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初期的保甲組織
文/黃女慧/本館編輯組科員
臺灣的保甲制度非從日治時期始創設,雖難以確定其確切設立時間,但可知早在鄭氏時代即已有類似制度的運作。(註1)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面對初期政權尚未穩固、地方抗爭頻仍的局勢,遂選擇沿用並改造臺灣既有的地方保甲傳統,以作為警察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前輔助及維持地方安寧的力量。(註2)
1895年7、8月間,李春生等臺北地方仕紳基於疏通民情、緩和地方社會與臺灣總督府之間緊張關係的考量,倡議設置臺北保良總局。總督府為安撫地方勢力並穩定統治秩序,接受該項建議,核准試辦,由劉廷玉擔任正主理,葉為圭為副主理,李春生則任會辦。(註3)保良總局成員多為地方有力人士,其後又改推辜顯榮擔任正主理。
10月,總督府內務部長古莊嘉門巡視雲林地區時,與當地紳商林武琛、林逢青等人商議制定《聯莊自衛組合規約》,(註4)此舉被視為臺灣地方保甲組織在日本統治下轉化及制度化的起點。(註5)然而,隨著各地區治安趨於穩定,1896年5月,臺北縣知事認為已無續辦保良局之必要,遂令保良總局及各地分局於6月10日一律廢止。(註6)
至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主政時期,總督府實施民政,並開始系統性檢討治臺缺失。1898年8月31日,總督府頒布《保甲條例》,並以府令第87號發布《保甲條例施行規則》,(註7)正式將保甲編制做為警察系統之輔助單位,藉此加強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協助平定仍持續存在的抗日行動。
儘管總督府已於1898年8月公布《保甲條例》,但實際的編組與運作仍呈現過渡性質,9月17日,依臺北縣令第19號,在艋舺龍山寺設置「臺北臨時保甲局」,由辜顯榮出任保甲總長兼總團長,李秉鈞與劉廷玉為副長,並設評議員28名,(註8)後又改制為經常保甲局。(註9)此外,因應簡大獅集團於臺北縣境內的抗日行動,1898年11月,士林地方仕紳陳景南等人申請設立聯庄保甲,(註10)並於1899年1月經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核准,在士林辦務支署轄下設置臨時保甲局。(註11)
就組織編制而言,保甲局設局長1名,總理局務,副局長數名,協助局長,另有協理,遇要事到局協助;幹事以區長充之,管理區域內保甲事務;評議員則遇要事集會開議,以上要員多屬無給職,僅部分文書與基層人員,如文案主任、會計等酌給薪俸。當進行編戶籍任務時,則臨時再雇員,雇有壯丁、局丁及工友人等,每月酌給工食。保甲局之下的保甲編制以家為基本單位,每十家為一牌,設一牌長,十牌為一甲,立一甲長,辦理一切保甲規約。各家門首懸掛保甲門鑑,地方治安事務由牌長、甲長、區長案階級順序報告,發生緊急事務則召開臨時協議會。除此之外,夜間由庄內出丁,守望相助,並壯丁團也雇傭壯丁數十名,日夜巡邏。(註12)
從保甲局成員的組成可見,其多由地方有力人士擔任,顯示總督府在統治初期,透過與地方菁英的合作來鞏固統治基礎。至1903年,隨著全臺治安大致平定,警察體系亦趨完備,總督府遂決定撤除保甲局,使總督府政權得以更直接滲透至地方基層。(註13)保甲役員其後轉為警察系統下的輔助單位,不須經過保甲局的管理運作,相關監督責任亦由保甲局轉由保正承擔,促使保正及保甲役員在地方社會中的地位提升。(註14)隨後又創設保甲書記負責戶籍行政。(註15)
整體而言,保甲編制除了成為警察的行政輔助單位外,實際上其所承擔的業務遠不只輔助警察處理基本事務,總督府也利用保甲編制落實其政策,滲透入臺灣民政基層社會事業中,成為總督府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環。(註16)
註釋:
註1: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年6月),頁459。
註2: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64。
註3:「保良局設置認可、保良局章程認可、保良局存續」(1895-07-20),〈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典藏號:00000014032。
註4:另有一說為1896年。王學新,《日治時期臺灣保甲制度之研究》(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9年),頁46。
註5:李里,《日據台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7年),頁91。
註6:蔡伯壎,《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上卷).中譯本(I)》(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08年),頁290-296。
註7:「保甲條例律令二一號、保甲條例施行細則府令第八七號」(1898-08-31),〈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 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卷軍事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典藏號:00000249034。
註8:「臨時保甲局ニ關スル臺北縣報告」(1898-10-01),〈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 十六卷警察及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典藏號:00004559024。
註9: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61。
註10: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58。
註11:王學新,《日治時期臺灣保甲制度之研究》,頁47。
註12: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61-463。
註13: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66。
註14:保甲役員是指保正、甲長、壯丁團團長和牌長。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頁463。
註15:保甲書記一職於1911年創設,緣於1909年保甲「役員」受臺灣總督府指令輔助區長,保甲書記主要的職務是戶籍行政,日常工作包括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出、遷入、寄留等登記作業,應申報之報表則交派出所巡查(警員)轉呈郡役所警察課統一登記。原來地方有警部、警部補、巡查部長、巡查、巡查補,巡查後來分為甲種與乙種,甲種為日本人擔任,乙種為本島人。蔡慧玉,〈日治時代台灣保甲書記初探(1911~1945)〉,《臺灣史研究》,第1卷第2期(1994年12月),頁7、9。鄭安睎,〈從隘勇、警手到番地警察〉,《臺灣學通訊》,第88期(2015年7月),頁12-14。
註16:李里,《日據台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頁122。
參考文獻:
一、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00000014,〈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卷官規官職〉
00000249,〈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卷軍事警察監獄〉
00004559,〈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六卷警察及監獄〉
二、專書
王學新,《日治時期臺灣保甲制度之研究》。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9年。
李里,《日據台灣時期警察制度研究》。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7年12月。
蔡伯壎,《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上卷).中譯本(I)》。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08年。
三、期刊論文
洪秋芬,〈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6月),頁437-471。
蔡慧玉,〈日治時代台灣保甲書記初探(1911~1945)〉,《臺灣史研究》,第1卷第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12月),頁6-24。
鄭安睎,〈從隘勇、警手到番地警察〉,《臺灣學通訊》,第88期(臺北:國立臺灣圖書館,2015年7月),頁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