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藏「嚴禁感恩社業佃混丈勒索碑記拓本」
文/何孟侯/本館採集組編纂
本館典藏碑碣拓本,有一件與臺中清水地區平埔族群拍瀑拉族牛罵社相關的重要紀事碑文「嚴禁感恩社業佃混丈勒索碑記拓本」,(註1)本件拓本是研究中部平埔族群(拍瀑拉族)與漢人開墾歷史的重要第一手文獻,原碑立於今臺中市清水區紫雲巖後殿園區。
該碑記內容釋文節錄如下:
「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紀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蒙清丈等事。據感恩社佃民林元璸、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切事經公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痛璸等共處壹拾叁庄,原屬感恩社番佃。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洋安耕者寔異。……遵照臺例,按甲八石輸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因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叩,經蒙前憲朱清釐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致虎通六擬佃權歸掌握,串謀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酗酒逞兇;藉事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從即暫處相安,逆則立見禀害。膽敢蔽埋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誑禀天聽,冀圖藉索。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細丈,毫釐載入冊簿,與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惡相濟,誓必疊禀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印冊,將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
據此,案照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六擬佃等具禀: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經按佃逐段查丈,并取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隱匿,甘結前來,並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檔案,給爾業、佃墾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枝節,混禀庄佃隱匿,擾害農民。該佃林元璸等務于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亦不得拖欠減少,致缺番糧。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肆拾叁年柒月□日給發。感恩社民番業佃:秀水庄、橋頭庄、社口庄、上湳庄、三座庄、田簝庄、山下庄、青埔庄、客庄、后庄、水碓庄、下湳庄、碑頭庄勒石遵諭。」
臺中市清水區舊名「牛罵頭」,碑文中所指感恩社係指1731-1732(清雍正9-10)年爆發大甲西社事件,牛罵社響應抗清。俟平定後,清廷為安撫與教化,將原「牛罵社」改名為「感恩社」。其後,漢人大量入墾牛罵頭地區,到了1778(清乾隆43)年立碑,已有秀水庄、橋頭庄、社口庄、上湳庄、三座庄、田寮庄、山下庄、青埔庄、客庄、后庄、水碓庄、下湳庄及碑頭庄等13處漢人庄頭。(註2)
前述漢人以佃農的身分入墾,向感恩社業戶蒲氏悅承租土地,分年按甲納給番租。1776(乾隆41)年冬天,域內北勢田畝因水患流失,佃人隨即報請官方前來清丈造冊,重配租額,導致業戶(平埔族原住民)與佃戶(漢人移民),因地租、土地權益及開墾利益頻生糾紛。官方遂諭示雙方皆須恪守法規、不得任意侵占、私租或拖欠,並勒石立碑「嚴禁感恩社業佃混丈勒索碑記」,茲以遵守。
此碑反映清領時期於中臺灣清水地區的開墾過程,以及漢人與拍瀑拉族牛罵社人的族群關係,對探討族群關係、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及水利開發等面向深具價值。臺中市政府於2014年將此碑指定為一般古物,彰顯其歷史文化的價值。
註釋:
註1:「嚴禁感恩社業佃混丈勒索碑記拓本」,登錄號:19580010131。收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品查詢資訊系統」: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8MAMSMLMD(2026/9/22點閱)。
註2:溫振華,〈清水鎮鄉土史之建構〉,《中縣文獻》,第10期(2004年6月),頁5-8。
徵引書目:
一、期刊文章
溫振華,〈清水鎮鄉土史之建構〉,《中縣文獻》,第10期(2004年6月),頁1-21。
二、網路資料
「嚴禁感恩社業佃混丈勒索碑記拓本」,收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品查詢資訊系統」: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8MAMSMLMD(2026/9/22點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