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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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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專題系列講座:桃竹苗內山的拓墾與族群故事
專題名稱:桃竹苗內山的拓墾與族群故事
主講人:吳學明(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與社會科學系榮譽教授、雲林縣志總編纂)
時間:2022年12月15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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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首次「蕃人觀光」歸社後追蹤報告
日治初期,山區治理沿用清朝撫墾局的模式設置撫墾署,強調撫育原住民,使早日歸附。1896年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執掌事務包含,撫育、授產、取締、蕃地開墾、山林管理及樟腦製造等事項(註1)。而觀光則被視為能達到「刺激蕃人耳目」,有效教化手段之一(註2)。
1897年6月在埔里社撫墾署主事長野義虎建議,及總督府殖產部拓殖課技手藤根吉春主辦下,開始籌劃首次推派有勢力的原住民赴日本觀光,並於同年8月成行(註3)。根據「蕃人觀光日誌」記載,原住民觀光團於8月3日從臺北出發到基隆乘船,8月31日回到基隆,總共29天的行程,地點包含長崎、神戶、大阪、名古屋、東京及橫須賀;參觀的設施有神社、造船廠、織物工廠、商業區、小學校、造幣局,以及重點軍事觀覽如射擊學校、砲兵工廠及實際觀看砲兵發射演習;最後順利前往日本觀光旅行者為蕃薯藔、林圯埔、埔里社、大嵙崁等4地撫墾署的8個社,分屬於魯凱族(註4)、鄒族(註5)、布農族(註6)及泰雅族(註7)等4族群的10名總土目、土目或副土目。
選派有勢力的原住民赴日本內地觀光主要目的,是藉以安撫及教育原住民,讓原住民知曉日本的現代化的進步與強盛國力,而不想與日本戰鬥(註8)。觀光回來後,總督府極為重視參加觀光活動原住民團員的言行思想,民政局於9月通知臺北、臺中、嘉義及臺南等地方廳蒐集有關「赴內地蕃人情報」,以作為提供撫蕃政策參考(註9)。在撫墾署每月例行的事務報告中,可發現這類歸社後團員的的追蹤報告。
蕃薯藔撫墾署署長川上親賢,於9月7日接見觀光歸來的マガ社(芒仔社)土目魯凱族的Macu(麻呂),談及其日本觀光見聞感想:
第一,銃器彈藥之精密工藝令人驚訝。雖希望能贈與這種銃器彈藥,但未能賜予而深感遺憾。又所贈與刀劍為無上之寶物,此外對於各種事物都感到驚嘆不已,這些實在非吾人能力所及
。同行的通事也報告Macu回到蕃社後的狀況:
各蕃丁等欲聽其講述內地之事,而陸續來Macu家,Macu兩三日中持續講述內地之事,蕃丁等人傾耳聆聽,無人不羨慕內地之行。其談話中提及大砲銃器之銳利及火車等其他器械之精密工藝,以及談到觀賞博物館、動物園等令人驚嘆之事物時,蕃丁等人皆咋舌驚嘆,而評論日本人究竟有何許深不可測的智慧
。撫墾署認為內地觀光實際上讓原住民感到無上光榮及名譽之事(註10)。
林圯埔撫墾署轄下知母朥社,阿里山蕃鄒族總土目'Uongʉ(宇旺)及副頭Moe’o(毛落)於9月10日到撫墾署,11日對'Uongʉ進行內地見聞的問答。談及航行在大海的感覺:
夜間解纜出航,故不知方向,但不會暈船。往四方眺望,也不見任何山丘,眼光所見都是漠漠的大海,不知船長要把船開到何處,只知道是往日出的方向前進
。關於在神戶的所見:
在神戶所見的最多是高樓大廈,各種各類的貨物珍品,其中最惹人注目的是軍艦五大艘停泊於神戶。第二是去參拜楠公祠完畢後,到小學校,見到六、七歲至十四、五歲之男女孩約三百名,於一齊奏樂時唱著歌。我們聽到後覺得感動。女學生有女教師帶領,男學生由男教師帶領,舉止進退,規矩井然。第三是看到許多從清國獲得的戰利品,尤以大砲步槍最多。第四為人力車。該車在平地行走時,非常便利。但若土地不平,多少有些凹凸情形時,會突然搖晃,若在車上打盹時,會於下墜時驚嚇到。希望臺灣也儘早有人力車往來
。對於朝拜宮城的感想,'Uongʉ說:
我祖先曾經到清國北京,進入宮城,拜見清國皇帝。當時拜謁時所賜之衣裳至今仍收納在皮箱內。我今日到日本,卻未能進入宮城朝拜參觀,實感遺憾
。對於博物館有許多人物、鳥獸類之標本、各種珍奇物品,以及動物園裡,熊、豹、虎等野獸及未曾能見到的大小獸類及鳥類等皆感到驚訝。當談及日本人為何有這麼多的智識,造出這麼大的白船,造出這樣的大砲,又自由自在的運轉使用時,深感讚嘆日本人智慧之大實在讓人佩服。他談到參訪造幣局,見鑄造金幣之模子,金幣光澤閃爍,實在漂亮。由於太過漂亮,以致蕃薯藔撫墾署來的團員拿走一枚金幣,藏在肚袋裡,但日本大人不肯,令其返回金幣(註11)。
當問到從日本出發時有何感想時,'Uongʉ說:
