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立家 / 本館整理組辦事員
標準時間有兩種意義,第一種意指1884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之「國際子午線會議」(International Meridian Conference,簡稱IMC)當中所訂下的「格林威治標準時間」(Greenwich Mean Time,簡稱GMT)。另一種涵義則指經由國家機構制定的統一標準時間。(註1)
19世紀以前,各地依據其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民情習慣等,各自有計時規則,並無標準化規定,所有的時間都是地方時間。19世紀中期隨著鐵路、電報與電話的發明,創造一個需要相互連接的世界,促進時間標準化的動力。(註2)加拿大鐵路工程師—桑福德.佛萊明(Sandford Fleming,1827-1915)被稱為「國際標準時間之父」,1876年夏天在愛爾蘭度假時,因一張錯誤的時刻表,錯過一班火車,從而開始思索如何統一各地的計時系統,以解決火車時刻表的問題,就此揭開全球時間標準化的契機。(註3)
佛萊明的標準化計時系統有三個概念:一為時區的概念,以全球24個標準化時區取代個別的地方時,每個時區有15個經度,代表1個小時;二為本初子午線(Prime Meridian)的概念,以一個基準子午線測量全球時區;三為主張採用24小時制,取消12小時制(上午下午制)。(註4)佛萊明為了推展全球標準化計時系統不遺餘力,最終促成1884年的「國際子午線會議」。
1884年10月,美國邀集25國41位代表於華盛頓召開「國際子午線會議」,當時日本為唯一與會的亞洲國家。該會議通過以英國格林威治天文臺子午儀中心的子午線作為本初子午線,將全球劃分為24個時區,並以此計算經度,向東西兩邊各延伸一百八十度,東經為正,西經為負。同時以午夜零時作為每日的起點,完成格林威治標準時間的制定。(註5)日本於1886年以《勅令第51號》將國際子午線會議決議施行於國內,規定自1888年1月1日起,以東經135°子午線時間作為日本「標準時」(標準時間),與格林威治標準時間時差為9小時。(註6)
1895年6月17日,臺灣總督府在臺北正式宣布始政,為釐清日本本土與殖民地臺灣的時間關係,東京帝國大學理學部提出「新領土標準時間設定方案」,說明新領土標準時間的設定需考量新領土採用的便利性,以及與日本本土標準時間換算的簡易性,認為以通過臺灣島與澎湖列島之間的東經120°作為新標準時間為最佳方案,與日本本土標準時間時差為1小時。(註7)
同年12月27日,總督府頒布《勅令第167號》,規定自1896年1月1日起帝國原標準時間(東經135°)稱為「中央標準時」(中央標準時間)。並以東經120°子午線作為臺灣、澎湖列島、八重山及宮古列島之標準時間,稱為「西部標準時」(西部標準時間),(註8)比日本本土晚1小時,臺灣正式進入格林威治標準時間體系。
同為日本殖民地的韓國,則於1908年4月1日起以東經127°30'子午線時間作為大韓國標準時間。(註9)原採行日本中央標準時間的統監府及轄下行政機關亦於同日改採行大韓國標準時間,與日本本土標準時間時差為30分鐘。(註10)1910年8月,日韓簽訂合併條約,韓國正式併入日本領土。1911年11月16日朝鮮總督府公布府令第144號及告示第338號,規定自1912年1月1日起採用日本中央標準時間。(註11)
至於中國,起初並非以一個完整的國家單位加入標準時間體系,1903年上海、青島和天津等城市率先採用。翌年其他通商口岸和時為日俄戰場的滿洲陸續加入。(註12)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宣布加入標準時間體系。1918年中央觀象臺將中國劃定5個標準時區,依次為中原時區,以東經120°經線為標準;隴蜀時區,以東經105°經線為標準;回藏時區,以東經90°經線為標準;崑崙時區,以東經82°30'經線為標準;長白時區,以東經127°30'經線為標準。(註13)
遲至1910年代晚期,日本、臺灣、朝鮮與中國,均已陸續加入格林威治標準時間體系。其中,以日本與其殖民地之整體標準時間觀察,日本本土及琉球群島(不包含八重山及宮古列島)、朝鮮使用中央標準時間;臺灣、澎湖列島、八重山及宮古列島、滿洲與關東州使用西部標準時間。
