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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霧社事件80年回顧」
時間:99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30-4:10
地點:本館史蹟大樓1樓簡報室
講座:洪敏麟教授

  今(99)年正值「霧社事件」80週年,本館訂於事件當天10月27日,於本館史蹟大樓1樓簡報室舉辦「臺灣文獻講座」,邀請洪敏麟教授演講「霧社事件80年回顧」。

  洪教授專精史地,民國53年隨同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新任主任委員洪樵榕,由中學教師轉任省文獻會編纂兼總務組長,退休後受聘東海大學歷史系任教,並應聘省文獻會顧問,46年來對於臺灣研究講學,著作等身,成就輝煌,譽滿士林,素膺文獻泰斗美譽。

  洪教授曾於民國62年間發表霧社事件研究觀點,造成新聞焦點,轟動一時。今逢「霧社事件」80週年之際,本館特邀洪教授演講「霧社事件80年回顧」,精彩可期,歡迎愛好臺灣歷史朋友們,報名參加演講會。

  報名表(如附檔)填妥列印後於99年10月17日前傳真(049-2329649);或郵寄(54043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輯組);或報名表電子檔填妥後e-mail:hq@mail.th.gov.tw。

  錄取名單於10月20日刊於本館網站。如因故不克參加,請事先告知,以利通知備取人員遞補。全程參加之公教人員,給予終身學習時數認證。
99年「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暨推廣文獻研究」頒獎
  本館將定於10月28日下午2時,於本館文物大樓2樓大廳,舉辦99年度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曁推廣文獻研究頒獎典禮,受獎者總計39名。典禮將安排第1、2名得獎之《麻豆港街的歷史、族群與家族》主編林玉茹及《賽夏族的歷史文化-傳統與變遷》作者趙正貴(使用政府預算)、《臺灣古早生活史圖》作者陳豐章及《台灣古早詩家洪棄生》作者陳光瑩(非使用政府預算)等發表撰述心得;同時請評審委員陳哲三教授發表評審感言,並穿插葉紅旗老師等表演竹笛、揚琴,除廣邀媒體、文史工作者與會,歡迎關心文獻研究者參與。
臺灣歷史文化研習營
  本館將於99年10月27日至29日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臺灣歷史文化研習營」,報名學員均為全國各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公所人員,共計錄取48人,此次研習本館邀請國內知名之講座,並於研習之最後一堂課與學員座談。
 

