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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3009018之1。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3009018之1。

大正年間肆虐臺灣的西班牙流感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流行性感冒(Influenza)是由病毒引起的感冒,與一般的感冒不同。自古就有類似紀錄,突然發生,瞬間蔓延各處,數月後卻悄然消失無蹤。由於周期的爆發,16世紀義大利占星學者認為這是受到星宿與寒氣的影響(influence)所致,因而命名Influenza。1890年亞洲流感(A/H2N2)流行後,流行性感冒(Influenza)之名稱始被確定下來。(註1)

  1918年西班牙流感(A/H1N1)發生,全世界三分之一人口受到感染,死亡數保守估計為2,500萬,甚至有稱達上億者,日本亦有39萬人死亡。(註2)

  當時臺灣,據丁崑健的研究,西班牙流感,可分三波。第一波流感自大正7(1918)年6月出現於基隆,蔓延至9月下旬匿跡。第二波自10月下旬又在基隆出現,並一路往南擴散,入侵至東部及澎湖,到年末時稍緩。第三波於大正8(1919)年12月從基隆入侵,至大正9(1920)年2月底結束。疫情傳染方向是由北至南,由西至東。最初由日本人社群傳給臺灣人社群,由城市傳至街、庄再波及蕃地。學校、部隊、政府機構、會社工場、監獄都是疫情爆發及擴散輻射的中心。(註3)當時日本人雖罹患較早,但因較具醫療衛生觀念,懂得如何防護和找醫師診治,故死亡率較低。但臺灣民眾卻往往任其自然,甚至相信偏方,或者是求神問卜,集體舉行祭祀,反而使事態更為嚴重,以致死亡率較高。(註4)又據蔡承豪的研究,大正7年臺南地區的死亡率最高,尤以福佬婦女因受到傳統文化限制以致就診率偏低,較易成為疫情下的犧牲者。(註5)

  據丁崑健的研究,大正7(1918) 年的病患將近77 萬餘人以上,死亡人數超過25,394 人;大正8年起病患在148,885 人以上,死亡超過19,244人,總共造成4萬多人死亡。(註6)但據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調查,大正6(1917)年至10(1921)年間罹病死亡者為104,114人,其中因流行性感冒而死亡者僅有4,490人,即使加上肺炎16,282人、急性支氣管炎4,075人,也不過24,847人。(註7)

  這樣的差距,據劉士永研究,由於流感起初以「不明熱」病的形式出現,後由日本醫師經檢驗比對後,認為應屬「流行性感冒」。但當時不明熱病發生時,常伴隨嚴重肺炎症狀,且當時有數種疾病同時流行,以致當時醫界將該熱病判斷為流行性感冒並列入死亡原因的看法,頗為猶豫,直到大正9(1920)年才確實判定為流行性感冒的症狀。這或許是流感死亡人數與上述統計大相逕庭的原因。(註8)

  又據吳介尊的研究,日治時期死因診斷資料來源有二,一為官廳奉職醫師、公醫、警察囑託醫師、開業醫以及外國醫師。二為本島醫生。當時漢醫亦可開立死因診斷,且並非所有西醫都接受正統醫學教育,因此死因登記之品質或有良莠不齊之情形。(註9)

  正當流感第二波肆虐時,大正7(1918)年11月5日民政長官以民警第2697號通知各廳長有關流行性感冒預防事宜。

  風靡世界各國逞其猛威之流行性感冒於今侵襲本島,不斷報出慘況,呈現逐漸蔓延各地之徵兆,如此放置不顧,難保將遭到何種慘狀,於衛生上實不可忽略,故擬講求預防之策。但此際應確切精查各地狀況後,再因應其狀況,依照左記事項,講求適宜預防方法,以期予以防遏。奉命特此通知。
左記
一、普遍發布預防備忘錄(利用防疫組合、公共衛生團體、保甲)。
二、前項預防備忘錄中要講求讓人容易使用漱口藥的方法。
三、至於小公學校,要使該學校的醫師頻繁監視負責之學校,精密調查本病流行的實況,與該學校校長協議後,採取臨機處置。
四、此際要使運動會及其他學童之集會延期舉行。
(註10)