1930年代,交通與通訊工具日益進步,廣播電臺先於1928年開始放送播音,(註14)1934年6月內臺(臺灣與日本本土)電話開通,(註15)1936年1月內臺定期民航航線首航,(註16)臺灣與日本本土間交流往來更加頻繁快速,臺灣社會逐漸興起廢除西部標準時間的輿論,主張標準時間的制定應基於政治與經濟的合理性,以及生活的便利性進行調整。(註17)
1936年6月10日,社團法人臺灣放送協會舉行「談論內臺時差問題」座談會,對於臺灣與日本本土間的時差問題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註18)隨著航空、無線電通信與廣播的日益普及,臺日間地理空間的時間感大幅縮短,兩地的時差常引起各種困擾與不便,如:臺日航線需頻繁換算出發時間與抵達時間,影響對剩餘飛行時間的判斷;電話或電報的收發,因時差關係,讓人對時間產生混亂;報紙與廣播無法統一時間發布或需註記兩地時間等。
有鑑於時差產生的各種問題,以及同為西部標準時區的滿洲國與關東州將於1937年1月1日起廢除西部標準時間,採用日本中央標準時間,(註19)與會的產官學代表一致認為臺灣應廢除與日本本土的時差。1936年7月8日臺北商工會長後宮信太郎代表臺北商工會向中川健藏總督請願,認為撤廢時差,採用中央標準時間,與日本本土時間同步,有助於通信與交通的便利,對於衛生保健與社會經濟均大有裨益,更能體現「內臺一體」的精神。(註20)
隔年,1937年9月24日總督府以《敕令第529號》廢止西部標準時間,並於9月26日頒布《告示第207號》,自1937年10月1日零點起採用中央標準時間計時。(註21)在軍事方面,臺灣軍為與海軍保持協同合作,並加強與日本本土聯絡,提前於同年8月15日午前零時起採用中央標準時間,以確保軍事行動的精確與同步。(註22)至此,臺灣、朝鮮、滿洲國與關東州等地全部納入日本中央標準時區。
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宣告結束,同年9月19日安藤利吉總督頒布《告示第386號》停止適用中央標準時間,恢復西部標準時間,以1945年9月21日凌晨1時調整為凌晨零時。(註23)由於西部標準時間與中國中原時區同以東經120°經線為基準,因此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後,臺灣與澎湖列島便正式納入中原標準時間。
綜述1884年國際子午線會議以外交協商途徑,完成格林威治標準時間的制定。臺灣於1896年1月1日採用西部標準時間(東經120°),正式加入格林威治標準時間體系。隨著交通與通信的進步,1937年10月1日改行日本中央標準時間(東經135°),與日本本土時間同步。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後,則被劃入中國中原時區(東經120°)。臺灣標準時間的引進與變遷歷程,顯示時區的劃定非僅依據國際子午線會議決議,主要是取決於統治者的因地制宜與統一規範。
註釋:
註1:呂紹理,《水螺響起—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生活作息》(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頁1。
註2:史考特.艾倫.強斯頓著、王曉伯譯,《時鐘在說謊:科學、社會與時間的建構》(臺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頁4-6。
註3:克拉克.布列斯著、范昱峰譯,《尋找時間的起點》(臺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頁88-95。
註4:史考特.艾倫.強斯頓著、王曉伯譯,《時鐘在說謊:科學、社會與時間的建構》,頁20。
註5:Graham Dolan. “The adoption of a Prime Meridian and the International Meridian Conference of 1884,” The Greenwich Meridian, accessed April 3, 2026. https://www.thegreenwichmeridian.org/tgm/articles.php?article=10.
