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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王雙寬-臺灣百廟畫精選暨創作回顧展」
「王雙寬-臺灣百廟畫精選暨創作回顧展」

一、展覽時間:98年4月11日至98年7月10日
二、展覽地點:本館文物大樓福爾摩沙特展室及第二特展室
三、開幕時間:98年4月11日上午十點
四、開幕地點:本館文物大樓二樓大廳


  王雙寬先生是位苦學出身,無師自通的畫家,擅長油畫及國畫,尤擅工筆畫,本次展出的百廟畫精選畫作,先生以細膩的筆觸,傳神地展現各地廟宇不同的神韻,殊為可觀;同時也展出各時期精湛的畫作及創作,瑰麗華美者有之、雋永小品者有之,藉由此次展覽可以充分感受到先生豐富的藝術生命。

98 年獎勵文獻出版與研究活動申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暨推廣文獻研究實施要點
91.01.24.臺祕字第0214號函訂頒
94.05.13.臺祕字第0940401073號函修正第三、四點
96.11.12.臺祕字第0960402753號函修正第四、六、七點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出版臺灣文獻書刊以保存文獻史料,暨推廣文獻研究,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各級地方政府。
(二)歷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學校。
(三)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檢附証明影本)。
(四)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範圍:
(一)文獻書刊: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二年內初版之臺灣文獻書刊、地方志書為限。
(二)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一年內辦理者為限。
上述申請者若為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須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行文同意其代表申請。
四、申請獎勵要項:
(一)臺灣文獻書刊:
1、同一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者,每次以三種為限,每書限申請一次。
2、同一機關出版之期刊提出申請者,每年度以一冊為限。
3、己得過獎之書刊若經修訂及增訂均不受理申請。
(二)地方志書:同一系列志書超過二種,如屬不同年度出版,最多以申請二次為限。
(三)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申請文獻書刊獎勵者應填妥申請表及檢附出版之書刊十五部(不論入選與否,書刊均不退還);申請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獎勵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妥申請表與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檢附成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五、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審作業方式及流程:
由本館就申請案件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暨推廣文獻研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使用政府預算(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及未使用政府預算兩組進行評審,評審會議原則訂於每年五月份召開。
評審委員評分差距十分以上者,於評審會中,經原評審委員提出說明,由評審會議討論後議決分數。
七、獎勵方式:
(一)審查結果依分數高低錄取若干名額,酌予發給獎勵金及獎狀或僅發給獎狀,其獎勵金額由審查小組評議後決定之。
(二)經評審入選者,其獎勵金之發給,每案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增減,但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99 年特展室展覽公開徵求申請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展覽作業須知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展覽作業須知 本館 96 年 6 月 8 日
(96)臺秘字第0960401350號發佈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弘揚臺灣歷史文化,落實教育推廣功能,擴大展示資源之有效運用,特
 訂定本須知。
二、展覽場地:本館文物大樓、史蹟大樓之特展室。
三、展覽類別:分為策劃展、邀請展、申請展三類。
(一)策劃展:為本館訂定主題策劃之展覽。
(二)邀請展:為本館業務推動需求邀請之展覽。
(三)申請展:為國內外機關、團體及個人主動向本館申請之展覽。
四、邀請展: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館邀請展出
(一)有關臺灣之文獻史料及其他具特殊意義之藝文、史料之展覽。
(二)國際知名之歷史、藝文、文物巡迴展覽。
(三)當代藝術家(如繪畫、陶藝、雕塑、民間工藝等)之個人創作,以台灣鄉土、人文、歷史為題材,且曾獲國家頒
   授之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薪傳獎、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等獎項者。
(四)文化機關、團體間之交流展覽。
(五)其他因本館業務推動之必要並經審議通過邀請展出者。
五、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國內外機關、團體及個人曾在縣市層級以上之展覽場所展出者均得申請,惟展覽須符合本館營運目
   標,且不涉及商業、宗教或政治等行為者為限。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需檢具以下相關資料向本館提出:(申請表詳如附件)
  1.個展:以主題性展覽為原則,檢附展出企畫書、展件清冊及較具特色展件之照片10張。
  2.聯展:檢附展出企畫書、參展者名單(含個人相關資料)、展件清冊及較具特色之展件照片15張。
(三)申請時間:每年1月及7月提出下一年檔期申請(1月份申請翌年1至6月,7月申請翌年7至12月),而同年度申
   請展覽以一次為限。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審查。
六、申請展之審查與檔期安排:
(一)本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展覽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館長兼任,審議委員五至七人,由本館遴聘之,但
   館外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二)本館於每年2月、8月召開展覽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館協調安排檔期。
(三)審議重點:
 1.符合本館歷史文化教育推廣之宗旨。
 2.以本館為首展地點且展出議題具獨特性。
 3.計畫周延性及可行性。
 4.以往展出之績效。
 .展出效益之評估。
(四)檔期安排:
 1.凡審查通過者,得與本館協商展出檔期;如本館該年度檔期已滿,則經徵詢延至下一年度。
 2.檔期如經排定,因故不克展出,應於展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檔期,違者二年內不得再度提出申請。
 3.審查通過者,於展前簽訂正式展覽契約書,並應主動提供展件及照片予本館備查,以利展務工作之進行。
七、展出應遵守事項:
(一)展出時間:每檔期之安排以二週以上為原則,本館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每週除週一休館外,每日上午九時起
   至下午五時止。
(二)展出地點:於本館安排之特展室展出。
(三)展覽佈置: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後決定。申請展佈展工作由展出者負責,並於展出前二日下午五時前完
   成;展覽結束,展品及展板等應於二日內卸件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館不負保管之責。如毀損原
   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另行支付修復全額之費用。
(四)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五)展品若有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有侵權行為者,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
   任。
(六)展覽檔期既經排定,本館列入年度展覽活動摺頁製作,並統一發佈新聞,申請展出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七)展品之包裝、運輸及展品說明標示均由申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場安全除本館提供全館之保全服務措施外,亦
   請申請展出者辦理展品保險。
(八)使用展場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重置價格負責賠償。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設備與器
   具等,應經本館同意後,洽請專業人員會同本館人員辦理。
(九)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應預先告知本館,活動結束後,場地應立即復原。
(十)申請展之展覽期間展品看管及安全維護,由展出者或委託他人負責,並請配合提供導覽服務。
(十一)同一內容之展覽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十二)展覽檔期排定後,本館如因業務推廣之需要,得調整檔期。
八、展覽之展品,本館得於展覽期間拍攝、編輯、推廣與研究。出版時由展出者與本館另行協商之。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本案聯絡人:許淑容049-2316881#205)

