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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330410360)
圖1: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330410360)

有關在臺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問題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 30(1897)年1月21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以律令第2號公布臺灣阿片令,共14條。 漢譯文為「阿片例」。明定鴉片烟膏等一切歸於官廳專賣,未經特許不得買賣、吸食、收受及貯藏。〈註1〉
  後面臨臺灣人國籍選擇期限明治 30(1897)年5月8日前之5月2日,臺灣新報第192號附錄末項刊載有下列文字。

  按阿片例凡喫烟者只准在為帝國之臣民始可喫食,其一切外國人不歸我籍者均令寄寓雜居地域內之後其阿片一節概不能喫食,以上二則係質諸當軸之確音是不得不轉為播宣也。〈註2〉

  即清國人此後不得吸食鴉片。由於此事影響深遠,故同年5月8日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電報詢問代理民政局長山口宗義:「臺灣新報第192號附錄末項有關鴉片令之件是否可視為總督府之意見?」由於未獲指示,5月17日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再以電報詢問代理民政局長:「鴉片令是否可實施於雜居地之清國人?是否可視為如內地居留地一般嚴禁?請儘速予以指示。」〈註3〉。5月20日民政局長明確電覆鳳山支廳長不許可外國人吸食鴉片。而該擬案理由內有:

  若對於每年於製茶期間由清國渡來之多數清國人等外國人准予吸食時,(由於每年都有不同之人前來,)最後將會對本島鴉片處分之最大目的—即三十年至五十年內於本島根絕吸食鴉片之習慣—造成不少障礙,而且縱使彼等製茶職工由於被禁止於本島吸食鴉片煙以致彼等不渡臺時,也誠為帝國之一大慶幸事。故決定對彼等外國人應採取嚴禁之方針。其後也詢問擔任直接取締工作之臺北縣警部長等人意見:若嚴禁這些外國人吸食時是否能夠充分管理?而答以並無特別困難。由於再未發現其他可推翻前決定事項之有力障礙,故擬以左案電覆鳳山支廳長電詢〈圖1、圖2〉。

  民政局長又以民總第844號發文各知事島司:不論雜居地內外,所有清國人皆不許依照臺灣鴉片令來購買吸食鴉片烟膏。〈註4〉
  但如此自然造成清國人秘密吸食,以及鴉片走私需求增加〈註5〉。且於本島反政府運動平定後,各種建設興起,而有導入清國勞動力之需求,但若禁止清國勞動者吸食鴉片,又豈能奢談導入?
  明治37(1904)年總督府以府令第68號發布「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以導入清國勞動者。而同年10月11日警察本署長以民警第1832號通知地方廳有關清國人吸食鴉片解禁事宜。其擬案理由內有:
  
  ……本島行政各種設施已完成,如今正當開發工商及殖產事業並大幅增進本土公益之時,而與對岸清國之通商關係變得頻繁,且促進本島拓殖之發達,因而對勞動者之需求益發增加,以致需要輸入工資低廉之清國人。但彼等常習為旦夕嗜食鴉片煙,由於有此禁止令,以致彼等對渡臺有所躊躇,而有不能滿足本島勞動者需求之傾向。如此對於本島將來大幅經營之拓殖事業之進度及本土開發上之影響不少。故對清國人解除禁令以促進清國人渡來為當前迫切必要之急務〈圖3、圖4〉。

