〈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70002003,頁00021。
註5:「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案」(1947-02-19),典藏號:00307370002001,頁0005。
註6:「限制山地女子出嫁平地案」(1947-02-19),典藏號:00307370002001,頁0003-0004。
註7:「臺北縣政府辦理山地與平地通婚情形呈報案」(1947-04-17),〈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70002002,頁0016-0019。
註8:「新竹縣政府山地與平地通婚處理情形」(1947-04-11),〈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70002003,頁00021。
註9:「臺中縣政府關於山地與平地通婚意見」(1947-04-26),〈山地與平地通婚原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70002004,頁00022。
註10:「令各縣政府為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通婚,應依照臺灣省政府前頒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規定辦理,希遵照」,《臺灣省政府公報》,冬:56 ( 43.12.04 ),頁718。
註11:「電苗栗縣政府據請示山地女子與平地人民結婚可否加以限制一案,核復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秋:42 ( 40.8.16 ),頁531。
註12:「電各縣政府為釋示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疑義3點,希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夏:59 (43.06.03 ),頁820。
註13:「令各縣政府為服務山地之黨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均應依照臺灣省政府前頒平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辦理,希遵照」,《臺灣省政府公報》,春:72 ( 42.03.24 ),頁879-880。
註14:「令復花蓮縣政府為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調任平地服務後,與山地女子結婚應不受平地籍山地工作人員與山地女子結婚限制辦法之限制,希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夏:27 ( 44.04.28 ),頁329。
註15:「釋示居住山地之退除役軍人及義胞與山地女子結婚應不受限制」,《臺灣省政府公報》,冬:41 (52.11.16 ),頁4。
註16:「令桃園、各縣政府為曾在山地工作之軍人調至平地後,申請與山地女子結婚,仍應受限制,希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夏:74 ( 47.06.19 ),頁1091。
註17:參閱〈平地人與山地同胞結婚〉(1)、(2)、(3)、4),《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70-01733、070-01734、070-01735、070-01736。
註18:「本市公論報批評政府可違法一文,涉及限制山地女子婚姻自由乙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文中央委員會第四組,44年1月7日,民丁字第00301號,〈平地人與山地女子結婚〉(1954),《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70-01736。
註19:「廢止「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鄰長講習辦法」等30種法規」,《臺灣省政府公報》,冬:10 ( 61.10.09 ),頁8-9。
 

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門神(摘自《臺灣民俗文物辭彙類編》)
門神
  門神為古代五祀之一,祭門乃因「門戶人所資以出入」。從唐至宋門神一直是五祀(七祀)之一,同時為官方所祭。通典:「說曰天子諸侯必立五祀,五祀者謂其有居處出入、飲食之用,祭之所以報德也。」

  漢代以來,開始有「人」成為門神傳說故事,其中以神荼、鬱壘最為著稱。唐朝則以唐太宗的猛將秦叔寶(秦瓊)、尉遲恭為代表,另鍾馗則因托夢唐玄宗,要消滅天下妖孽,則命畫工吳道子畫成圖像辟邪,宋代沿襲直到清代鍾馗則成為端午逐鬼之神。

  門是建築物最重要的出入口,依建築性質而有不同的守護門神。以寺廟門神為例:佛教寺廟的門神如四大天王、韋馱與伽藍;道教與民間信仰廟的門神常見秦瓊與尉遲恭或神荼與鬱壘;一般陰廟如閻王殿、陰陽公廟、城隍廟等有七爺八爺或牛爺馬爺為門神。

  坐南朝北的寺廟,除中門外,尚有東西側門。中門往往是主要門神,如神荼、鬱壘、秦叔寶、尉遲恭;兩側門神則隨主神而異。一般主神若為男性,如王爺,兩側便畫文官像手持托盤,盤內裝「冠帽」表示加官,放「酒壺」表示晉爵,「鹿」代表祿,「桃」代表壽。主神若女性神祇的廟宇,如媽祖廟、夫人媽廟等,龍虎邊側門則為太監、宮娥等手持「香、花、茶、果」等,都具有祈福的意義。