國史館學術獎助
國史研究獎助申請
適用對象: 一、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博、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之教職及研究人員。
受理申請時間: 每年1月開始接受申請,至3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6月於本館網站公布錄取名單。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需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及履歷表各1份
(二)未曾接受其他機構獎助之未出版專著或學術論文1式各3份。
二、請將上列資料,連同電子檔寄至「國史館獎助國史研究審查委員會」 clio@drnh.gov.tw。聯絡人:高素蘭 02-22175500#218。
獎助名額與金額: 每年錄取10至20名,獎助金論文每篇新臺幣3萬元、專著每冊新臺幣10萬元。

史料叢刊獎助出版申請
適用範圍: 以中華民國史及臺灣史為範圍之相關檔案、文件、口述歷史、日記、回憶錄及田野調查報告等之編輯出版。
受理申請時間: 每年6月開始接受申請,至8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12月於本館網站公布錄取名單。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需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及履歷表各1份
(二)欲申請稿件之完整書面打字稿及提要各2份。
二、請將上列資料,連同電子檔寄至「國史館史料叢刊編輯委員會」 923a@drnh.gov.tw。聯絡人:葉惠芬 02-22175500#220。
獎助出版: 一、每年以4至6冊為原則。
二、獲得通過出版之作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修改,並寄回本館進行出版作業。
三、書籍印製完成後致贈口述歷史、日記、回憶錄作者100冊,檔案、文件、田野調查編者50冊。

