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遺緒:以社有地保證金的返還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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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的習俗起源於中國,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約從 1810(清嘉慶15)年左右開始沿用。在過去傳統租佃制度盛行下,地主為擔保土地出租獲利如期收取,會要求佃人提供無息的款項,以防佃人怠繳佃租。
1936(昭和11)年11月成立的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是一半官半民出資組成的株式會社,從臺灣總督府承受第一、第二次出資的官租地成為社有地,沿續官租地出租方針,並收取保證金。
戰後臺拓社有地保證金接收後,輾轉由臺拓清理處、省地政局及臺灣土地銀行保管,直到1948年起佃人開始要求返還保證金。經由多年的陳情、爭取,政府決定以每百元台幣返還新台幣18.16元。這個比率是各類耕地保證金發還時比率最低的。儘管佃農反對,政府仍決定自1951年起依此開始清償。但戰後通膨嚴重,折算率過低,讓佃人無法接受、不去申領,要求比照三七五減租辦法私有地或是日產地、國省有耕地等公有地保證金返還條件辦理。不過,政府依據其掌握的權力,不顧佃農心聲,致臺拓社有地保證金發還價格換算下來遠比三七五減租條例、耕者有其田條例,或是國省有地、日產地還低。最後,大部分的臺拓社有地佃人都未去申請。政府則將錢撥存於土地銀行專戶,以備隨時發還。
關鍵字:日治時期、戰後初期、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社有地、保證金、臺灣土地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