  第三波侵襲前夕,大正8(1919)年12月13日民政長官以民警第1739號通知各廳長有關流行性感冒預防事宜。

  最近流行性感冒發生,聽聞各地流行之徵兆,且去秋有出現多數患者死亡之痛苦經驗,此際應特別調查各地之狀況,依照左記講求適宜之預防方法,以期能無所遺憾。
一、發布預防備忘錄,以喚起人們自衛的注意。
二、要獎勵漱口藥及口罩之使用以及其他預防液的注射等,並講求容易實行的方法。
三、要講求防止病毒傳播之法,如有疑似流行性感冒之患者要儘速使其接受醫師之診斷,要使患者儘量與其他人隔離,除看護以外不得接近等。
四、與各種學校校長協議後,使其採取臨時休學等臨機處置。
五、由於群眾集會是病毒傳播之源頭,故除不得已之情形外,要儘量延期舉行。
(註11)

  由上可知,總督府當局已發現病毒之傳染及危害能力,第一次訓示告知漱口的重要,第二次訓示則加入口罩、預防疫苗注射、隔離及避免群聚的概念。

  經此次疫情後,大正9(1920)年5月10日內閣總理大臣原敬通知大藏大臣高橋是清,將流行性感冒包含在明治19(1886)年閣令第23號、明治28(1895)年敕令第71號及明治33(1900)年法律第30號規定之傳染病內。5月27日大藏次官神野勝之助通知總督府總務長官下村宏,決定對從事流行性感冒預防救治遭感染或死亡者給與津貼。同年6月19日總督府秘書課長通知府內各單位及各官廳。(註12)

  對於當時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依明治19(1886)年閣令第23號規定:官吏及準官吏〔準照官吏給與待遇之職員〕依公務而從事傳染病預防救治,遭受感染或死亡時要給與手當金(津貼)。手當金分為弔祭金、救助金、治療金三種。弔祭金給與年俸之十二分之一或月俸之一個月分或日給之三十日分,但由官方埋葬時不給付。救助金分二等,一等為俸給五個月分或日給一百五十日分。二等為俸給三個月分或日給九十日分。感染死亡者給予一等救助金,未死亡時給予二等救助金。治療金一日給一圓,但由官方治療時不給付。又依明治28年敕令第71號:從事傳染病預防救治之官吏、準官吏及傭員特別接近該病患或有病毒污染物之虞者,得依給與其俸給或給料月額三分之一以內之月津貼。

註1:宮崎大学 医学部保健管理センター分室,第46號, 2004.12發表。(http://www.med.miyazaki-u.ac.jp/hokekan/vol46/vol46.html)
註2: 市村康典,〈IDESコラム vol. 35「2019年といえば」〉,「厚生勞働省」網站,2019-1-11發表。(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column35.html)。
註3: 丁崑健,〈1918年全球流行性感冒下的臺灣疫情〉,《認識H5N1流感》,臺北:國家衛生研究院,2008,頁79-103。
註4: 丁崑健,〈1918-20 年臺北地區的H1N1 流感疫情〉,《生活科學學報》,12(2008),頁141-175。
註5: 蔡承豪,〈流感疫病下的地域社會景況與公衛因應:以1918 年臺南廳為例〉,《成大歷史學報》,42(2012),頁175-222。
註6: 丁崑健,〈1918-20 年臺北地區的H1N1 流感疫情〉,《生活科學學報》,12(2008),頁141-175。
註7: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衛生調查書(基本調查の七)臺灣死因統計(月別の部)》(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1928),頁4。
註8: 劉士永,〈日治時期臺灣公共衛生的發展與研究特徵〉,祝平一編,《健康與社會:華人衛生新史》(臺北:聯經,2013),頁168,175-208。
註9: 吳介尊,〈日治時代以來臺灣地區疾病轉型模式之探討〉,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碩論,2006年,頁27-28。
註10: 〈流行性感冒豫防ニ關スル件通達ヲ發ス〉,《臺灣史料稿本》,大正7(1918)年11月5日,臺北: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
註11:〈流行性感冒豫防ニ關シ民政長官ヨリ各廳長ニ通達ス〉,《臺灣史料稿本》,大正8(1919)年12月13日,臺北: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
註12: 「流行性感冒豫防救治ニ從事シ感染又ハ死亡シタル者ニ手當給與ノ件(府內各部局課;各官衙)」(1920-06-01),〈大正九年永久保存第四卷恩給及賜金 秘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300901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楊心如、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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