學術專著獎助出版申請
適用範圍: 與中華民國史、臺灣史相關之學術專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及主題論文集。
受理申請時間: 每年4月開始接受申請,至6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10月於本館網站公布錄取名單。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需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及履歷表各1份
(二)欲申請稿件之完整書面打字稿及提要各2份
二、請將上列資料,連同電子檔寄至「國史館學術專著編輯委員會」 924a@drnh.gov.tw。聯絡人:程玉凰 02-22175500#221。
獎助出版: 一、每年以3至5冊為原則。
二、獲得通過出版之作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修改,並寄回本館進行出版作業。
三、書籍印製完成後,致贈專書作者100冊,主題論文集作者50冊,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編者各5冊。
臺灣文獻講座
西遊記》是小說中的大說

    主講人:馬叔禮 老師
   時 間:98年4月8日(星期三)13:30-16:30
   地 點: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大樓 一樓簡報室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4號)

    ● 歡 迎 蒞 臨 聽 講
   ● 參加者登錄3小時研習時數
    ● 報名表填妥後於98/03/27前傳真至本館採集組

    傳真:049-2372495; 聯絡電話:049-2316881-215 陳小姐


講師簡介:

  馬叔禮老師五度獲《聯合報》、《中國時報》等散文與小說獎,著有《火車乘著天涯來》、《下午茶時間》、《文明之劍》、《有龍來儀》、《易經講本隨身版》、《人生大觀演講DVD》等,著作豐富。曾任《三三集刊》主編、耕莘文教院寫作會班主任;國語日報、華山講堂、藝術有聲大學、洪建全文教基金會、伊甸園文教基金會等單位及中廣、警廣、漢聲、台北、教育等電台講座,現於慈暉文教基金會、日月書院開設講座授課。其志業及理想,在致力於推廣改變社會的文化運動,要把自己格物致知悟出的宇宙觀-《易經》文明,推廣出去,讓更多人可以運用先人的人生智慧於生活處世上,俾利個人、社區、國家甚至於生態環境。
  此次講座要點出《西遊記》一書背後的宇宙觀、歷史觀、人生觀,談裡面的人物角色、象徵及情節隱喻,讓大眾了解原來《西遊記》不只是趣味,不只是文學,還有儒釋道的哲學作為背後的支撐。藉由這本看似「小說」的「大書」,比喻各種自然界的道理,聽者對於生命與生活將會有另一層的體驗。
 

悅讀檔案

官地山林原野及熬製樟腦產業管理規則(一)
從「臺灣樟腦局」至「臺灣總督府專賣局」
從「臺灣樟腦局」至「臺灣總督府專賣局」 文/徐國章

  臺灣樟腦製造事業於清朝時期即已相當發達,道光初年,樟腦業成為臺灣重要的產業之一。之後,臺灣開放通商港口,樟腦的製造、販賣實權逐漸落入在臺的外商手中。清朝政府雖欲改為官營而二度施行專賣,惟都因引起國際問題而歸於失敗。日本領臺之後,總督府當局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發布日令第二十六號,對於持有清朝時期所發許可證之樟腦業者,准其繼續營業,並課以一定的稅金;對於未持有許可證者,則禁止其製造樟腦。不過,樟腦事業動輒牽涉外商,每每引發國際紛爭,且之後樟腦油價格日益昂貴,同時生產量也驟然增加,從而滋生樟腦業者濫伐、樟腦粗製濫造、夾雜它物混充斤兩等弊端,逃稅、走私等情事,層出不窮,臺灣樟腦呈現供需失調、評價低落的情形。總督府當局為了防遏這些弊害,遂計畫將樟腦業收歸官方經營,施行專賣,經一番調查後,於明治三十二年(1899)六月發布律令第十五號「臺灣樟腦及樟腦油專賣規則」及律令第十六號「臺灣樟腦及樟腦油製造規則」。為了因應施行樟腦專賣制度,總督府當局決定設置樟腦局,向中央提出「臺灣樟腦局官制」案,並於明治三十二年六月四日獲天皇「裁可」發布為敕令第二百四十六號「臺灣樟腦局官制」。臺灣樟腦局屬臺灣總督管理,掌理樟腦及樟腦油之儲存、出售、檢查及製造相關事務。各樟腦局合計置專任事務官一人(奏任)、專任書記七十七人(判任)等職員,必要時,得於俸給額度內置技師及技手。各樟腦局置局長 一人,以事務官充任,未置事務官者,以技師或書記充任。各樟腦局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如下: 

