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初期臺灣的糧食管制(1945-1949)
摘要
本文以戰後初期臺灣糧食管制為例,討論以下四項課題:第一,日治末期「總徵購總配給」制度在戰後初期無法運作的原因;第二,統治者運用何種措施重新掌控臺灣糧食資源;第三,在糧食輸出政策的具體制定過程當中,以臺灣供需條件為主要考量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以調劑國內糧食供需為主要考量的中央政府,兩者如何折衝制定糧食輸出政策;第四,在禁止私運糧食出境的情況下,走私集團如何肆應官方政策、利用何種制度及策略走私米糧。
1945年10月3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管理糧食臨時辦法〉,其雖延續日治末期「總徵收總配給」制度,該制度不同於以往,國家只配給糧食給公教人員,加上黑市價格與收購價差距頗大,造成農民繳納糧食的意願低落,導致「收購」無法確保數額,配給亦將無以為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遂藉由民調結果建構了取消糧食統制的正當性,1946年1月11日政府取消米穀統制,下令「封存」各縣市農倉稻穀,並挾輿論壓力逼地主供出糧食,再以封存的米糧售予民眾,拉攏消費地民眾,但卻一再拖延償還農民繳納米的徵購款,嚴重影響農民生計。
對於臺灣糧食輸出管制,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執不同立場,雙方對於走私行為的界定上有不同看法,因而出現法律規範的模糊地帶,利於兩岸走私。為此,臺灣省政府透過管制措施,重新掌握糧食輸出決定權,排除中央政府干預。面對國家管制米糧日趨嚴格之際,商人仍利用「合法」運照進行「非法」走私貿易,或勾結警方掩護走私貿易,走私運糧食獲利頗豐,成為冒險家致富的捷徑。
更重要的是,省政府雖掌握臺灣糧食資源,卻非留在省內供民眾自用,卻是大量「移出」至中國,以及作為軍(眷)及公教糧。就此而言,本文認為統治者在國家立場上頻頻榨取臺灣糧源,不僅沒有從臺灣民眾角度考量省內糧食供需,甚至要求民眾供出糧食,保障軍糧民食。
關鍵字:糧食管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政府、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