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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徒刑罰令漢文譯文
匪徒刑罰令漢文譯文

日治時期匪徒刑罰令

文/陳文添 本館研究員

  匪徒刑罰令為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十一月,後藤新平民政長官為期完全消滅「匪徒」而制定,由兒玉源太郎總督以「緊急律令」方式發布並立即生效實施,日本中央於次月始追認通過。此律令發布後的二十年間,因而喪命的臺灣人民,有正式紀錄者,即達四千人以上。本件法令之特點為:
一、未有具體犯罪事實即作為處罰對象。
二、未遂罪亦科以本刑。
三、諸多科罰皆處死刑。
四、法令刑罰溯及既往。
  「匪徒刑罰令」有違近代之法治主義,日本國內批評聲浪高漲,國會亦曾提出質詢,但因只適用於臺灣,在臺日本內地人不致因此法令被懲處,故未形成反對浪潮。但本法令確如總督府所期望,在鎮壓武力反抗運動上,發揮了極大功用,本法令迄日本統治結束為止,仍未明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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