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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98 年獎勵文獻出版與研究活動申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暨推廣文獻研究實施要點
91.01.24.臺祕字第0214號函訂頒
94.05.13.臺祕字第0940401073號函修正第三、四點
96.11.12.臺祕字第0960402753號函修正第四、六、七點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出版臺灣文獻書刊以保存文獻史料,暨推廣文獻研究,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各級地方政府。
(二)歷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學校。
(三)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檢附証明影本)。
(四)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範圍:
(一)文獻書刊: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二年內初版之臺灣文獻書刊、地方志書為限。
(二)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一年內辦理者為限。
上述申請者若為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須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行文同意其代表申請。
四、申請獎勵要項:
(一)臺灣文獻書刊:
1、同一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者,每次以三種為限,每書限申請一次。
2、同一機關出版之期刊提出申請者,每年度以一冊為限。
3、己得過獎之書刊若經修訂及增訂均不受理申請。
(二)地方志書:同一系列志書超過二種,如屬不同年度出版,最多以申請二次為限。
(三)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申請文獻書刊獎勵者應填妥申請表及檢附出版之書刊十五部(不論入選與否,書刊均不退還);申請臺灣文獻學術研討會獎勵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妥申請表與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檢附成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五、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審作業方式及流程:
由本館就申請案件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獎勵出版文獻書刊暨推廣文獻研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使用政府預算(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及未使用政府預算兩組進行評審,評審會議原則訂於每年五月份召開。
評審委員評分差距十分以上者,於評審會中,經原評審委員提出說明,由評審會議討論後議決分數。
七、獎勵方式:
(一)審查結果依分數高低錄取若干名額,酌予發給獎勵金及獎狀或僅發給獎狀,其獎勵金額由審查小組評議後決定之。
(二)經評審入選者,其獎勵金之發給,每案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增減,但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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