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展覽 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務訊息 館藏介紹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悅讀檔案

圖8: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者取扱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10630240240)
有關在臺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問題
  明治 30(1897)年1月21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以律令第2號公布臺灣阿片令,共14條。 漢譯文為「阿片例」。明定鴉片烟膏等一切歸於官廳專賣,未經特許不得買賣、吸食、收受及貯藏。〈註1〉
  後面臨臺灣人國籍選擇期限明治 30(1897)年5月8日前之5月2日,臺灣新報第192號附錄末項刊載有下列文字。

  按阿片例凡喫烟者只准在為帝國之臣民始可喫食,其一切外國人不歸我籍者均令寄寓雜居地域內之後其阿片一節概不能喫食,以上二則係質諸當軸之確音是不得不轉為播宣也。〈註2〉

  即清國人此後不得吸食鴉片。由於此事影響深遠,故同年5月8日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電報詢問代理民政局長山口宗義:「臺灣新報第192號附錄末項有關鴉片令之件是否可視為總督府之意見?」由於未獲指示,5月17日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再以電報詢問代理民政局長:「鴉片令是否可實施於雜居地之清國人?是否可視為如內地居留地一般嚴禁?請儘速予以指示。」〈註3〉。5月20日民政局長明確電覆鳳山支廳長不許可外國人吸食鴉片。而該擬案理由內有:

  若對於每年於製茶期間由清國渡來之多數清國人等外國人准予吸食時,(由於每年都有不同之人前來,)最後將會對本島鴉片處分之最大目的—即三十年至五十年內於本島根絕吸食鴉片之習慣—造成不少障礙,而且縱使彼等製茶職工由於被禁止於本島吸食鴉片煙以致彼等不渡臺時,也誠為帝國之一大慶幸事。故決定對彼等外國人應採取嚴禁之方針。其後也詢問擔任直接取締工作之臺北縣警部長等人意見:若嚴禁這些外國人吸食時是否能夠充分管理?而答以並無特別困難。由於再未發現其他可推翻前決定事項之有力障礙,故擬以左案電覆鳳山支廳長電詢〈圖1、圖2〉。

  民政局長又以民總第844號發文各知事島司:不論雜居地內外,所有清國人皆不許依照臺灣鴉片令來購買吸食鴉片烟膏。〈註4〉
  但如此自然造成清國人秘密吸食,以及鴉片走私需求增加〈註5〉。且於本島反政府運動平定後,各種建設興起,而有導入清國勞動力之需求,但若禁止清國勞動者吸食鴉片,又豈能奢談導入?
  明治37(1904)年總督府以府令第68號發布「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以導入清國勞動者。而同年10月11日警察本署長以民警第1832號通知地方廳有關清國人吸食鴉片解禁事宜。其擬案理由內有:
  
  ……本島行政各種設施已完成,如今正當開發工商及殖產事業並大幅增進本土公益之時,而與對岸清國之通商關係變得頻繁,且促進本島拓殖之發達,因而對勞動者之需求益發增加,以致需要輸入工資低廉之清國人。但彼等常習為旦夕嗜食鴉片煙,由於有此禁止令,以致彼等對渡臺有所躊躇,而有不能滿足本島勞動者需求之傾向。如此對於本島將來大幅經營之拓殖事業之進度及本土開發上之影響不少。故對清國人解除禁令以促進清國人渡來為當前迫切必要之急務〈圖3、圖4〉。

  即總督府認為在本島將來拓殖經營之考量上解除清國勞動者鴉片吸食禁令有其必要,而且若在特別方法下嚴格管理,則認為不牴觸鴉片令漸禁之宗旨。該通達自明治38(1905)年1月1日起實施。〈註6〉
  而清國勞動者申請時要提出清國勞動者經理人連署之申請書並附上二張照片,於查核本人及上陸許可證,確定為癮者無訛後,付與吸食特許鑑札〈圖5、圖6〉。其鑑札用紙亦依照實施年度依序為青、黃、紅、白、茶色循環變化。〈註7〉
  由於清國勞動者經理人已於明治37(1904)年9月28日經總督核定為後藤猛太郎〈註8〉。 故清國勞動者欲吸食鴉片皆須經過後藤連署始可申請。而隨後後藤將獲准渡臺之清國勞動者於滯臺期間之管理事務委由臺北華民會館館長容褀年代理執行,總督府於12月22日核准。故此後清國勞動者欲申請鴉片吸食特許時須經華民會館長連署。至於非勞動者之清國人於申領鴉片吸食特許鑑札時,也必須取得保證人連署,通常會請託華民會館辦理。華民會館則酌收手續費,以作為上繳之手續費及其他雜費。其中勞動者為0.5圓,非勞動者為1圓。〈註9〉
  但有關清國人鴉片烟吸食特許申請之保證書,各廳格式不一。故明治38(1905)年1月6日警察本署長以民警第2292號飭令各地方廳統一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申請之保證書格式。其中保證人則定為華民會館長〈圖7〉〈註10〉。可知華民會館已成為分擔總督府管理在臺清國人業務之機構。
  而根據上述明治37(1904)年10月11日民警第1832號通達,清國人一旦離開臺灣,就必須繳回鴉片吸食特許鑑札且不得攜帶剩餘烟膏及吸食器具。但若該人於特許鑑札有效年限內再渡臺時又必須重新申請,可謂耗力費時。故明治38(1905)年2月臺南廳長山形脩人陳請當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一時歸還但於有效年限內再渡臺者,則由所轄廳支廳保管特許鑑札,另給本人證明,使其攜帶吸食器具回國。
  總督府認為臺南廳長誤解特許鑑札之效力。該案文內有:「原本發給清國人之鴉片吸食特許鑑札限於本島內。故即使於特許鑑札有限年限內再渡臺者,一旦離開本島之時,其特許效力便已喪失。」〈圖8〉。

