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藏介紹 館務訊息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悅讀檔案

圖1:總督府請臺南縣知事轉知各國領事有關外國人旅行券之規定。 掃描號:000096810070047。
圖1:總督府請臺南縣知事轉知各國領事有關外國人旅行券之規定。 掃描號:000096810070047。

日治初期外國人在臺灣旅行之規定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清朝統治時期,有不少外國人在臺灣住居與旅行,清國政府並沒有明文規定外國人在臺灣的活動。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政府認為這些都需要納入管理,一開始總督府是委託地方官廳權宜發給外國人短期通行券(旅行免許狀),也沒有註明期限。後來陸續收到臺中縣雲林、埔里社支廳等上報有外國人持短期通行券公然在當地建屋經商情形,產生許多管理上困難。

  為此,在明治29(1896)年6月4日,臺灣總督府以訓令第23號頒布「外國人ニ對スル臺灣島內地旅行券下付手續(發給外國人在臺灣島內地旅行券之手續規定)」(註1),通令地方官廳通知管轄區內之各國領事,請轉知其國民依規定申請新的旅行券,舊有的旅行免許狀自動失效。此所稱「旅行券」類似今日「visa簽證」的概念,即在地政府發給准予外國人在當地旅行之證明。有六條條文:
第1條 各締約國的國民欲在臺灣島內旅行者,須經由其管轄領事向當地地方官廳申請發給旅行券。
第2條 認定為外國人得旅行之安全地區如下:
臺北縣:
臺北縣直轄 除生蕃境界附近外均屬安全。
淡水支廳 八里坌堡一帶及芝蘭三堡內從大屯庄經後厝庄、草埔尾庄到新店仔庄以南(芝蘭三堡內石門庄、老梅庄、頭圍庄、小主隆新庄、小主隆舊庄、棟坂庄及土地公埔庄等七庄除外)
基隆支廳 基隆、水邊腳及瑞芳店。
宜蘭支廳 接近生蕃地以外的經過頭圍、礁溪、宜蘭、羅東、冬瓜山、蘇澳等各街的新路以東到海之間為安全。
新竹支廳 從頭亭□ (註2)經楊梅櫪、大湖口、新竹香山到中港(今苗栗竹南)的鐵路沿線村落。
臺中縣:
臺中縣直轄 除了南投、北投及東勢角地方及生蕃一帶以外。
苗栗支廳 除下列沿著東部生蕃界線地區(獅潭、下栳庄、八角林、桂竹林、大湖庄、南湖庄及新開庄)外。
雲林支廳 從大蒲林經莿桐巷往北斗之軍道及他里霧(今斗南)到雲林(斗六街)的道路
鹿港支廳 鹿港、和美線庄、彰化、員林街、社頭街、北斗、二林街。
埔里社支廳 城外都不算安全。
臺南縣:
臺南縣直轄 北自嘉義南至臺南鳳山通往東港的大軍道以西海岸。
鳳山支廳 除了下溪水潮州庄之東北及阿里港街東方以外。
嘉義支廳 軍道以西都安全。
澎湖島廳 只限島廳所在地安全。
第3條 雖屬於前條記載之安全區域內,如遇土匪或兇賊橫行難認安全時,非地方官許可不得旅行。
第4條 外國人旅行期限在12個月以內。
第5條 旅行券雛形如附件(如圖7)。
第6條 旅行結束返回居留地後10日內旅行券要繳回最初受理申請的地方官廳。

  另外也發布「臺灣內地旅行外國人心得」(臺灣內地旅行外國人辦理須知)共4條。
第1條 在臺灣內地旅行者要遵守各地方的規定。
第2條 本免狀在有效期限經過後10日內須繳回縣廳。
第3條 旅行中,如遇地方官吏、警察官吏或旅宿主人要求檢查免狀者,必須出示該免狀供檢查。以任何理由拒絕出示者,將直接被遣送至最近的貿易商港。
第4條 本免狀僅限於記載之本人使用,不得貸與他人使用。
  
  總督府通令後,駐打狗(今高雄)的英國領事向總督府請求,是否可以不要對外國人強加不必要的要求。特別是在臺的外國人有不少是傳教士,為了傳教在各地旅行。而總督府也了解到處理在地外國人的事情需要特別慎重,動輒涉及到邦交關係,因為明治時期,日本政府一直在處理與外國訂定條約的事,深怕有任何事會引起外國不悅,從而影響到締結條約。尤其同年6月分別發生集集事件(註3)(有英國商人被殺)與雲林事件(註4)(日軍報復屠殺雲林地區)。

  7月3日總督府民政局長水野遵特別發函(民總第415號)給臺南縣知事轉達該英國領事的請求,並諭知該知事通令轄下各支廳與警察官,在執行該訓令第3條時,要預想實施上之狀況,不得超出本訓令規定範圍,不得有強迫侮慢之舉,限於在規定許可範圍內審酌並妥適處理。

  7月15日Isidoro Clemente等5位西班牙籍天主教神父(註5)持駐打狗的英國領事署名代理西班牙領事的申請書,向臺南縣申請在臺灣全島及澎湖為期一年的旅行券,卻被臺南縣拒絕。理由是沒有收到西班牙領事委託英國領事的任何通知,即無法確認英國領事有代理權限能證明該5人國籍。

  但是當總督府知悉此事後,民政局長水野遵卻有不同見解,認為臺南縣知事這樣拒絕發給的理由不夠穩當,一方面需要上報請示拓殖務省,基於第1條明定,各締約國的國民欲在臺灣島內旅行者,須經由其管轄領事向當地地方官廳申請發給旅行券。惟並非各地都有領事館,在無領事館之地方,該如何申請?是否比照清國人的方式,由當地官廳受理調查,如認定對於申請人之人身保護及地方安寧無危險之虞者,直接發給旅行券。

  因此,以電報給臺南縣知事,表示因為西班牙並無駐臺灣的領事,該5名宣教師相當於實際上未受保護之外國人,依照訓令第23號第1條規定無從申請,但是在日本內地有類似先例,目前正在請示拓殖務大臣。在未接到上級指示前,請比照清國人的方式,由當地官廳受理調查,如認定對於該申請人之人身保護及地方安寧無危險之虞者,就核發旅行券。後來,臺南縣知事磯貝靜藏回報,該5名宣教師於9月8日重新申請,臺南縣也核發除埔里社與集集兩地外,法規上認定安全區域均得旅行之12個月的旅行免許狀(註6)。而幾乎同時,拓殖務大臣在9月9日回覆同意總督府的意見。

註1:「臺灣島內地旅行券下付手續」(1896-09-0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八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681007。
註2:該字無法確認,請參考掃描號000096810070053。
註3:陳文添,〈集集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事典》 ,2015年12月,頁244-245。
註4:陳文添,〈雲林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事典》 ,2015年12月,頁245-246。
註5:此5位神父分別是Isidoro Clemente,Thomas Masoliver,Ramon Colomer,Francis Giner,Leon Gallo. 「西班牙國宣教師外四人本島內地旅行免狀下付ニ關スル件」(1896-10-03),〈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二十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89016。
註6:同註5。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