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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 臺灣總督報告清朝以來住臺灣之西方人居住營業狀況。典藏號:000000510090094。
圖1: 臺灣總督報告清朝以來住臺灣之西方人居住營業狀況。典藏號:000000510090094。

日治初期所稱「四港一市」與「外國人雜居地區域」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臺灣島因其地理位置優越,又有豐富資源,在國際貿易上居於樞紐地位,1858年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顛地洋行(寶順洋行,Dent & Co.)與臺灣就有樟腦的貿易買賣(註1),西方各國都希望爭取臺灣開埠,同年美國與俄國的外交使節說服清國開放臺灣准許外國人居住及通商,清國與美、英、法簽訂天津條約開放臺灣(應指臺南安平港)及淡水港,1863年又開放基隆作為淡水港的附屬港,打狗(今高雄旗津)作為臺灣府(臺南)的附屬港(註2)。並在各港口設置新關(西式海關),並置稅務司1名,專管四口稅務(註3)。意即這四個港口為臺灣合法對外貿易商港,在此進行的國際貿易將由官方稅關收取稅款,並且有外國領事駐在各通商港口,保障其本國人民之權利(註4)。

  自臺灣開港以來,逐漸有外國人居住、營業、置產於各「開港場所」(通商港口)附近,形成外國人與本地人混居的現象,西方人仗著其背後代表的國家強權,面對清國官員昧於事理、優柔寡斷、無法推行政令,西方人極盡跋扈,在條約規定的範圍外,行不正之營利,積習已久(註5)。日本政府在開始統治臺灣後,注意到這種現象,1895年9月17日,臺灣總督府向臺灣事務局報告,原本清英天津條約所指的貿易港口是指滬尾港(淡水港),外國領事館本來應該設於淡水港,但由於劉銘傳巡撫在臺北府置淡水縣,德國人利用此地名的曖昧,解釋為淡水河沿岸都屬於淡水,所以大稻埕也屬於淡水。大稻埕為臺灣北部重要貿易產品茶葉的出口根據地,為謀商業上之便利,而將德國領事館設於大稻埕(註6)。1896年4月16日臺南縣鳳山出張所就電報請示總督府,外國人在條約規範的居留地範圍外經商或擁有商店倉庫等是否不予許可?總督府回復,考量因居留地區範圍未定,暫以清國政府過去所默認者同意許可(註7)。

  日本深知只要涉及到西方人的事務都須戒慎處理,必須完成周詳的事實調查及訂定法令制度,才能從容面對西方強權。於是根據日本外務大臣臨時代理西園寺公望的來文指示,總督府展開對於各通商口岸,包括大稻埕外國人居住地區、人數、國籍等情形的調查(註8)。

  1896年4月24日總督府回報拓殖務省:有關臺灣島內基隆、淡水、安平、打狗等四港以及臺南府外國人居留地的情形,在早期清朝政府統治當時並沒有劃定邊界,形成雜居狀態,需要儘快訂定一個界線(註9),作為管理上的依據。這篇公文提出「四港一市」一詞,主要是日本統治初期對於長久以來在臺灣的外國人居住的範圍,具體而言是指四港(含大稻埕)及臺南府。

  1896年6月30日總督府向拓殖務省提出由外事課整理8冊有關外國人的報告,其中有4冊都是與四個港口相關,包括各港口的歷史、地理位置、現狀及重要性,如基隆是煤礦的產地,並且設有鐵路及電線,在有戰爭的時候可以作為艦隊的集合地點;或是各港口的主要貿易商品及其歷年交易量,例如基隆港輸出煤礦,淡水港輸出烏龍茶,安平港輸出砂糖等;打狗港因為淺灘導致大船無法靠岸,需要疏浚後方具備良港的條件;還有四港一市的外國人居住地區、人數、國籍,外國人占有的土地房屋、各國領事館之駐在地和管轄區域,以及各領事到任資料等(註10)。

  藉此,日本劃定「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建立外國人在臺灣居住的制度,並開始與英國、德國等西方強權國家斡旋,重新掌握對臺灣的主權。

註1:賴永祥,〈臺灣開埠前後的涉外事件〉,《臺灣史研究:初集》,臺北:自印,1970年10月,頁188。
註2:黃寶雯,〈打狗為何開港?一個動態的海關制度史(1858-1865)〉,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2020年6月,頁62。
註3:賴永祥,〈臺灣之開埠〉,《教會史話》,1990年4月,頁272。
註4:黃信穎,〈日治時期臺灣外國人雜居地之空間研究〉,桃園:中原大學建築系碩士論文,2002年7月,頁2-8。
註5:「安平駐在英國領事ニ關シ外務大臣ヘ稟議」(1896-01-03),〈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一卷官規官職文書外交土地家屋社寺軍事警察監獄殖產租稅會計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1009。
註6:「獨逸領事館所在地及各居留地外人取調外務大臣ヘ報告」(1896-01-2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七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28011。
註7:「外國人居留地外商業取締」(1896-04-24),〈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五卷文書外交衛生戶籍及人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5022。
註8:同註6。
註9:「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制定」(1897-04-24),〈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1013。
註10:「外事課事務取調拓殖務省ヘ報告」(1896-07-04),〈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一卷官規官職恩賞報告外交衛生軍事殖產會計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15016。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瘳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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