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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鄒錦福辭令
圖1:鄒錦福辭令

日治時期臺人任「稅務吏」不易-以鄒錦福為例

文/陳惠芳/本館整理組編纂

  稅收是國家財政主要來源,也是施政建設的基礎,而擔負稅捐稽徵責任的稅務人員更顯得重要。直而言之,稅務員不僅須具備稅務專業素養,更須有高度道德勇氣及服務熱誠,才能使稅務稽徵工作順利推展,租稅公平得以實現,國家財政獲得確保。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有感於經濟發展伴隨著稅務劇增,而各廳稅務人力不足,以雇員擔任稅務徵收、稽核等工作,對本島人較不具威信。遂於明治42(1909)年以敕令291號頒布設置地方廳稅務吏一職,隔年明治43(1910)年復以訓令第96號發布地方廳稅務吏採用規程。任用資格條件一須具有判任文官資格;二為取得臺灣總督府地方廳稅務吏考試合格者;三為修習民政部財務局稅務養成教育訓練合格者;四則為民政部財政局稅務課或地方廳財務課擔任雇員滿3年以上且工作績優者。

  大正8(1919)年9月16日新竹廳長武藤針五郎依稅務吏任用規則,提報臺灣總督府任用臺人雇員鄒錦福為新竹廳稅務吏。鄒員清光緒8(1882)年出生於新竹廳苗栗一堡,於明治31(1898)年4月進入苗栗辦務署工作,通日臺語,工作勤奮,表現良好,明治34(1901)年任苗栗廳雇員,相關學經歷各方面完備。總督府秘書課(主管總督及總督府印信及人事業務等),先簽會財務局表示意見,認為由臺人擔任間接稅業務,因事涉稅務查核及決定稅金金額,必須具備公平正直且嚴以律己的人格特質,而這些是本島人的弱點,所以希望武藤廳長詳細調查鄒員,其品德及各項能力至少不亞於日本內地人,甚至要超乎其上。課長鎌田正威箋復說明,當時總督府任用臺灣人,大多擔任為法院書記、下級通信業務人員、學校教員、技手(技佐)、醫院醫師、翻譯人員、監獄看守長、地方廳判任官等,但如指揮監督巡查、巡查補以及從事徵稅業務的稅務吏,是不曾進用臺灣人,因而認為進用臺灣人擔任有關監督或查核職務的時機未到。若武藤廳長執意要任用臺人稅務吏(判任官),必須承擔比任用內地人更多的監督責任,請慎重考慮,再報請定奪。

  即使如此,武藤廳長仍認同鄒員的工作表現及稅務專業,是年12月3日再次簽報任用雇員鄒錦福為稅務吏,負責通譯事務;有關砂糖消費稅移出(輸往日本內地)及接收相關文件整理;酒稅調定、免除及石油相關文件整理。總督府便於12月26日發布鄒錦福擔任新竹廳稅務吏人事令。

延伸閱讀:
1.「敕令第二九一號廳ニ稅務吏ヲ置クノ件」(1909-08-16),〈明治四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五卷財務通信〉,《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517015。
2.「訓令第九十六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廳稅務吏採用規程相定ム」(1910-04-27),〈明治四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八十一卷財務通信〉,《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680010。
3.「〔雇〕鄒錦福任新竹廳稅務吏」(1919-12-01),〈大正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進退(判)第十二卷之二秘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988069。
4.陳文添主編,《臺灣總督府檔案事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楊心如、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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