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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蕃仔山移民宣誓契約,典藏號:000006370050072
圖1:蕃仔山移民宣誓契約,典藏號:000006370050072

蕃仔山抗日事件平息始末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乙未戰爭時期嘉義臺南之間的番仔山有支抗日隊伍,仗著地勢偏險,而與日軍周旋數年之久。據臺灣總督府檔案紀錄,日治初原蕃仔山內有居民46庄、821戶、4381人。但因淪為土匪巢穴,故自明治29(1896)年以來討伐連年,以致人民流離奔逃,田園荒蕪,杳無人煙,遂盡收為官有地。(註1)

  明治33(1900)年4月又開始大討伐,此後蕃仔山幾已化為焦土。但雨季過後,竹草繁茂生長,又成為土匪隱藏之所,使得憲兵警察為搜捕而疲於奔命。故當局採取移民實邊以聯庄保甲自衛方式來區分民匪。(註2)明治33(1900)年12月7日,臺南縣以指令殖第1792號發布移民計畫。自明治34(1901)年1月16日起至5月底間從王爺宮、笨潭、水流東、西湖港、匏仔藔、大坵園、嶺頂、北勢坑、中坑、內霄里等10庄遷移212戶、1,084人。至同年10月又進行第二次移民計畫,自南勢坑、燒灰、中崙、灣崎、雙溪仔等5庄遷移81戶、359人。第一、二次合計遷移293戶、1,443人。該移民於移住後積極開墾,並依據臺灣官有森林原野預約賣渡規則申請賣渡。(註3)

  移民入墾前須填妥誓約書,並宣誓如下:
一、誠心誠意從事開墾,以舉報恩之實效。
二、致力農耕,各自建立恆產,以期庄內無惰民。
三、依照保甲制度,遵守規約,以期庄內安寧。
四、將永遠居住於移住地,不轉移他處。
五、發給的補助金及支給的家畜家具金額應自明治三十九年起至四十八年間按年分期付款繳回。(註4)(圖1)

  凡移民入山者,均須配帶移民證於斗笠前方。當局並給與津貼及貸與農具。移民戶長先到該地搭建小屋,隨後家族遷來,並開始分配土地,隨即致力於開墾。移民以半農半樵的方式維生,多半向六甲庄賣出竹或茅草等建材,婦女則以竹子及竹葉編製斗笠。且移居後全部給與金錢物品,且各種保安上保護周到,移民安定後開始信賴官廳,勵行保甲。結果致使土匪絕跡,山內靜謐平穩。(註5)

  所謂「蕃仔山」即為善化里東堡、善化里西堡及赤山堡之山間部落的總稱。(註6)(圖2)該開墾地所依據的法源為臺灣官有森林原野預約賣渡規則,故應使移民申請預約賣渡等手續。但該土地墾成而欲進行成功賣渡手續時,恰巧進行土地調查事業,調查結果為因開墾而獲得之田園等皆認定其業主權。既已認定其業主權後,再回溯履行預約賣渡規則之手續則不僅毫無必要,且徒增麻煩。故塩水港廳長村上先於明治37(1904)年8月13日陳請總督特別考量省略該手續,將所有墾成地全部依照土地調查局之調查結果授與各移住民。總督府於明治38(1905)年1月16日同意。(註7)明治39(1906)年3月16日塩水港廳長村上先又陳報總督兒玉源太郎:由於移民資力不足,難以償還補助金等,故予以全部免除。(註8)

  起初當局勸說移住時人民多半游移不決,認為官府不可信且有去無回。以致移住民皆為無產貧民,為生活而不顧危險入山開墾,但數年間墾成後即取得土地所有權,且當局當初發給的補助金、家畜、家具等也不須償還,這使得移住民獲利匪淺且大感幸運,而認定遵從官命是正確的選擇。而當局不僅賴此次政策肅清抗日及土匪勢力,安定地方政局,也得以安置窮民生計,並兼拓殖荒地以利經濟。


註1:〈蕃仔山ト稱スル山間地調查區域外トシテ處理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4245件049。
註2:〈三十三年度蕃仔山移住民情況臺南縣報告〉,《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0637件005。
註3:〈蕃仔山ト稱スル山間地調查區域外トシテ處理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4245件049。
註4:〈三十三年度蕃仔山移住民情況臺南縣報告〉,《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0637件005頁072。
註5:〈三十三年度蕃仔山移住民情況臺南縣報告〉,《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0637件005。
註6:〈塩水港廳蕃仔山移住民開墾地處分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4863件021。
註7:〈塩水港廳蕃仔山移住民開墾地處分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4863件021。
註8:〈鹽水港廳蕃仔山移住民補助金返納免除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卷04917件01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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