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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臺灣文獻》季刊暨《臺灣文獻別冊》徵稿

壹、《臺灣文獻》季刊
一、本刊每年出版四期,分別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舉凡非純文學類而與臺灣文獻相關之理論、史料、田野調查、訪談等均歡迎投稿。
二、來稿請勿一稿兩投,稿件請以電腦橫式繕打,需附電子檔及列印紙本一份。每篇稿件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請附作者中文(或中英文)姓名、聯絡地址、電話、e-mail及中文(或中英文)關鍵字與二百字左右之中文(或中英文)摘要。
三、所列之參考書目,應以確實應用於文稿中者為限,未直接應用於文章中之書刊不得列入,
四、引用他人文章應詳列出處;譯稿請附原文及翻譯授權書;若有與文稿相關之圖片請隨文附上,圖片取得與使用權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投稿由本館依程序送請二位專家學者審查(館外二位或館外一位館內一位),本刊並保留修刪內容之權利,如不願更動,請事先聲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儘速退稿。
六、來稿一經採用刊出,按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致贈稿費,稿費最高以2萬字,圖片最高以10張為限,並贈當期《臺灣文獻》5冊及抽印本50本、《臺灣文獻別冊》5冊。

貳、《臺灣文獻別冊》
一、以通俗性的角度看台灣的鄉土人物、建物、碑碣、古文書、老照片、書畫民俗文物、風俗民情‥等,每篇在千字左右,若有照片或圖片請隨文附寄。
二、來稿一經採用刊出,依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致贈稿費;圖片、照片使用權每幀三百元;並贈當期《臺灣文獻別冊》5冊及《臺灣文獻》季刊1冊。

參、著作權與版權歸屬
一、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屬著作者本人,第三者若欲轉載、翻印、翻譯,請先徵得著作者及本刊同意後始得為之。另本刊保有日後推展公益及文教業務所需之刊登發行權。
二、本刊除採紙本發行外,日後將進行數位化典藏、重製、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授權用戶下載、列印等行為,或以連接網路或製作光碟方式發行,為符合本館之需求,並得進行格式之變更,經採用之文稿不另支付其他報酬或費用。若僅同意以紙本發表者請於來稿時特別註明;未註明者視同已同意發行。

肆、稿件寄送
1.郵寄:54043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2號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編輯組臺灣文獻季刊 收
2.E-Mail:
ljtz@mail.th.gov.tw,或shj@mail.th.gov.tw
3.聯絡電話:049-2352863或049-2316881轉407
4.傳 真:049-2329649