註6:「御署名原本・明治十九年・勅令第五十一号・本初子午線経度計算方及標準時ノ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0005500、御署名原本・明治十九年・勅令第五十一号・本初子午線経度計算方及標準時ノ件(国立公文書館)。
註7:臺灣慣習研究會,〈〔問答〕臺灣標準時に關する質問に答ふ〉,《臺灣慣習記事》,第4卷第1期(1904年1月23日),頁24-26。
註8:「號砲發射ノ件拓相ニ稟議」(1896-04-16),〈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二十八卷教育及學術交通土木及工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39021。
註9:「敕令第五號大韓國標準時에關 件」(1908-2-7),〈隆熙2年2月官報第三千九百九十四號〉,《官報》。收錄於「한국사데이터베이스」: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MGO&book_cd=GK17289_00&vol_no=0150&page_no=017a(2026/4/5點閱)。
註10:「24.韓国標準時ニ関シ伊藤統監ヨリ通報ノ件 明治四十一年二月」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2082128000、気象関係雑件 第一巻(3.10.3.25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統監府令第五號 統監府及所屬官署ニ於テ用ヰル時ハ韓國標準時ニ依ル」(1908-2-14),〈明治41年2月統監府公報第四十一號〉,《統監府公報》。收錄於「한국사데이터베이스」:https://db.history.go.kr/modern/gb/level.do(2026/4/5點閱)。
註11:「朝鮮總督府令第百四十四號」、「朝鮮總督告示第三百三十八號」(1911-11-16),〈明治44年11月朝鮮總督府官報第三百六十七號〉,《朝鮮總督府官報》。收錄於한국사데이터베이스:http://viewer.nl.go.kr:8080/gwanbo/viewer.jsp?pageId=GB_19111116_AA0367_001#(2026/4/5點閱)。「官通牒第三百七十五號」(1911-12-13),〈明治44年12月朝鮮總督府官報第三百八十九號〉,《朝鮮總督府官報》。收錄於「한국사데이터베이스」:http://viewer.nl.go.kr:8080/gwanbo/viewer.jsp?pageId=GB_19111213_AA0389_001(2026/4/5點閱)。
註12:李侑儒,〈明清的鐘錶(1582-1911)〉(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7月),頁135-140。
註13:「咨交通部抄送觀象臺關於改用標準時一案來呈並圖說請核定見復」,《教育公報》,第5卷第7期,1918年5月20日,頁12-15。
註14:呂紹理,〈日治時期台灣傳播工業與收音機市場的形成(1928-1945)〉,《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19期(2002年5月),頁301。
註15:臺灣遞信協會,〈內臺電話開通式〉,《臺灣遞信協會雜誌》,第150號(1934年8月15日),頁1-4。
註16:曾令毅,〈日治時期臺灣民航設立與發展〉,《臺灣學通訊》,第81期(2014年5月10日),頁15-17。
註17:〈內臺の時間を統一したい 西部標準時を廢せよ〉,《臺灣日日新報》,1935年6月23日,版2。
註18:不著撰人,《內台時差問題を語る—放送座談會—》(臺北:社團法人臺灣放送協會,1936年7月30日),頁1-25。
註19:1936年8月6日滿州國與關東局分別以敕令第133號與告示第84號公布自1937年1月1日起以東經135度子午線時間(日本中央標準時)定為滿洲國、關東州及南滿洲鐵道附屬地之標準時。參閱:「満洲国政府公報日譯 康徳3年8月分(第711号~第736号)」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6031000700、満洲国政府公報日譯(国立公文書館)。「関東局管内標準時改正ニ関スル件ヲ移牒ス」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1200730900、公文類聚・第六十編・昭和十一年・第五十七巻・地理・土地・都市計画・観象、警察・治安警察・雑載(国立公文書館)。
註20:〈內臺標準時統一に關する請願〉,《臺灣日日新報》,1936年7月9日,版7。
註21:「臺灣ノ標準時ヲ中央標準時ニ改正」(1937-09-26),〈昭和12年9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091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3091a006。「標準時間ニ關スル件中改正ノ件」(1937-10-03),〈昭和12年10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097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典藏號:0071033097a003。