   名稱 位置 管轄區域
臺北樟腦局 臺北縣臺北 臺北、三角湧、景尾、桃仔園、滬尾、基隆、水返腳、頂雙溪、新埔辦務署境內
新竹樟腦局 臺北縣新竹 新竹辦務署境內
苗栗樟腦局 臺中縣苗栗 苗栗、大甲辦務署境內
臺中樟腦局 臺中縣臺中 臺中、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埔里社辦務署境內及南投辦務署境內南投堡、北投堡、沙連下堡
林圯埔樟腦局 臺中縣林圯埔 斗六、北港辦務署境內及南投辦務署境內集集堡、臺南縣境內
羅東樟腦局 宜蘭廳羅東 宜蘭廳、臺東廳境內
 
  各局事務由總督府民政部殖產課統轄管理,羅東樟腦局於同年七月十一日,臺北、新竹、苗栗、臺中、林圯埔五處樟腦局則於八月一日開局運作。羅東局專事製造樟腦及樟腦油,臺北、新竹二局以儲存樟腦及樟腦油為主業,兼事製造,其他三局則只負責儲存樟腦及樟腦油。明治三十三年四月,總督府當局鑑於「樟腦局之組織相對於其所管業務,顯然過於單薄,故總督府不得不將各執行官廳應予執行的事務合併執行。加上臺北樟腦局與其它各樟腦局之間,在官制上雖呈對等關係,惟就實際執行之業務範圍而言,認為將之改成本、支局的關係時,在事務分配及監督上,最為得當」,遂提案全面修正「臺灣樟腦局官制」。根據修正後的「臺灣樟腦局官制」(明治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敕令第三百零二號)及其分課規程(明治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訓令第二百十八號)規定,臺灣樟腦局(本局,即總局)屬臺灣總督管理,內設局長官房、專賣課、製造課、會計課,職員則有:局長一人,由臺灣總督府敕任官充任;專任事務官三人,奏任;專任技師二人,奏任;專任書記六十九人,判任;專任技手三十五人,判任。此外,臺灣總督得視需要於地方設支局,支局長由事務官、技師或書記充任。各支局名稱、位置、管轄區域如下:

名稱 位置 管轄區域
臺灣樟腦局新竹支局 臺北縣新竹 臺北縣內新竹辦務署境內
臺灣樟腦局苗栗支局 臺中縣苗栗 臺中縣內苗栗辦務署境內
臺灣樟腦局臺中支局 臺中縣臺中 臺中縣內臺中、彰化、北斗、南投辦務署境內
臺灣樟腦局林圯埔支局 臺中縣林圯埔 臺中縣內斗六、北港辦務署境內及臺南縣境內
臺灣樟腦局羅東支局 宜蘭廳羅東 宜蘭廳及臺東廳境內

  為監督樟腦再製業務及掌理再製樟腦之儲存、製造、出售等相關事項,總督府當局另於日本神戶市設置神戶出張所,於明治三十三年九月一日開辦業務。明治三十四年一月,總督府當局為了統合專賣事業,向中央提出了「臺灣總督府專賣所(按,之後改為局)官制」案,其提案理由謂:「本島現行各種專賣事業,係逐步開辦之事業,其機關亦是按各事業種類特為設置,揆諸當時情況,可謂是合乎時宜的制度。惟以現今專賣事業逐漸就緒,前景大有可為,於茲擴展事業,增加編制員額,並新設輔助機關,擴大專賣利益,遂成當務之急。然以現行官制,各自分立,徵諸以往經驗,業已耗費許多不必要的開銷,加上專賣事務欠缺整合,對於該項事業的發展,造成不少阻礙。故擬廢止製藥所、鹽務局、樟腦局之官制,重新訂定專賣所之官制,使其綜理一切專賣相關事務。此即需要提出本案之理由。」該案獲得中央「裁可」,於明治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敕令第一百一十六號發布「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制」,臺灣樟腦局與臺灣總督府製藥所、臺灣鹽務局同時遭到廢除,樟腦業務移歸專賣局腦務課主管,原樟腦局支局改稱為「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某某支局」(不設羅東支局,但於日本兵庫縣神戶設神戶支局)。
本刊封面
《台湾山岳》創刊號
《台湾山岳》創刊號  文/林惠婷

