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未有本籍者欲就籍時,應依照附表第三十五號樣式,接受知事或廳長之許可。
獲前項許可時,應自許可之日起十日以內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添附許可書。
第三十條之二 欲變更姓名時,應依照附表第三十六號樣式,由戶主接受知事或廳長之許可。
獲前項許可時,應自許可之日起十日以內由戶主提出申請,並添附許可書。(註5)
讓本島人成為真正的皇國民是為本島統治之重點所在。晚近本島文化提升,尤以中國事變爆發以來皇民化思潮愈發熾烈,本島人間有不少抱持著希望將姓名變更為內地人式,以成為名符其實的忠良皇國民。因此認為於此際讓其達成該希望有促進皇民化的效果。故擬許可變更姓名。
然而以往有關姓名變更,雖有戶口規則第三十條於接受許可之場合提出申請之規定,但缺乏有關許可之手續規定,同條屬於所謂死文。故除改正第三十條外,亦加入第三十條之二的一條,以開拓能夠處理姓名變更之方法。
然而於許可變更姓名之際,為了要避免無條件的許可,並有助於皇民化之促進,則限於具備另由總務長官奉命通知之條件者,予以許可之。(註6)
一、本島人提出申請變更為內地人式之姓名時,應符合下列各項,且限於知事或廳長認為適當者,則予以許可。
(一)為國語〔日語〕常用家庭者。
(二)念茲在茲致力於作為皇國民資質之涵養,並富有公共精神者。
二、依前項擬許可之姓名應依照下列各號。
(一)不得使用御歷代天皇之御諱〔諡號〕或御名為姓或名。
(二)不得使用歷史上著名人物之姓氏為姓。
(三)不得使用與現在的姓有緣由之中國地名姓氏為姓。
(四)不得使用其他認定為不適當者為姓或名。(註7)
發 行 人 | 張鴻銘 | |
行政指導 | 劉澤民 | |
總 編 輯 | 王希智 | |
執行編輯 | 廖學恆 | |
編輯小組 | 張家榮、謝鎮亦、詹梓陵、洪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