悅讀檔案

附圖1-1府令第47號(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3540020005)
淺談日治時期臺灣建立社寺等之法源
  明治32年(1899),臺灣總督府掌理宗教業務之縣治課察覺,當時臺灣島內往往有建立社寺、教務所等之情形,且其數目亦有逐漸增加之趨勢。因此,認為有必要對其加以管理,而擬請頒布社寺、教務所等建立之相關規則。此案遂於明治32年(1899)3月14日由縣治課之主任(承辦人員)平野晉擬案,經該課事務官阿川光裕、縣治課長松岡辨認可後,送交參事官處,參事官大島久滿次及參事官長石塚英藏審議可行,上陳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最後由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花押核定後,於同年6月16日以府令第47號發布並刊載於府報上,前後時程歷經3個月又2日,為期不算短。全案案文如次(如附圖1):
府令第47號
茲頒布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合併規則如左 ,此令。
明治三十二年 月 日 臺灣總督
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合併規則
第一條 社寺、教務所(諸如教會所、法務所、講社事務所之類)、說教所(僅用於說教義之處所)之
     建立、遷移、改稱、廢除、合併,均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神社應有本殿、拜〔祭〕殿,及其他祭典之必要設施。
第三條 寺院應有正殿、住持居室,及其他法要之必要設施。
第四條 欲建立神社或寺院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神社之社號及祭祀之神。
  二、寺院之寺號及宗門。
  三、建立之地點。
  四、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圖面。
  五、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六、維持之方法。
  七、若為分支神社或分寺,則應取得其總神社或總寺之同意。
  八、舊有之廟宇等若欲充作社寺,則應列出該廟宇等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所屬財產數額以
       及買賣借貸等之關係。
第五條 取得前條核可,於建立社寺且完成遷座或入佛儀式時,應於五日內,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管
    轄地方廳申報之。
  一、完成遷座或入佛之年月日。
  二、財產目錄。
  三、氏子、檀家或信徒之數目。
  四、擔任神官或住持之本籍地、現住址、族稱、姓名、年齡及宗教上之資格。
第六條 前條第二款、第四款所載之事項若有變更,其情形應於五日內,向管轄地方廳申報之。
第七條 欲遷移社寺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稱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遷移之地點。
  三、遷移地所建社寺之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圖面。
  四、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五、第四條第七款、第八款所載之事項。
  六、遷移之理由。
第八條 取得前條核可,於遷移社寺完畢時,應於五日內,將其遷座或入佛之年月日,向管轄地方廳申
    報之。
第九條 欲更改社寺稱號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稱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更改之社寺稱號。
  三、更改之理由。
第十條 欲廢除、合併社寺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稱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建立核可之年月日。
  三、若為分支神社或分寺,則應取得其總神社或總寺之同意。
  四、建築物及境內地等所屬財產之處分方法。
  五、廢除、合併之理由。
第十一條 欲建立教務所或說教所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管轄地方廳申請核可。
  一、教務所或說教所之名稱及建立地點。
  二、教派之名稱。
  三、舊有之廟宇等若欲充作教務所或說教所,則應列出該廟宇等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所屬
    財產數額以及買賣借貸等之關係。
  四、從事教務或說教者之本籍地、現住址、族稱、姓名、年齡及宗教上之資格。
第十二條 前條第四款所載之事項若有變更,其情形應於五日內,向管轄地方廳申報之。
第十三條 欲遷移教務所或說教所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管轄地方廳申請核可。
  一、教務所或說教所之名稱及所在地名稱。
  二、遷移之地點。
  三、第十一條第三款所載之事項。
  四、遷移之理由。
第十四條 更改教務所或說教所之名稱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管轄地方廳申報之。
  一、教務所或說教所之新舊名稱及所在地名稱。
  二、更改之年月日。
  三、更改之理由。
第十五條 廢除教務所或說教所時,應於五日內,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管轄地方廳申報之。
  一、教務所或說教所之名稱及所在地名稱。
  二、建立核可之年月日及廢除之年月日。
  三、廢除之理由。
第十六條 依第四條至第十條所提交之申請(報)書,若為神社,則需有擔任神官或預定成為擔任神官
     者,以及氏子、信徒或預定成為氏子、信徒者之總代表兩名以上連署;若為寺院,則需有住持
     或預定成為住持者,以及檀家、信徒或預定成為檀家、信徒者之總代表兩名以上連署。
第十七條 本規則實施後,其所需之細則,由地方首長定之,並於取得臺灣總督核可後,即可實施。
     附 則
第十八條 以往建立之神社、寺院或教務所、說教所,自本規則實施日起,應於六十日內,辦妥第四條或
     第十一條之手續。
第十九條 依本島舊慣所建立之舊有社寺、廟宇等,不適用於本規則。

  如此,神社及日本佛教寺院之建立有了上述府令依據,但如第19條規定,依本島舊慣所建立之廟宇等卻不在適用範疇之內。因此,在該府令第47號刊載發布僅3日後之6月19日,縣治課便以本次府令第47號業已發布為由,對於依舊慣所建立之社寺、廟宇等,亦有必要制定適當之手續;惟對本地人而言,縱然設定繁密之規程,實際上亦難以執行,故有關其手續,擬交由各地方首長制定方便之方法;另在上開府令中,雖亦已規定社寺之建立、廢除、合併等相關手續,惟各縣廳之處理方式若分歧不一,則在辦理上將甚多不便,故便於6月19日擬定相關規定,並於7月11日分別再以府令第59號及訓令第220號發布並刊載於府報上。全案案文分別如次(如附圖2、3):

