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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日本語講習員給與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0650500279)
日本語講習員給與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0650500279)

日本語教育先鋒部隊─第一期講習員來臺

文/許錫慶/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臺灣總督府首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向樺山總督上陳意見書,其中提到永遠的教育事業為:
「一、在臺灣總督府所在地設師範學校,並應在其下設模範小學校附屬之。
 二、在各縣所在地漸次設師範分校,並應在其下設模範小學校附屬之。」

  但為應付當時之急需,擬先暫時設置教員講習所,其要項為:
「目的:本所期於速成,以補充可擔任各地方之小學校校長或教員、國語傳習所所長或教員者為目的。
  
  講習員之資格在內地曾任小學校教員者皆有資格,須身體強壯能忍受本島之暑熱瘴氣,口齒清晰而無諸多方言訛語,且可簽訂在本島從事教育五年以上者,其招募在內地為之。
 講習之學科本島人教育之方案、本島普通之語言與文章、國語傳習方案。
 講習之期限約六個月。」

 明治28(1895)年12月,臺灣總督府向臺灣事務局總裁提出日本語傳習所(講習員養成所)開設相關報告書:

 「現今本島內之土匪既已趨於平息,達到逐漸加緊行政腳步之時機,因彼此言語不通,於文武施政進行上滋生障礙之處頗多,於此際從內地招募可擔任日本語教員者37名,由本府施以數個月之適當訓練,畢業後分派至支部及出張所所在地,以廣開向本島人傳授日本語之途,茲另以附件檢具日本語傳習所預算,謹此稟陳。

 上案在明治29(1896)年1月獲核可,臺灣總督府遂於1月21日制定日本語講習員給與規則如下:

「第一條 日本語講習員之津貼、旅費、被服、伙食費等之支給方法依本規定。
 第二條 對講習員不支給俸給,而給與和其退職當時之俸給同額之津貼。
 第三條 對自內地錄取之講習員,支給相當一個月分之津貼的金額當做出發津貼,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講習員之伙食費以官費發給糧食。
 第五條 對講習員依錄取當時季節支給下列各物品:
     一、被服一套 二、帽子一頂 三、短襪一雙。
 第六條 對講習員依季候貸給下列物品:
     一、被子一床 二、毯子二條 三、蚊帳一頂。
 第七條 講習員之旅費及每日津貼依下表支給:
     講習員旅費每日津貼表
     輪船每浬 火車每哩 車馬每里 每日津貼
     金額五錢 金額四錢 金額十錢 金額五十錢
 第八條 關於津貼及旅費計算方法等,本規則所載係依據陸軍戰時給與規則。」

  至於講習員招募狀況,依學務部長之報告書為:
「下官自去年上京以來,針對屬總督直轄新設國語學校及國語傳習所計畫,於2月12日暫行在文部省修文館內設置臨時學務部出張所,之後錄取部員並執行相關各項事務。(中略)
  對各府縣發送招募資格及須知,在東京則於文部省,在各府縣則於其轄下郡市役所舉行學術考測驗,將及格者集合至東京,又在文部省舉行發音測驗,於3月24日錄取日本語講習員36名、國語學校學生9名。(錄取當時雖有區別,但之後皆視同第一期講習員看待)(中略)下官及部員13名、講習員及學生45名離開東京,4月6日一同從宇品出發,同月11日抵達臺北。」

  之後隨著國語學校之設置,講習員皆由國語學校接管,此稱之為第一期講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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