日本一切都好,但由於想家,想早點回家。族人以一家團圓為樂事。若往他地旅行,婦女在家務農,我在日本每日接受款待,只留妻子在家勞苦,我心不忍。所以想早日回家,見到家人健全與否,且想要急著分擔婦女的辛勞,因此想要儘速歸去
。歸納其心得,'Uongʉ認為,
房屋宏大美麗之事,歸社後要將蕃社之公所(Kuba,鄒族男子集會所)建設成日本式的房屋,並逐漸普及。第二是學校,從幼童時期起,要追求學問,學得各種事物,成長後得以製造銃器。第三是日本有非常多大砲、步槍、彈藥等,且軍艦很多。第四是道路平坦。第五是電燈,只要有電燈,夜晚也如白晝一般。此外還有其他各種事物。唯一遺憾的是言語不通,且我們不懂文字,因此難於溝通彼我之間的意志
。並回應撫墾署,歸社後,任何事無論大小,都會講給眾人聽(註12)。
埔里社撫墾署轄下蚊蚊社與干卓萬社,參與觀光的布農族Umas(ルツマス)與Balan(ハラワン),曾向木屐欄庄(約為今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通事吳振成談及內地觀光的感想:
第一驚訝的是臺灣房子狹小,甚為不潔,相反的,日本房屋宏大,非常美麗。日本的獸類及水果很多,我等至今為止知道的獸類只有野猪、鹿、熊而已,在日本第一次見到大象時大吃一驚,牠大的像房子一樣。日本有火車、人力車,非常便利,但臺灣沒有,感到不便,且刀、槍的種類很多,火車、輪船非常快又大,搭乘千人以上也沒有問題。大砲非常大,其砲聲轟隆,如同百雷一同墜落一般。日本人非常親切的愛我們。在日本生病時,拿的藥非常好,藥到病除,若是臺灣的藥,此次五人同行者都會死
。屬卓社群布農族的Qaisul(カイシユル)歸來後說出觀光日本各種事情,其妻子以及先前未同行的人,殷切期望也能去日本。埔里社撫墾署的報告認為內地觀光似乎頗令原住民感動(註13)。
大嵙崁撫墾署調查記錄關於泰雅族宜亨社的Temu Misel(代麼密鮮,タイモミツセル)及ハボソ社的Bawtu Nomin(巴特諾敏,バツトノミソ)的旅行觀感。認為他們對於多半無法住宿普通旅館,且鋪蓆於學校寺院的木板上睡臥、用餐只是鹹豬肉、無法隨心所欲觀光市街等待遇感到不快。對於密集連續安排聽講槍砲發射行程也產生厭倦,Temu Misel說:
我社以前幾乎每天與漢人作戰,偶有獲勝,奪得漢人步槍大砲甚多,沒有人不知槍炮的使用,雖然今日看到日本兵器巧妙令人吃驚,但每天參觀同樣的事物,有點受不了,我們寧願去觀摩動植物園或特技表演,回社後聚集聊天會比較愉快且有意義
。原本Temu Misel自出發時就一直希望到內地後看看農耕情形,並想要獲得農具及種子之類的贈與,他說:
對於蕃地耕作的拙劣早已感到悲嘆,每次撫墾署長來蕃地時,說出蕃地耕作不完備,必須盡早改良種子及施肥,所以心想此次有幸來到內地,若能親自實地觀摩農耕,將大有幫助
。而此行對於未能獲得內地物品禮物贈與,難掩失望,尤其未獲贈獵槍,表明甚感遺憾。雖然總督府頒贈日本刀,Temu Misel於歸途時來到撫墾署說:
總督府賜與我們日本刀是所謂的殺人刀,我們用不到。撫墾署長不是教誨我們不可殺人嗎,我們服膺此事,誓不殺人。日本刀不便於砍伐竹木,除了殺人別無其他用途,即使想要長久典藏,但家屋原本僅能用來遮蔽小雨,日本刀不久就會生鏽毫無用處了,希望可以換成日常用的蕃刀。說完就放下日本刀離去
(註14)。
但赴日本觀光所見所聞也有感到愉快的事,撫墾署觀察到代麼密鮮及巴特諾敏回社後集合群眾愉快分享旅遊見聞,主題圍繞在未曾見過的動植物、特技表演、軍艦構造、市街、房屋、運輸便利等,眾人聽得哈哈大笑或驚嘆不已。Temu Misel對眾人說:
經濟繁榮要根基於運輸通信的便利,道路交通的不方便在蕃地尤為糟糕,若要成為富裕的人民,要盡速請撫墾署長協助,用全社之力來開鑿道路,圖謀交通便利不可
(註15)。
臺灣總督府透過各縣及撫墾署的回報,觀察赴內地觀光歸社後原住民團員的言行與心情,並掌握團員宣傳日本內地旅行見聞對社群的影響,基本上認為對啟發原住民知識頗有助益。儘管舉辦安排參訪團,不無有形塑日本武力強盛及現代化文明進步,讓原住民族放棄抵抗的意圖,但從撫墾署考察原住民團員歸社後的言語或感想紀錄,可以發現團員對於船堅砲利、科技、秩序、道路、感到羨慕喜愛多過於震懾害怕,急切學習新知的渴望勝過於要臣服逃避。
正如阿里山蕃鄒族總土目'Uongʉ意識到教育的重要,認為「從幼童時期起,要追求學問,學得各種事物,成長後得以製造銃器」,大嵙崁泰雅族的前山翻總土目TemuMisel也體認「經濟繁榮要根基於運輸通信的便利,要用全社之力來開鑿道路,非圖謀交通便利不可」的心情。當日治時期,首次面對第一個帶來全新的視野的國家,代表原住民族的頭目們,深知身處於現代化的窘境,卻展現了主動性與能動性,思索重新調適以回應所處時代,學習進步的動力躍然於心,應該也讓日本感到驚訝。主辦人及陪同帶領首發團的藤根吉春建議,未來觀光團需要選派具有普通學識及科學知識的官員同行,因為同行觀光的29天旅程中他發現,「蕃人會發問各式各樣的問題」。
備註
註1:「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1896-01-0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二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2010。