註22:「台湾軍中央標準時使用の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7507700、密大日記 第1冊 昭和12年(防衛省防衛研究所)。「昭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降台灣軍ニ於テ中央標準時使用ニ付各課長并各所屬官署長宛通知」(1937-08-19),〈昭和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庶務永久保存第二冊〉,《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01198018。
註23:「臺灣ノ標準時ニ關スル件」(1945-09-19),〈昭和20年9月臺灣總督府官報第1018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典藏號:0072031018a005。
徵引書目:
一、 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二十八卷教育及學術交通土木及工事〉。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昭和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庶務永久保存第二冊〉。
《臺灣總督府(官)報》(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昭和12年9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091期〉。
〈昭和12年10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097期〉。
〈昭和20年9月臺灣總督府官報第1018期〉。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御署名原本・明治十九年・勅令第五十一号・本初子午線経度計算方及標準時ノ件〉。
〈気象関係雑件 第一巻(3.10.3.25_001)〉。
〈満洲国政府公報日譯〉。
〈公文類聚・第六十編・昭和十一年・第五十七巻・地理・土地・都市計画・観象、警察・治安警察・雑載〉。
〈密大日記 第1冊 昭和12年〉。
한국사 데이터베이스(DATABASE OF KOREAN HISTORY)
〈隆熙2年2月官報第三千九百九十四號〉。
〈明治41年2月統監府公報第四十一號〉。
〈明治44年11月朝鮮總督府官報第三百六十七號〉。
〈明治44年12月朝鮮總督府官報第三百八十九號〉。
二、 公報、報紙
《教育公報》,南京,1918年。
《臺灣日日新報》,臺北,1935-1936年。
三、 專書
不著撰人,《內台時差問題を語る—放送座談會—》。臺北:社團法人臺灣放送協會,1936年7月30日。
呂紹理,《水螺響起—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生活作息》。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
克拉克.布列斯著、范昱峰譯,《尋找時間的起點》。臺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
史考特.艾倫.強斯頓著、王曉伯譯,《時鐘在說謊:科學、社會與時間的建構》。臺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
四、 期刊論文
呂紹理,〈日治時期台灣傳播工業與收音機市場的形成(1928-1945)〉,《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19期(2002年5月)。
曾令毅,〈日治時期臺灣民航設立與發展〉,《臺灣學通訊》,第81期(2014年5月10日)。
臺灣慣習研究會,〈〔問答〕臺灣標準時に關する質問に答ふ〉,《臺灣慣習記事》,第4卷第1期(1904年1月23日)。
臺灣遞信協會,〈內臺電話開通式〉,《臺灣遞信協會雜誌》,第150號(1934年8月15日)。
五、 碩博士論文
李侑儒,〈明清的鐘錶(1582-1911)〉,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7月。
六、 網路資料
Graham Dolan. “The adoption of a Prime Meridian and the International Meridian Conference of 1884.” The Greenwich Meridian. Accessed April 3, 2026. https://www.thegreenwichmeridian.org/tgm/articles.php?article=10.