  寺廟門神大多為彩繪,隨著臺灣社會的日漸富裕,門神的雕作亦愈加精緻華麗,成為典型的宗教藝術。
 

臺灣人、臺灣事

圖1: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一鶚等9員委派案(1946-07-27),〈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01。
行政長官公署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及成員
  若細閱中華民國憲法,會發現憲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為「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根據國民政府於1934年3月1日公布〈合作社法〉中第一條對合作社的定義:「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但事實上臺灣的合作事業建立於日治時期,依據日本〈產業組合法〉,以及臺灣總督府於1913年公布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註1),臺灣各地的產業組合開始迅速成長。依照日本法律,產業組合有四種類型,分別是信用組合、販賣組合、購買組合以及利用組合。到了二戰後,國民政府於1946年10月5日依照〈收復區光復區合作組織整理辦法〉制定並公布〈臺灣省合作組織整理實施細則〉,其後在1946年10月11日公布〈臺灣省合作社登記辦法〉,作為接管、改組與登記日治時期臺灣信用組合之依據(註2)。

  根據〈臺灣省合作組織整理實施細則〉,合作組織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省則為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其所規範的合作組織包含以下幾項:
一、各種組合(各原市街信用組合、產業組合、統計組合、林業組合、水道組合、茶葉組合、農業實行組合等)但水利組合、煙草耕作組合暫時除外。
二、農會(原農業會)及漁會(原水產業會、漁業會)原經營合作經濟事業部門。
三、原產業金庫及其分支機關。
四、其他依合作方式所組織的團體或機構。

  而本文所討論的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於1946年7月27日公布組織規程,其職掌為主管全臺合作事業的整理與推展。

  依該組織規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常務委員1至3人,由行政長官就委員會委員中指定,各課室則有: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技術室、合作農場指導室、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等,並設視察3人、督導員15人,為薦任級(註3)。

  從人事資料來看, 1946年7月29日第一批派令,為主任委員及委員等9位的任免,從該文內附有一份合作管理事業委員會組織及人選說明中,可看到委員任用標準是由專家、本省人及有關各處代表充任(註4)。其中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周一鶚,其在1944年獲聘為臺灣調查委員會委員,並在1945年隨陳儀來臺,擔任民政處處長,並兼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備用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日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物價委員會委員等多項要職。而周一鶚於1946年10月名義上完成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之事業方針訂定,即辭去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職,改由民政處副處長高良佐接任(註5)。

  另外8位委員分別為高良佐、林葆忠、劉明朝、黃純青、洪火煉、林炳康、莫文閏、莊紓。其中臺籍人士為:劉明朝、黃純青、洪火煉三人。劉明朝為臺南人,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政治學科,為日治時期第一位臺灣人官僚,歷任總督府土木局勤務、專賣局翻譯官、地方理事官、新竹州內務部勸業課長、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長、山林課長等職務;而黃純青為臺北人,在日治時期擔任樹林鶯歌區庄長、產業組合長、臺北州會議員、總督府評議會員等職;洪火煉則是南投草屯人,日治時期擔任明治製糖會社原料委員,並與地方士紳成立草鞋墩信用組合,任常務理事、組合長,以及曾擔任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會長,並受到臺灣產業功勞者、產業組合功勞者等表彰。

  從上述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用來看,臺籍委員的任免主要為日治時期了解臺灣產業組合運作的知名人士,以利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與改組日治時期相關產業組合,他們在日後亦持續接任合作事業或農會的相關職務。若再從具詳細資歷的中國籍委員來看,周一鶚曾擔任福建省振濟委員會常務委員、糧食局長、行政院物資局顧問、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政務處組長等職;高良佐則任國防最高委員會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職務。而林炳康曾任中國國民黨福建省臺灣省執行委員兼書記長、中央黨政考核委員會黨務組秘書、中央宣傳部編審、福建中央日報社長等職,上述3人在中國時期的職務與黨政密切相關,其餘人則是具有農林、糧食與經濟專業或曾在相關單位任職。

