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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本館檔案閱覽室
本館檔案閱覽室

檔案閱覽室利用與服務

  本館於93年12月在文獻大樓1樓設立檔案閱覽室,將館藏之日治與戰後檔案,提供各界查詢使用。目前提供線上查詢閱覽之檔案以完成數位化為主,其中日治時期檔案包括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台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戰後檔案則有行政長官公署及省屬各級機關檔案等。

  檔案閱覽室提供5部電腦供讀者使用,檔案複印每張酌收工本費2元(彩色複印另計);燒錄影像者每張工本費150元(燒錄光碟每片50元)。尚未數位化檔案翻拍每張20元。

  檔案閱覽請事前預約,預約專線(049)2316881轉321張小姐。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00(週六、週日休館)。詳細事項請參見本館檔案閱覽複印須知。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檔案閱覽複印須知


中華民國75年7月10日本館75文整字第1053號制定
中華民國86年4月3日本館86文整字第1006號修訂
中華民國88年2月4日本館87文整字第3515號修訂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本館91臺秘字第0957號修訂
中華民國91年8月9日本館87臺秘字第3515號修訂
中華民國88年2月4日本館87臺秘字第0910401980號修訂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本館96臺秘字第0960400704號修訂

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檔案之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檔案,係指本館典藏管理各機關(構)、學校依照程序歸檔之文書及其附件
三、 檔案之閱覽,以完成整理者為範圍,整理中、待整理之檔案或原件破損嚴重者,不對外開放閱覽。
四、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館得限制閱覽。
五、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檔案:
(一) 本國國民。
(二) 經政府核准入境之華僑或大陸人士。
(三) 經政府核准入境之外籍人士。
六、 開放閱覽時間:
國定假日除外,每週一至每週五:八時卅分起至十七時止。
七、 閱覽已完成數位化影像之檔案,應在閱覽時間內申請,進入本館庋藏系統註冊帳號,登錄讀者基本資料,辦理閱覽手續,並在本館指定之閱覽處所閱覽;閱覽時如須複印,須填具複印申請單。
八、 於本館網路系統閱覽檔案,僅限於讀取或複印,如需複印,酌收工本費。
收費標準如下:
1. 複印(影印):每張新台幣2元。
2. 彩色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台幣12元, A3尺寸每張新台幣22元。
前項收費依規定程序繳交國庫。
九、 需較高解析度影像,並以燒錄方式或儲存於攜帶型儲存媒體者,須填具數位影像儲存申請單、切結書, 經核定後,交由管理人員辦理。酌收工本費如下:
A3(含)尺寸以下每張新台幣100元,A3尺寸以上每張新台幣150元,每次以20張為限,如燒錄光碟加收50元。
如需郵寄,採到付方式辦理。
前項收費依規定程序繳交國庫。
十、 為維護檔案安全,凡已製作數位化影像或複印本之檔案,以不提原件閱覽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申請閱覽。
(一)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得要求提供使用者。
(二) 各級機關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 從事學術研究有參閱相關資料需要者。
(四) 涉及申請人重大權益有必要查證者。
(五) 數位化影像、複印本等資料不清晰者。
(六) 未製作數位化影像或複印本之檔案。
依(一)至(二)款理由提借原件,須備文,經核定後,交由檔案管理人員辦理;(三)至(六)款理由提借原件時,需填具提借原件申請單向檔案管理人員提出申請,並經主管人員核准。
前(一)至(六)款原件之提借申請,若原件嚴重破損則不予提借。
十一、 閱覽原件每次以一卷為原則,閱畢歸還始得再提出申請。閱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閱覽時不得在檔案原件上劃記、折角或弄皺。
(二) 不得舔濕手指翻閱檔案原件。
(三) 原件需平置桌面,不宜直立、斜放。
(四) 手肘或物品不得置放在檔案原件之上。
(五) 不得有其他任意拆解或可能損及原件之動作。
(六) 閱覽時須戴口罩,口罩由本館提供。
十二、 閱覽原件時,如有下列情形得申請翻拍複製:
(一) 檔案未製作數位化影像或複印本。
(二) 數位化影像或複印本不清晰,且無法抄錄之圖表。
(三) 因公務或專案研究者。
依(一)至(二)款理由申請翻拍複製,需填具翻拍複製申請單、切結書,向檔案管理人員提出申請,並經主管人員核准。
(四) 款理由申請翻拍複製則須備文,經核定後,交由檔案管理人員辦理。
十三、 檔案翻拍複製統由本館管理人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拍攝,每張酌收工本費。
收費標準如下:
1. 本館數位相機拍攝:每張新台幣20元,燒錄光碟每片加收新台幣50元。
2. 專業攝影:每張鏡頭新台幣100元。燒錄光碟每片加收新台幣50元。
如需郵寄,採到付方式辦理。
前項收費依規定程序繳交國庫。
十四、 檔案之翻拍複製、數位化影像之燒錄或儲存於攜帶型儲存媒體,應書明使用目的,並切結遵守規定(附表四),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應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十五、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複印或複製檔案,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本館暨國史館同仁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申請複印或複製檔案,不收費。
十六、 各機關移轉之檔案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申請複印外,他機關或個人不得複印,但經本館整理分類建檔完成,公開利用之目錄,不在此限。
閱覽者如需抄錄,其所需文具用品,由本館提供備用。
十七、 閱覽檔案,應事先預約聯絡,確定人數,以便安排使用相關設備或器材。
十八、 閱覽者進入檔案閱覽室,借閱檔案及使用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閱覽者進入檔案閱覽室或指定之場所,嚴禁吸煙、飲食 及攜帶私人物品或大聲喧譁,違者本館得停止其閱覽權利。
(二) 閱覽者對所借閱之檔案資料及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有擅自攝影、複印、拆卷、污損、加貼標籤、切割、遺失、破壞器材等情事,違者除停止其閱覽權利六個月外,如因而造成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並依損毀國家財產之規定處理;如涉刑責,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三) 閱覽者離開檔案閱覽室或指定之場所,應自動接受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如有不遵守規定者,本館得停止其閱覽權利三個月。
前項非本館之設備或輔助閱覽之器材應經本館許可,始得使用。
十九、 閱覽複製本館檔案,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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