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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禁止日本軍人軍伕軍屬吸食鴉片之告諭
禁止日本軍人軍伕軍屬吸食鴉片之告諭

1930年鴉片政策之風波

文/楊欽堯/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1930年鴉片政策之風波

  一、國際聯盟來台調查鴉片

1930年2月19日國際聯盟之國際鴉片調查委員會派遣委員三名、書記兩名抵達台灣。(參見圖一)3月1日在台北鐵道飯店與林獻堂、台灣民眾黨代表蔣渭水、蔡式榖等人會面。1源於蔣渭水見日人的台灣毒化政策不停止,在1929年12月20日以台灣民眾黨名義向台灣總督府提出嚴正抗議,於21日又打電報給監督台灣總督府政務之拓務大臣松田源治,最後認為唯有訴諸日內瓦國際聯盟,才能有效遏止總督府以鴉片毒害台胞之舉。於是決定拍發電報控告台灣總督府當局准許台人繼續吸食鴉片。文稿由張月澄翻譯為英文,於1930年1月2日由蔣渭水的十七歲學生兒子蔣松輝拿去電報局,趁著晚間英文發報員下班後,送至電報局,於1月4日早上八點成功地配送日內瓦國際聯盟。2根據《台灣民報》電文內容為「日本政府這一回新特許對台灣人吸食阿片,乃是人道上的問題,並且違反國際條約,對右記政策的遂行,請速速阻止之。代表台灣四百萬人之台灣民眾黨。」3


二、日治時期鴉片的管理

日治時期鴉片稱為「阿片」,為原語阿拉伯語「阿芙蓉」之轉稱。台灣割讓日本後,日本中央採納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意見,採漸禁的意見,視鴉片為藥品,准許吸食。因之發生 1929-1930年臺灣總督府為了「阿片新特許」所引起爭端,為日治時期之著名歷史事件。

  首任總督樺山資紀以當時台灣人已有吸食鴉片的習慣,怕日人受到臺灣人吸食鴉片的影響,因此對於台人如果提供給日本軍人軍伕則處以極刑。4(參見圖二)從1895年7月臺灣總督府頒佈〈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中規定,臺灣人將鴉片煙及吸食器具交給日本軍人、軍屬及其他從軍人員者,以及提供吸食場所者處以死刑。同年以日令第二十號公佈之〈臺灣住民刑罰令〉第廿四條重申規定:「凡將鴉片及煙具提供給軍人、軍屬及其他來台之帝國臣民者,處以死刑,知其情而給予吸煙場所亦同。」然而並不禁止台人自己吸食鴉片,蓋台民早已習慣吸食,一時之間恐難根絕。放任台灣人吸食。到後述「台灣阿片令」公布後舊有吸食者以登記方式繳費取得吸食証照,還必須到持有特約許可販賣之商店以官方規定價格取得阿片,同時也打擊非法供應及斷絕新吸食鴉片者。

明治三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總督府以律令第二號發布「台灣阿片令」,(圖二)到三月以府令第六號訂定「台灣阿片令施行規則」,將鴉片分為生鴉片、鴉片煙膏及粉末鴉片,後兩者由官方販售,粉末鴉片主要是做為醫療之用。由官方製作鴉片煙膏則作為吸食之用,依其價格分為三種等級,需要特許由「阿片煙膏元賣捌人」(經銷商)、「阿片煙膏仲賣捌人」(中盤商)和「阿片煙膏請賣捌人」(零售商)來申請販賣。其他有關鴉片營業的商人,還有「鴉片煙吸食器具製造販賣人」、「鴉片煙吸食器具請賣人」、「鴉片煙吸食所開設人」,都必須向地方官廳申請取得「特許鑑札」,繳納特許費,才能作有關鴉片的生意。有煙癮的鴉片吸食者必須附上地方官廳指定醫師證明書,說明一日用量,向地方官廳申請吸食許可證,許可證發下須繳三十錢,購買或吸食鴉片時必須攜帶許可證及「通帳」(摺子),由零售商將煙膏種類、數量、價格、購買時間等填入。5