故不予認可。但同意彼等歸國之際攜回剩餘烟膏或吸食器具。故於3月20日以民警第450號通知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之處理方法。〈註11〉
  此外同年5月6日民警第931號規定: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因變更國籍時或因失蹤而削除鴉片吸食特許者臺帳後又因發現吸食特許者所在時之處理辦法〈註12〉。又於5月24日民警第1036號通告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臺帳及其他整理事宜。明治38(1906)年1月9日民警第2312號通知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烟膏吸食特許事宜〈註13〉。即清國人鴉片烟膏吸食特許者於鑑札有效期限後尚欲繼續吸食,以及因轉住而申請改寫鑑札之場合時,大致上不再需要身分保證及公醫證明〈註14〉。由上可知該手續已稍微簡化但仍維持嚴格控管。
  總之,總督府解除清國人吸食鴉片禁令的目的在於導入廉價清國勞動力,可謂明治37(1904)年府令第68號「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的配套措施。至於是否與鴉片令漸禁政策之精神相牴觸,就似乎有難言之隱了。

注釋:〈「V」為本館典藏檔案冊、卷之意、「A」為典藏件號〉
1《臺灣總督府報》,第13號,1897年1月21日,頁20。
2〈臺灣新報第百九十二號附張〉,《臺灣日日新報》,1897-05-02-77a。
3〈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0133\A041。
4〈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0133\A041。
5〈清國人之吸食阿片〉,《臺灣日日新報》,1905-01-27,版次04。〈貨物密輸入ノ狀況等ニ付
 回答(海軍參謀長)〉,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5030\A009。
6〈船舶乘組清國人ノ攜帶スル阿片吸食器具ニ關シ各稅關長ヘ依命通達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V00969\A030。
7〈船舶乘組清國人ノ攜帶スル阿片吸食器具ニ關シ各稅關長ヘ依命通達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V00969\A030。
8〈伯爵後藤猛太郎清國勞動者取扱人許可及ヒ清國勞動者取扱ノ件ニ付各廳長ヘ〉,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V00984\A017。
9〈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願手數料徵收ニ關スル件臺北華民會館館長ヘ許可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V00969\A033。〈清國勞働者取扱人名義變換及ヒ清國勞動者ニ關スル件各廳長ヘ通牒〉,臺灣
 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14\A009。
10〈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願保證書式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42\A029。
11〈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者取扱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1063\A024。
12〈清國人阿片吸食者國籍變更及行衛不明ノ場合臺帳刪除シタル者所在發見ノ節〉,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V01063\A025。
13〈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臺帳其他整理方各廳長ヘ通達〉,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42\A030。
14〈清國人阿片吸食鑑札書換手續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84\A027。
  

 

民俗文物小常識

紅龜粿
紅龜粿
  龜是傳統文化當中的吉祥動物,代表長壽。服飾工藝經常出現龜形與龜甲的紋樣,顯示祈求長壽是民間文化最普遍的願望。

  紅色龜形模印的紅龜粿出現在臺灣常民共同的清明節、祭拜天公(玉皇上帝)、上中下三元節日與各神明誕辰慶典謝神、慶祝家中年長者的壽誕、小孩四月日和週歲儀式、婚後初次歸寧贈送女方家等重要的日子。清明節掃墓祭拜後,將紅龜粿分送給前來乞墓粿的小孩或乞丐,以示祖先德澤,廣被人間。客家人稱紅龜粿為紅粄,其中「新丁粄」用以在農曆十月十五日下元節祭天公感謝上天賜福新添男丁人口。新丁粄要做足滿一斤重,祭拜之後要分發給鄰居,意為把快樂分享給大家。

  紅龜粿的做法是將糯米洗淨泡水,磨成米漿後裝入袋,加壓脫水,成為粄脆,倒入大盆中加入紅色食用色素與粄母,搓揉均勻成為彈性柔軟的粄團。依據粿模的大小分好粄團,包入紅豆沙、綠豆沙或花生粉的餡。將每一個粄團抹上油、印上粿模印子、鋪上香蕉葉片、放上蒸籠內蒸熟。客家式的紅粄則以糯米、蓬萊米四比一的比例製作粿皮,其他製作過程相同。
圖1:令廢存檔案移交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民30年7月16日國民政府指令渝文字第1219號)
本館檢選各機關擬毀檔案之源流
一、前言