  除了委員外,從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陸續的人事任免派令來看,1946年6月至1947年4月,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除了委員外,約任免123人,若從有明確籍貫資料者來看,其中以福建籍占多數,約57人。臺籍人士有18位,最高職位者為洪石柱,任視察一職,月支薪280元,而洪石柱曾任臺灣義勇隊指導訓練組組長(註6);謝新約則任督導員,月支薪240元,曾任宜蘭農林學校畜牧科教師(註7)。其餘臺籍人士多任課員、辦事員與雇員等職。

  由於行政長官公署於1947年5月解散,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最後一批人事任免是在1947年4月12日,隨後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直隸臺灣省政府,並在1948年改組為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後,改隸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由社會處長兼任管理處處長。

註1:陳鈺偉,〈臺中市信用合作社興衰原因之探討〉,《庶民文化研究》第17期(2018年3月),頁89。
註2:《合作法令輯要》(臺北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1947年),頁107-108。
註3:同註2,頁125。
註4:「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一鶚等9員委派案」(1946-07-27),〈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01。
註5:「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周一鶚免兼及調民政處副處長高良佐兼充案」(1946-09-19),〈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17。
註6:王政文 ,〈政治宣傳與醫務生產:論臺灣義勇隊的組織與活動〉,《史耘 》12期(2007年6月),頁92。
註7:  黃子耘、李怡嬅、吳伊帆編纂,《國立宜蘭大學百年校史系列資料篇 VIII 百年大事紀》(宜蘭:國立宜蘭大學,2020),頁34。


 

新書出版

《臺灣省主席年譜:邱創煥》
書名:《臺灣省主席年譜:邱創煥》
編著者:李澍奕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2年6月
ISBN:978-626-7119-36-5
定價:新臺幣480元
內容簡介:

  本書《臺灣省主席年譜:邱創煥》,譜主邱創煥(1925-2020),為臺灣常任文官之典型,通過國家考試進入公務體系,一路兢兢業業,曾任內政部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代理院長、臺灣省主席、考試院長等職位,位居人臣之極。其一生宦海浮沉,一直在第一線為國服務。

  1984~1990年間擔任省主席任內,經歷解除動員戡亂、解嚴後,民眾意識高漲,強調勞工權益、環保、產業轉型等,以及社會風氣轉變、天然災害和工安意外等,仍有條不紊指揮若定,穩健踏實。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電話: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2期
書名:《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2期
出版日期:2022年6月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ISSN:1016-457X
GPN:2003800013
定價:新臺幣300元
內容簡介:

  《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2期已發行,本期刊載【研究論文】6篇、【田野調查與史料介紹】4篇,本期內容有關桃竹苗地區土牛線、淡新檔案有關風水的訴訟,以及2篇日治時期文人透過文字和照片對臺北、宜蘭人文地理景致的摹寫,電視臺語節目的政策、政治漫畫家魚夫的創作分析。以及4篇田調主題分別為古窯文物,3篇針對地方文化場域、勞工運動、汙染防治的人物口訪。歡迎對相關議題有興趣的專家、學者及學生參研。



【研究論文】
1.桃竹苗地區乾隆二十五年土牛溝位址再考 ..............................................李宗信
2.清代檔案中的另一種「真實」:《淡新檔案》中的「風水」訟案...洪健榮
3.中村櫻溪〈城南雜詩〉的臺灣風土與旅居書寫......................................廖振富
4.時代的圖像:松山虔三宜蘭影像解析........................................................黃文瀚
5. 臺語電視節目的起落—電視語言政策的轉變(1959-1976)...........陳佳德
6.「指出問題」與「煽動情緒」──魚夫政治漫畫《臺北‧中國》、《資治通鑑》的形式和意義.............................................................................................................................翁稷安

