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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1:公署35年度顧問參議諮議員額核定案(一),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典藏號00303230082017
圖1-1:公署35年度顧問參議諮議員額核定案(一),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典藏號00303230082017

陳儀和他的文官任用

文 / 蕭碧珍 / 本館編輯組專門委員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長官陳儀,是臺灣近現代史上較具爭議的人物之一,有關其榮辱功過各有評說,本文不予評論。本文主要論述,陳儀在長官公署時期,他和他的下屬文官們之間任用關係。所謂文官指的是依照「文官制度」所任用人員,也就是現在所稱的公務人員;文官制度也就是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

  有關長官公署時期的文官是從何而來?就要從我國文官制度建立開始說起。我國文官制度始於隋唐,後至清末,都是以「考試」掄才,而任用則採用品位制度。民國初期,歷代所實施的品位制則改為「簡薦委任制」(註1)。惟民國肇建後,政局動盪,文官制度的建立幾經改易。長官公署成立於民國34年10月,至36年5月撤廢,正是處於二戰結束後動盪時代,其人事制度自難周延完整,任用制度方面也是如此。長官公署時期適用之公務員任用法,係26年元月26日修正公布之版本,其中第2、3、4條明訂簡、薦、委任官等任用資格(註2)。

  此法特別之處,在於「考試」及格已不是公務員任用的唯一管道,學歷及著作審查、國民革命經驗等,都可以成為任職資格。至於臺人在日本統治時期的資歷,可否視為任用資格?答案是否定的。長官公署於36年4月18日以署人乙字第34680號代電轉銓敘部解釋:「臺灣省籍人,前在日本國內任官,與具有日本高等試驗及格或普通試驗及格之資歷,均不予採取。」(註3)

  長官公署時期人事制度除了遵從中央法令外,考量區域的特殊性以及曾受日本殖民統治影響因素,也有因地制宜頒行的單行法規。長官公署訂頒有關任用之單行法規,是以非常時期之非常組織來因應,便以能夠快速制定發行之行政規章,如此可跳過繁複的立法程序,進而提升行政效率。當時長官公署所制定的單行法規頗多,包括臺灣省鄉鎮自治人員任用辦法、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助理員任用辦法、臺灣省國民學校校長任用及待遇辦法、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員任用及待遇辦法、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及待遇辦法、各機關徵用日籍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備用人員登記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辦法等。其中尤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辦法最為重要。

  人事集中管理辦法(註4)公布於35年2月18日,可視為長官公署人事管理業務的通則。適用於公署各處會室、附屬機關、各處會之附屬機關、各市縣政府、事業機關、學校及社教機關,是人事管理中重要的一項單行法規,包括各機關任免、就職或離職、薪俸、調派服務、差假出勤等,以及數種附表。附表分別是任免人員請示單、公務員履歷表、長官公署任免人員通知書、就(離)職通知單、人事動態通知單、出差通知單、銷差通知單、人事動態報告單、人事月(期)報表、公務員動態登記卡等有關人事管理程序的表件。從該辦法中可知,長官公署充分掌握人事任用權,雖有部分較為低階人員(雇員)由各機關自行雇用,但仍需將任免情形報查,而長官公署則擁有審查任免案資格及核定薪額的權限。是以,從市縣政府、省營事業機關、國民中小學校長教職員任免權,皆可說由長官公署所主導(註5)。

  人事法令規範是人事制度的規範,而陳儀對人事業務發展又有何指示方針?陳儀認為,人事為行政的基幹,重在選才、訓練、保障與管理。從陳儀的人事政策、主張,可窺見當時人事制度運作的情形。

