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攏臺灣仕紳、富豪人心的紳章制度
明治二十九年(1896)九月,臺灣總督桂太郎發出諭告,其理由中謂臺灣島民「賢愚良莠不分,一般皆無法享有適當的待遇」,「擁有一定見識或資望者,尚還被列為愚夫愚民,實不忍見之」。因此,基於「對待良民之道」及「島民撫育上」的考量,乃計畫「針對具有學識資望者訂定優待辦法」,使彼等「均霑皇化」。
如此,總督府當局遂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府令第四十號發布「臺灣紳章條規」。實則,紳章制度乃為總督府為拉攏臺灣士紳、富豪而頒行的榮譽章制度,此從總督府急切希望於明治三十年(1897)五月八日臺灣人決定國籍期限前頒發紳章一事即可見其一端。按「臺灣紳章條規」及其辦理內規(即「臺灣紳章條規取扱內規」)規定,紳章的授與對象為具有學識資望之臺灣住民。所謂具有學識,是指參加舊清時期政府考試的成績或學力程度及經歷(科考功名);所謂具有資望,是指資產多寡、地方名望程度及其事由。請頒紳章時,須由地方首長彙整相關個人資料提報臺灣總督府,經臺灣總督核可後,始得發給紳章。紳章只限本人佩用。佩用者行為不檢時,地方首長須報請總督收回,總督核可後,由地方首長執行收回紳章送交總督府民政局。紳章佩用者死亡時,由其遺族繳回。
紳章制度施行當初,總督府頗為慎重,直至明治三十年五月乃木總督在任時期才見頒發,紳章於日本東京打造,紳章記(按:紳章證書)及心得書(按:須知書)亦委託大藏省印刷局印製;頒發後,更著令各地方首長通報民情對頒發紳章一事的反應。根據統計,該年臺北、臺中、臺南、宜蘭、澎湖等地合計頒發紳章四百一十六件,死亡繳回者四十六件,處刑收回者三件。此後,紳章頒發數逐年增加,明治三十九年(1906)末,獲頒人數各廳合計多達五百六十九人,惟其中亦有不少素行不良犯法被收回者。
紳章制度實行之初,獲頒紳章之臺民佩帶者為數不少,其後,隨著臺灣人民生活、文化水準的提昇,獲頒者逐漸不喜佩帶。大正十五年(1926)以後,已無頒發紳章的新案例,臺民當中也已無人佩帶紳章。
如此,總督府當局遂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府令第四十號發布「臺灣紳章條規」。實則,紳章制度乃為總督府為拉攏臺灣士紳、富豪而頒行的榮譽章制度,此從總督府急切希望於明治三十年(1897)五月八日臺灣人決定國籍期限前頒發紳章一事即可見其一端。按「臺灣紳章條規」及其辦理內規(即「臺灣紳章條規取扱內規」)規定,紳章的授與對象為具有學識資望之臺灣住民。所謂具有學識,是指參加舊清時期政府考試的成績或學力程度及經歷(科考功名);所謂具有資望,是指資產多寡、地方名望程度及其事由。請頒紳章時,須由地方首長彙整相關個人資料提報臺灣總督府,經臺灣總督核可後,始得發給紳章。紳章只限本人佩用。佩用者行為不檢時,地方首長須報請總督收回,總督核可後,由地方首長執行收回紳章送交總督府民政局。紳章佩用者死亡時,由其遺族繳回。
紳章制度施行當初,總督府頗為慎重,直至明治三十年五月乃木總督在任時期才見頒發,紳章於日本東京打造,紳章記(按:紳章證書)及心得書(按:須知書)亦委託大藏省印刷局印製;頒發後,更著令各地方首長通報民情對頒發紳章一事的反應。根據統計,該年臺北、臺中、臺南、宜蘭、澎湖等地合計頒發紳章四百一十六件,死亡繳回者四十六件,處刑收回者三件。此後,紳章頒發數逐年增加,明治三十九年(1906)末,獲頒人數各廳合計多達五百六十九人,惟其中亦有不少素行不良犯法被收回者。
紳章制度實行之初,獲頒紳章之臺民佩帶者為數不少,其後,隨著臺灣人民生活、文化水準的提昇,獲頒者逐漸不喜佩帶。大正十五年(1926)以後,已無頒發紳章的新案例,臺民當中也已無人佩帶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