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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正式發布之臺灣醫生免許規則部分條文(典藏號000005840250191)
圖1:正式發布之臺灣醫生免許規則部分條文(典藏號000005840250191)

日據時期的醫生

文/陳文添/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我國現行法令上,對於從事病患診療、寫診斷書及處方的醫事人員稱之為醫師,也訂定「醫師法」作規範並且也有醫師公會這種自律組織。但是民間對這類從事診療病患的醫事人員,其稱呼並不明確,有時稱「醫師」,有時則叫「醫生」。名稱雖不相同,卻完全無上下的分別。但是在日本統治臺灣時期,兩者的產生方式完全不同,所受的待遇也大相逕庭。

  臺灣總督府最早訂定醫師資格者,是明治29(1896)年5月28日以府令第6號發布的「臺灣醫業規則」,明文規定須持有當時日本中央主管醫療行政的內務大臣發給之醫業開業證書或醫師執照,或者是臺灣總督發給之醫業執照(醫業免許證),才可以正式從事醫療工作。然而在日本統治臺灣初期,已有臺灣人從事醫療工作。這些人或讀過古代醫學書籍,甚至有一些還曾跟從西洋傳教士學過片段的西洋醫學常識,就這樣在臺灣從事醫療的工作。就程度而言醫學知識明顯不足,甚至一般的知識也談不上,身分地位自然也不會太高。這些人員之中,雖然有依據這明治29年公布之「臺灣醫業規則」,提出行醫經歷,向臺灣總督府申請發給醫業免許證,也就是行醫的執照,希望可以合法從事醫療工作。但經審查之後,並無一人獲得該項醫業執照。這時期臺灣總督府雖已採行公醫制度,也依照該「臺灣醫業規則」,核准日本內地醫師在臺灣開業。惟因醫療人員數目明顯不足,總督府並未禁止這些舊有從事醫療工作人員不得執業,甚至在發生傳染病這種緊急狀況下,也准許地方行政機關雇用這些人員從事治療的工作,但服務對象則僅限本島人。此種放任舊社會未學習現代醫學知識人員行醫狀況一直持續到明治34(1901)年才有明顯的改變。

  同年5月,總督府內衛生課研擬管理臺灣舊有從事醫療工作人員的「臺灣醫生免許規則」案,送交提供公眾衛生事項諮詢意見的「臺灣中央衛生會」審查,經該會審查修正後,總督府在7月23日以府令第47號正式發布,至此才有明文對舊社會的醫療人員進行管理。該規則對於醫生的資格限制相當寬鬆,只要年齡在20歲以上,在規則發布之前即已從事醫生業務者,即可附經歷向地方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地方機關審查認為適當即可發給醫生免許證即醫生執照。但是申請發給醫生免許證的期限是明治34(1901)年12月31日,之後也不再辦理。而這些醫生在業務上是由地方行政機關管理,在醫術上則由公醫指導監督,總督府希望他們對於傳染病的預防及治療能有所貢獻。依據資料顯示:由各地方機關發出1,093件「醫生免許證」,隨著時間的流逝,醫生人數日漸減少,昭和19(1944)年底,全臺灣只剩下87位醫生而已。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林志祥 李澍奕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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