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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臨時臺北兵器修理所長上報廠區內有外國人樓房(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0280200191)
臨時臺北兵器修理所長上報廠區內有外國人樓房(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0280200191)

談臺灣總督府早期購買土地實例

文/陳文添/整理組研究員

  劉銘傳主掌臺政之時,曾在臺北設立軍械機器局,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在製造及修理全臺所需的軍械,並兼製造鐵路所需各項設施。在技術上,主要雇用德人畢第蘭(Bityran)擔任技監。清治時期,畢第蘭先在光緒19(1893)年9月,向機器局租用局內洋樓,隔年2月更得寸進尺,洋樓成為他的私產,只需繳交土地租金而已。因之形成廠區內竟有外國人私有洋樓的不可思議現象。何以如此?極有可能是因清朝政府技術受制於畢第蘭,遂讓畢第蘭有予取予求的機會。

  日本取得臺灣那一年即明治28(1895)年,日本陸軍將機器局改名為臨時臺北兵器修理所,所長南部茂時曾上報陸軍局長大島久直表示:鄰接本兵器修理所所轄地西方,有西洋住宅,其土地與本所共用出入大門,觀諸圍牆及建築上應屬本所所轄地,然今日為外國人居住,頗有不便之處,且攸關日後作業計畫之處甚多。大島陸軍局長轉請水野遵民政局長調查實際狀況,一直到隔年2 月,奉水野民政局長之命進行實際調查的臺北縣知事田中綱長函覆如下:

北門外舊機器局廠區內之西洋式住宅,現為中國政府聘僱之德國人畢第蘭之住家,因其住宅係在公有地內,故一見即知其係公有房屋。去年八月左右,柴原參事官曾為此事與畢第蘭交涉,彼表示該住宅係向中國政府購買,其建地係與中國政府簽訂租用九十年契約,並提出兩張文件,經查驗該二張文書皆係中國政府發給之讓與證明書或契約書,為證明此事無誤,需再具備若係租用九十年之契約,依規定應有每年向政府繳納地租之收據。經通知其提出證明文件後,彼答覆曰:在中國習慣上,有關信用上之收受,類如地租收據,皆不請發。因不能判定確為其私有之事實。而畢第蘭本身,亦確知該房屋係臨時台北兵器修理所所必須之物,曾請求給與其他與其住宅及建地相當之土地。大久保參事官回答謂:在此以前查驗之證明文件,尚不能認定為確實之證明書,還要請求在他處換給與該房屋及建地相當的土地,實難應允。基於上述原因,且畢第蘭在現住處,即該房屋後面,以自費建造有噴水池及四面牆壁,估計須給與壹仟圓,始有可能請其將房屋交出。擬請撥發前述金額壹千圓,以憑辦理,特此申請。
明治二十九年二月五日 臺北縣知事 田中綱常
代理民政局長
內務部長 牧 朴真殿


  以後的進展是陸軍方面同意支付壹仟圓,經由臺北縣官員之手交給畢第蘭後收回該建築物及建築用地。本事件雖只是日本來臺初期收回官方所有土地案例之一,但卻幾乎成為以後臺灣總督府採行土地政策的慣例,亦即儘量將土地收歸官方所有,除非持有清治時期官方發給的證明或其他可認證的證據,才能取得業主權。所以在明治30(1897)年代進行的土地調查以及明治末期大正初期進行的林野調查,都讓官方取得極多的土地。官方有需要民地時則設法要求民間捐贈。儘管曾經開放林野、荒地供民間開墾或購買,但臺灣人大體上只能取得小面積土地而已。

  因為有上述原因,依據臺灣總督府所留下的土地(以甲計算)資料顯示,在昭和17(1942)年時,臺灣地區總體面積是370萬7千餘甲,其中國有土地即占有247萬甲以上,民有土地只有122萬9千5百餘甲,民有地約僅佔3分之1而已。昭和17年時二次世界大戰已經發生,因軍需之故,各軍事設施用地應該增加許多,而日本戰敗之後,包括國策公司臺灣拓殖株式會社、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在內,諸多日本公民營企業所有資產都被接收,所以在民國34(1945)年以後,國有土地應該會較前述數字增加不少。然以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採行的土地政策是儘量將土地收歸官方所有,而臺灣光復後的土地政策則迭有變遷,媒體多年來屢有關於中央或地方縣市政府、國營事業機構、鄉鎮市公所出售公有土地的訊息,其中甚多有牽涉利權關係的報導。因此,檢視從民國34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接收迄今,臺灣公有地和民有地的比率和日治時期有什麼改變,筆者一直都認為是個頗值得探討的有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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