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區行政區劃沿革與兩次設縣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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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87年清朝政府始設臺灣府雲林縣為縣級行政區劃。在此之前,從出土的考古資料顯示本地早在新石器時代已有人群活動,至荷西時期(1624-1662),隨著荷蘭人的治理範圍與影響力從臺南逐漸往外擴張,雲林地區的族群活動也浮現在史料中。清領後期,劉銘傳受命為臺灣首任巡撫,推展臺灣建省相關事宜,為使政治力有效連結至各區域,重新調整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府雲林縣即在這波調整中設置,範圍涵蓋現今的雲林縣全境與南投縣西南部份區域。至日治時期(1895-1945),雖不再以雲林做為行政區名,惟因行政區域的拆分,為戰後雲林縣轄區範圍再確立奠下基礎。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50年重新設置雲林縣,考量地理、歷史、文化、交通與經濟等各層面因素,設縣區域涵蓋範圍限縮在日治後期的斗六、虎尾、北港三郡,而與清朝所設置的雲林縣範圍略有差異。本文除詳述雲林各時代行政區劃調整經過外,並從設縣背景、管轄地域、縣治所在三方面比較清領及戰後兩個雲林縣的相異之處。
關鍵字:虎尾、斗六、地方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