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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就體操科教學科目對各廳長發布通牒之件一(影像檔號:000010000060043)
圖1:就體操科教學科目對各廳長發布通牒之件一(影像檔號:000010000060043)

特准公學校纏足女學童免上體育課

文/許錫慶/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清朝統治臺灣時期,臺灣漢人家庭較富裕者,其家中女子有纏足之習俗,據日本著名學者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中所載:「原來漢民婦女流從纏足之好尚,係以人為之毀傷補足美醜之條件,出於審美標準,從而漢民採擇婦女美容之主體而言,以足形之大小為第一,面貌之美醜為第二,至『步步生蓮花』(《南史》齊東昏侯潘妃之故事)之詩化,亦加味聯想耳。」同書中亦載有「又如閩屬婦女之虛飾纏足,在流落之移民漸趨安者之初,似非舉族皆盛行...可知纏足之流行既為一般之風俗,亦不外臺民流於浮華之過程中,自然發顯也。」相對的,在臺灣的粵人即客家人,則無纏足之習,主要因較閩南人晚來,而臺灣西部平原大多已被閩南人開墾據有,所以客家人只得選擇群聚荒蕪山地拓墾,與閩南人分隔而居,並始終保持大陸原籍地之風俗。

  日本治臺初期,臺灣總督府曾在明治31(1898)年派遣雇員永井完久對臺灣婦女纏足舊習進行調查,永井完久在是年11月初陳報調查覆命書,謂「臺灣婦女纏足乃違反生理及人情之惡習...我國(按:日本)法律嚴禁毀損身體...敬請總督閣下盡速公布禁止纏足之法律...」。調查報告書中建議總督府發布禁止纏足之法律,以強制禁止臺灣舊有之纏足陋習。唯總督府考量纏足之習乃臺灣舊習,若立即以法律強制禁止,恐引發臺灣人強力反彈,故而改採柔性的漸進勸導方針,意圖讓纏足之習在政府的宣導及民間反纏足的力道下,能夠隨著時間漸漸獲得解決。

  而在纏足之習未完全禁絕之前,總督府為提高臺灣公學校的入學率,大力勸導臺灣女童申請入學就讀,同時考量可能會有一些女童已經開始纏足,或者先前纏過足但又解開,不論是哪種情況,都會對女童上體育課造成妨礙及諸多不便,於是在明治37(1904)年6月2日總督府對各地方廳發布通牒,告知「若因身體狀況致男女學生無法學習某一教學科目時無庸贅言,若認定課以該科目會有害身體時,得不課以該教學科目。」如此一來,各公學校便得以依據此一通牒,讓纏足女學童得以不必上體育課。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林志祥 李澍奕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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