【田野調查與史料介紹】
1.從新發現的一處安平壺窯址再談所謂安平壺...........................................謝明良
2.艋舺金門館與地方社會:高清美女士口述歷史 ......................................曾冠傑
3.一朵清新的工運蘭花:古秀蘭女士訪問紀錄...........................................張宗坤、陳柏謙
4.規劃與履踐臺灣水污染防治之事務:李錦地口述訪談..........................曾華璧

  本年適逢本館文獻大樓落成啟用30周年,本期季刊特別回顧本館主體「臺灣文化園區」興建緣由,以回顧這段歷史。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 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旁),電話: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另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各類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1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讀者洽購。
 

館務訊息

圖1:國史館陳儀深館長致詞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樂舞文化面相的建構與省思:臺灣平埔原住民族的樂舞文化
圖1:講座石文誠副研究員
臺灣文獻講座:誰的歷史記憶?墾丁荷蘭公主傳說
 

館藏介紹

2022年6月份編目上架圖書
  2022年6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6種16冊、期刊計20種20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https://library.th.gov.tw/opac890/forms/bibliography/book_search.aspx
《民俗臺灣》
書名:《民俗臺灣》
著者:東都書籍株式會社,金關丈夫編輯
出版者:東都書籍株式會社臺北支店
出版日期:昭和16(1941)年 7月15日至昭和20(1945)年1月
索書號:R / 538.827 / 5458 /

簡介:
  《民俗臺灣》雜誌是日治時期刊登臺灣民俗、習慣研究相關文章的月刊,在探討臺灣民俗與臺灣民俗學的專門刊物,創刊號編輯兼發行人為末次保(圖1),第2卷第3號起編輯為金關丈夫,發行人為持田辰郎(圖2),第4卷第9號起發行人則為田宮權助(圖3),由東都書籍株式會社臺北支店所發行。從昭和16(1941)年 7月15日創刊,至昭和20(1945)年1月止,跨越了5年,共發行5卷43號。本書內容包括神明祭儀、年節歲時、占卜咒術、民間禁忌與生活信俗、生命禮俗、社會慣習、臺語與俚諺傳說、遊戲競技、民藝戲曲、民俗醫療、民俗文化與民俗學討論等,詳細書目可參考臺灣文學館線上資料平臺中《民俗臺灣》期刊各期目錄(註1)。

  金關丈夫先生於民國49(1960)年12月,當時的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及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舉辦的「臺灣民俗研究的回顧—金關丈夫博士歡迎座談會」中表示《民俗臺灣》主要編務為池田敏雄,插圖則由立石鐵臣負責,每期印製2,000部,主要內容以刊登資料為主(註2),以防被當時的保安課禁止。

  本館典藏《民俗臺灣》有東都書籍株式會社出版合訂本(圖4)、臺灣古亭書屋、與武陵重刊第1-43號之版本,以及民國87(1998)年2月臺北南天書局出版(圖4),含池田敏雄〈有應公の靈驗〉、蘇維熊〈性と臺灣俚諺に就て〉二篇文章、5卷2號的版本,從昭和16(1941)年7月到昭和20(1945)年2月共計44號,並典藏武陵出版林川夫主編之中譯本7冊(圖5)。

  茲節錄《民俗臺灣》第3卷第8號(昭和18年8月發行)宮山智淵著;周儀忠畵〈手指で示す所作とその意味〉一篇,中譯(註3)內容如下:
五、食指輕劃臉頰,並反覆的作。
這時嘴巴唱「沒見誚」,或「鰍鰍沒見誚」反覆這樣動作。「不害羞」或「不要臉」的意思。取笑對方時用。(原文及中譯版見圖6、7)

※參考資料:
註1:臺灣文學館線上資料平臺,「民俗臺灣」,https://db.nmtl.gov.tw/Site4/s3/journalinfo?jno=023,2022年6月15日檢索。
註2:〈臺灣民俗研究的回顧—金關丈夫博士歡迎座談會〉,林川夫主編,《臺灣風俗誌》(臺北市:武陵,1990),頁11-14。
註3:中譯文引自(日)宮山智淵,〈台灣手指所表現的涵義〉,林川夫主編,《臺灣風俗誌》第2冊(臺北市:武陵,1990),頁109-111。

