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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東製糖株式會社官有地賣渡許可」(1919-06-01),典藏號:00002930006
圖1:「臺東製糖株式會社官有地賣渡許可」(1919-06-01),典藏號:00002930006

日治時期東臺灣土地整理與移住民集團地

文/陳隼東/本館整理組編纂

  東部臺灣,受到中央山脈阻隔,地理空間孤立,向來被視為後山。(註1)而東部原住民占九成以上人口,且大部分地區都屬於「蕃人」所有(註2)。東臺灣自然環境限制、民少蕃多等人文條件差異的特殊性,反映臺灣總督府規劃與治理的走向(註3)。明治28(1895)年,總督府第1任民政局長水野遵提出的民政施政報告《臺灣行政一斑》中,闡述從事農林殖產、開墾山林原野及農產改良等事業、必須移民日本內地人到臺灣,而以人口稀疏、荒地多且未開發的東部蕃地為最理想的移住地區。(註4)可知,總督府對於東臺灣開發經營及治理規劃的構想,存在著建立東臺灣作為內地移民預定地的特殊政治考量。(註5)

  明治31(1898)年至38(1905)年,總督府進行第1階段土地調查,範圍主要為西部平原地區,廣大的東部地區及蕃界附近的淺山丘陵地帶,並未在調查之列。直到第5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1906-1915),以撫勦兼施的策略,積極推進控制原住民的居住地後,總督府才得以於明治43(1910)年至大正14(1925)年間,就臺灣東部土地及林野地帶,展開第2階段林野調查及地籍整理工作。(註6)

  林野調查及地籍整理事業,主要課題是要解決官、民土地所有權的區分,即土地在「官有」的前提下,釐清那些土地應為民有,才能進一步取得內地人移住土地規劃(註7)。事實上,早在林野調查及地籍整理事業前,總督府於明治28(1895)年,即以日令第26號,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註8),將未能證明所有權的山林原野,收歸為官有,創造為數可觀的官有地。明治29(1896)年發布「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註9)「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註10)及「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規則」(註11)等法令,提供展開林野經營,重新分配山區林野權利的法律依據,實現對林野及蕃地資源的開發與控制。
  
  明治43(1910)年,總督府基於移民事業的需要,擬定「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ニ關スル原案」(註12),將東臺灣土地分配進行完整的規劃,該原案內容提及為施行東部拓殖移民事業,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整理原住民的耕地、確定內地移民預定地以及規劃適合做為農耕、造林的土地等(註13)。經調查,臺東廳與花蓮港廳內既墾地與未墾地總計為158,529甲,總督府將土地區分為「指定內地移民豫定區域」、「土著部落整理區域」、「別途處分區域」、及「其他豫察濟區域」等四種類型(註14)。其中,分配指定內地移民豫定區域的面積為25,036甲,佔15.8%,為移民適用地;土著部落整理區域土地面積為28,166甲,佔17.7%。(註15)總督府以每戶需耕地2甲7分、放牧地1甲,合計3甲7分的標準,再依據天然地形計算出各部落需要的總面積,規劃原住民可使用土地集中整理於部落附近,限制原住民擁有大片土地資源(註16)。

  臺東廳原是臺灣東部唯一的地方廳,明治43(1909)年,花蓮廳自臺東廳分離獨立設廳。東臺灣的花東縱谷、海岸線及臺東平原,主要是卑南族及阿美族的傳統領域,日治時期在東部進行的移民事業,規劃移民預定地,壓縮平地蕃人(卑南族、阿美族)的生活空間。總督府為了貫徹以東臺灣作為移民基地的目標,在終止官營移民事業後,依據「移住獎勵要領」,自大正6(1917)年至8年(1919)間,將大部分移民預定地,以預約賣渡(賣斷)或貸渡(出租)的方式,撥給花蓮港廳和臺東廳的製糖會社,作為繼續辦理移民事業之用,臺東製糖會社取得了原為卑南族及阿美族的活動領域,如池上、大原、鹿野、富原、旭村、美和等移民預定地的土地(註17)。