  所謂機關擬毀檔案,即是政府部門執行業務的公文,在保存年限屆滿之後,認為不具行政參考價值,而預備予以銷毀。但這些公文雖然在行政業務上被認為已不具價值,但可能還有歷史文獻上的價值可資後人參考。因此,我國有文獻史料管理機關檢選機關擬毀檔案的作法,並執行有數十年之久,最早執行的機關為國史館。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也在民國44年起開始執行。

二、國史館檢選擬毀檔案

  關於國史館檢選擬毀檔案之紀錄,最早見於國民政府公報中30年7月16日國民政府指令渝文字第1219號訓令「奉令抄發第五屆八中全會決議以廢存檔案應移交國史館籌備委員會保存一案,遵已飭屬遵照在案」。同年10月25日頒發「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規定各機關認為無須保存之檔案應造冊送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查核,審核認為與國史有關者在冊內註明,一份存查一份退回原送機關。機關收到退回之清冊,將清冊內註明之檔案檢出,通知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派員接收。至於冊內未註明與國史有關之檔案,可以焚燬,但登記目錄仍須保存。

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及各縣市文獻委員會檢選擬毀檔案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本館前身)等文獻單位正式列入機關擬毀檔案送選單位,始於44年。自此乃除國史館之外,省或各縣市文獻委員會亦列入擬毀檔案檢選保存之列。

  其發始係因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辦理之「民國43年度春季文獻工作座談會」,會中提案請省政府通令各縣市政府及府屬各機關如有逾越保管期限須焚毀陳舊檔案(包括各種紀錄),交由各該縣市文獻委員會妥為保管,以資充實纂志資料。省文獻會乃於43年12月7日簽呈省府。另致函徵詢國史館史料編纂委員會之意見,該會於44年1月13日史徵四四字第46號函覆以:「是項提議實為保存歷史文獻之必要措施,本會自屬贊同」。

  取得共識後,臺灣省政府在44年1月26日發布命令:「嗣後各機關凡有保存年限屆滿須行彙繳之文卷,應依照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之規定造具清冊呈府,俟轉國史館史料編纂委員會核復後,再行移交本省或各縣市文獻委員會保管。」依據此令,府屬各機關之擬燬檔案送省文獻委員會保管,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交各該縣市文獻委員會保管。

  民國44年訂定「臺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文卷存燬辦法」,明文將各縣市文獻委員會列入送檢選單位之列。48年「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第201條「凡經國史館審定可燬之文卷,應將清冊再送當地文獻機關選取有關纂誌資料後燬之」。68年「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臺灣省政府修正第177條第3款:「經業務承辦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應編造擬銷毀檔案清冊1式3份,簽經機關首長核定後,1份送請國史館審定,1份送文獻單位選取資料,1份存案。」歷經法令的更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檢選擬毀檔案的業務逐漸生根。

四、檢選檔案延續

  檔案管理局為我國機關檔案管理主管機關,於92年函訂「機關銷毀檔案目錄送請地方文史機關先行檢選機制作業流程」,明確規定相關作業方式。又於94年修正「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9條明列「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延續歷史文獻機關檢選保存各機關擬毀檔案之作法。
 

臺灣人、臺灣事

圖1.四白山人遺稿內頁
四白山人盧振基及其詩稿
  最近有個機緣,得識大陸學者盧咸池教授。談起家世,他說清末曾任雲林縣儒學訓導的盧宗煌,是其曾祖父。臺灣建省之後,設立雲林縣,建城於林圯埔。光緒14(1888)年,正式設官建治。後於光緒16(1890)年,移鳳山縣訓導增設雲林縣訓導。盧宗煌之擔任雲林儒學訓導,我早知其人,對於其籍貫、生平等,一無所悉。臺灣文獻的著錄極少,《雲林縣采訪冊》說:
「盧宗煌: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抵署任,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在任病故。」

  此條資料,後來又採入《光緒臺灣通志》,文字更為省略,僅稱:「盧宗煌,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署任。」盧宗煌任職的地點-新建雲林縣城,在今竹山鎮,正是我的家鄉,城址約在鎮公所左側。盧教授有心搜羅家族文獻,乃由盧宗煌再談到宗煌之父盧振基,以及宗煌之子盧東啟(盧教授祖父)、盧心啟(字乃沃)等。

  幾度書信往來,得知盧教授已經掌握不少家族史料,且曾整理「情繫兩岸留種園」一文。留種園是盧振基內渡前在臺南創立的學塾名稱,定居廈門之後,又在當地設立留種園,目前留種園後人分布各地,瀏覽盧教授所整理史料與文章,他表示僅知「先高祖盧振基著有《四白山人吟稿》十卷,但現家中未存有他的任何著述及手稿」,這應是盧家莫大的遺憾。

