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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辜顯榮之御請(申請)書(典藏號00100053000240116)
圖1:辜顯榮之御請(申請)書(典藏號00100053000240116)

煙草專賣初期被指定為元賣捌人的臺灣人

文/顏義芳/整理組研究員

  日本統治臺灣前,島內的煙草是直接販賣使用,並沒有經過加工製造。臺灣人所吸用刻煙草(煙絲)材料非僅單一的葉煙草而已,尚混有落花生油、茶、紅屑(據云以淡水地方居多,又稱紅殼,Bengala。為木棉系植物,主要成份為氧化鐵,由荷蘭人引進)等物質,由於需要複雜的器械製作,因此煙草收獲乾燥後便立即全部販賣。殘留物也因不能販賣使用而視為屑物沒有價值。

  原住民在日據初期開始有耕作煙草以交換物品的傾向,甚至非僅交換而已,更因喜愛日本銀貨而有積極生產之風氣。所有買賣並無任何差異,其中以南部地區如恆春、東港、枋寮附近的原住民為最。

  至明治38(1905)年8月1日起,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先將刻煙草納入適用臺灣煙草專賣規則,依據該規則第19條,必須由臺灣總督指定元賣捌人(配銷商)。由於日本國內元賣捌人,傳統是由具有相當商業資歷、堅實信用的特約販賣人來充任。因此,臺灣也將此列為考量條件,作為遴選要素之一。

  然而臺灣刻煙草的製造者除了持有本業外,也僅止於單純的販賣各自生產的製品規模,要如日本國內製造煙草業,以充當的資金從事大規模販賣者幾近於零,加上煙草製造業是屬於必須具備特殊生產技能的行業,其資金的需求量常超越當時臺灣人的想像,加上經營手腕、經驗更凌駕於一般商業經營之上。因此有關元賣捌人的遴選,對往後臺灣煙草專賣的發展勢必會衍生相當大的影響。當時提出申請的臺灣人,共有李戅、林買、鄭火旺、曾梓三、蘆樓壽、陳松標、張家坤、蘇隆、江紅毛、蘆在豐、江永生、陳標、陳仙化、江文甲、蘆添錦、翁國、姜喜盛、李登等人,經過精挑細選後只有辜顯榮、歐陽長庚、陳江流、鄭火旺、陳仙化、黃鷺汀、洪采惠及吳子周等8名臺灣人,渠等是依據臺灣煙草專賣規則第19條之規定被指定為臺灣刻煙草元賣捌人。

  事實上,被指定為賣捌人前,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皆會對申請人士就其本身的地方聲望、經濟條件、資產狀況及商業經歷進行深入的調查。同時也透過臺灣銀行徵信來確認彼等之資金往來狀況及事業營運情形。獲得指定者必須依據規定向當時的臺灣總督府專賣局長中村是公提出御請書,並保證遵守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所訂定有關營業、仲賣、賣渡(販賣)、擔保、品質及業務承繼等各項之規定。

  煙草銷售機關,由明治38(1905)年煙草專賣制度施行初始之「元賣捌人」、「仲賣捌人」及「小賣人」等3 級制度,至大正3(1914)年撤廢「元賣捌人」與「仲賣捌人」間的區分,僅剩「賣捌人」及「小賣人」的2 級制。賣捌人是由專賣局指定,而小賣人則是由地方廳指定。由於專賣局對各賣捌人皆有設定其各自的賣捌區域,而小賣人則僅能在其所屬的區域內銷售煙草。臺灣全島煙草販賣者於昭和17 (1942)年3 月底,共有元賣捌人82 名。上述8名臺灣人能在異族統治的環境下被指定為元賣捌人,除了必須身體強壯、身家清白,並具備確實執行業務之知識、才幹外。更必須依據臺灣總督府的自由裁量其適當與否。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林志祥 李澍奕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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