  陳儀的人事政策有以下幾點(註6):
 一、樹立人事制度的要點,並擬定實施辦法:
  (一)凡經訓練成績及格的學員,必須任用。
  (二)訓練團學員畢業成績特優者,可予提升任用。
  (三)人員任用需注意「同能同酬」的原則,務使職位、報酬與其能力資格相稱。
  (四)公署組織一臨時性的考試委員會,集中辦理各機關所需人員招考工作。
  (五)訓練團學員赴任旅費應由訓練團發給。
 二、僚屬勿跟主管人員進退:
   建立人事制度,公務人員成為常任文官,專業並安心於工作,儘量減少變動。
 三、勿用近支親屬,以免影響行政效率。
 四、兩年內完成全省薦任、委任人員訓練並予保障:
   現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合格者,給予調訓保障。不合格者予以訓練後調充適當的職務。
 五、選訓本省高級幹部:
   在本省人中徵選資歷合格、能力優長者,培植為高級幹部。人數以法定名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六、草定人事管理規則。
 七、緊縮行政人員名額轉業行政多餘人員:
   事業人員、教育及生產方面,人員要多;行政、管理人員不妨減少。緊縮後多餘人員,應予以訓練,使其轉業。
 八、嚴守辦公時間禁止兼職:
   公務員應嚴守辦公時間,非經特許,不得兼職。
 九、參諮議應守法守時:
   長官公署參諮議凡派在各機關服務者,均應遵守服務機關之章則,嚴格遵守辦公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及擅離職守。

  歸納以上,可知陳儀的人事政度著重訓練團的功能,藉以達成訓練與任用結合的目標。另外,陳儀在除弊上也頗有著力,例如公務員辦公時間禁止兼職、參諮議須守法守時規範等。所謂事出必有因,研判公務員有上述兼職及遲到早退等行為,陳儀才需申令禁止;尤以長官公署時期參、諮議皆屬薦、簡任以上高階公務員(圖1),竟還須陳儀以行政長官身分下達指示,公務員最基本守法守時的規範,凸顯出當時參、諮議公務員中有人恃寵而驕,缺少守時守法之精神者(註7)。

  有關長官公署參、諮議之任用,係依據34年9月20日,國民政府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9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長官公署時期曾任參議有135人、諮議有28人,兩者合計163人(註8)。參議薪俸介於300-600元,諮議薪俸為300-400元;若以籍貫論,有登錄籍貫者計103人,分別浙江25人(24.27%)、福建21人(20.39%)、臺灣13人(12.62%)、江蘇11人(10.68%),其他省籍人員皆為個位數,計33人(32.03%)。

  當時傳聞陳儀用人有牽親引戚之裙帶關係,可是從本館典藏《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中並沒有明確指出。試以時任長官公署公務員之籍貫分析(圖2),尋找解答。陳儀為浙江紹興人,來臺之前,擔任職務除了軍職外,曾於23年2月至30年擔任福建省政府主席兼保安司令(圖3)。如以長官公署參、諮議籍貫加以分析,浙江及福建籍分居人數1、2位,約占44.66%。臺灣籍13人,占12.62%。源於參、諮議人數樣本較少,尚不足說明其關聯,如再擴大至長官公署本部(175人次)、宣傳委員會(113人次)、秘書處(379人次)及公署幕僚單位:人事室(98人次)、機要室(38人次)、統計室(59人次)等,其中標明籍貫者626人,占三大區塊的分別是福建167人(26.68%)、浙江156人(24.92%)、臺灣148人(23.64%),如圖4。臺籍與大陸省籍人員比例約1:3.1。

  由以上分析,可推論臺籍公務員以中、低階人員為多,另外,從籍貫人數來區分,前3名的浙江、福建及臺灣籍職員,除了臺灣是行政長官公署之所在地緣關係外,陳儀是浙江人亦擔任過福建省主席,經由這兩層關係來解釋,或許就可以知曉。

  後記:本文改編自15年前合作夥伴們(蕭富隆主秘、邱欣怡及劉政杰研究助理)的研究成果而作,特此為誌。

註1:王餘厚編著,《人事名詞釋義》,臺北:人事叢書編輯委員會,民82.11初版,頁203:蕭富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任用制度概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一)》(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民94年10月),頁6。
註2:《國民政府公報》,民26年1月27日,頁1-3。
註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36年夏第17期,頁269。
註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民35年春第12期,頁206-217。
註5:蕭富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任用制度概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一)》,頁18。
註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機要室編印,《陳長官通知輯要(第一輯)》,民35年7月,頁1-9。
註7:蕭富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任用制度概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一)》,頁21。
註8:《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一)》,頁50-10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楊心如、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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