  想要接近大自然,登山是一項很好的選擇。尤其這項健康運動,對生活在現代忙碌社會的人們眼中,特別備受矚目。不管是學校或民間團體,都非常推崇藉由登山能帶給我們的身心收獲。而在臺灣,登山會這項組織的成立時間,最早可以回顧到日治時期的昭和二年,在此之前,雖然也有類似組織出現於大正年間,但因當時想要進出臺灣原住民所居住的山林並非易事,故只能以鄰近的山嶽作為登山目的地,而此組織至終也慢慢地默默消失。然而之後日人治理原住民部落有成,高山的登山運動才又慢慢開始廣泛傳開,於昭和元年時出現提倡成立登山會的聲浪,並在大正15年11月時正式設立臺灣山岳會,推舉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後藤文夫擔任會長,發行《台湾山岳》會誌。而臺灣山岳會的成立旨意書如下所言:

  登山,可以說是偉大的國民年中行事之一。這項國民運動,帶給我們良好的身心調劑。坐觀東西方五千年悠久歷史,活躍興盛於各年代的民族或人民多數皆出自於山嶽地方,山中靈氣環繞,古時高僧偉人藉此修身養性而成大器。山嶽給予人類偉大的感化,養成不屈不饒的人格精神,是地球上的一大靈境。

  受到近代科學的進步和文化水準提升的影響,人民的自我意識逐漸高漲,民心自然追從安逸,奢侈遊惰的弊風自起,此趨於遊樂的心態讓當代學者們都齊聲嘆憾。因此各國民間紛紛湧起精神提倡的叫喊,高唱剛健質實的精神才是拯救國家的唯一之道,至此登山熱也亦然地開啟了興盛之路。

  在臺灣的日本人,望觀聳立在本島的峻嶺雄峰相互競峙,從北望向南湖大山,往南望向大武山,縱貫中央脊梁山脈幾近保有海拔一萬尺的分水嶺,且新高次高的兩山群堂堂相峙之景更可謂為天下首屈一指。當時日人在台勘查的紀錄中記載,一萬尺以上的山嶽共有四十八座,八千尺以上有一百多座,而大部分的神秘面紗皆未被揭開,還保有難得的原始面貌,也讚嘆臺灣是承上天所賜恩惠的山嶽大國。

  此等山嶽莊嚴雄偉的自然景觀加上質樸勇敢的原住民,好比是展開一幅原始生活的大繪巻,從熱帶跨至寒帶的多端變化在眼前呈現展示出獨具的美景。吟味普通攀登山峰所體驗不到的大自然變化,吸收山中靈氣讓人從中調節身心,登山的必要性自當不可小覷。加上臺灣在生物學上可視為世界寶庫,各國的科學家或許會垂涎於只棲息在本島的珍稀動植物,因此保育措施也需加以推行,否則這些珍貴物種可能將會有永久滅絕的疑慮。

  臺灣的五岳,新高山、次高山、南湖大山、大霸尖山及大武山,除了讓世人讚嘆之外,也因登山運動的逐漸盛行開啟了人類的知識之窗,體會山形景色之美與健行樂趣。而為了研究山嶽的開發以及在體育上或學術性上的利用、研究等,臺灣山岳會也固定發行期刊,紀錄山岳會成員造訪臺灣各山嶽的研究調查或紀行,以及會員讀者的投稿等。