台灣總督府為了比較容易掌握鴉片的販賣營業及打擊走私、非法吸食等,於衛生課之下設置阿片掛,6還特設「阿片監視員」及「阿片監視員補」管理轄區內所有鴉片相關事宜。7 鴉片煙膏之「中盤商」和「零售商」的營業許可,要由地方官廳核可,但大經銷商必須由總督府專賣局長選擇指定核發執照,例如1909年11月16日辜顯榮就取得鴉片煙膏經銷商的資格。從1897年起至1900年台地持有吸食特許證台人多達十六萬九千多人,8就後藤新平漸禁觀點而言,台灣吸食人口可能因死亡或者戒除減少吸食人口,然則沒有減少鴉片吸食人數,反而台灣每年皆有逐漸增加趨勢。

三、鴉片政策與台灣知識份子的衝突

漫長實施了三十年鴉片漸禁政策,知識份子實在難以忍受台灣總督府對台胞的毒害。早期台灣新民會由林獻堂、蔡惠如曾於1928年向日本政府提出控訴。指出總督府鴉片專賣政策的遺毒,由專賣局負責製造鴉片,再由地方官署配給鴉片販賣許可,加以配合鴉片警察(監視員、監視員補)負責取締非法鴉片走私販賣。台灣人自覺鴉片危害性,經過「大正民主」的洗禮,有逐漸覺醒的現象,加之以社會運動家大力提倡戒除鴉片之下,以及藉助宗教為名之扶鸞戒煙運動有少許成功戒除鴉片例子。然而鴉片禁絕與日本當局利益衝突與抗爭矛盾之下,遲遲未能達到預期斷絕之目標。在台知識份子之諸種努力實在無法與台灣總督府新發給吸食者許可證二萬五千人之數目相比較。

  最主要原因在於台灣總督府以鴉片專賣為大宗的歲收來源,而且收購生鴉片與日本大財團三井物產有關。假如吸食者減少,總督府專賣收入也就跟著減少,對於專賣收入利益與日本財團皆極為不利。鴉片專賣的巨大利潤使得台灣總督府悍然不顧國際形象,於1929年1月8日頒布「改正台灣阿片令施行規則」,重新發給吸食者許可證。有了這項法令頒布之後,讓台灣總督府與鴉片販賣之特權份子與日本財團三者皆大發利市。然而台灣總督府為了應付國聯遠東鴉片調查團的到來,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行為,乃緊急公佈「臨時阿片癮矯正所規程」,以設置臨時阿片矯正所,表現出革除鴉片的決心。同年三月公佈「阿片癮矯正手續」,從四月一日起於台灣各地陸續設置「更正院」。然而終至日本即將結束統治之時,才於1945年6月17日始結束鴉片的專賣。

1.林獻堂,《灌園先生日記(三)》,(台北︰中研院台史所籌備處,2001),頁70。
2.此乃根據蔣松輝口述,見於黃煌雄著《蔣渭水傳》,(台北︰時報文化出版社,2006),頁165。
3.《台灣民報》,1930年1月11日刊。
4.《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3冊第50件。
5.此段參考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頁270-271。
6.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頁270-272。
7.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頁272。

楊欽堯/本館編輯組研究助理

參考文獻︰
程大學、許錫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附保甲制度)》第一冊,台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8 年版。
陳進盛,〈日據時期台灣鴉片漸禁政策之研究︰1895-1930〉,國立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年。
城戶康成,〈日據時期臺灣鴉片問題之探討〉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1年。
許宏彬,〈臺灣的阿片想像:從舊慣的阿片君子,到更生院的矯正樣本〉,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劉明修,《台灣統治と阿片問題》,東京都︰山川出版社,1983年版。李明峻譯《臺灣統治與鴉片問題》,臺北市︰前衛出版社,2008年版。
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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