  即總督府認為在本島將來拓殖經營之考量上解除清國勞動者鴉片吸食禁令有其必要,而且若在特別方法下嚴格管理,則認為不牴觸鴉片令漸禁之宗旨。該通達自明治38(1905)年1月1日起實施。〈註6〉
  而清國勞動者申請時要提出清國勞動者經理人連署之申請書並附上二張照片,於查核本人及上陸許可證,確定為癮者無訛後,付與吸食特許鑑札〈圖5、圖6〉。其鑑札用紙亦依照實施年度依序為青、黃、紅、白、茶色循環變化。〈註7〉
  由於清國勞動者經理人已於明治37(1904)年9月28日經總督核定為後藤猛太郎〈註8〉。 故清國勞動者欲吸食鴉片皆須經過後藤連署始可申請。而隨後後藤將獲准渡臺之清國勞動者於滯臺期間之管理事務委由臺北華民會館館長容褀年代理執行,總督府於12月22日核准。故此後清國勞動者欲申請鴉片吸食特許時須經華民會館長連署。至於非勞動者之清國人於申領鴉片吸食特許鑑札時,也必須取得保證人連署,通常會請託華民會館辦理。華民會館則酌收手續費,以作為上繳之手續費及其他雜費。其中勞動者為0.5圓,非勞動者為1圓。〈註9〉
  但有關清國人鴉片烟吸食特許申請之保證書,各廳格式不一。故明治38(1905)年1月6日警察本署長以民警第2292號飭令各地方廳統一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申請之保證書格式。其中保證人則定為華民會館長〈圖7〉〈註10〉。可知華民會館已成為分擔總督府管理在臺清國人業務之機構。
  而根據上述明治37(1904)年10月11日民警第1832號通達,清國人一旦離開臺灣,就必須繳回鴉片吸食特許鑑札且不得攜帶剩餘烟膏及吸食器具。但若該人於特許鑑札有效年限內再渡臺時又必須重新申請,可謂耗力費時。故明治38(1905)年2月臺南廳長山形脩人陳請當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一時歸還但於有效年限內再渡臺者,則由所轄廳支廳保管特許鑑札,另給本人證明,使其攜帶吸食器具回國。
  總督府認為臺南廳長誤解特許鑑札之效力。該案文內有:「原本發給清國人之鴉片吸食特許鑑札限於本島內。故即使於特許鑑札有限年限內再渡臺者,一旦離開本島之時,其特許效力便已喪失。」〈圖8〉。

故不予認可。但同意彼等歸國之際攜回剩餘烟膏或吸食器具。故於3月20日以民警第450號通知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之處理方法。〈註11〉
  此外同年5月6日民警第931號規定: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因變更國籍時或因失蹤而削除鴉片吸食特許者臺帳後又因發現吸食特許者所在時之處理辦法〈註12〉。又於5月24日民警第1036號通告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吸食特許者臺帳及其他整理事宜。明治38(1906)年1月9日民警第2312號通知各地方廳有關清國人鴉片烟膏吸食特許事宜〈註13〉。即清國人鴉片烟膏吸食特許者於鑑札有效期限後尚欲繼續吸食,以及因轉住而申請改寫鑑札之場合時,大致上不再需要身分保證及公醫證明〈註14〉。由上可知該手續已稍微簡化但仍維持嚴格控管。
  總之,總督府解除清國人吸食鴉片禁令的目的在於導入廉價清國勞動力,可謂明治37(1904)年府令第68號「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的配套措施。至於是否與鴉片令漸禁政策之精神相牴觸,就似乎有難言之隱了。

注釋:〈「V」為本館典藏檔案冊、卷之意、「A」為典藏件號〉
1《臺灣總督府報》,第13號,1897年1月21日,頁20。
2〈臺灣新報第百九十二號附張〉,《臺灣日日新報》,1897-05-02-77a。
3〈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0133\A041。
4〈外國人ニ阿片吸食ヲ許サス〉,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0133\A041。
5〈清國人之吸食阿片〉,《臺灣日日新報》,1905-01-27,版次04。〈貨物密輸入ノ狀況等ニ付
 回答(海軍參謀長)〉,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5030\A009。
6〈船舶乘組清國人ノ攜帶スル阿片吸食器具ニ關シ各稅關長ヘ依命通達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V00969\A030。
7〈船舶乘組清國人ノ攜帶スル阿片吸食器具ニ關シ各稅關長ヘ依命通達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V00969\A030。
8〈伯爵後藤猛太郎清國勞動者取扱人許可及ヒ清國勞動者取扱ノ件ニ付各廳長ヘ〉,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V00984\A017。
9〈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願手數料徵收ニ關スル件臺北華民會館館長ヘ許可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V00969\A033。〈清國勞働者取扱人名義變換及ヒ清國勞動者ニ關スル件各廳長ヘ通牒〉,臺灣
 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14\A009。
10〈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願保證書式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42\A029。
11〈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者取扱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1063\A024。
12〈清國人阿片吸食者國籍變更及行衛不明ノ場合臺帳刪除シタル者所在發見ノ節〉,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V01063\A025。
13〈清國人阿片吸食特許臺帳其他整理方各廳長ヘ通達〉,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42\A030。
14〈清國人阿片吸食鑑札書換手續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4884\A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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