  本誌以期刊樣式發行,本館館藏有《台湾山岳》創刊號~第十二號,共計12期,歡迎來館參閱、利用。

  (本館 整理組林惠婷)

  茲附上臺灣山岳創刊號原文目錄,以讓讀者瞭解其梗概內容。

  
目次

巻頭言
 山へ登る…………………… ………………………… ……………………………(一)
 大自然を友とせよ………………… ………………………… ……………………(四)
 臺灣山岳會創立に際して………………… ………………………… ……………(五)

本文
 臺灣に於ける山の文獻(一)………………… ………………………… ………(一)
 山岳成因の新説…………………… ………………………… ……………………(七)
 登山の身體的影響と行動上の注意………………… ………………………… …(三〇)
 次高山旅行記…………………… ………………………… ………………………(三八)
 能高越…………………… ………………………… ………………………………(五〇)
 新高山の歌…………………… ………………………… …………………………(六三)

雜錄                                (九九)
  臺灣の山岳美(石川欽一郎)、日本アルプスなる名稱と臺灣に於ける高連山脈の總括的命名の可否に就て(沼井生)、臺灣の五岳に就て(伊藤太右衞門)、小觀音大屯山及び面天山(沼井鐵太郎)、阿里山よりの新 高山登山道路(中曾根生)、紗帽山(沼井鐵太郎)、獅頭山案内(齋藤生)、大屯山に登りて(小野正雄)

雜報                                 (一二五)
  ○富士山の標高再測量○山の模型○面天山及び大屯山に於ける積雪○芝蘭會○サクサク道路の開鑿◎登山期前の新高山○水裡坑から新高山頂まで一里毎に鳥居を建設したい○霧社の將来○八通關横斷道路に蕃人の出草◎新高登山の新道路開鑿諸報○阿里山と新高山を結ぶ道路の開通式に臨んで○喜多知事一行新鑿道路を新高初登山○裏新高の新國立公園計畫○臺灣山岳會への希望○女性美の山富士、新高山は男性的○本島各地雪の便り○臺灣の雪○阿里山雜報
 ◎臺灣山岳資料一覧………………… ………………………… …………………(一五一)
 ◎圖書雜誌紹介…………………… ………………………… ……………………(一五七)

會報
  ○發會式記念觀音山登山○發會後第一囘幹事懇談會○有志登山第一囘「獅頭山」行○大屯火山彙の縱走路實地調査○「臺灣山岳」創刊號編輯打合せ會○有志登山第二囘「竹子山」行○第一囘岳友小集會○總督題字に就て○日本山岳會雜誌「山岳」寄贈○編輯係より○臺灣山岳會規則○臺灣山岳會役員○本誌投稿規定
 
○會員名簿…………………… ………………………… …………………………(一六九)

寫真
 新高山…………………… ………………………… ……………………… 總督府殖産局山林課撮影所蔵
 次高山…………………… ………………………… ……………………… 同
 南湖大山…………………… ………………………… ……………………臺北一中教諭大西吉壽氏撮影
 大覇尖山…………………… ………………………… ……………………總督府殖産局山林課撮影所蔵
 大武山…………………… ………………………… ………………………同
 

民俗文物小常識

風帽
風帽
風帽,也稱「風兜」,一種用來防風禦寒的暖帽。通常以厚實的織物為之,中納棉絮,亦有用皮毛作成者,帽下連有一布幅,戴時兜住兩披及肩背,在大陸寒冷地區,不管男女老幼均使用風帽。台灣屬亞熱帶氣侯,成人較少使用風帽,小孩則因體氣尚弱,秋冬天氣變化時容易著涼,頭戴風帽可防風禦寒,也有祈吉避邪的涵意。

  台灣兒童風帽,配色鮮豔明快,紋樣構圖飽滿典雅,表現主人精湛的手藝和設計巧思。尤其是圖案間的配搭均有吉祥寓涵,如在黑呢底繡上紅、绿色的牡丹花葉,象徵「富貴花開」。帽頂繡鷄冠花有出人頭地之意。帽後垂著帔帶,長長地披在肩後,有「長尾」(長命好運)的意思。有些風帽以大紅作底,繡以彩色石榴或一對蝴蝶和一對錦鯉,拱著一個大壽字,代表長壽有餘、子孫綿綿。或在帽前綴上雕有「長命富貴」的翠玉帽花,或縫上一個銀製的文曲星,以喻文星高照。
 

