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活動
99 年特展室展覽公開徵求申請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展覽作業須知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展覽作業須知 本館 96 年 6 月 8 日
(96)臺秘字第0960401350號發佈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弘揚臺灣歷史文化,落實教育推廣功能,擴大展示資源之有效運用,特
訂定本須知。
二、展覽場地:本館文物大樓、史蹟大樓之特展室。
三、展覽類別:分為策劃展、邀請展、申請展三類。
(一)策劃展:為本館訂定主題策劃之展覽。
(二)邀請展:為本館業務推動需求邀請之展覽。
(三)申請展:為國內外機關、團體及個人主動向本館申請之展覽。
四、邀請展: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館邀請展出
(一)有關臺灣之文獻史料及其他具特殊意義之藝文、史料之展覽。
(二)國際知名之歷史、藝文、文物巡迴展覽。
(三)當代藝術家(如繪畫、陶藝、雕塑、民間工藝等)之個人創作,以台灣鄉土、人文、歷史為題材,且曾獲國家頒
授之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薪傳獎、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等獎項者。
(四)文化機關、團體間之交流展覽。
(五)其他因本館業務推動之必要並經審議通過邀請展出者。
五、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國內外機關、團體及個人曾在縣市層級以上之展覽場所展出者均得申請,惟展覽須符合本館營運目
標,且不涉及商業、宗教或政治等行為者為限。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需檢具以下相關資料向本館提出:(申請表詳如附件)
1.個展:以主題性展覽為原則,檢附展出企畫書、展件清冊及較具特色展件之照片10張。
2.聯展:檢附展出企畫書、參展者名單(含個人相關資料)、展件清冊及較具特色之展件照片15張。
(三)申請時間:每年1月及7月提出下一年檔期申請(1月份申請翌年1至6月,7月申請翌年7至12月),而同年度申
請展覽以一次為限。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審查。
六、申請展之審查與檔期安排:
(一)本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展覽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館長兼任,審議委員五至七人,由本館遴聘之,但
館外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
(二)本館於每年2月、8月召開展覽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館協調安排檔期。
(三)審議重點:
1.符合本館歷史文化教育推廣之宗旨。
2.以本館為首展地點且展出議題具獨特性。
3.計畫周延性及可行性。
4.以往展出之績效。
.展出效益之評估。
(四)檔期安排:
1.凡審查通過者,得與本館協商展出檔期;如本館該年度檔期已滿,則經徵詢延至下一年度。
2.檔期如經排定,因故不克展出,應於展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檔期,違者二年內不得再度提出申請。
3.審查通過者,於展前簽訂正式展覽契約書,並應主動提供展件及照片予本館備查,以利展務工作之進行。
七、展出應遵守事項:
(一)展出時間:每檔期之安排以二週以上為原則,本館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每週除週一休館外,每日上午九時起
至下午五時止。
(二)展出地點:於本館安排之特展室展出。
(三)展覽佈置: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後決定。申請展佈展工作由展出者負責,並於展出前二日下午五時前完
成;展覽結束,展品及展板等應於二日內卸件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館不負保管之責。如毀損原
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另行支付修復全額之費用。
(四)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五)展品若有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有侵權行為者,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
任。
(六)展覽檔期既經排定,本館列入年度展覽活動摺頁製作,並統一發佈新聞,申請展出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七)展品之包裝、運輸及展品說明標示均由申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場安全除本館提供全館之保全服務措施外,亦
請申請展出者辦理展品保險。
(八)使用展場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重置價格負責賠償。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設備與器
具等,應經本館同意後,洽請專業人員會同本館人員辦理。
(九)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應預先告知本館,活動結束後,場地應立即復原。
(十)申請展之展覽期間展品看管及安全維護,由展出者或委託他人負責,並請配合提供導覽服務。
(十一)同一內容之展覽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十二)展覽檔期排定後,本館如因業務推廣之需要,得調整檔期。
八、展覽之展品,本館得於展覽期間拍攝、編輯、推廣與研究。出版時由展出者與本館另行協商之。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本案聯絡人:許淑容049-23168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