府令第59號
  欲依本島舊慣建立社寺、廟宇等時,應經由管轄地方首長核可。而既設之社寺、廟宇等,欲廢除、合
  併或遷移時,其情形亦同。
  有關以往建立之社寺、廟宇,自本令頒布日起,應於三個月內向管轄地方官廳申報其名稱及所在地名
  稱。
  關於本令之施行,凡遇有制定細則之必要時,則由地方首長制定,報請臺灣總督核可。

訓令第220號
                     縣
                     廳
  社寺之建立、廢除、合併等相關申請(報)書,應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此令。
  明治三十二年 月 日   臺灣總督
一、受理社寺之建立、遷移、改稱、廢除、合併等相關申請書時,應先調查申請書上所載之各項要件,並
  填具意見後提報之。
二、備置神社及寺院之各臺帳,俟核可書抵達之際,應登記左列事項。
  (一)若為神社,應登記社號及祭祀之神。
  (二)若為寺院,應登記寺院號及宗門。
  (三)社寺之所在地名稱。
  (四)若為分支神社或分寺時,應登記其總神社或總寺之社號、寺號及所在地。
  (五)建立核可之年月日。
  (六)若為遷移、改稱、廢除、合併時,應登記其年月日及理由大要。
  (七)有無所屬財產。
  (八)社寺建築物及其境內地之坪數。
  (九)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十)以上各項之異動。
  (十一)氏子、檀家、信徒之數目。
  (十二)例行祭日。
  (十三)除上述外,認有必要之事項。
三、所屬財產,應分別製定帳簿登記之。
四、若依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合併規則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提出申報時,則應檢具該申
  報書謄本,提報其情形。
五、社寺之廢除、合併,其情形業已處分完畢時,則應提報其處分結果。
六、若依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府令第五十九號文第一項,核可社寺、廟宇等之建立時,則應檢具左列各項要
  件提報之。
  (一)社寺、廟宇等之所在地名稱。
  (二)雖記載出社寺、廟宇等之名稱,惟其祭祀之神、本尊等若可知曉,則應附記之。
  (三)社寺、廟宇等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
  (四)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五)若有所屬財產,應編其目錄(諸如土地面積、坪數、收益額等均應詳記之)。
  (六)若用作官衙等,則應列出該官廳名稱、隊名等。若有借用期限,則應附記其期間。
  (七)廢除前項之使用時,應提報其情形。
七、若依同一命令第二項提出申報,則應製定具有前條文各項要件及建立年月日之臺帳,並將其副本提交
  本府。
八、臺帳記入事項發生異動,需對其作出更正時,應提報其情形。
九、訂定神社例行祭日時,應提報其要旨。
十、對於擁有神官、僧侶、氏子、檀家等之社寺,應視察其措施、信仰等狀況,其他並調查宗教消長之情
  形,時時提報之。

  至此,爾後凡有建立社寺等之申請,均依明治32年(1899)之府令第47號、59號及訓令第220號辦理。惟適用至大正11年(1922)後,上開府、訓令之相關規定亦略有修訂。由於篇幅關係,此一修訂部分請參閱大正11年(1922)之府令第137號、145號及訓令第157號或昭和6年(1931)之府令第6號等相關法令。

註:「左」字為原檔案直式所列,橫式書寫時,則宜視作「下」字,以下同。

後記:
一、本短文摘錄並修正自本(99)年8月27日發表於「第六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之〈日治時期
  臺灣社寺等建立一考察——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為中心〉一文。
二、上開論文發表之際,承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蔡副教授錦堂賜教、指正,特申謝忱。
三、爾後凡有需參引本人所譯之「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354卷第2件「社寺、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除
  合併規則(府令第47號)」、第354卷第3件「有關依本島舊慣所建立之社寺、廟宇等,其建立、廢
  除、合併之辦理手續事宜(府令第59號)」及第354卷第3件第1小件「有關社寺申請(報)書等之處
  理事宜(訓令第220號)」,請以本短文所列者為參引依據。
四、本短文撰寫期間,承蒙本館陳資深研究員文添多次費心修訂,至表謝意。
圖1《臺灣名勝舊蹟誌》封面
臺灣名勝舊蹟誌
作者 杉山靖憲(主編)
出版日期 大正5(1916)年4月18日
出版單位 臺灣總督府

