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館務訊息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悅讀檔案

圖1.寺院建立許可願(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7350060116)
圖1.寺院建立許可願(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7350060116)

曹洞宗大本山別院之建立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43(1910)年,曹洞宗擬於臺北建立曹洞宗大本山別院,遂於該年4月23日向臺灣總督府提出申請。該項申請係由代理曹洞宗管長石川素童之駐臺北布教師大石堅童及五名信徒總代表分別為賀田金三郎、荒井泰治、金子圭介、澤井市造及小松楠彌提出(如附圖1)。

  欲建立社寺,依規定必須備妥相關文件,向臺灣總督府申請核可。因此,本件除上開申請書外,所附文件尚有寺院明細書(如附圖2)、維持方法(如附圖3)及曹洞宗管長命令書(如附圖4、5),現分別文列如次:

寺院明細書:
一 寺號及宗門 曹洞宗大本山別院。
二 位 置  臺北廳大加蚋堡臺北東門外三板橋庄字埤仔腳。
三 建物坪數  三棟,一百一十五坪二合九勺四才中,本堂八十四坪四勺四才、庫裡(くり,原指寺院廚房,轉而指住持等居室)三十一坪二合五勺。
四 境內坪數  二千八百七十五坪七合二勺。
五 境內土地  屬曹洞宗大本山別院之所轄地。
六 基本財產  土地一千六百四十三坪六合八勺。
七 維持方法  以曹洞宗院務撥款金及基本財產之收益金及信徒之喜捨金維持之。
八 管長命令  明治四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命令提出寺院建立核可申請書。

維持方法:
一 曹洞宗務院撥款金  一年金額一千五百圓。
  但:此為現今之定額,他日布教費增加時,將予增加。
二 土地收益金     一年金額五百九十一圓七十二錢四厘八毛。
  但:此為現今土地出租之價額,每坪每月金額三錢。
三 喜捨金       一年金額一千二百圓。
  計金額三千二百九十一圓七十二錢四厘八毛。
  其他需要修繕等臨時支出時,由曹洞宗務院支出其費用。

曹洞宗管長命令書1:
駐臺北布教師大石堅童
  本次於貴地建立曹洞宗大本山別院,應依貴官府之成規辦理申請手續,請查照。
明治四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曹洞宗管長石川素童

曹洞宗管長命令書2:
駐臺北布教師大石堅童
  本次於貴地建立曹洞宗大本山別院,其維持方法應規定將由宗務院撥下左列金額,其他則以別院基本財產之收益金及信徒之喜捨金充當之,請查照。
一 金額一千五百圓(年額) 曹洞宗務院撥款金
  但:本金額為現今之定額,他日布教費增加時,將增加撥款金。又,需要修繕等臨時支出時,將撥下其費用。
以 上
明治四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曹洞宗管長石川素童

  然而,本件之申請必須經由所轄官廳附上意見後再轉核臺灣總督府。俟臺北廳收到本件申請書時,認無不妥,僅於3日後之4月26日以臺北庶庶第1174號之1函轉報臺灣總督府核定(如附圖6)。由於本件符合相關規定,故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於5月19日以指令第3278號核覆同意(如附圖7)。惟因臺灣總督府於核准之當時亦發現,本件所申請之寺院、堂宇等建築在核准前早已竣工,實有不當,遂於核發之同一日19日再以民政長官名義通知臺北廳長:爾後凡有關社寺之建立,應於著手前事先提出申請(如附圖8、9)。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著作財產權屬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館址:54043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 電話:049-2316881 網址:http://www.th.gov.tw/ 發 行 人 :林金田 行 政 指 導:歐素瑛 總 編 輯 :劉澤民 執 行 編 輯:黃啟泰 編 輯 小 組:石瑞彬 蕭碧珍 邱滿英 黃淑惠 鐘登崇 王嵐渝 蔣美貞 黃啟泰 洪明河 趙麗卿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