註2:鄭安睎編著,《蕃人觀光日誌》,新北:國立臺灣圖書館,2021,頁16。
註3:時任臺灣總督府殖產部拓殖課技手藤根吉春陳報總督有關「生蕃人引率內地復命書」所附「蕃人觀光日誌」,詳細記錄了此首次原住民到日本內地的觀光活動。「內地觀光蕃人狀況藤根〔吉春〕技師復命」(1897-10-29),〈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80006。鄭安睎編著,《蕃人觀光日誌》,頁25-59。
註4:魯凱族マガ社的Macu(麻呂),マガ社(芒仔社)為現今高雄市茂林區的萬山部落。
註5:鄒族知母朥社的'Uongʉ(宇旺)及Moe’o(毛落),知母朥社為現今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特富野社。
註6:布農族有5位團員,分別為蚊蚊社的Umas(ルツマス)及2位同名者Ulang(ウラン)等3人,蚊蚊社為現今南投縣信義鄉地利村特富野社;簡大蕃社的Balan(ハラワン),簡大蕃社現今南投縣仁愛鄉萬豐村萬豐部落,日治時期稱干卓萬社;Roa(ロアン)社的Qaisul(カイシユル),該社屬卓社群,日治時期紀錄此部落約在濁水溪左岸,舊卓社駐在所斜對面。
註7:泰雅族宜亨社的TemuMisel(代麼密鮮,タイモミツセル)及ハボソ社的BawtuNomin(巴特諾敏,バツトノミソ);宜亨社為現今桃園市復興區義盛里義興及義亨社,ハボソ社今稱霞雲社或優哈本社,為現今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包含庫志、霞雲、卡外、金暖等部落。
註8:同註2,頁55。
註9:「內地觀光蕃人歸社後ノ景況報告方照會、蕃人歸山後ノ狀況臺北縣報告」(1897-09-04),〈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80004。
註10:「明治三十年九月中蕃薯藔撫墾署事務報告」(1897-11-10),〈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64026。
註11:「三十年自六月至十二月林圯埔撫墾署事務報告」(1898-03-03),〈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四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73004。
註12:「三十年自六月至十二月林圯埔撫墾署事務報告」,典藏號:00000273004。王學新翻譯。
註13:「明治三十年九月中埔里社撫墾署事務報告」(1897-11-05),〈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64016。
註14:「內地觀光蕃人歸社後ノ景況報告方照會、蕃人歸山後ノ狀況臺北縣報告」(1897-09-04),〈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80004。王學新編譯,《日據時期臺北桃園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之一:理番政策》,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256-258,2011。
註15:同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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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憨番扛廟角
憨番扛廟角是臺灣早期傳統廟宇建築中,不具建築力學功能的裝飾構件,是早期匠師的幽默,或另有所指,至今還無定論,因約定俗成,幾乎所有寺廟都可以看見這個裝置。這種人物承重的造型,在墀頭與簷枋之間的稱憨番扛廟角,或稱憨番扛厝角。在斗座的稱憨番擔樑、力士扛樑或憨番扛大杉。
憨番的形貌濃眉大眼,絡腮鬈鬍,憨厚老實,一說是中國屢受列強侵略,以紅毛番扛廟角以抒發心中不滿情緒與懲罰;另一說有印度黑人、荷蘭人雇用的黑人苦力和平埔族原住民等說法,都有待考證,雖然如此,卻為傳統建築製造一些話題與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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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那些年‧那些稅(二)—消逝的筵席稅
在物資富足的現代,人們的生活條件普遍提高,一般的家庭已經不再需要為溫飽問題煩惱,經濟條件的提升與新資訊的傳入,社會大眾開始對生活有更多想法,對飲食的要求也反映在他們的行為模式上,高檔的餐飲消費,已經悄悄存在於各世代年齡之中。常言道:「民以食為天」,填飽肚子是生活的基礎,「食」除了為生存的根本之外,品嘗風味美食,更是一種享受。尤其中國人好客,舉凡佳節過年、婚喪喜慶、親朋聚會或是送往迎來,喜歡熱熱鬧鬧,大擺筵席,聚在一起分享美食佳餚。然而,有誰知道在臺灣戰後初期,舉辦筵席或是奢侈的飲食消費可是要被課徵筵席稅的。