臺灣人、臺灣事

電子報預設圖片
1930年鴉片政策之風波
1930年鴉片政策之風波

  一、國際聯盟來台調查鴉片

1930年2月19日國際聯盟之國際鴉片調查委員會派遣委員三名、書記兩名抵達台灣。(參見圖一)3月1日在台北鐵道飯店與林獻堂、台灣民眾黨代表蔣渭水、蔡式榖等人會面。1源於蔣渭水見日人的台灣毒化政策不停止,在1929年12月20日以台灣民眾黨名義向台灣總督府提出嚴正抗議,於21日又打電報給監督台灣總督府政務之拓務大臣松田源治,最後認為唯有訴諸日內瓦國際聯盟,才能有效遏止總督府以鴉片毒害台胞之舉。於是決定拍發電報控告台灣總督府當局准許台人繼續吸食鴉片。文稿由張月澄翻譯為英文,於1930年1月2日由蔣渭水的十七歲學生兒子蔣松輝拿去電報局,趁著晚間英文發報員下班後,送至電報局,於1月4日早上八點成功地配送日內瓦國際聯盟。2根據《台灣民報》電文內容為「日本政府這一回新特許對台灣人吸食阿片,乃是人道上的問題,並且違反國際條約,對右記政策的遂行,請速速阻止之。代表台灣四百萬人之台灣民眾黨。」3


二、日治時期鴉片的管理

日治時期鴉片稱為「阿片」,為原語阿拉伯語「阿芙蓉」之轉稱。台灣割讓日本後,日本中央採納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意見,採漸禁的意見,視鴉片為藥品,准許吸食。因之發生 1929-1930年臺灣總督府為了「阿片新特許」所引起爭端,為日治時期之著名歷史事件。

  首任總督樺山資紀以當時台灣人已有吸食鴉片的習慣,怕日人受到臺灣人吸食鴉片的影響,因此對於台人如果提供給日本軍人軍伕則處以極刑。4(參見圖二)從1895年7月臺灣總督府頒佈〈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中規定,臺灣人將鴉片煙及吸食器具交給日本軍人、軍屬及其他從軍人員者,以及提供吸食場所者處以死刑。同年以日令第二十號公佈之〈臺灣住民刑罰令〉第廿四條重申規定:「凡將鴉片及煙具提供給軍人、軍屬及其他來台之帝國臣民者,處以死刑,知其情而給予吸煙場所亦同。」然而並不禁止台人自己吸食鴉片,蓋台民早已習慣吸食,一時之間恐難根絕。放任台灣人吸食。到後述「台灣阿片令」公布後舊有吸食者以登記方式繳費取得吸食証照,還必須到持有特約許可販賣之商店以官方規定價格取得阿片,同時也打擊非法供應及斷絕新吸食鴉片者。

明治三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總督府以律令第二號發布「台灣阿片令」,(圖二)到三月以府令第六號訂定「台灣阿片令施行規則」,將鴉片分為生鴉片、鴉片煙膏及粉末鴉片,後兩者由官方販售,粉末鴉片主要是做為醫療之用。由官方製作鴉片煙膏則作為吸食之用,依其價格分為三種等級,需要特許由「阿片煙膏元賣捌人」(經銷商)、「阿片煙膏仲賣捌人」(中盤商)和「阿片煙膏請賣捌人」(零售商)來申請販賣。其他有關鴉片營業的商人,還有「鴉片煙吸食器具製造販賣人」、「鴉片煙吸食器具請賣人」、「鴉片煙吸食所開設人」,都必須向地方官廳申請取得「特許鑑札」,繳納特許費,才能作有關鴉片的生意。有煙癮的鴉片吸食者必須附上地方官廳指定醫師證明書,說明一日用量,向地方官廳申請吸食許可證,許可證發下須繳三十錢,購買或吸食鴉片時必須攜帶許可證及「通帳」(摺子),由零售商將煙膏種類、數量、價格、購買時間等填入。5