  盧振基生平,因有進士施士洁所撰「司訓立軒盧公家傳」,且收入《後蘇龕合集》,故治臺灣文史者,並不陌生,節錄如次:
「司訓公諱振基,字立軒,晚自號四白山人,臺灣縣學歲貢生,部選寧德縣學訓導。性至孝,里居授徒,以母在,不遠遊;即大比之年,亦從不一赴省試,始終澹於仕進,有古隱君之風。少孤,家貧自力。年二十,入邑庠,旋食廩餼,歲科試輒優等。督學徐公宗幹,目為端人正士。以故從游者眾,一時掇巍科、翔文苑者,指不勝摟。……。僑鷺以後,日惟杜門課諸孫,未嘗向當路投一刺。鷦棲蛛隱,抱道以終,年七十有六。」

  盧振基逝世於光緒29(1903)年,施士洁之所以寫這篇傳記,固然是盧氏過世之後,受家屬之託,其實施、盧兩家三代同住米街,且是比鄰而居。施妻黃氏還是盧振基設塾時的學生。甚至盧振基曾有意收施士洁為婿,不料施父新喪,事遂中輟。這些因緣,才是施士洁所言:「予縱不文,其曷敢辭?」的重要因素。

  施士洁在這篇家傳之末,約略提到了盧振基《四白山人吟稿》的存稿情形,說是:「今春文啟手公遺詩一冊,踵門乞為公傳。」又說:「公雅有譔述,燹後蕩然;今存者,《四白山人吟稿》十卷中,所餘不過數十首而已。」據此得知,盧振基身後,家屬求施進士撰傳,特由其孫盧文啓手持盧詩一冊拜見,這是當時僅存人世間的盧氏詩作,「所餘不過數十首而已」。

  百年之後,這「數十首(題)」盧詩仍很幸運的被保存下來,且整理發表在《高雄文獻》(創刊號、第二期合刊),題為:「四白山人遺稿序介」,序介為文獻前輩黃典權撰寫,據文中說明,原稿由楊金鐘珍藏,經黃氏影印收存。全稿凡33頁,用「倍文齋」印的「公立小學堂」朱絲欄格紙抄錄。稿前有篇「盧立軒廣文傳略」,與內文筆跡相同,證以前引施撰家傳提到「今春文啟手公遺詩一冊,踵門乞為公傳。」推測此冊就是盧文啓手錄求傳的詩稿,稿前傳略實有提供參考的意味。值得注意的是,傳略最後的幾句話:「著有《四白山人吟集》十卷,兵燹之後,強半散失,僅存數十首云。」可知此冊為盧振基碩果僅存之詩稿,輾轉流傳至今。

  綜計全篇詩稿,共有詩45題,作品130首。詩題中只出現了「丙戌」、「戊子」兩個干支紀年,即光緒12(1886)年與14(1888)年。按盧氏年20即考取秀才,此後開始授徒養親,地點可能在臺南附近,因母親在不忍遠離。光緒7(1881)年,盧氏年54歲,這年「丁內艱」,此後教學足跡更為寬廣,詩中提到「苓村」也許是離開臺南的第一個任教地點。「苓村」,指苓雅寮,今高雄市苓雅區。其入苓時間,原稿29頁詩題有「予自乙酉就館於苓」,時間明確,乙酉即光緒11年,因此前稿共跨越光緒11至14年(1885–1888),是可以肯定的。

  高雄市苓雅區現今為高雄市重要工商業雲集之地,市容繁盛。而透過盧振基詩稿的描寫,光緒年間的苓雅寮,還是個十足的貧窮漁村。就連書房位置一遇漲潮,四周便受海水包圍,詩道:
「海漲潮來繞四旁,館舍圍浸在中央。教人景仰吾夫子,泗水灣環數仞牆。」
「人從道路乘桴浮,水向書房入兩頭。前後空庭皆作沼,笑看活潑小魚游。」

  書房之簡陋,盧氏安之若素,甚至還以孔夫子泗水教學自況。至於書齋名稱,稿中仍留有線索,原稿21頁有「戲詠道南山房」七絶二首,下注:「即苓村書齋名」,他遠離家鄉,感慨之餘,而寫下當時的心情:
「山房寂寞獨離居,早晚焚香且讀書。自是修真一古剎,只差清磬與紅魚。」
「鰥居不歉一僧居,終日閉門祇念書。唯有隔牆潮汐水,往來知己是游魚。」
獨居如僧,水居如魚,比喻巧妙,此亦題為「戲詠」二字之故。又書齋名為「道南山房」,而非盧氏慣用的留種園,推測應是主人家的書房名稱。