筵席稅係國民政府於1942年4月24日立法公布,與娛樂稅合併訂定。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初期,原雖先承襲日治時期部分課稅原則,但在施行後,最後仍回歸國民政府於中國所公布之稅制。《筵席及娛樂稅法》初訂時共有十一條通則法規,條文如下(註1):
第一條 各市縣徵收筵席及娛樂稅,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筵席及娛樂稅,應按價徵收,其稅率如下:
1.筵席不得超過原價百分之十。
2.凡以營利為目的之電影、戲劇、書場、球房及其他娛樂場所,不得超過原價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日常飲食不徵稅,但有奢侈情形者,仍依前條第一款徵稅。前項免徵標準,由各市縣參
酌當地物價擬定,呈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條 筵席及娛樂稅,由營業人代為徵收。徵收時應填發徵稅憑證,註明納稅款額,交納稅人
收執。
第五條 徵收筵席及娛樂稅之各項書據帳簿及票卷等,得由經徵機關編號蓋印,但不得收取任何
名目之費用。
第六條 代徵人應將稅款按期報繳,如有逾期不報繳者,按期應繳稅款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
鍰。前項代徵人如有舞弊侵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第七條 經營第二條規定之營業,於開業、遷移、改業、歇業或轉讓時,應呈報徵收機關。違反
前項規定者,處伍佰元以下罰鍰。
第八條 徵收機關對於徵收筵席及娛樂稅之營業,必要時得派員調查。
第九條 稅款罰款之繳納,在已施行公庫法地方,應依公庫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市縣筵席及娛樂稅徵收規則,應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擬定,咨送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筵席稅的課徵範圍,不只侷限於傳統印象中去大餐館舉辦筵席或請總鋪師到府辦桌才需課稅。舉凡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餐廳、酒家等,如有供應筵席、菜餚,顧客一次消費之飯菜、點心、水果、茶、酒、飲料等總金額達一定標準者,即視為奢侈,需課繳筵席稅,並且依據場所不同,課以不同的稅率。至於一次消費總額達多少需要課稅呢?依據《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中所修訂的標準,1952年是新臺幣十元、1962年新臺幣五十元、1979年新臺幣二百元(註2)。
然而,屬於機會稅的筵席稅,是由營業人向消費者代徵稅款後,再向國家繳納。因此,若不及時注意稽徵,便容易發生逃漏的情況。為了避免商民取巧避稅,需要政府嚴加管理。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發的《各縣市稽征機會稅應行注意事項》中,針對筵席稅部分,制定多項稽徵原則,如「每日派員前往各飲食店巡視一遍,並將巡視情形登入備忘錄,以備其申報納稅時,作為稽核之參考」、「對一般菜價,應有詳細調查,發現某飲食店申報單價不合一般市價時,須加質究」,或是如《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中「稽徵機關對於筵席及娛樂稅代徵人代繳稅款情形,應隨時派員稽查,做成詳細紀錄」、「營業規模狹小之筵席稅代徵人,…主管機關每月應派員調查實際營業情況」等(註3)。可見政府要課徵筵席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進行查核,所需負擔之稽徵成本也相對較高。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民眾消費型態改變,高額的飲食消費逐漸不再被視為是一項奢侈行為,法規與生活脫節,再加上稽徵成本高,不符成本效益原則,政府遂於1980年6月29日廢止《筵席及娛樂稅法》,刪除筵席稅,並另行訂定《娛樂稅法》做為持續課徵娛樂稅的法令依據(註4)。