台灣總督府為了比較容易掌握鴉片的販賣營業及打擊走私、非法吸食等,於衛生課之下設置阿片掛,6還特設「阿片監視員」及「阿片監視員補」管理轄區內所有鴉片相關事宜。7 鴉片煙膏之「中盤商」和「零售商」的營業許可,要由地方官廳核可,但大經銷商必須由總督府專賣局長選擇指定核發執照,例如1909年11月16日辜顯榮就取得鴉片煙膏經銷商的資格。從1897年起至1900年台地持有吸食特許證台人多達十六萬九千多人,8就後藤新平漸禁觀點而言,台灣吸食人口可能因死亡或者戒除減少吸食人口,然則沒有減少鴉片吸食人數,反而台灣每年皆有逐漸增加趨勢。

三、鴉片政策與台灣知識份子的衝突

漫長實施了三十年鴉片漸禁政策,知識份子實在難以忍受台灣總督府對台胞的毒害。早期台灣新民會由林獻堂、蔡惠如曾於1928年向日本政府提出控訴。指出總督府鴉片專賣政策的遺毒,由專賣局負責製造鴉片,再由地方官署配給鴉片販賣許可,加以配合鴉片警察(監視員、監視員補)負責取締非法鴉片走私販賣。台灣人自覺鴉片危害性,經過「大正民主」的洗禮,有逐漸覺醒的現象,加之以社會運動家大力提倡戒除鴉片之下,以及藉助宗教為名之扶鸞戒煙運動有少許成功戒除鴉片例子。然而鴉片禁絕與日本當局利益衝突與抗爭矛盾之下,遲遲未能達到預期斷絕之目標。在台知識份子之諸種努力實在無法與台灣總督府新發給吸食者許可證二萬五千人之數目相比較。

  最主要原因在於台灣總督府以鴉片專賣為大宗的歲收來源,而且收購生鴉片與日本大財團三井物產有關。假如吸食者減少,總督府專賣收入也就跟著減少,對於專賣收入利益與日本財團皆極為不利。鴉片專賣的巨大利潤使得台灣總督府悍然不顧國際形象,於1929年1月8日頒布「改正台灣阿片令施行規則」,重新發給吸食者許可證。有了這項法令頒布之後,讓台灣總督府與鴉片販賣之特權份子與日本財團三者皆大發利市。然而台灣總督府為了應付國聯遠東鴉片調查團的到來,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行為,乃緊急公佈「臨時阿片癮矯正所規程」,以設置臨時阿片矯正所,表現出革除鴉片的決心。同年三月公佈「阿片癮矯正手續」,從四月一日起於台灣各地陸續設置「更正院」。然而終至日本即將結束統治之時,才於1945年6月17日始結束鴉片的專賣。

1.林獻堂,《灌園先生日記(三)》,(台北︰中研院台史所籌備處,2001),頁70。
2.此乃根據蔣松輝口述,見於黃煌雄著《蔣渭水傳》,(台北︰時報文化出版社,2006),頁165。
3.《台灣民報》,1930年1月11日刊。
4.《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3冊第50件。
5.此段參考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頁270-271。
6.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頁270-272。
7.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頁272。

楊欽堯/本館編輯組研究助理

參考文獻︰
程大學、許錫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附保甲制度)》第一冊,台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8 年版。
陳進盛,〈日據時期台灣鴉片漸禁政策之研究︰1895-1930〉,國立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年。
城戶康成,〈日據時期臺灣鴉片問題之探討〉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1年。
許宏彬,〈臺灣的阿片想像:從舊慣的阿片君子,到更生院的矯正樣本〉,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劉明修,《台灣統治と阿片問題》,東京都︰山川出版社,1983年版。李明峻譯《臺灣統治與鴉片問題》,臺北市︰前衛出版社,2008年版。
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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