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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顏雲年等3人共同捐贈土地文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58930160132)
圖1:顏雲年等3人共同捐贈土地文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58930160132)

基隆山「共業主顏雲年蘇維仁蘇盛地界碑」初探(下)

劉澤民/本館主任秘書

顏雲年等3人同時出現的記載3則
  前文已將該地界碑年代縮小至日治前期,詳細年代則有待相關史料證明。查顏雲年、蘇維仁、蘇炳盛3人同時出現的文獻有3則。一是大正4(1915)年3人共同捐贈土地公坪警察派出所的土地(如圖1),土地面積8釐5毫1絲,約值94圓,獲臺灣總督府頒給木杯。二是大正5(1916)年3人共同捐贈基隆尋常高等小學校瑞芳分教場教室一間,獲得臺灣總督府獎賞木杯一組。三是在〈顏雲年頌德碑記〉(如圖2)中,顏雲年、蘇維仁是被頌德的人物,而蘇炳盛與當地許多從事礦業的人物是頌德碑的發起人,立碑時間是大正5(1916)年。但這三筆資料均與本地界碑無關。

明治42年共同出資成為共業主
  筆者查閱相關資料,終於在《臺灣總督府檔案》中,找到可能是本界碑的原始關係文件(如圖3)。其內文如次:
仝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徐茂己、徐茂申、郭進昌等,有自置水田宅地壹所,座落基隆堡焿仔藔庄,東至雞籠山分水為界,西至郭家田頭福德祠盡崙分水為界,南至土地公坪盡崙分水為界,北至石炭崙分水為界,其中田及建物敷地地番甲數記載末尾明白。今因乏金別創,願將此物業出賣,爰是托中向與顏雲年、蘇維仁、蘇盛等出首承買,時仝中三面議定盡根價金壹千五百円正,其金交茂己等親收足訖,遂將此物業付買主登記掌管,所有其他條件另末尾批明。仝立杜賣盡根契字壹通,并繳保存濟證壹本,又繳上手買契貳通,共四通付執存照。
一批明:字內金壹千五百円即日徐茂己、茂申、郭進昌等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該地所四界內所有地目變更,以及開墾申告中者,一切付買主掌管,日後若要登記之時,賣主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田及建物敷地在基隆堡焿仔藔庄之內,列明於左:
第百四拾四番田貳厘四毫壹絲  
第百四拾五番田參分貳厘九毫貳絲  
第百四拾六番田壹厘六毫七絲  
第百四拾八番田四厘四毫  
第百四拾九番田八厘壹絲  
第百五拾番田四分八厘貳絲  
第百五拾壹番田壹分六厘九毫五絲  
第百五拾四番田四分貳厘四毫六絲  
第百五拾五番田參分四厘四毫四絲  
第百五拾八番田貳分貳毫九絲  
第百六拾六番田壹分七厘參毫九絲  
第百四拾七番建物敷地四厘貳毫五絲  
第百五拾參番建物敷地參厘八毫五絲
第百五拾六番建物敷地貳厘五毫四絲
第百五拾七番建物敷地壹厘七毫貳絲
第百五拾九番建物敷地貳厘六毫七絲
第百六拾番建物敷地四分貳厘五毫五絲
第百六拾壹番建物敷地六厘七毫
第百六拾四番建物敷地九厘參毫貳絲
第百六拾五番建物敷地貳分參厘六毫六絲
第百七拾九番建物敷地貳厘參毫九絲
第參百拾壹番建物敷地貳厘參毫
第參百拾貳番建物敷地四厘參毫
第參百拾參番建物敷地壹分八厘壹毫
第參百拾四番建物敷地貳分六厘九毫七絲
第參百拾五番建物敷地壹分七厘貳毫八絲
第參百拾六番建物敷地六厘七毫七絲
第參百拾七番建物敷地壹甲參分九厘四毫八絲
以上貳拾八筆
一批明:該地所內之建物敷地有誤丈藤田組所有者,日後討還,應歸買主或買主直向與藤田組追究,各無異議照。
一批明:該地所買賣係是依時估值,兩相喜願,如不明等弊者,賣主一力抵當照。
一批明:賣主郭進昌有與徐登基契約,抽起硬石自藤田組水圳頭起,至郭家田頭止,幅參丈,定九年間以登基應份之額,准其採取,限滿將地付買主掌管照。
一批明:該地所內有現在徐家舊墳地,日後有遷移他處者,其地亦歸買主掌管照。
一批明:該地內有藤田組借地契約貳通,繳交買主以繼承契約事項。該契約內有連詹公之地,日後由買主與詹公分約,抑或共同支取借地料照。
明治四拾貳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杜賣契字人 徐茂己 仝 徐茂申
            右徐茂巳茂申法定代理人實母 阮氏恬
            立杜賣契字人 郭進昌
            在場知見人 徐簡氏快
            仝徐成
            為中人 劉尚


  在探討此契字與共業主地界碑關係之前,首先一個字詞「分水」需先交代清楚。「分水」顧名思義是將水分開,在地形上是指相鄰兩條河流間的山脊或高地。降落在山脊或高地的水,沿著兩側的斜坡流入不同的河流,是相鄰流域的分界線。基隆山東側水流入九份溪,西側水流入焿子寮溪。

  這一件交易總價1,500元,土地範圍:東邊到雞籠山分水,亦即凡是雞籠山(基隆山)上雨水流入焿子寮溪範圍的土地都屬之,也就是基隆山頂向南延伸到隔頂再到欽賢國中的東側,大約是基山里、永慶里與石山里、新山里的交界;南邊到土地公坪盡崙分水為界,也就是以土地公坪山頂稜線為界,以北流入焿子寮溪的土地範圍都屬之,大約是到永慶里、福住里與弓橋里的交界;北邊到石炭崙分水,可能是基隆山主峰界址碑560公尺高度向西延伸到基隆山西峰260公尺之稜線,大約是基山里的北界。而西到郭家田頭土崙的稜線,大約是從260公尺基隆山西峰界址向西南延伸穿越頌德里到福住里的最西端。

  本地界碑共有2方,基隆山主峰、基隆山西峰各有一方界碑(如圖4)。從基隆山主峰到基隆山西峰連成一直線,似乎是本土地的北界,如果概略地說,基隆山西峰很可能是契字中所說之「石炭崙」。而以此兩點所連成的線作為本土地的北界,再沿著東界基隆山分水線、南界土地公坪分水線等,即可畫出一個四方形的土地。如此,在區域內土地就包括現在瑞芳鎮崇文里、基山里、永慶里、福住里、頌德里等。而契字中大部分相關建地地號與座落,都在崇文里、永慶里、福住里、頌德里範圍內(如圖5)。很可能在此區域內除已經登錄有主的土地之外,當時都賣給顏雲年等3人。

結語
  從以上的資料分析,「共業主顏雲年蘇維仁蘇盛地界碑」很可能是立於明治42(1909)年。然而,對於以上的探討,只是初步的資料蒐集,如果能找到另外兩方(可能不只)界碑,則一方面可驗證本文的推測,一方面將這些界址由點連成線,進而構成面,則可進一步追溯曾經存在的歷史。本文撰寫的起始是由登山的山友發現界碑而起,也期盼此一共業主地界,由登山山友再發現其他界碑而獲得圓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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