其實早在日治時期,臺灣已有與《筵席及娛樂稅法》性質相近的遊興飲食稅及入場稅等二項稅目。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戰費支出日益龐大,日本政府財政艱困,因此增設各種租稅以增加稅收。日本內地於同年8月發布華北事變特別稅法案,以籌軍費,開徵所得特別稅、臨時利得特別稅等多項特別稅,臺灣亦比照辦理,於同月12日發布臺灣北支事件特別稅令,此為戰時首次增稅;1938年,日本政府為準備長期作戰,第二度增稅,設臨時軍費特別會計,臺灣總督府為配合國策,發布臺灣支那事變特別稅令,加徵所得稅、法人資本稅及出港稅,並創設利益配當稅、公債及社息利息稅、通行稅、入場稅、特別入場稅及物品稅,所徵稅額全數撥入臨時軍費特別會計,均屬於國稅;1939年再度增稅,將公債及社息利息稅改為公債及社息利息稅、建築稅,物品稅改為物品稅及遊興稅;1941年第四度增稅,除新設臺灣配當稅、臺灣特別法人稅外,亦修正多項有關稅法之法律、律令、府令,分別調高稅率,其中包括將遊興稅改為遊興飲食稅。戰爭巔峰時期,日本政府為增加軍費財源,課徵租稅,種類繁多,稅賦沉重,實屬空前絕後(註5)。
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廢除日治時期多項苛雜之稅目,但仍承襲部分稅制,持續課徵遊興飲食稅及入場稅。上列二項稅目雖為日本為籌措戰費所設立之特別稅,但臺灣戰後,百政待興,因此,持續徵收,列為復興建設之財源,屬於省稅。1946年3月1日,公布臺灣省修正租稅一覽表,在遊興飲食稅部分,剔除稅項條款中的藝妓稅及宿費稅,並將飲食店、咖啡店等場所原本高達百分之三十至一百二十的稅率調降為百分之二十,且除一人一次飲食未滿十元者免稅外,為體恤販售予貧苦人民飲食之小店,每月營業額三千元以下者也免稅,同時將遊興飲食稅名稱修正為遊興宴食稅;在入場稅、特別入場稅部分,考量學生體育發展,廢除特別入場稅,而入場稅仍針對經營戲團、球場、舞廳及其他有關入場稅等業者,依據售出票數金額課徵稅金(註6)。然而,上列二項稅目與國民政府1942年公布之《筵席及娛樂稅法》稅捐性質相同,為了統一名稱,遂於1946年4月19日將遊興稅、入場稅併稱為娛樂稅;宴食稅改名為筵席稅,回歸為地方稅(註7)。
筵席稅的課徵,從最初財政上需要,到後來政府對人民生活消費壓制,除了抑製奢侈飲食的消費,使人們的生活適應物資貧乏、國家需要建設的年代外,同時也讓人民能夠自我節制,引導合理消費,避免鋪張浪費,養成勤儉樸實的美德。不過,隨著人民生活逐漸改善,社會發展,生活寬裕,逐漸需要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反而更利於國家整體稅收。筵席稅對餐飲業者經營的枷鎖,也隨著時間逐漸被淘汰。
註1:〈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國民政府公報》31年渝字第460號,1942年4月25日,頁1-2、頁7。
註2:〈令各縣市(局)政府為修正「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征收細則」,希遵照〉,《臺灣省政府公報》41年冬字第75期,1952年12月30日,頁810-812;〈修正「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征收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第4532期,1962年03月27日,頁914-915;〈修正「筵席及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總統府公報》第2292號,1971年6月30日,頁1-2;〈修正「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68年冬字第2期,1979年10月02日,頁3-5。
註3:〈電發「各縣市稽征機會稅應行注意事項」,希遵辦具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秋字18期,1946年7月20日,頁280-281;〈修正「臺灣省各縣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68年冬字第2期,1979年10月02日,頁3-5。
註4:〈「筵席及娛樂稅法」修正為「娛樂稅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總統府公報》第3688號,1980年06月30日,頁11-12。
註5:「臺灣支那事變特別稅令」(1938-03-31),〈昭和13年3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242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3242e004;「臺灣支那事變特別稅令中改正」(1941-11-30),〈昭和16年11月臺灣總督府報第4352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4352a005;鄭喜夫,《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四經濟志財稅篇》(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頁445-453;徐國章、曾文亮,《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中冊1916-1937)》(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20),頁1039-1040;徐國章、曾文亮,《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下冊1938-1945)》(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20),頁1090、1162。