文/黃啟泰/本館採集組科員
安海街東隆宮神轎(登錄號20070010750,如圖),係屏東縣東港鎮東隆宮安海街轎班於2007年捐贈本館典藏,神轎迄今約有130年歷史。神轎身木製,雕刻處按金箔,上有雙層頂,轎頂為火焰狀雕飾及彩繪,頂下有吊筒,並有安海街東隆宮字樣的牌匾,以及花鳥瑞獸等雕飾。轎內的支撐有四根龍柱圖案的雕刻,中間為神明出巡的座椅,座椅後方有彩牌雕刻。轎身以仙人和花草刻紋為主,還有龍的圖案。轎底支撐的四角為神獸造型,前方則有雙龍搶珠雕刻。(註1)
位於屏東縣東港鎮的東隆宮,其三年一科(即三年一度)的「迎王祭典」(簡稱迎王),有七個重要單位共同擔負遶境任務,以及產生祭典總理人選,這七個單位原為東港開墾角頭及商業角頭,之後因祭典的需求而成為祭祀角頭,這七角頭分別為頂頭角、埔仔角、頂中街、下中街、安海街、下頭角和崙仔頂。東港迎王所恭請的代天巡狩千歲爺有五位,加上中軍府、溫府千歲共七位神祇,這七位千歲爺的神轎及王船船具,則是由這東港七角頭轎班分別負責。(註2)
本件安海街轎班神轎,當年即擔任過多次東港迎王中千歲爺的坐駕。除了承載民間虔誠的信仰,其雕工精細也展現當時之工藝,具體而微反映臺灣傳統生活藝術與常民生活的一環。
註釋:
註1:「安海街東隆宮神轎」,登錄號:20070010750,收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品查詢資訊系統」: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LMDMRM7ME(2026/4/13點閱)。
註2:〈迎王祭典-緣起〉,收錄於「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東港東隆宮」:https://www.66.org.tw/m2/m.php?id=1&mid=10&m2id=7&category=x (2026/4/13點閱)。
徵引書目:
網路資料
1.「安海街東隆宮神轎」,收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品查詢資訊系統」: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LMDMRM7ME(2026/4/13點閱)。
2.〈迎王祭典-緣起〉,收錄於「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東港東隆宮」:https://www.66.org.tw/m2/m.php?id=1&mid=10&m2id=7&category=x(2026/4/13點閱)。
文/林小雁/本館編輯組專員
時間,看似自然流動、不可改變的存在,但在人類歷史中,卻因為社會需求而被重新安排。「日光節約時間」(或稱夏令時間)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所謂日光節約時間,是在夏季白晝較長的時間,將時鐘撥快一小時,以調整人類的生活節奏,它的核心概念在於「善用白天的光」。夏季白天日照時間較長,若仍沿用原本的作息,清晨的陽光往往被浪費,夜晚卻仍需點燈照明。為了減少能源消耗,提出在夏季將時間提前,使人們提早活動、提早休息,從而降低夜間照明的需求。
最早嘗試推動日光節約時間立法的人是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的英國人威廉.威列特(William Willett,1856–1915)。他認為,只要透過制度性地調整時間,就能更有效地利用白天的陽光,不但可改善生活作息,也有助於國家節省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不過,在和平時期,這樣的構想並沒有得到太多人的支持。真正讓日光節約時間受到重視的轉捩點是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年戰爭爆發後,各國都面臨燃料與能源不足的問題,為了把有限的資源集中在軍事上,德國在1916年4月率先實施日光節約時間,透過減少夜間照明,節省能源。之後,奧地利、匈牙利(當時同屬奧匈帝國)、荷蘭、丹麥等歐洲國家,也陸續跟進。原本態度較為保留的英國與美國,也在戰爭壓力之下開始採用這項政策。(註1)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亦曾經計畫在臺灣施行日光節約時間。由於當時臺灣與日本時差一小時,在行政聯繫、交通安排與通訊往來有諸多不便,建議在每年4月16日至9月15日之間,將臺灣的標準時間提前一小時,使臺灣在夏季期間的時間,能與日本本土保持一致,不僅能消除時差,也能達到節約日光的效果。(註2)
其實,會有這項計畫,還必須從日本的標準時間制度談起。日本在1886年,規定以東經135°子午線的時間,作為全國通用的標準時間;1895年領有臺灣後,又將東經120°子午線的時間定為「西部標準時間」,適用於臺灣、澎湖列島,以及沖繩縣的八重山與宮古列島。由於兩種標準時間所依據的子午線不同,臺灣與日本本土之間便形成了一個小時的時差。(註3)因此,總督府才會思考是否透過施行日光節約時間,在夏季暫時調整臺灣的時間,以減少時差帶來的不便。