  因書房地緣關係,盧氏眼中所及的山川、古蹟,不外乎打鼓山、旗後等地區,無不留下題詠,為這些當時仍屬偏遠地區的南臺灣,平添藝文史料。如「望打鼓巖水月殿」云:
「山環重疊屋,水繞轉彎村。客在孤舟上,遙望古寺門。」
又如「九月初二日風雨即景」云:
「港出由旗後,堂居打鼓間。雙開窗對海,兩放案朝山。」
「旗後臨水宮文昌閣」云:
「路自巖頭轉,雲從寺口封。文星凌絶頂,神筆冠群封。」

  著述並不困難,但能流傳後世,則要靠些機緣,古人早已言之。盧振基畢生辛苦所作《四白山人吟集》十卷,經過割臺之變,只殘存了苓雅寮教學的詩作。原稿仍存盧家,因求撰傳之故,寫了一份副本,送請進士施士洁參考。誰知百年之後,原稿早已不知下落,幸賴副本的影印本流傳而顯於世。《四白山人遺稿》的傳世,因緣俱足,尚存詩作130首,的確是不幸中的大幸!
 

新書出版

《臺灣文獻》季刊64卷3期暨別冊46號
書  名:《臺灣文獻》季刊64卷3期暨別冊46號
發 行 人:張鴻銘
出 版 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2年9月30日
定  價:新臺幣200元

簡  介:
  《臺灣文獻》季刊64卷3期暨別冊46號已出版發行,歡迎有興趣研究臺灣史暨臺灣民間宗教或習俗信仰的專家、學者、社會大眾參閱,本期季刊刊載【臺灣民間宗教的新與舊】專輯5篇、【專題論文】3篇,《別冊》刊載文章7篇。

  本期【臺灣民間宗教的新與舊】專輯文稿〈神佛授法與生命轉化:花蓮的研究案例〉作者林美容、翁純敏、李茂志以其研究神佛領域多年之心得,認為近年來臺灣有越來越多宗教徒,宣稱具有與神明直接溝通並得到授法的經驗,此現象可稱為「通靈現象」,其特殊處是信仰者不必透過乩童或靈媒便可與神佛溝通,這些人很多是通靈者、靈乩、靈修者或自稱修道人。神佛授法是宗教人的一種特殊且內在的神祕經驗。雖然是一種越來越普遍的宗教經驗,但是這不是一般人所能體驗的宗教經驗。本論文透過花蓮地區的幾個訪問案例,來探討通靈現象神祕經驗的本質,以及受訪者與神佛貼身遭逢的特殊經驗,對於個人生命發展的影響。

  〈這點靈,何住所?對臺灣民間「會靈山」一語及其宗教傳統的闡釋〉作者李峰銘結合心理人類學(尤指精神分析)與宗教史學,探討臺灣本土民間宗教信仰「會靈山現象」之產生的可能歷史脈絡。此歷史脈絡牽涉到中國民間巫文化之上古時期的原始發展,期間又受到中國佛教譯經文化與禪宗文化的影響,進而孕生了中國民間宗教對靈魂的重要思想,此思想隨著民間宗教傳播至臺灣的發展,而影響了臺灣民間信仰對魂魄的傳統觀點,並注入了人有靈魂的神學觀點。此觀點,不僅確立了人有靈魂的概念,也同時確立了會靈山之靈的多重概念。而此靈的概念不僅包含:人之靈、神之靈、或通神之靈的人,同時也隱含著人透過「點地脈」所構成的「靈脈」觀點。這一步步的說法與其觀點之堆疊,逐漸形成一套在臺灣會靈山現象的靈學傳統,且涵蓋了「天神、地祇、人鬼」三者之宗教信仰觀念,而此宗教信仰觀念,則是由「靈」的概念來加以貫穿,遂形成靈的多重性與整體性。

  〈臺灣城隍信仰的發展與變遷:南投縣與宜蘭縣的比較研究〉作者溫宗翰研究城隍信仰由民間與官方兩種力量進入臺灣,並藉由官方祭祀活動擴張發展與隨著移民社會扎根定拓的過程,城隍信仰產生諸多轉變,本文就南投縣與宜蘭縣兩地城隍信仰進行比較研究,瞭解臺灣城隍信仰在地化發展後的信仰形態。

  由於南投與宜蘭兩縣的地方特質迥然不同,南投以山城生活為主要特色,宜蘭則是介於山海之間,農作與漁獲都是生活重心,因此當城隍信仰在地化後,便結合著兩地各自的生活需求,城隍在南投相當普及,幾乎每間廟宇可見城隍信仰;而宜蘭則是與當地漁業生活結合,發展出當代城隍信仰的另一種風貌。由此可知,城隍的發展歷程,其實隱喻著地方結構歷程,也是重新看待地方認同的重要信仰文化。