  明治44(1911)年,日本本土開始關心史蹟及天然紀念物的保存,日本貴族院向帝國議會提出保存史蹟及天然紀念物的建議案。雖然「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至大正8(1919)年才制訂通過並於日本本土施行,大正11(1922)年開始施行於殖民地臺灣,但此建議案的推行促成了《臺灣名勝舊蹟誌》的編纂,於本書前言明確提及。

  大正5(1916)年,日本統治殖民地臺灣20週年,於臺北舉行「臺灣勸業共進會」展覽會及慶祝活動,以宣揚臺灣總督府治臺20年之成果。《臺灣名勝舊蹟誌》的發行,其內容正可彰顯殖民政府對殖民地臺灣的舊有文化之重視並妥善保存、維護,無疑是配合此展覽會所不可或缺之宣傳品。

  本書之發行雖刻意配合「臺灣勸業共進會」的舉行時間,但並非急就章所完成。除開宗明義所言受帝國議會建議案所影響外,自明治29(1896)年,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便頒布『有關本島既有社寺保護』諭告。明治31(1898)年總督府進行『兵營及其他使用之社寺廟宇調查』,對充當兵營或政府機關使用之社寺廟宇進行清查。自明治33(1900)年所開始的『舊慣調查』,亦包括了建築部分,明治40(1907)年臺灣總督府派安江正直調查歷史建築的史料,並於該年11月上呈調查報告《復命書》。在本書編修之前,臺灣總督府為殖民統治所行之諸項措施,便已建置了豐富的調查資料。

  本書共收列了331項名勝舊蹟,其目錄順序是以行政區域為劃分,依次為臺南廳、阿緱廳、嘉義廳、南投廳、臺中廳、新竹廳、桃園廳、臺北廳、宜蘭廳、臺東廳、花蓮港廳、澎湖廳,以最早開發的臺南為中心,由南而北、先前山(西部)再後山(東部)。除實地調查外,所引用的文獻主要為日治前的府、縣、廳志及採訪冊,並使用外文文獻《Verwaerloosde Formosa》外,其中清代時期最後修纂的志書《臺灣通志》,更是以兩萬元高價購得。

  本書成書時,「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雖尚未通過,但所蒐錄的名勝舊蹟,亦可歸類為史蹟、名勝、天然物。值得一提的是,本書大量的收錄了乙未攻臺和「理蕃」(統治原住民)史蹟,突顯了殖民者的史觀及歷史意識,從開卷第一則的「北白川宮御遺蹟」作為象徵性代表,可看出殖民政府的政治教化意味,提醒殖民者自身及臺人,殖民地的取得及統治是艱辛與戰爭傷亡所換來,除顯示日人的統治決心外,也有嚇阻臺人勿再反抗統治的意味。

  本書除作為往後臺灣總督府指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的重要先期調查資料,更成為戰後臺灣史蹟保存指定的重要指標,至今仍為研究臺灣史蹟名勝的重要典籍。

參考資料:
《臺灣名勝舊蹟誌》,臺灣文化大百科,文建會
「臺灣勸業共進會」,臺灣文化大百科,文建會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index

林一宏,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概要(二):日治時期的文資保存
http://blog.xuite.net/evanhoe/balihun/21924040
 

民俗文物小常識

狗母鍋(鶯歌陶瓷博物館藏 李駿濤拍攝)
狗母鍋


  用於烹煮的陶鍋,日本人和客家人叫做土鍋,直接放在火爐上,可以燉肉也可以煮飯。狗母鍋的形制依其尺寸大小分為兩種,大型狗母鍋的器口裝有雙耳,可用雙手搬移。小型狗母鍋附有一隻把手,可以單手握取,稱為手握仔。鍋的胎質為灰紅色,器腹為圓鼓形,頸部內縮,口沿外張,口沿左右各貼上波浪形耳,鍋有蓋子,頂部平坦,下方呈金字塔型,上面黏以小土條作為紐。器形渾圓飽滿,器壁厚實。據說剛做好的鍋仔,坯體很粗,含有很多孔隙,煮過豬肉以後,肉汁會塞住縫隙,使狗母鍋變得堅固。
陶瓷氣鍋
陶瓷氣鍋


