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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明治35(1902)年總督府當局針對「講會取締規則」施行前後講會狀況進行調查後所得的統計資料。(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46860060117)
圖1:明治35(1902)年總督府當局針對「講會取締規則」施行前後講會狀況進行調查後所得的統計資料。(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46860060117)

臺灣日治時期的標會行業——無盡業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對於現今四、五十歲以上的臺灣人而言,標會這個名稱應該不會陌生,起會、跟會、儲蓄賺利息、缺錢時搶標籌措資金應急是大家共同的記憶,甚至會頭倒會捲款而逃的消息,在電視、報紙或街頭巷議中,也是時有所聞。由於標會是一種民間互助籌措資金的金融方式,故也稱為互助會,「民法」上則稱為合會。

  日本自古也有這種民間的互助金融活動,稱為「賴母子講(唸作たのもしこう,tanomoshikou)」或稱「無盡講」(唸作むじんこう,mujinkou),其集會稱為「講會」(唸作こうかい,koukai),相傳是起自鎌倉時代而盛行於江戶時代。至明治時代,出現了以大規模營業為目的的無盡業者,甚至有許多是以金融會社、貯金會社或信託會社等會社組織的方式經營無盡業。至大正2(1913)年末,這類會社於日本有1,151個,資本額合計達2,200萬圓,其他尚有許多屬個人經營者未計入,數量有逐漸增加的趨勢。當時的日本政府(大藏省)觀察發現,實際上經營者多欠缺資產,信用薄弱,其經營方式也不確實,或計算方式含混不清,或作虛假的報告,玩弄其他奸計,欺瞞窮人,竊謀私利,其對社會、經濟造成的流弊堪憂。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認為,這類行業利弊參半,優點在於:一、窮人易於加入;二、獎勵窮人儲蓄;三、貸款利息比較低;四、還款年限長,有按月分期還款之便;五、實行信用貸款。而其缺點在於:一、會社的基礎薄弱;二、會社公積金少;三、有時投標貸款金額甚低;四、會社以手續費或其他名義取得的金額過多;五、會社的副業過多;六、營業區域過廣。這類行業會有流弊,癥結在於經營者及經營方式,有鑑於此,日本政府遂擬制定法律,取長補短,對這類行業進行必要的改善和周密的監督,期其成為針對小型工商業者的金融機構,而發揮應有的效果。於是,大正4(1915)年6月21日,日本公布了法律第24號「無盡業法」。

  至於臺灣,在這之前,早已存在類似講會或經營無盡業的業者。講會方面,根據總督府當局於明治35(1902)年針對「講會取締〔按:管理〕規則」施行前後講會狀況進行調查後所得的資料顯示,當時全臺適用該「講會取締規則」且還在舉辦的講會計有1,621個,其中以宜蘭廳境內數量最多,達956個。各地講會的名稱不一,例如深坑廳境內的父母會、搖會,桃仔園廳境內的媽祖會、福德會、三合會、招銀會,南投廳境內的銀會、金蘭社、社東社,臺東廳境內的對人會、神辦會等。

  而無盡業方面,按大正4(1915)年總督府當局所做的調查,當時經營無盡業的會社有帝國公債信託株式會社臺灣支部、日本公債株式會社臺灣支部、臺灣蓄財建築株式會社〔按:可能是臺灣蓄財無盡株式會社的前身〕、帝國共濟株式會社支店、日本濟生株式會社支店等,而且,還有人有意投入此業。當時,總督府對此並無任何法規規範,俟日本內地公布「無盡業法」後,總督府當局也有意針對此間的無盡業者訂定法規,進行監督管理。於是,大正5年(1916)2月11日,總督發布律令第5號「無盡業相關之件」,其中規定,臺灣的無盡業依日本內地的「無盡業法」(少數條文除外)規範,此外,還把藉由類似無盡的方法進行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產(如住宅之類的不動產)給付者視為無盡業,納入監督。

  根據「無盡業法」規定,所謂無盡,係指定下一定口數(出資的計量單位)和給付金額,定期分期繳款,每一口依抽籤、投標或其他類似方法給付金錢給分期繳款人之謂。總督發布「無盡業相關之件」律令之後,臺灣無盡業開始受到法令規範。按當時的規定,非經總督許可,不得經營無盡業;欲獲得營業許可者,須定下資本額和營業所,向總督提出申請,申請書中須附事業方法之書面資料及無盡契約約款(會社申請經營無盡業時,須附定款);經營無盡業之會社稱為無盡會社〔按:我國稱為合會儲蓄公司〕,其出資總額,若以資本或財產計,不得低於30,000圓,若以現金計,不得低於15,000圓;經營無盡業之會社須於其商號中使用「無盡」二字,不得兼營其他事業;非會社之無盡業者亦須於其營業名稱中使用「無盡」二字,其欲兼營其他事業時,須經總督許可。非為無盡業者,不得在其商號或營業名稱中使用「無盡」二字;無盡業者欲變更資本額、營業所、事業方法或無盡契約約款(或會社定款)時,須經總督認可;總督認為必要時,得下令變更事業方法或無盡契約約款;無盡業者須每半年製作事業報告書提報給總督,每半年須製作借貸對照表於報紙或依事業方法書所定方法公告之;總督得於任何時候令無盡業者提出其事業報告,或檢查其業務或財產狀況;為保護繳款人之利益而認為必要時,總督得視無盡業者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下令變更其事業方法或停止營業,或為其他必要之命令;無盡業者違反法令、定款或總督之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時,總督得下令停止營業或改任幹部,或取消許可。另外,如無照營業或違反法條規定者,皆按情節處以罰金或過料(行政罰鍰)之刑。

  根據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p.139-140)記載,臺灣當地的無盡會社,除了大正2(1913)年設立、在「無盡業法」規範下變更業務內容而於大正5(1916)年9月取得無盡業營業執照的首家無盡會社——臺灣蓄財無盡株式會社外,其他陸續設立的無盡會社有大正4(1915)年6月設於臺北的臺灣無盡株式會社、7月設於臺南的大正無盡株式會社、大正9(1920)年6月設於臺北的臺灣勸業無盡株式會社、大正15(1926)年5月設於花蓮港的東臺灣無盡株式會社、12月設於臺南的臺灣南部無盡會社。不過,當中有幾家會社經營不善,臺灣蓄財無盡株式會社於大正9(1920)年6月遭取消營業執照,臺灣無盡株式會社於同年7月被臺灣勸業無盡株式會社購併,大正無盡株式會社於大正15(1926)年12月被臺灣南部無盡株式會社購併。

  自此,至日本結束對臺統治為止,臺灣當地的無盡會社僅存臺灣勸業無盡、臺灣南部無盡、東臺灣無盡以及昭和17(1942)年成立的臺灣住宅無盡株式會社等4家株式會社。民國35(1946)年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這4家株式會社合併為臺灣無盡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輾轉變遷為現今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無尽業法ヲ定ム」(大正3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編大正四年第十五卷〉,《公文類
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ランスコード:
A13100189200)。
2.「講會取締規則實施前後ニ於ケル狀況」(1902年12月01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三十五年十五年保存第十六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
00004686006。
3.「無盡業ニ關スル律令公布ノ件」(1916年02月01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大正五年永
久保存第五十八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530006。
4.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臺北市:臺灣日日新報社,1937)。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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