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依照清國人上陸條例規定,無旅券或證明書之清國人不得上陸及居住本島,但經駐淡水英國領事亞爾敦(W. S. Ayrton)之抗議,總督樺山資紀亦曾函覆謂限於外國人僱用之清國人,經雇主申請而記載於外國領事陳請之人名表中者,則特許其上陸。 隨後該領事已送回清國人上陸人名表。但臺灣總督府發現並無對該上陸清國人,之管理辦法,而認為若如此放任下去時,上陸條例最後亦會歸於無效。故於明治29(1896)年2月21日代理民政局長牧朴真以申民內第171號發布訓令:外國人僱用之清國人憑藉外國領事之證明特准上陸者,應注意於接獲該人解雇通知之同時,儘速命令其清國人歸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