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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一鶚等9員委派案(1946-07-27),〈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01。
圖1: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一鶚等9員委派案(1946-07-27),〈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01。

行政長官公署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及成員

文 / 楊絲羽 / 本館編輯組科員

  若細閱中華民國憲法,會發現憲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為「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根據國民政府於1934年3月1日公布〈合作社法〉中第一條對合作社的定義:「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但事實上臺灣的合作事業建立於日治時期,依據日本〈產業組合法〉,以及臺灣總督府於1913年公布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註1),臺灣各地的產業組合開始迅速成長。依照日本法律,產業組合有四種類型,分別是信用組合、販賣組合、購買組合以及利用組合。到了二戰後,國民政府於1946年10月5日依照〈收復區光復區合作組織整理辦法〉制定並公布〈臺灣省合作組織整理實施細則〉,其後在1946年10月11日公布〈臺灣省合作社登記辦法〉,作為接管、改組與登記日治時期臺灣信用組合之依據(註2)。

  根據〈臺灣省合作組織整理實施細則〉,合作組織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省則為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其所規範的合作組織包含以下幾項:
一、各種組合(各原市街信用組合、產業組合、統計組合、林業組合、水道組合、茶葉組合、農業實行組合等)但水利組合、煙草耕作組合暫時除外。
二、農會(原農業會)及漁會(原水產業會、漁業會)原經營合作經濟事業部門。
三、原產業金庫及其分支機關。
四、其他依合作方式所組織的團體或機構。

  而本文所討論的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於1946年7月27日公布組織規程,其職掌為主管全臺合作事業的整理與推展。

  依該組織規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常務委員1至3人,由行政長官就委員會委員中指定,各課室則有: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技術室、合作農場指導室、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等,並設視察3人、督導員15人,為薦任級(註3)。

  從人事資料來看, 1946年7月29日第一批派令,為主任委員及委員等9位的任免,從該文內附有一份合作管理事業委員會組織及人選說明中,可看到委員任用標準是由專家、本省人及有關各處代表充任(註4)。其中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周一鶚,其在1944年獲聘為臺灣調查委員會委員,並在1945年隨陳儀來臺,擔任民政處處長,並兼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備用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日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物價委員會委員等多項要職。而周一鶚於1946年10月名義上完成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之事業方針訂定,即辭去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職,改由民政處副處長高良佐接任(註5)。

  另外8位委員分別為高良佐、林葆忠、劉明朝、黃純青、洪火煉、林炳康、莫文閏、莊紓。其中臺籍人士為:劉明朝、黃純青、洪火煉三人。劉明朝為臺南人,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政治學科,為日治時期第一位臺灣人官僚,歷任總督府土木局勤務、專賣局翻譯官、地方理事官、新竹州內務部勸業課長、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長、山林課長等職務;而黃純青為臺北人,在日治時期擔任樹林鶯歌區庄長、產業組合長、臺北州會議員、總督府評議會員等職;洪火煉則是南投草屯人,日治時期擔任明治製糖會社原料委員,並與地方士紳成立草鞋墩信用組合,任常務理事、組合長,以及曾擔任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會長,並受到臺灣產業功勞者、產業組合功勞者等表彰。

  從上述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用來看,臺籍委員的任免主要為日治時期了解臺灣產業組合運作的知名人士,以利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與改組日治時期相關產業組合,他們在日後亦持續接任合作事業或農會的相關職務。若再從具詳細資歷的中國籍委員來看,周一鶚曾擔任福建省振濟委員會常務委員、糧食局長、行政院物資局顧問、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政務處組長等職;高良佐則任國防最高委員會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職務。而林炳康曾任中國國民黨福建省臺灣省執行委員兼書記長、中央黨政考核委員會黨務組秘書、中央宣傳部編審、福建中央日報社長等職,上述3人在中國時期的職務與黨政密切相關,其餘人則是具有農林、糧食與經濟專業或曾在相關單位任職。

  除了委員外,從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陸續的人事任免派令來看,1946年6月至1947年4月,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除了委員外,約任免123人,若從有明確籍貫資料者來看,其中以福建籍占多數,約57人。臺籍人士有18位,最高職位者為洪石柱,任視察一職,月支薪280元,而洪石柱曾任臺灣義勇隊指導訓練組組長(註6);謝新約則任督導員,月支薪240元,曾任宜蘭農林學校畜牧科教師(註7)。其餘臺籍人士多任課員、辦事員與雇員等職。

  由於行政長官公署於1947年5月解散,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最後一批人事任免是在1947年4月12日,隨後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直隸臺灣省政府,並在1948年改組為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後,改隸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由社會處長兼任管理處處長。

註1:陳鈺偉,〈臺中市信用合作社興衰原因之探討〉,《庶民文化研究》第17期(2018年3月),頁89。
註2:《合作法令輯要》(臺北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1947年),頁107-108。
註3:同註2,頁125。
註4:「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周一鶚等9員委派案」(1946-07-27),〈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01。
註5:「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周一鶚免兼及調民政處副處長高良佐兼充案」(1946-09-19),〈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人員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1595017。
註6:王政文 ,〈政治宣傳與醫務生產:論臺灣義勇隊的組織與活動〉,《史耘 》12期(2007年6月),頁92。
註7:  黃子耘、李怡嬅、吳伊帆編纂,《國立宜蘭大學百年校史系列資料篇 VIII 百年大事紀》(宜蘭:國立宜蘭大學,2020),頁3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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