※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https://library.th.gov.tw/opac890/forms/bibliography/book_search.aspx
《淡水廳志》雕版-卷六
  《淡水廳志》成書於同治10(1871)年,前後40年歷經至少3次修志,全書有16卷,雕版約273片,本館典藏數量高達220片之多,為臺灣少見的清代方志版片。

  《淡水廳志》卷六為典禮志,共列慶賀、接詔、迎春、耕耤、祭社稷、厲祭、救護日月、鄉飲酒、鄉約、祠祀、祠廟等十一目。典禮志中「祠祀」、「祠廟」2目是關係地方的習俗信仰與歲時祭典,其他都是屬於全國性的典禮,其儀注由朝廷頒布,依據既定時辰行禮如儀。誠如本志小序所言:「淡廳初闢,所有奉行儀注一遵《會典》,錄要於篇」。

  這些例行性典禮略述如下:其中以「慶賀」(含萬壽節、元旦、冬至三節)最為隆重;「迎春」、「耕耤」兩禮,是立春的重要典禮,以示重農之意;「祭社稷」、「厲祭」,兩者與城隍廟有關,每年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厲祭」依禮每年三祭,惟本廳只在7月望日一祭,是日奉城隍神位設壇祭厲;「救護日月」是因自然現象的日月蝕而起的儀式,可視為民俗材料;「鄉飲酒」與「鄉約」,都與老人有關,前者是敬老典禮,後者為耆老登壇講述聖諭相關故事,勸化民人,屬社會教育環節。

  本卷為關係地方的習俗信仰與歲時祭典的「祠祀」、「祠廟」二目,為本廳民間信仰廟宇的總調查,保留不少珍貴史料。其差別在於列入祀典者稱祠祀,如天后宮、文昌祠等,否則稱之祠廟,如上帝廟、王爺宮之類。但細究所列,仍頗混淆,如林豪在《淡水廳志訂繆》所言:「厲壇既入祠祀,何以東壇等處別入祠廟?火神廟、龍王祠既入祠祀,何以水神廟、水仙宮別入祠廟?他如德政祠、義民亭、壽公祠,或稱循史、或為忠臣,何至混列元帥廟、國王廟之間而漫無區別耶」?

  本館典藏《淡水廳志》卷六雕版6片,均為雙面雕刻,其中「〈典禮.祠廟〉七,〈典禮.祠廟〉八」雕版(館藏號19980012494),以拼接版方式完成,拼接線作工細緻,於印製刻本並無痕跡,且前版面第2頁首4行,拼接後再鑲崁木料雕刻,此處下方有數處龜裂痕。主要內容為卷六〈典禮、祠廟〉,自「火神廟」介紹起,及於各地的「天后宮」,其中林維讓亦於枋橋捐建文昌祠。(註)

※本館珍藏220片《淡水廳志》雕版,均可於文物查詢系統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查得詳細說明。

參考資料:
註: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查詢系統,「〈典禮.祠廟〉七,〈典禮.祠廟〉八」,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PMDMFMXME,2022年7月13日上網檢索。
《臺灣全志‧卷四政治志‧民主憲政篇》
書名:《臺灣全志‧卷四政治志‧民主憲政篇》
著者:薛化元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
定價:新臺幣140元
簡介:

  臺灣的民主憲政史,至少在思想、文化層面,可以追溯至日治時期,只是此一面向的發展,在戰後初期遭到重大的外力衝擊,而未能在檯面上延續。整體而言,戰後臺灣民主憲政的發展,是在一個戒嚴的國家體制內展開。從行憲以來,民主憲政不僅不能正常地展開,甚至要求民主憲政的主張,也處於遭到壓制的狀態。臺灣的民主憲政史,就是在民主憲政遭到壓制,而在野及輿論提出要求自由民主的改革下,最後,原本的強人威權體制逐漸鬆動、解體,臺灣逐步邁向自由化、民主化的發展。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http://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電話:04-22260330
http://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