註6:〈臺灣省廢除租稅一覽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2卷1期,1946年1月20日,頁5-6;〈財政處公告修正「所得稅令」、「所得稅令施行章則」、「臨時租稅措置令」、「營業稅令」、「地租規則」、「臨時措置令」、「資本利子稅」、「配當稅令」、「臨時利得稅」、「利得稅令」、「相續稅令」、「家屋稅附則」、「砂糖消費稅法」、「臺灣大東亞戰爭特別稅令」、「物品稅法」、「遊興飲食稅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春字20期,1946年3月29日,頁355-359;「臺中市遊興宴食稅及入場稅管理辦法呈核案」(1946-03-30),〈各縣市遊興宴會稅、入場稅管理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490003001。
註7:「臺灣省稅務修正廢除等公告案」(1946-04-13),〈臺灣省稅務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420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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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貳年討蕃紀念寫真帖》、《臺灣生蕃種族寫真:附理蕃實況》翻譯出版
作者:臺灣日日新報社、成田武司
翻譯:陳怡如
監譯導讀:黃智慧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2年10月
訂價:
《大正貳年討蕃紀念寫真帖》實體書新臺幣500元、電子書400元,
《臺灣生蕃種族寫真:附理蕃實況》實體書新臺幣400元、電子書320元
簡介:
《大正貳年討蕃紀念寫真帖》
大正2(1913)年日本與泰雅族群的征戰是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所擬「五年理蕃計畫」(1910-1915)之一,包含在桃園、新竹、南投、宜蘭的戰爭,以及合歡山與能高山的探險,是為了之後要討伐太魯閣族的先遣行動。本書內容多為武力征討的紀錄照片及說明,尤其是原住民族的堅決捍衛自身領域及武力尖銳的衝突。但同時也記錄原住民族順應時勢,追求現代性的改變,從教育、農業、到技術工具,顯見戰爭衝突中,原住民族吸取現代技術的同時並進。
《臺灣生蕃種族寫真:附理蕃實況》
本書透過攝影師成田武司所捕捉的畫面,重現原住民族豐富的時空圖像,並反映近代人類學對原住民族客觀分類的結果,泰雅、賽夏、鄒、布農、魯凱、排灣、阿美、卑南、雅美等九族。照片呈現出早期原住民族的身體、文化風俗、生活習慣的樣貌,他們的神情即使在制式人類學照相中,仍顯現出自信,還有關於原住民族部落的位置、人口數量、語言比較表等。附錄有臺灣總督府「理蕃」的日警軍征伐實況、裝備及設施。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http://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電話:04-22260330
http://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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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務訊息
「蒔繪˙華彩:臺灣總督府漆器與當代漆藝特展」開幕典禮活動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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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介紹
《臺灣全志‧卷四政治志‧法制篇》
書名:《臺灣全志‧卷四政治志‧法制篇》
著者:王泰升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
定價:新臺幣190元
簡介:
本篇主要針對民國34年至90年(1945-2001)間,戰後臺灣的法制淵源與變革之敘述,內容涵蓋諸多法制課題。在簡述「法律淵源」的形式之後,即以各項主題分述現行法制的核心內容。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http://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電話:04-22260330
http://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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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
2022年10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6種16冊、期刊計18種18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https://library.th.gov.tw/opac890/forms/bibliography/book_searc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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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志》雕版-卷十
《淡水廳志》成書於同治10(1871)年,前後40年歷經至少3次修志,全書有16卷,雕版多為雙面雕刻,約273片,本館典藏數量高達220片之多,為臺灣少見的清代方志版片。
《淡水廳志》卷十〈列傳四.列女〉,共列賢婦、貞孝、節孝、節烈四目。臺灣舊志,例有「列女」一門,絕無例外。各志關於「列女」定義,無不以貞孝、節孝、節烈為範疇。在《彰化節孝冊》有一記載:「婦人嫁後,夫死殉死者曰烈婦。未過門聞夫死而守節至六年者曰節婦;身故始可報請旌表。若現存節孝婦,守至五十歲始可報請旌表。但凡節婦或養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絕,故謂之孝」。而本志所列:「今就淡水采訪所及,覈之而信者,畢著於篇。為目四:曰賢婦、曰貞孝、曰節孝、曰節烈。」記錄其賢孝貞烈事蹟、撫育子女,著錄其卒年及子孫數。其中首列「賢婦」目,已超出方志列女傳記傳統。本目列三人,一為中港蔡開基妻黃氏,二則鄉賢鄭崇和妻,員外郎用錫母陳氏,及竹塹廩生黃如許妻何氏。
至於其他列女,最為人所知的是列入「貞孝」的大甲林春娘,節自「鄭稿」(註1)。林春娘為余榮長童養媳。夫年輕經商溺死,林氏願終身代夫奉事,以孝著稱,道光13年旌表,生平以三出禱雨皆驗,最受傳誦。
本館典藏《淡水廳志》卷十雕版9片,多為雙面雕刻,僅「〈列女〉二十三」一片為單面雕刻(館藏號19980012576),左上角略有破損,主要內容接續前版魏梅娘飲鴆殉夫一事,本版面從「拒姦致死者,建坊於本婦墓前」記錄起,「列婦夫亡無逼而遽殉節者,例不准」。最後一行有「淡水廳志卷十終」字樣(註2)。另,「卷十〈列女〉一,〈列女〉二」雕版(館藏號19980012568)以拼接版方式完成,拼接線處作工細緻,於印製刻本並無痕跡,是《淡水廳志》雕版常見的拼接雕刻方式。該片雕版主要內容為卷十〈列傳四.列女〉,前後版頁面連續,前版主要內容概述採訪所及列女之標準,包含賢婦、貞孝、節孝、節烈四目,從「賢婦」黃氏介紹起,後版至「貞孝」洪氏止,紀錄其等賢孝貞烈事蹟(註3)。
※本館珍藏220片《淡水廳志》雕版,均可於文物查詢系統
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
查得詳細說明。
※參考資料:
註1:淡水廳的修志最早道光十三、四年(1833-1834),竹塹進士鄭用錫纂輯完成之《廳志》2卷,世稱為《鄭稿》、《淡水廳志稿》,並未刊行。
註2: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查詢系統,「卷十〈列女〉二十三」,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8M4MGMXME,2022年11月10日上網檢索。
註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查詢系統,「卷十〈列女〉一,〈列女〉二」,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XMWMGMXME,2022年11月10日上網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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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政指導
黃宏森
總 編 輯
林明洲
執行編輯
楊絲羽
編輯小組
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