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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陳燕驊申請編入戶口調查簿案
陳燕驊申請編入戶口調查簿案

日治初期臺灣人的漏籍問題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後臺灣總督府給臺灣人民兩年的國籍選擇期限,至1897年5月8日後選擇留在臺灣者給予日本國籍。由於日治初期戶口資料不詳,人民多有漏籍者,故日後往往有申請補登入戶口調查簿之案例。臺灣總督府對於漏籍者先加以嚴密調查,再決定承認或否認其入籍。其主要決定條件應在於1895年5月8日至1897年5月8日該人於臺灣是否有一定住所,且是否有離開臺灣之事實。但此並非絕對,此可由下面兩例得知。

  彰化縣馬芝堡鹿港街人陳燕驊於1888年(明治21年)年6月生於臺灣,父陳培年經營租地業。1895年(明治28年)日本據臺之際避難清國,居留於清國福建廈門洪本部叔父陳培慶處,幫忙雜貨商事業,故製作戶口調查簿當時該人由於未住於該址而漏籍。該人雖無資產,但父陳培年約有四千五百圓。該人性情柔順,在清國期間跟隨秀才學習五年漢文,有普通以上之教育程度。該人申請編入戶口調查簿時,保安課長齋藤認為「即使是未具備臺灣住民身分處理手續之條件之人,父母或全家族有本島民籍時,亦具備歸化之條件。該人有相當之教育程度,父親亦有相當資產,且該人現為鹿港鹽務館之雇工,而認為將來並無不妥之處,故請不依照歸化之手續,讓其方便入籍。」臺灣總督府於1907年(明治40年)6月15日承認。

  但1913年2月1日警察本署長致臺北、桃園、臺中、新竹、嘉義、臺南、阿緱等7廳長表示否認有關陳仙登等29名入籍案。其以為該等人皆有前科,極端危害本島治安,且其擁有臺灣住民身分之証據並不確實,故以為並非是可承認編入戶口者。「故請以清國人之名義讓其寄留,視時機送還清國。」而早在1912年11月15日警察本署就擬否認該29名入籍,而預先致各廳:「但若當事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等親人現仍健在時,一旦否認編入戶口,或許會對其親人極為不利,若如此將會再斟酌其方法。故請告知貴廳意見。」

  若以第一名陳仙登為例,1912年12月4日臺北廳回報「有關陳仙登編入戶口案,於調查後發現即使否認其編入戶口,其親人似乎並無蒙受任何不利之事。」因此臺灣總督府得以否認其為具有臺灣籍的日本人。

  但陳仙登確實於1871年(明治4年)3月生於芝蘭三堡水梘頭庄。14歲離家後,輾轉從事苦力等。由於無一定住所,四處流轉徘徊,結果自然喪失本居地。1905~1906年間於景尾支廳擔任隘勇,後因竊盜而入獄。實際上該人未曾離開臺灣,父母及兄弟6人皆健在,皆有臺灣戶籍,且1911年9月臺北廳表示「經調查後發現其確實是漏籍者」。

  以此看來,臺灣總督府對於編入國籍與否雖調查其是否有確實為臺灣人之證據,但亦有任意篩選之空間,而毫不考量是否有傷害人權之事實。既然同為「天皇子赤子」,又為何厚此薄彼?且竟然僅因其曾犯錯而棄之不顧?如此現實之「母國」,實令人心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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