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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第05771冊第16件
臺灣總督府檔案第05771冊第16件

舉頭三尺有神明

文/楊欽堯 現為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博士生,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專案助理

  《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5771冊第16件,此文件其中有兩頁,為阿缑廳長立川連(任期大正3年10月至大正6年4月)上任不久後,向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內田嘉吉報告有關轄下神明會管理現狀及其意見。他提到轄下大多數神明會管理者將其視為自己財產來管理,任意處分中飽私囊的現象很多,甚至連每年例行祭典都不確實舉辦。原本神明會之收入最主要經濟基礎在於派下登記之所屬土地,尤其是每年定期地收到佃農地租。然而許多神明會管理者上下其手,使得神明會轉盈為虧不得不以神明會維繫困難以及支出增加等理由,將一筆筆土地陸續出售。
  因此,大正3年1月阿缑廳依照舊慣制訂一套「社寺廟宇等建立度合手續施行細則」來立法規範,對於管理者取締事項及派下相關事項,以杜絕管理者自肥的現象。阿缑廳長立川連認為派下信徒或者因襲舊規不加理會,或有些派下之繼承者甚至不知道為神明會一員。他以為近代由於民眾權利思想發達結果,使得派下信徒不能再忍受神明管理者之任意妄為,因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逐漸增多。所以有些地方官廳也寧可將神明會解散,其轄下財產土地出賣,並分配一部份給公學校,其餘分配給派下信眾。雖說神明會土地的變更、買賣必須經過全部信徒的集會決議才能變更土地,再由地方街庄上呈廳長核可。然而私下管理人有不當處置與派下信徒仍能私下協議擁有或非法侵占神明會土地。至於有些地方官廳對於管理不當有龐大債務神明會之姑息,乃使神明會管理者有機可趁之現象產生。然而阿缑廳長立川連對於神明會以謹慎處理,如非必要不會准許神明會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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