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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136029
圖1: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136029

日治時期對出入蕃地的管制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嚴格管制蕃地出入,明治29(1896)年9月1日總督以府令第30號規定:「出入蕃地者除獲官廳許可從事營業者以外,應獲所轄撫墾署長之許可。違者處以二十五日以內之輕禁錮或二十五圓以內之罰金」。(註1)明治30(1897)年11月14日又以府令第58號規定:「欲渡航臺東廳轄下之火燒嶼及紅頭嶼者,應獲該廳許可,違者處以二十五日以內之輕禁錮或二十五圓以內之罰金」。(註2)

  明治38(1905)年9月22日總督以府令第72號制定「蕃地取締規則」,(註3)同時廢止明治29(1896)年9月府令第30號及明治30(1897)年11月府令第58號。

  依照該規則第一條,「欲出入蕃地者應決定其目的、期間、地區,向管轄廳申請並接受其所發給之鑑札」。至於獲准於蕃地從事伐木、採礦、開墾等類之事業者,可預先製造鑑札並發給其雇傭之各從業人員隨身攜帶之(第二條)。

  昭和2(1927)年10月19日總督以府令第58號大幅改正「蕃地取締規則」。(註4)改正之理由如下:

  現行蕃地取締規則屬於明治三十八年制定,隨著其後理蕃事業之進展,蕃地實情大異其趣,即在與平地接壤之一部分地方,進化程度有可觀者,認為已有開放無妨之處,且因職務而欲出入蕃地之公務員及其家人、或在蕃地服勤公務員之家人、其他蕃地事業經營者等,當其出入時,可以說已無獲准之必要,…… (註5)


  該新規則與舊規則有下列幾點差異。

  第一,欲出入蕃地者仍須向知事或廳長提出申請,但不包括第一條第二項:「對於在蕃地勤務之公務員、持有第三條第一項之證札或持有粗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鑑札者、根據第五條而出入者及在蕃地經營事業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中所指對象:

(1)在蕃地勤務之公務員不須向州廳申請。
(2)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蕃地經營事業者,得對其從業員或家人發給附記第二號樣式之證札」。故持有該證札者,不須向州廳申請。
(3)「粗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粗製樟腦、樟腦油製造者應使腦長、股首、腦丁、搬運工及其他雇傭人攜帶左式木製鑑札」,(註6)故持有該類鑑札者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4)第五條:「因職務而欲出入蕃地之公務員應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申報其官(公)職、姓名、勤務所、目的、期間、地區,變更其目的、期間、地區時亦同。於蕃地勤務公務員之家人或前項公務員之家人欲出入蕃地時,應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申報其親屬關係、姓名、年齡、事由」,公務員及其家屬於出入蕃地時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5)第二條:「於蕃地經營事業者,於事業開始前應檢具左列事項,向管轄郡守或支廳長提出申請。一、本籍地、現住址、姓名、年齡、職業。二、事業之種類、地區及經營之方法」。可知在蕃地經營事業者僅須向郡守或支廳長提出申請,亦不須向州廳申請。


  第二,舊規則嚴禁無證明者出入蕃地,且不得讓未獲准出入蕃地者住宿於腦寮及事務所(第六條)。但新規定第七條:「欲讓未持有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許可證、證札或鑑札者住宿時,應向所轄警察官吏申報。但對於依照本令不須許可而得以出入蕃地者,則不在此限」,明顯管制趨於寬鬆。

  第三,新規則的罰則明顯較輕。依照舊規則之第七條:「違背第一條而出入蕃地者,處以十一日以上六個月以下之重禁錮或十圓以上百圓以下之罰金」。而依照新規則第九條,對於違反者僅處以百圓以下之罰金或拘留或科料(小額罰款)。

  第四,新規定第十條:「知事或廳長得依照土地之狀況限於一定地區,獲總督認可後,得不適用本令之一部分或全部」,此即預告蕃地管制將進一步放寬。

  後於昭和5(1930)年4月16日,總督以指令第958號核准文山郡烏來(ウライ)、那哮(ラハウ)、蘇澳郡下蕃地寒溪(パヤン)得不適用部分蕃地取締規則,因該地區已為觀光勝地且蕃社經濟思想發達。(註7)昭和14(1939)年9月22日,總督以指令第10086號核准竹東郡上坪及大湖郡水尾附近蕃地得不適用部分蕃地取締規則。理由為該地區為溫泉觀光勝地且蕃社已臻進化,蕃情平穩。(註8)

  昭和15(1940)年1月24日,總督以指令第637號核准花蓮郡銅門及瀧見附近蕃地及鳳林郡エフナン附近蕃地得不適用部分蕃地取締規則。理由為銅門及瀧見附近工事繁忙且無高砂族居住,而エフナン附近為溫泉觀光勝地且蕃情平穩。(註9)

  至昭和15(1940)年8月14日總督以指令第10917號核准東勢郡蕃地稍來坪、霧社、能高郡蕃地獅子頭為蕃地取締規則適用除外地區。此時,除外地區已包括宜蘭、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嘉義、花蓮、臺東各地蕃地。尤以令日人聞名色變的昭和5(1930)年霧社事件發生地,不出十年已有汽車路線從埔里開通至霧社,且發現砂金,附近的萬大亦有發電計畫,故於昭和14(1939)年間已有19,000餘人入山,而成為有希望發展之地。(註10)

  也就是說,隨著蕃情平穩與經濟發展,至1930年代後,當局對蕃地出入之管制也就日趨寬鬆了。

註1:「蕃地ニ出入スル者ハ官廳ノ許可ヲ得テ營業ニ從事スルモノノ外所轄撫墾署長ノ許可ヲ受クヘキ件」(1896年09月01 日臺灣新報附錄),〈臺灣總督府府報〉,《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04a001。
註2:「火燒島、紅頭嶼ニ渡航スル者ハ許可ヲ受クヘシ府令第五八號」(1897-11-14),〈明治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六卷警察及監獄 雜〉,《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6029。
註3:「蕃地取締規則」(1905年09月22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834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頁66。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834a001。
註4:「蕃地取締規則相定」(1927年10月19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24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頁57。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0224a001。
註5:「蕃地取締規則改正ニ關シ依命通達ノ件(各州廳)」(1927-10-01),〈昭和二年永久保存第六卷警察 蕃人蕃地〉,《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0650010025。
註6:「粗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施行細則」(1905年08月09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806號〉,《臺灣總督府府 (官)報》,頁22。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806a001。
註7:「蕃地取締規則適用除外ニ關スル認可ノ件」(1930-01-01),〈昭和五年十五年保存第五卷警察 蕃人蕃地〉,《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389001。
註8: 「蕃地取締規則一部適用除外ニ關スル件」(1939-01-01),〈昭和十四年永久保存第四卷警務 蕃人蕃地〉,《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18015。
註9: 「蕃地取締規則一部適用除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五年總警第八二號ヲ一括)」(1940-01-01),〈昭和十五年永久保存第十卷警務 蕃人蕃地〉,《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42001。
註10:「蕃地取締規則一部適用除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五年總警第八二號ヲ一括)」(1940-01-01),〈昭和十五年永久保存第十卷警務 蕃人蕃地〉,《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420010038-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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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謝鎮亦、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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