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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4687003。第1頁。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4687003。第1頁。

日治時期蕃地交易所及其制度

文/陳隼東/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治初期,為了將清治以來原住民與漢人間的交易活動納入管理,明治29(1896)年,臺灣總督府殖產部通知撫墾署調查蕃產交換所位置、業者名稱及交換物品,以掌握各地蕃產交易情況,並要求撫墾署選定優良民間經營者發給交易特許狀,指定經營地點及日期,嚴密管控物品、種類、價格及交易情形;對於未獲許可與原住民交易物資者,視為走私,尤其嚴禁槍械、火藥走私交易。(註1)

  明治33(1900)年的調查,全臺有51個交換所。(註2)明治34(1901)年起,陸續有宜蘭叭哩沙支廳(宜蘭三星)、嘉義廳、蕃薯藔廳(高雄旗山)及阿猴廳(屏東)等訂定蕃產交易規則。(註3)總督府針對這些交換所,以及可能和原住民交易的人口,於明治38(1905)年頒布府令56號:以買賣、交換等方式供給原住民物品者,必須先取得地方廳許可;若對原住民供給物品超過許可數量、種類規定者,以及知情不報者,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徒刑,或20圓以上200圓以下罰金;法令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由廳長訂定。(註4)各廳依據該法令,先後訂定交易施行細則,規範民間商人如欲與原住民交換物品,需申請許可。

  當時,各地方的交換所性質並不相同,臺灣西南部地區,如恆春、 阿猴、蕃薯藔、嘉義、斗六、南投、臺中、苗栗、新竹等廳交換所屬民營。但臺灣東北部則發展出官營或兼具官民營的特殊制度,如桃園、臺北、宜蘭、臺東及花蓮等廳。(註5)可知,日治初期蕃地交易制度尚未統一,而是基於各地方政府官員的理念及各地原住民的民情不同,因地制宜。(註6)

  日治中期以後,蕃地交易事務開始制度化。大正3(1914)年,府令85號「蕃地ニ於ケル交易規則」(蕃地交易規則),統一規範全臺蕃產物品交易事務及運作。交易所設在支廳、駐在所或必要地點;任命交易主任,由廳長自警部、警部補或巡查中選任,交易所向廳長報告每月交易狀況,廳長訂定交易所位置、名稱、交易蕃社、交易物品標準價格、資金及物品數量向總督府呈報。(註7)大正6(1917)年,府令34號「蕃地居住ノ蕃人ト金錢物品授受ニ關スル件」(對蕃地居住蕃人金錢物品授收相關文件)」規定:對蕃地原住民以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交易金錢物品者,其交換物品名稱、數量及金額應向廳長申請許可,違反規定者,處以一年以下懲役或200圓以下罰金,法令施行細則及區域由廳長訂定。(註8)至此,確立蕃地交易以官營為主,民營為輔的政策,不僅掌控蕃地交易,民營的交易活動也受到法規限制,藉以打擊官民營以外的走私交易。

  蕃地交易所內買賣交易的物品分為蕃產物品與供給物品,蕃產物品為交易所收購原住民產品,包括農產、林產、製品、狩獵、家畜等,供給物品為供給原住民部落的物品,包括食品、織物、飾品、容器及農(工)具等。大正中期以後,交易所的設置日漸增加,截至昭和初期已達99所,此外,供給物品種類更多樣化。原住民對於特定供給品的需求增加,例如修繕房屋的用具,棉被毛毯等寢具,洋傘、茶杯、碗筷、飯桶、肥皂及水壺等家居用具,日式布鞋、襪子、綁腿等衣飾,及糖、醬油、味噌、麵類、牛奶、甜點等食品,(註9)這些改變,一方面顯示原住民生活的改變及深受外界的影響,有趣的是,另一方面在日本警察的認知裡強調,此行為反映了原住民文化程度的顯著進化。(註10)

  無論如何,日治時期的蕃地交易制度及交易所的設置,總督府得以積極介入原住民經濟生活,轉換原住民物質觀及貨幣經濟想像,其與蕃童教育所、蕃人公學校、醫療所、警察駐在所等政策措施,同樣對原住民社會結構改變產生重要影響。(註11)

註1.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理蕃誌稿》第一篇,頁14-26;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16-17。
註2. 「蕃產品交換所三十三年調」(1902-03-01),〈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七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687003;溫振華,〈日治時期原住民部落的交易所〉,頁22。
註3. 王學新譯著,《日據時期宜蘭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與研究》,頁530-533;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18。
註4. 「蕃人ト物品交換取締方」(1905年07月2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792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792a001;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理蕃誌稿》第一篇,頁329。
註5. 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19。
註6. 溫振華,〈日治時期原住民部落的交易所〉,頁329;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18-19。
註7. 「蕃地ニ於ケル交易規則府令案」(1914-11-01),〈大正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二卷地方教育財務通信〉,《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326007;「蕃地ニ於ケル交易規則」(1914年12月04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637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0637a001;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38。
註8. 「蕃地居住ノ蕃人ト金錢物品授受ニ關スル件」(1917年07月22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341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1341a001;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41。
註9. 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46-49。
註10. 外池勝重,〈蕃地開發上の經濟的一考察〉,《台灣警察協會雜誌》,頁84-85;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頁49。
註11. 溫振華,〈日治時期原住民部落的交易所〉,頁23。

參考文獻:
1. 「蕃產品交換所三十三年調」(1902-03-01),〈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七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687003。
2. 「蕃人ト物品交換取締方」(1905年07月2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792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792a001。
3. 「蕃地ニ於ケル交易規則府令案」(1914-11-01),〈大正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二卷地方教育財務通信〉,《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326007。
4. 「蕃地ニ於ケル交易規則」(1914年12月04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637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0637a001。
5. 「蕃地居住ノ蕃人ト金錢物品授受ニ關スル件」(1917年07月22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341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1341a001。
6.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理蕃誌稿》第一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7. 王學新譯著,《日據時期宜蘭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與研究》,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8. 張夢軒,〈綏撫、監控到自治-日治到戰後前期山地交易的制度形成與變遷〉,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
9. 溫振華,〈日治時期原住民部落的交易所〉,《臺灣學通訊》,第82期,2014。
10. 外池勝重,〈蕃地開發上の經濟的一考察〉,《台灣警察協會雜誌》,第110期,1926。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楊心如、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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