  〈文化復振與族群認同:論卡那卡那富(Kanakanavu)尋根之旅與河祭的認同意涵〉作者林曜同將其研究族群文化之心得,以探討殖民政權統治力量更加深入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後,對於原住民之民族或民俗傳統文化之傷害日益增大,民族自尊心與主體性都受到極大的壓迫與損傷。然而,1980年代後期,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有了復振契機:第一,政府改採多元文化主義,推動社區營造,鼓勵了在地人群紛紛成立社區或族群文化發展協會,致力於復振傳統文化。第二,臺灣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有了開創性進展,強化原住民族自我認同感。第三,基督教會改變面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作法。第四,文化觀光、異族觀光與生態觀光活動的興起。在這幾項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各族群特定、具有特色的文化傳統與祭典活動恢復舉行,成為當代凝聚族人認同的重要象徵機制,本世紀初卡那卡那富(Kanakanavu)陸續成立的族群文化發展協會也扮演重要角色。

  卡那卡那富(Kanakanavu)是現行臺灣原住民族族群分類中之鄒族三群之一,其文化復振歷程有著許多族群認同的象徵意涵。本文以長期的田野資料探究尋根之旅與河祭的緣由、傳承過程,以及深入探討族人如何看待與面對異族,從而設法持續創新與傳承民俗傳統信仰文化活動之歷程。期望對未來探究文化復振與族群認同等議題,能有跨文化比較研究上的幫助。

  〈由新材料試探臺灣民間鬼故事〉作者李家愷蒐集臺灣的民間從古至今流傳的許多「鬼故事」,他認為以往它們多透過口耳,或是書籍報章的方式被傳述,晚近則加入了電視、電影,還有網路等新的管道。民眾講述、聽聞鬼故事的行為不曾因為社會、科學的「進步」而消減,反倒以更多元的形式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持續在大眾間流傳。不管是口傳、影像或文字方面,鬼故事的資料皆相當可觀。民間大眾熱衷於聽鬼故事,似乎也樂於和他人分享鬼故事,不只是鬼故事本身的內容值得探討,這種傳述鬼故事的行為也很值得深究,應可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研究剖析。不過,對於流傳於臺灣民間的諸多鬼故事,歷來少有學者願意認真面對,少部分觸及相關議題的研究者多半也只是把它看作是研究的輔助材料,是其達到研究主題之前的一個中繼點,而罕有人將這些故事本身當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課題。本文一方面檢討以往與鬼故事有關的研究,另一方面提出一批值得注意的鬼故事材料,並嘗試討論鬼故事作為一研究主題的可能性。

  【專題論文】
  〈日治時期新竹地區的農會與柑橘業之推廣〉作者曾立維將新竹地區農會設定為研究中心,說明這個日據時期柑橘產業最發達的地區,並非在日人統治初期即是如此興盛,乃是因農會在此方面投注大量心力的結果。配合總督府獎勵措施,在1910年至1916年度的第一次獎勵措施,使得新竹廳的柑橘生產不論在面積、產量與價格上遠遠超過其地方。到了1925年起的第二次獎勵措施,此次不僅是要在數量上提升,更重要的是品質上徹底的改善。經過此次的獎勵計畫,使得新竹州椪柑在整體品質上大幅度提高,得以與員林椪柑並列。另外,由於農會的獎勵措施,在整體栽培技術方法亦成為臺灣最為完善的地區。然而,新竹當局之所以如此著力於柑橘產業,應與州內對傾斜山坡地利用的產業調整有密切關係。總之,我們可以說農會接連有計畫的獎勵政策,使得新竹地區在日據時期成為聞名全臺的柑橘產地,而柑橘也得以成為新竹地區最重要的圖像代表物。

  〈伊澤多喜男與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推動〉作者吳孟翰以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為研究對象,並以第十任臺灣總督伊澤多喜男在任期間(1924年9月—1926年7月)作為研究範圍。本文首先指出臺拓正式成立以前,其多次籌設未果的草案中,伊澤多喜男所提出者堪稱是後繼計畫的模本。然而其積極成立的緣由,以及其未能成立的結果,對比後來臺拓設立所能帶來的巨大利益,卻使人疑惑。因此,本文首先回顧臺拓於正式成立前的發展,指出伊澤多喜男時代臺拓發展的特殊性,進而在第二部分以探究臺拓設立原點為始,指出總督府積極設立臺拓的原因,實包括臺拓作為變相的移民政策,退官優待的瑕疵如何刺激移民政策的重新思考,以及在臺日人不斷獲得土地的情況下,總督府如何以臺拓重新進行權力的掌控,並處理糖業產業面臨的威脅。此後進一步討論其未能成立的緣由,指出當時臺拓的設立面對了法源依據、東拓不良前例、政商不當關係、日本財政困境、以及日月潭工程牽連等五問題,導致其無法成立,也未能達成臺拓原始設定的目標。