伍、撰稿體例,請參考《國史館學術集刊》寫作格式
《國史館學術集刊》寫作統一格式
一、請用橫式(由左至右)寫作。內文及表格中「年、月、日」請採用阿拉伯數字。
二、標點符號
請用新式標點符號。「」用於平常引號;『』用於引號內之引號;《》用於書、報、期刊;〈〉用於論文及篇名;()用於夾註。
唯在正文中,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可省略篇名符號,如《史記.項羽本紀》。
三、子目
篇內各節,如子目繁多,應依各級子目次序標明,其次序為:壹、一、(一)、1、(1)。
四、分段與引文
每段第一行第一字前空兩格。
直接引原文時,短文可逕入正文,外加引號。
如所引原文較長,可另行抄錄;第一行之第一字空四格,第二行起空二格,每行後空二格。
五、註釋
註釋在正文之中,置於標點符號之後,在引文則置於引文標點符號之後。
隨頁附註,每註另起一行。
註釋號碼採橫式阿拉伯數字上標法,如1 2 3,均置於標點符號之後。
註釋內之引用文獻第一次出現時,須列舉全部出處資料,第二次以後可用簡略方式表示之。中外文並存時,依中文、日文、西文順序排列。
六、引徵專書請依序註明著者姓名,次列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時間、版次及頁碼。常見古書可免作者,唯涉及版本者請特別註明。如:
中文專書
龍瑛宗:《龍瑛宗集》(臺北:前衛出版社,民國80年2月),頁15。
日文專書
喜安幸夫:《臺灣史再發見》(東京:秀麗社,1992年1月),頁19-21。
英文專書
Akira Iriye,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 Volume III: The Globalization of America, 1913-1945(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07.
七、論文須加列論文集名稱或期刊名稱及卷期數;如係期刊,出版地點及出版人名稱可以省略。如:
中文論文
蔡元培:〈論大學應設各科研究所之理由〉,《東方雜誌》,32卷1號(民國24年1月),頁13-14。
日文論文
西田龍雄:〈西夏語音再構成的方法〉,《言語研究》,31卷(1956年),頁67-71。
英文論文
Wang Tsao-shih, “China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1920-1926,”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2: 4(October 1928), pp.582-596.
八、徵引報紙文章,須列明作者姓名、篇名、報名、出版地、出版時、版(頁)次,如:
王之春:〈覆武昌保電〉,《華字日報》,香港,1905年1月20日(光緒30年12月15日),版1。
九、徵引檔案文件,須列明文件名稱、時間、檔案名稱、收藏機構、類號、文件性質,如:
「外交部函覆行政院秘書處」(民國34年10月11日),〈澳門問題〉,《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檔號:172-1/2260。
「外交部呈行政院」(民國35年1月11日),〈中葡簽訂平等新約〉,《行政院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641.20/5044.02,微捲:53-1874。
十、徵引書目請列於全篇論文之後,書目形式仿註釋體例(唯需將出版項之括號去除,並在書名後附加句號)。中、外文書目資料並存時,中文在前,外文在後。中、日文以著編者姓名筆劃,英文以著編者姓名字母排列。徵引書目格式如下:
中文部分:
檔案、史料彙編
《外交部檔案》(臺北國史館藏)
172-1-2259,〈澳門引渡漢奸戰犯等案〉。
172-1-2260,〈澳門問題案〉。
《國民政府檔案》(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1-1-4613,〈各方關於懲治漢奸戰犯建議〉。
《中執會秘書處檔案》(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藏)
特030-400,〈港澳工作卷〉。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95輯-西安事變史料。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編纂委員會,民國72年6月。
年鑑、辭典、工具書
上海通志館年鑑委員會編,《民國二十五年上海市年鑑》。上海:上海通志館,1936年8月。
王卓然、劉達人主編,《外交大辭典》。上海:中華書局,1937年10月。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編,《革命文獻》,第82輯,《抗戰前國家建設史料-水利建設》。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0年3月。
文集、日記、回憶錄
高平叔主編,《蔡元培文集》。臺北:錦繡出版公司,1995年5月。
宋選銓,《宋選銓外交回憶錄》。臺北:傳記文學社,1977年7月。
期刊、報紙、公報
《中央日報》,民國26年至35年。
《華商報》,香港,民國34年至36年。
《復興日報》,澳門,民國34年至36年。
專書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臺北:三民書局,民國74年1月。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廣州行營參謀處,《廣東受降紀述》。廣州:編者自印,民國35年6月。
期刊論文
陳錫豪,〈抗日戰爭時期的澳門〉,華南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1998年6月。
羅久蓉,〈歷史情境與抗戰時期「漢奸」的形成-以一九四一年鄭州維持會為主要案例的探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4期下冊(南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84年6月)。
英文部分:以作者姓氏排序,分類請比照中文方式。
Issacs, Harold, The Tragedy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Mast, Herman & william Saywell, “Revolution Out of Tradition: the Political Ideology of Tai Chi-t'ao,”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4:1,1974.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在文章篇名後打*號,題謝詞。在作者姓名後打**號,作者簡介,如:國史館館長。
表格與內文之間需留空間,其標題應在一頁之首。除長表外,盡量不要切割為二頁。表號用表1形式,表號與表目間以「:」相接。如:表1:中儲券發行數額表。在表格後應附資料來源,寫法同註釋。
如用及前引書、前引文、同上註者,請均改為作者,篇名,頁碼,不需重覆出版項。如:于恩德:《中國禁煙法令變遷史》,頁230-231。
英文稿件的左右邊界請用齊頭形式(justification),一行未完文字請以hyphen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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