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5)現行蕃地取締規則屬於明治三十八年制定,隨著其後理蕃事業之進展,蕃地實情大異其趣,即在與平地接壤之一部分地方,進化程度有可觀者,認為已有開放無妨之處,且因職務而欲出入蕃地之公務員及其家人、或在蕃地服勤公務員之家人、其他蕃地事業經營者等,當其出入時,可以說已無獲准之必要,……
(1)在蕃地勤務之公務員不須向州廳申請。
(2)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蕃地經營事業者,得對其從業員或家人發給附記第二號樣式之證札」。故持有該證札者,不須向州廳申請。
(3)「粗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粗製樟腦、樟腦油製造者應使腦長、股首、腦丁、搬運工及其他雇傭人攜帶左式木製鑑札」,(註6)故持有該類鑑札者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4)第五條:「因職務而欲出入蕃地之公務員應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申報其官(公)職、姓名、勤務所、目的、期間、地區,變更其目的、期間、地區時亦同。於蕃地勤務公務員之家人或前項公務員之家人欲出入蕃地時,應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申報其親屬關係、姓名、年齡、事由」,公務員及其家屬於出入蕃地時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5)第二條:「於蕃地經營事業者,於事業開始前應檢具左列事項,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提出申請。一、本籍地、現住址、姓名、年齡、職業。二、事業之種類、地區及經營之方法」。可知在蕃地經營事業者僅須向郡守或支廳長提出申請,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發 行 人 | 張鴻銘 | |
行政指導 | 劉澤民 | |
總 編 輯 | 王希智 | |
執行編輯 | 廖學恆 | |
編輯小組 | 張家榮、謝鎮亦、詹梓陵、洪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