  〈鹿港意樓的再生〉作者李昭容精闢解析「鹿港八郊」清代的繁華歲月,八郊之中以泉郊與廈郊具代表性,而「慶昌行」為道光年間的廈郊之首,於嘉慶年間由陳克勸所創。「意樓」為慶昌行之店仔厝,並列於鹿港的「八景十二勝」之一。傳說慶昌行之崛起與海盜蔡牽有密切關係,增添其神秘性,而月洞窗與楊桃樹又衍生「尹娘」傳奇,吸引遊客參觀,其長條街屋為鹿港建築的最大特色,見證鹿港的商業與歷史發展。長久以來意樓一直是觀光客尋幽訪勝的焦點,因故而荒廢二十餘年,臺中俊美食品負責人李俊德先生為鹿港人,於2004年因緣際會購得意樓,抱持著感恩心回到家鄉,將意樓整修為文化推廣的據點。本文探討意樓再生的過程,首敘述其建築修復的緣由及過程,次還原慶昌行的歷史,剖析尹娘及蔡牽的傳說及真實性,最後論述意樓未來再利用的可能性。

  《臺灣文獻》季刊64卷3期目錄:
【臺灣民間宗教的新與舊】專輯
「臺灣民間宗教的新與舊」專輯引言/林美容
神佛授法與生命轉化:花蓮的研究案例/林美容、翁純敏、李茂志
這點靈,何住所?對臺灣民間「會靈山」一語及其宗教傳統的闡釋/李峰銘
臺灣城隍信仰的發展與變遷:南投縣與宜蘭縣的比較研究/溫宗翰
文化復振與族群認同:論卡那卡那富(Kanakanavu)尋根之旅與河祭的認同意涵/林曜同
由新材料試探臺灣民間鬼故事/李家愷

  【專題論文】
日治時期新竹地區的農會與柑橘業之推廣/曾立維
伊澤多喜男與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推動/吳孟翰
鹿港意樓的再生/李昭容
《別冊》7篇文章,多屬重要歷史珍貴史料與作者多方蒐集補足歷史過程所遺漏的文獻史料,強調「歷史的.鄉土的.趣味的」,讀者透過短篇的文章,可以增進歷史的認知與開拓歷史的視野。

  《臺灣文獻》別冊46號目錄:
《東寧政事集》之蔡機功史料/鄭喜夫
民國《英德縣續志》的吳光亮傳/林文龍
佐倉孫三與臺閩/林美容
南投縣仁愛鄉「立鷹」山名探源/劉澤民
典藏檔案的故事:羅福星抗日事件/林明洲
臺中中學校設校初期之曲折/陳文添
虎尾空軍眷村的故事/黃文榮

  本期《臺灣文獻》季刊售價工本費200元,《別冊》隨刊附贈(單獨購買《別冊》定價40元)。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02-25180207 http://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旁)04-22260330 http//www.wunanbooks.com.tw
另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中興新村光明1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日據時期初等教育選編》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1)教育系列1日據時期初等教育選編》
作 者:許錫慶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2年6月
定 價:新臺幣300元
簡 介:

  本書所選編的史料以本館庋藏的《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為主,佐以《臺灣總督府報》、《臺灣日日新報》以及日文舊籍等。全書分32個小研究主題,個別進行相關教育史料圖檔的解說及論述,全部的小研究論文集合起來便是臺灣前清時代及日據初期推行國語(按:日語)教育的實際概況,冀期有助於讀者在找尋日據時期相關教育史料之前,能事先獲得一個較為清晰完整的架構。

  本書的每個研究子題皆以解說圖檔的方式撰述而成,從「統治臺灣初期之日本人與臺灣人之間的語言溝通障礙」開始,涵蓋「臺灣總督府首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來臺展鴻圖」、「學務部每月事務報告書」、「女子教育的濫觴」,一直到「臺灣總督府直轄國語傳習所之開設」等,供對日據時期臺灣教育史有興趣之讀者參考引用,希能彌補讀者在面對浩瀚檔案難以入門及搜尋疏漏之缺憾。

  滿清末期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後,日本與清廷雙方於明治28(1895)年5月8日批准並交換和談條約,臺灣便成為日本帝國的殖民地。由於臺灣是日本所取得的第一個殖民地,來臺之初,臺灣總督便發現因言語差異,致日本人無法和臺灣人互相溝通。首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上陳意見書給樺山資紀總督,提出建議,當務之急便是計畫編輯會話教科書及開設學堂,「對本島人教以國語、對本國(按:日本)人教以土語」乃是對一般人對教育之輿論,學務部之事業亦朝此一趨勢前進。從本書中,可瞭解日本人來臺之初,如何規劃及推展日語教育,如何對前清傳統儒家教育進行調查,又如何在臺灣推行近代新式日本教育。

  隨著新設的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及其3所附屬學校、內地人小學校,以及隨後在全島開設的14所國語傳習所,再加上之後各地又陸續開設的傳習所分教場,接受新式日本教育的學生人數遂明顯增加。眾多分教場的順利開設也正是之後能夠大幅撙節公費轉型為公學校的強力保證。在統治者及總督府教育相關官僚的精心規劃,並針對舊清時代臺灣傳統書房講求對應方策下,越來越多的臺灣人逐漸放棄傳統書房而改為接受日本式近代國語教育,可說臺灣人學齡兒童就讀公學校儼然已形成一股難以阻擋的趨勢。
《日據時期在臺華人史料選編》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3)涉外關係系列1日據時期在臺華人史料選編》
作 者:王學新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2年6月
定 價:新臺幣350元
簡 介:

  本書是由本館王學新研究員對《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在臺華人史料之主題進行基礎研究後所得到研究子題39篇的成果。觀其所引用之檔案便超過三百餘件,此外又參考《臺拓文書》、《臺灣總督府報》、《臺灣日日新報》、「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之檔案、日文舊籍以及當代學者之研究論文等,相信頗有參考之價值。

  該39篇研究子題已大致涵蓋日據時期在臺華人史料之各層面,並依類分成8章,即「壹、初期之嚴禁。貳、對茶工之放寬。叁、對華工之放寬。肆、華工經理人制度之運作。伍、在臺華人的發展之路。陸、對在臺華人非勞動者之管制。柒、日據時期在臺華人之權益。捌、假冒籍民問題」;且各研究子題又刻意挑選出關鍵史料或艱深難解之檔案,以解說圖檔的方式撰述而成,故亦可視為檔案之解說文。讀之將可囊括《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有關在臺華人史料之精要,希能彌補讀者在面對浩瀚檔案難以入門及搜尋疏漏之缺憾。

  從本書中,當可瞭解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為維持治安而對來自對岸華人抱持高度警戒,卻又為發展經濟而亟需對岸勞動力,因而在如何拿捏管制與輸入華工間之政策而煞費苦心。而在臺華人於此互相矛盾之政策下,為謀求生存而各自進行對應與發展,充分展現其活躍多變的生命力。
 

館務訊息

「志書、族譜暨地震文獻史料典藏研究中心」啟用儀式
「志書、族譜暨地震文獻史料典藏研究中心」啟用儀式
圖1.演講者童春發教授
臺灣原住民史系列專題演講「從排灣族文化談石頭的語言」演講紀實
圖1:本館張鴻銘館長應邀於大會中致詞
張鴻銘館長受邀參加臺灣民俗文物協會理監事會議暨會員交流活動
本館張鴻銘館長應邀致詞勉勵
張鴻銘館長受邀參加「豐原糕餅百老匯~百年寶泉、創新湧泉主題展」開幕式
圖1:吳德賢老師「一刀刻」陶雕示範
「吳德賢陶竹木硯雕刻創作展」開幕
 

館藏介紹

圖書室編目上架圖書通報
  民國102年9月份編目上架之入館圖書計695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之志書、族譜、廟志及採集入館圖書。書目詳見【相關檔案】本館圖書室9月份編目上架入館圖書清單。圖書室目前藏書七萬餘冊,歡迎各界人士蒞館閱覽。
館藏介紹
(一)書名:《台灣教育史》
作 者:汪知亭
出版者:臺灣書店
出版日期:民國51年增訂再版
簡 介:
  早年臺灣人民經常要與瘴疫、洪水奮鬥,終日胼手胝足為生活忙碌,並無餘力從事教化工作。荷蘭人佔據臺灣,為便於統治及宣揚教義,開始有零星的教育活動。日據時代、光復後皆有許多因地制宜的措施。作者有感於此,因此蒐集相關臺灣教育史料,希藉由此書做為未來教育措施之參考,與其他國家制定教育政策之借鏡。

  本書係民國46年初版,後因當時臺灣省主席周至柔對教育工作支持,及教育廳長劉真決意革新,因此重新增訂再版。書分四篇,第一篇為早期的臺灣教育;第二篇為日據時代的臺灣教育;第三篇是光復初期的臺灣教育;第四篇是革新中的臺灣教育,除第一篇包括荷西據臺時期的臺灣教育、明鄭時代的臺灣教育,及滿清時代的臺灣教育外,其餘三篇均涵蓋教育行政、國民教育、中等教育、社會教育及高等教育等內容。此書可供作為瞭解早期臺灣教育之參考史料。

(二)書名:《臺灣省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管理規則》
編 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
出版者:臺灣書店
出版日期:民國36年
簡 介:
  本書之臺灣省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係指包括行政長官公署所管轄之省立小學、省立師範學校附屬小學,與由各縣政府或(教育局)管轄之各縣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及私立小學。其國民教育之實施,係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授以生活必須之基本知識技能,並注重民族意識、國家觀念、國民道德,及身心健康之訓練,配合實際需求,以培養獨立自治的能力。

  本書為前述學校之管理相關規定,內容涵蓋:通則;設校;行政組織;學校編制;課程;設備;經費分配及收費標準;教職員任用及待遇;教職員服務進修、考績、請假及獎勵;入學及畢業;訓練;成績考查;升學及就業指導等詳細規則,並有辦理社會教育相關規則,另本書含有附則,規定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所有以前臺灣省頒行有關國民教育法令,凡與其牴觸者一律廢止。此書對研究臺灣早期國民學校之管理規定極具參考價值。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著作財產權屬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館址:54043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 電話:049-2316881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石瑞彬 蕭碧珍 林志祥 洪明河
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