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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一)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1970卷-回復國籍
(圖一)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1970卷-回復國籍

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初期之重要行政措施

文/施淑玲/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清光緒廿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清朝戰敗日本,雙方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及澎湖割讓予日本,直至民國卅四年八月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宣佈無條件投降,才結束臺灣受日本統治長達五十一年之久的漫長歲月。

  民國卅四年九月廿日國民政府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為接收臺灣前作準備,同年十月廿五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在臺成立,並派陳儀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負責處理全臺政務。

  行政長官公署時期,首要任務即為行政組織的接收及重建工作的推展,由於臺灣長期受日本統治,所以當先恢復我國國民國籍及其原本姓名,而對於大批在臺日僑,除經政府准許留用外,其餘均須全數遣返日本,此外,為了使行政機關能順利運行,對於龐雜的日產接收工作亦須即刻著手進行,以下僅先就接收臺灣時之首要工作,如:恢復國籍、回復姓名、日僑遣送及日產接收等項予以說明。

一、恢復國籍
  由於臺灣長期受日本統治,加上中日人民通婚,使國籍問題更加複雜化。民國卅五年元月十二日行政長官公署獲行政院指示,於同年元月廿八日通令臺灣省人民溯自卅四年十月廿五日起恢復我國國籍。(見圖一 / 資料來源:本館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1970卷,典藏號00306520011001)

  在本館所典藏之行政長官公署檔案中,國籍問題相當繁瑣,比如:臺灣女子與日籍男子同居生子,其後各自婚嫁,則前所生子女可否隨生母取得我國國籍?又若該父母皆已亡故,該子女是否准予歸化?另臺灣男子為日籍女子之贅夫,其所生子女之國籍問題等等。

二、回復姓名
  凡臺灣省人民在日本統治期間,因受日本皇民化運動之壓迫,不得已廢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名者,應依「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之規定,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即卅五年九月八日前辦理聲請回復姓名手續。(見圖二 / 資料來源:本館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202卷,典藏號00314400038002)

三、日僑遣送
  行政長官公署於卅五年二月十五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遣送或留臺之標準如下:(1)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 (2)志願回國之日僑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由此可知,日僑遣送與否均係由我國政府所決定,並未給予日僑留臺與否之選擇權。

  又遣送日僑之作業係由行政長官公署所設之「日僑管理委員會」予以執行,為能確實管理與遣返日僑,先由各縣市政府以「戶」為單位,將欲遣返之日僑及其眷屬加以編組造冊後呈報日僑管理委員會。據日僑管理委員會於卅五年七月卅一日電文中指出,日僑待遣人數暫定約一萬四千餘人,擬分四批遣送約一個月為一批,又運送日期預計於卅五年九月開始,並於同年十二月底前全部遣送完畢。(圖三 / 資料來源:本館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4737卷,典藏號00306510008090)
(註:日僑管理委員會復於卅五年十一月廿六日通報貿易局,將於卅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完成日僑遣送作業)

四、日產接收
  民國卅四年十一月,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聯合組成「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但因接收項目相當龐雜且分佈區域亦相當廣大,為了使接收工作能順利進行,在該委員會下另設「日產處理委員會」,並於全省十七縣市成立各分會進行接收事宜,由各機關先將所接收之日產予以清點、造冊後再呈報日產處理委員會。

  而日產接收準則除遵照行政院令頒「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外,另依「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準則」訂定「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房地產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動產處理實施辦法」辦理。(見圖四/資料來源:本館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第2534卷,典藏號00326610156005)

  綜觀行政長官公署時期雖僅歷時一年八個月,但該期間仍進行了許許多多重要之行政措施,諸如:制訂臺灣省各行政機關的組織規程、各機關的人員任免、日產及機關的接收、各縣市行政區劃、戶口調查等等,對於重建工作的推展均有相當大的助益,尤其在接收初期所施行的恢復國籍、回復姓名、日僑遣送及日產接收等項,更是代表臺灣脫離日本長期統治後之重要行政措施,而該期間的許多行政措施也為後來改組的臺灣省政府奠定了施政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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