  陶瓷氣鍋又稱蒸碗。略呈扁圓形,腹部鼓起,左右兩端有突出,方便手持搬運。鍋蓋像扁平的帽形,蓋邊緣平折,以便與鍋子密合。鍋子內部有一支倒漏斗形的空心管子,一直通到鍋底。把要烹飪的食物放進鍋內,蓋上蓋子,然後將氣鍋放進裝水的容器裡面燉煮,水蒸氣就會從陶鍋底部漏斗形狀的管子被引導到陶鍋裡面,把食物蒸熟。所以稱作氣鍋或蒸碗。
 

臺灣人、臺灣事

香員渡口的茄苳王
香櫞渡與茄苳王
  今南投縣竹山鎮境內的濁水溪,在清代共有3個聯外渡口,由上游而下,分別是「溪洲仔渡」、「永濟義渡」、「濁水溪渡」。清末的情形,據《雲林縣采訪冊》記載:
溪洲仔渡:在縣治東40里,為社寮、埔裏社要津,岸東屬埔社廳埔集堡,岸西屬沙連堡,渡船一隻。
永濟義渡:在縣東南40餘里濁水莊,為沙連適臺、彰二邑要津,岸東屬彰化,岸西屬沙連堡。
濁水溪渡:在香員腳,為彰鹿適沙連要津,岸北屬彰化東螺堡,岸南屬沙連堡,設船一隻,距邑25里。
這三個渡口,從輿圖上看,早在乾隆年間就已存在,只是名稱不一,從對岸角度看,又是另一個渡名,以道光《彰化縣志》為例,上述溪洲仔渡,就是「集集渡」,永濟義渡就是「濁水溪渡」,最下游另一個濁水溪渡,其實就是「香櫞(員)渡」,或稱「二八水渡」。


  歷史上的「香櫞(員)渡」,文獻上並無具體記述。香椽渡的得名,顧名思義,自然與香員腳關係密切。香櫞或香員,都是佛手柑的別稱,香員腳是濁水溪中的沙洲,行政上屬於竹山鎮。由於「香櫞(員)渡」的交通之便,促使清代東螺、水沙連二保之間關係愈為緊密。

  濁水溪流經香員腳,如「八」字分開,因此這個渡口不是常見的兩岸對渡,而是兩段式,即先踏上香員腳,步行一段路再搭船。另外,它還有個特色,就是每逢夏季濁水溪暴漲,上游兩渡都水流湍急,不宜渡船,只能繞道至二水由此進入竹山,主要是此地溪面遼闊,又有香員腳分隔,水流趨緩,安全性較高。1897年(明治30年)9月3日,伊能嘉矩離開集集進入林圯埔,因逢大水而繞道香員腳,他在日記寫道:
據說濁水溪中流,也是往昔埔裏社和雲林縣的分界線。因為來時溪水增漲,不能涉渡,就沿著溪流北岸朝下游走,經過隘寮、羅水腳(濁水)二庄,附近種著一大片龍眼樹,達一百株。繼續向前行到香員腳庄的渡口。……在這裡,濁水溪分成三道溪流,開始時搭渡船到對岸,徒步越過乾溪床,最後坐上圓木桶,木桶周圍綁著竹子當把手,土人把木桶推進溪水裏,上下搖晃著過溪,覺得很驚險。

  從伊能的例子,可知清代以迄日治初的香櫞渡,對於今竹山地區的對外交通,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全然是二水、田中方面而已。

  香櫞渡南岸的渡船頭,在今下坪里莊外的濁水溪畔,荒廢之後,遺跡蕩然無存;走訪村中老一輩,從他們口中得知,早年香員渡的指標,是一棵有「茄苳王」之稱的老茄苳樹,這顆老樹,涼蔭廣被,是商旅最佳的歇腳處,當然也是渡船停放的重要處所。樹下有座小廟,供奉著「茄苳王」神像,庇護渡客旅途平安。