  在配合制定法令規章、林野調查、地籍整理、土地分配等措施,以及林野官有化的前提下,總督府積極倡導對東臺灣移民殖產策略,為內地農民和資本家建立一套開發官有原野及經營移民事業的模式。臺東、花蓮港兩廳的製糖會社資本家,藉由一連串法規及各式貸渡或賣渡條件,在東臺灣掌握廣大的移住民集團地(註18)。換句話說,總督府對於東部土地及林野整理的構想,一開始就被放在移民事業的脈絡中思考,將東臺灣土地分配進行了完整的規劃,成為東部地區移民事業與土地整理的藍圖,規範原住民的土地利用及分配土地區域範圍,取得移民集團用地及廣大原野蕃地的支配權(註19)。


註1:康培德,〈清代「後山」地理空間的論述與想像〉,《臺大文史哲學報》61,2004-11,頁301-318。
註2:李宜憲,〈東臺灣日本統治體制的建立與原住民的民族發展〉,國立政治大學博士論文,2011,頁159。
註3:孟祥瀚,〈日據初期東臺灣的部落改造-以成廣澳阿美族為例〉,《興大歷史學報》第13期,2003, 頁2。
註4:張素玢,《臺灣的日本農民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臺北縣:國史館,2001頁37。
註5: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的成立形態(1910-1925)〉,《東台灣研究》第二期,1997,頁169。
註6:李文良,〈土地行政與契約文書. 臺灣總督府檔案抄存契約文書解題〉,《台灣史研究》,第11 卷第12 期,2004 年,頁227。
註7:劉姿君,〈日治時期臺南學甲庄的移民與拓墾─以旭村為中心〉,頁15。
註8:「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1895-10-24),〈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八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8001。
註9:「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1896年10月04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6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6a002。
註10:「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1896年10月09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8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8a001。
註11:「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規則」(1896年10月1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9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9a001。
註12:「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ニ關シ決議ノ件」(1910-06-01),〈明治四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六十二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5322015。
註13: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的成立形態(1910-1925)〉,頁172。
註14:「指定內地移民豫定區域」,為移民適用地;「土著部落整理區域」係針對原住民,總督府計算出各部落需要的總面積,集中整理於部落附近;「別途處分區域」指為前述兩區域以外的平地及山地,為官有的拓殖預備地;「其他預察濟區域」(其它已完成預察之區域),是為明治42(1909)年拓殖梗概調查中的河川地及造林適地。
註15:劉姿君,〈日治時期臺南學甲庄的移民與拓墾─以旭村為中心〉,頁20-21。
註16:詹素娟,〈日治時代原住民的土地變遷〉,《原住民族文獻》,第31期,2017,頁33-34。
註17:劉姿君,〈日治時期臺南學甲庄的移民與拓墾─以旭村為中心〉,頁33。
註18:「臺東製糖株式會社官有地賣渡許可」(1919-06-01),〈大正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930006。
註19: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的成立形態(1910-1925)〉,頁169。

參考文獻
康培德,〈清代「後山」地理空間的論述與想像〉,《臺大文史哲學報》61,2004-11
李宜憲,〈東臺灣日本統治體制的建立與原住民的民族發展〉,國立政治大學博士論文,2011。
孟祥瀚,〈日據初期東臺灣的部落改造-以成廣澳阿美族為例〉,《興大歷史學報》第13期,2003。
張素玢,《臺灣的日本農民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臺北縣:國史館,2001。
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的成立形態(1910-1925)〉,《東台灣研究》第二期,1997。
李文良,〈土地行政與契約文書. 臺灣總督府檔案抄存契約文書解題〉,《台灣史研究》,第11 卷第12 期,2004。
劉姿君,〈日治時期臺南學甲庄的移民與拓墾─以旭村為中心〉,國立臺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
詹素娟,〈日治時代原住民的土地變遷〉,《原住民族文獻》,第31期,2017。
「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1895-10-24),〈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八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8001。
「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1896年10月04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6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6a002。
「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1896年10月09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8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8a001。
「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規則」(1896年10月1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9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9a001。
「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ニ關シ決議ノ件」(1910-06-01),〈明治四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六十二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53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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