然而,這項計畫並沒有獲得太多的支持。認為,日光節約時間在歐美國家推行的核心目的,是節省燃料。這些國家多位於高緯度地區,夏季與冬季的日照長短差異非常明顯,再加上氣候寒冷,若能提早作息,就能減少夜間照明與取暖的能源消耗,對經濟有明顯幫助。但臺灣位於低緯度地區,一年四季日出、日落時間變化並不大,氣候屬於熱帶至亞熱帶,即使調整時間,節省的照明或燃料其實相當有限,難以和歐美國家相比;也有人認為,在臺灣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技術上並不困難,但這項制度並非是迫切需要,因為在臺灣施行,頂多只能在提升行政或業務效率、培養固定作息上產生些微效果,難以帶來像德國、法國、英國那樣顯著的經濟利益;甚至還有人批判,不應該為了與日本本土時間一致,而刻意調整臺灣的標準時間,真正更有需要在夏季提早時間的,其實是日本,而不是臺灣。(註4)
雖然日光節約時間在日治時期曾被官方討論與評估,最終卻沒有正式施行。與之相較,更被廣泛關注的,反而是西部標準時間的時差撤廢問題。(註5)因殖民初期,日本與臺灣之間的船隻往返需耗時四、五天,時間上的差異還未對行政、經濟或日常生活造成明顯困擾。然而,隨著臺灣逐步發展,進入二十世紀後,臺灣的文化、經濟及產業迅速成長,與日本的聯繫日益緊密。收音機的普及、航空交通的出現,使日本與臺灣能夠即日往返;電話的開通與航路船舶的高速化,更大幅縮短雙方的「時間距離」。原本不被在意的一小時時差,逐漸成為實際運作上的障礙。(註6)另一方面,政治與軍事的情勢變化,從軍事角度來看,臺灣與日本使用相同的標準時間,有助於指揮調度。爰此,在輿論與行政需求的推動下,日本政府決定從1937年10月1日起,正式廢除西部標準時間,全面改用中央標準時間。為了完成這項轉換,9月30日晚上11點,時間直接調整為10月1日凌晨零點,(註7)使臺灣在時間制度上與日本完全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只在夏季實施的日光節約時間,而是全年適用的統一標準時間。
不過,這套制度並未延續。日本戰敗後,1945年9月,總督府廢止1937年的中央標準時間告示,並自9月21日起,將臺灣標準時間恢復為日本西部標準時間,當天凌晨1點,調回為凌晨零點,(註8)象徵臺灣時間再次「慢了一小時」。這次調整,反映的是戰後統治權力的變動,而非單純的生活考量。
臺灣於日治時期並未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於1946年起開始在臺灣實施日光節約政策,施行期間大多自4月或5月開始,至9月或10月結束,稱為「夏令時間」。(註9)以當時的時代背景而言,政府施行日光節約,並不是一項簡單的時間制度調整,而是一種被賦予政治、經濟及精神意涵的國家政策。推動日光節約不但可以讓人民早起一小時投入生產、提升效率,更希望在艱困的國際局勢中,凝聚全民力量、節省資源,以肆應當時國家生存的挑戰。(註10)
不過,隨著社會條件與需求轉變,實施數年後,這項曾被賦予濃厚時代意義的時間政策,逐漸在社會中引起反彈。首先,許多人發現,所謂的日光節約,在現實中並沒有真正節省到時間,尤其是政府為了體恤公教人員,規定在夏令時間時,每日辦公時間縮短2個小時,反而使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夏令時間政府機關上午統一於早上8點至中午12點辦公,下午上班時段則依各地情況自行調整,有的是2至4點上班,有的是3至5點,甚至還有調整到4至6點上班。不僅各縣市不一致,各機關之間也缺乏統一標準。(註11)這種彈性過大的安排,導致民眾洽公撲空,徒增不便。因此,不少人質疑,這樣的時間制度,究竟是否真的有達到節約與效率的初衷?其次,日光節約時間也被認為違反自然與人體的規律。夏天本就天氣炎熱,人體消耗的體力更多,理應需要充足的休息,強迫提早起床工作,不但無法提升效率,反而可能讓人精神不濟、影響健康;此外,反對者也質疑,是否有必要用「撥動時鐘」這種行為,來約束所有人的生活。多數老百姓本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真正需要改變作息的,往往只是少數人。(註12)
在這些反思之下,政府開始重新檢討日光節約時間的實際成效與社會影響。隨著經濟條件改善、生活型態改變,節省照明與燃料的重要性已不如過往,而行政混亂、作息失衡及民眾不便,卻成為愈來凸顯問題的嚴重性。因此,自1980年代初期開始,臺灣便不再施行日光節約政策。(註13)
從這段歷史故事,我們看到時間制度並非只是一種單純的生活安排,而是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需求而改變的治理工具。從日治時期的討論與取捨,到戰後施行夏令時間政策,恰恰反映出不同時代的國家目標與現實問題。
註釋:
註1:〈天文小話 曙光利用 所謂日光節約〉,《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5月6日,n02版;〈臺灣に實施の噂ある 日光節約案(一)〉,《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12月20日,版n03。