  1959年的「八七水災」,老茄苳遭到暴風雨摧毀,莊民將神像移到三界公廟中,轉化為莊民守護神;其香爐的「道光」上款仍清晰可辨,見證了渡口興衰,令人感嘆。老茄苳盤根大地,老幹倒地之後,再長新枝,半世紀的成長,至今依然茁壯,成了憑弔舊渡的新指標;三界公廟擴建遷移,茄苳樹就在廟埕右方不遠處,茄苳尊王幾乎又回到原地,也許冥冥之中早有定數吧!

 

新書出版

《陳忠藏七十藝術展特展專輯》
  出版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林金田
  作  者:陳忠藏
  定  價:新台幣150元
  出版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
  出版品販售地點


  水彩畫源自17世紀歐洲的英國,是歷史悠久的繪畫藝術之一。陳忠藏先生是一位深具代表性的臺灣當代水彩畫家,1938年出生於宜蘭羅東,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畢業後,擔任中學美術老師達27年。1987年退休後,歷任宜蘭縣美術學會一、二、三屆理事長、中華水彩畫協會總幹事、宜蘭美術學會顧問、宜蘭縣政府諮詢委員等職,也是全國美展、全國水彩邀請展、亞洲水彩畫聯盟展創辦人,是臺灣目前遊走日、韓、中國大陸的知名水彩畫家。陳老師從事藝術創作數十年來,受邀參加國際性美展百餘次,舉辦個展達40餘次, 1978年應邀出席中韓國際美術交流展,以「蘭陽夜雨」一畫備受重視與肯定,自此開展個人國際藝術的視野。之後,每年均在韓國、日本等國參展,於1983年榮獲中華民國畫學會水彩畫「金爵獎」,1993年獲中國大陸全國水彩大展金獎,1998年應聘杭州中國美術學院客座講學,2008年應邀於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展出「陳忠藏七十藝術個展」,2009年榮獲宜蘭第三屆文化獎。

  陳老師的藝術創作強調時代性、民族性,甚具個人的獨特風格。其創作多元,擅長水彩畫、水墨畫、油畫、書法、雕塑、景觀工程,作品廣為各美術館收藏。陳老師的雕塑作品,包括陳純精先生銅像、臺大前文學院院長沈剛伯教授雕塑、臺北觀音山凌雲禪寺內殿12公尺高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雕塑等。1997年完工的「陳忠藏美術館」,為其綜合書法、設計、繪畫、雕塑的藝術風格,獨自設計監工完成的。近年來專攻水彩畫,水彩畫可使書法進步,書法亦對水彩畫大有助益,雕塑創作又有助於水彩畫和書法造型空間的處理,可說是相輔相成。其從事繪畫藝術,喜好詮釋自然界景物之美,作畫前每每思考造型、色調的意境表現,不只是描繪眼前的景物和追求光影質感,而是表現整體的效果與強化作品的生命力。同一處風景,可表現春、夏、秋、冬、晨、夕、夜、雨的不同,這是體認與感情移入所賦予新生命的表達,不只是自然界的再現。

  本書共68頁,收錄了陳老師歷年來的精選畫作,計有水彩畫39幅、水墨畫2幅、油畫2幅、書法4張與陳老師歷次國際參展、開幕、揮毫、講學之紀錄相片等,並簡介陳忠藏先生及陳忠藏美術館,完整呈現陳老師藝術人生足跡。  
 

館務訊息

主講人:臧振華教授
臺灣文獻講座─「考古學與臺灣史」
周登財昭和19年渡支身分證明書
周登財先生捐贈「渡支身分證明書」
本館林館長金田致詞
臺灣老外壓箱寶-七人文物聯展
「臺灣文獻步道」題名與總言碑石
「臺灣文獻步道」將於年底落成
本館林館長金田(左)率同仁親自接待參訪來賓
中國地方志學術交流考察團蒞館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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