註2:〈夏中一時間だけ 標準時を早める サンマー.タイムを 臺灣でも始める計畫〉,《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11月27日,版5。
註3:〈十月一日を期し 臺灣も時差撤廢 內地と同時刻に改正/標準時改正要旨〉,《臺灣日日新報》,1937年9月26日,版n01。
註4:〈臺灣に實施の噂ある 日光節約案(五)〉,《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12月24日,版n03。
註5:〈內臺の時間を統一したい 西部標準時を廢せよ〉,《臺灣日日新報》,1935年6月23日,版2;〈臺灣と內地との時差撤廢の問題 滿洲國の標準時改正で再燃 是非兩論を聽く〉,《臺灣日日新報》,1936年5月16日,版7。
註6:〈內臺標準時統一に關する請願〉,1936年7月9日,《臺灣日日新報》,版7;〈臺北商工會對總督 請撤廢內臺時差 現在標準時非常不便〉,1936年7月10日,《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n04版;〈臺灣時間の中央標準時化 明年元旦から實現を見たい〉,1936年9月1日,版2。
註7:「臺灣ノ標準時ヲ中央標準時ニ改正」(1937-09-26),〈昭和12年9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091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3091a006;〈十月一日を期し 臺灣も時差撤廢 內地と同時刻に改正/標準時改正要旨〉,《臺灣日日新報》,1937年9月26日,版n01。
註8:「臺灣ノ標準時ニ關スル件」(1945-09-19),〈昭和20年9月臺灣總督府官報第1018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典藏號:0072031018a005。
註9:〈本省昨日起施行夏令時間,上午十一時發放午音〉,《民報》,1946年5月16日,版2;〈夏令時間今年廢止,辦公減兩小時〉,《臺灣民聲日報》,1962年5月25日,版2;〈夏令時間,明起實施〉,《臺灣民聲日報》,1969年6月30日,版5。臺灣「夏令時間」施行期間大多自4月或5月開始,至9月或10月結束,但從歷史資料來看,這並非絕對,亦有從6、7月才開始,或是全年未實施的情況,特此敘明。
註10:〈從節約日光說起〉,《臺灣民聲日報》,1955年4月1日,版2。
註11:〈論日光節約〉,《臺灣民聲日報》,1960年4月18日,版5;〈建議政府將夏令辦公時間一律規定…〉,(1963-06-01),〈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公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3-03-01OA-09-5-3-01-00374。
註12:〈論日光節約〉,《臺灣民聲日報》,1960年4月18日,版5;〈請政府廢止實施日光節約時間。〉,(1956-11-20),〈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高雄市省轄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大會/議員提案〉,《高雄市省轄市議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高雄市議會),典藏號:010b-03-10-000000-0094。
註13:〈恢復日光節約時間,因應限水限電政策。〉,(2002-5-29),〈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七次定期大會、第二十六、二十七次臨時大會議事錄(五)〉,《臺北市議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臺北市議會議事錄典藏系統),典藏號:JN0000043059。
徵引書目:
1. 檔案
《臺灣總督府(官)報》(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昭和12年9月臺灣總督府報〉。
〈昭和20年9月臺灣總督府官報〉。
《公報》(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公報〉。
《高雄市省轄市議會》(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高雄市省轄市議會〉。
《臺北市議會》(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臺北市議會〉。
2. 報紙
《臺灣日日新報》,臺北,1925年、1935-1937年。
《民報》,臺北,1946年。
《臺灣民聲日報》,臺中,1955年、1960年、1962年、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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