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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地ヲ普通行政區域ニ編入方認可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2830240236)
蕃地ヲ普通行政區域ニ編入方認可ノ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2830240236)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將蕃地編入普通行政區域的考量標準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實施隘勇線前進策略,逐步侵入「蕃地」(為忠於檔案,以下直接稱蕃)。被隘勇線包圍的蕃地,經過一段時間的拓墾與移民,經審核通過後,就可劃入普通行政區域。但其審核之標準為何?以下試舉三例作討論。

  第一例:明治39(1906)年3月8日苗栗廳長家永泰吉郎陳請謂:苗栗一堡南湖庄及大湖庄接壤之馬那邦及栜東上堡罩蘭庄接壤之大坪林一帶蕃地,自1902年11月討伐北勢蕃後,有很多人民移住該區域,除腦丁750名外,住民已達165名之多,並且移住者仍持續增加,又土地遼闊,防蕃方法已經確立,故編入普通行政區域乃屬適當。

  臺灣總督府於調查後,明治40(1907)年10月16日地方課擬案將馬那邦、大坪林、大窩山、無名地等合計5601甲蕃地編入普通行政區域。其理由為「該地區目前防蕃之方法已確立,且普通人移住逐漸增加,故以為有必要賦予管理、徵稅等普通行政設施。」該案於11月4日獲准。11月6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94號核准將馬那邦庄及大坪林庄追加至苗栗廳之管轄區域。(〈蕃地ヲ普通行政區域ニ編入方認可ノ件〉)

  第二例:明治43(1910)年4月7日新竹廳長家永泰吉郎陳請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將連接竹北一堡上坪庄之蕃地編入普通行政區域。該廳長表示該地於明治42(1909)年11月30日核准黃鼎三等二名預約承購,現已開墾完成,並有相當收穫,而有登錄土地臺帳之迫切需要。該地方一帶之蕃地已數次隘勇線前進,自明治39(1906)年以來已無蕃害,且鐵條網設置後更無蕃害之虞,故不僅與普通行政部落毫無差異,且開墾後逐漸由佃人居住。就地方之開發而言應儘速編入行政區域為適切。

  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於明治43(1910)年9月30日以指令第4802號核准,其理由為:「地方課長至該地出差之際進行調查,該地與現在隘勇線距離在12公里以上,全無蕃害之危險,且如陳請書所言已有墾地,移住民多達88戶,256人。從土地之開發、管理、徵稅等各種行政之必要上,認為有必要編入普通行政區域。」(〈蕃地ヲ普通行政區域ニ編入ノ件〉)

  第三例:大正4(1915)年8月南投廳長石橋亨函請臺灣總督府將眉溪方面包括獅仔頭駐在所以北及霧社方面蕃地全部編入行政區域案。該廳長提出將霧社蕃納入的理由為(一)富有同化意願。(二)教育已稍有進步。(三)頗從事牧牛農作勞役等。(四)經濟思想進步,對於適用蕃產物交易規則感到痛苦。(五)頗有與內地人及本島人結婚之風氣。(六)行政上各種管理亦不會困難。

  此案立即遭警察本署反對,其逐條反對理由如下:
一、對該社施以數次膺懲,只不過是勉強使其柔順而已。如此便立即說其富於同化意願,豈非繆見?
二、霧社方面蕃人獰惡且狡獪,故應致力加以誘導啟發。於此正進行教育,但說比其他蕃地教育更進步,則難以承認。
三、至於已從事牧牛農作等,其他蕃社亦頗多例子,不僅有霧社而已。
四、不喜歡適用蕃產物交易規則是因為受其拘束感到痛苦,若順從彼等意思,南北蕃地將會盛行秘密交換,則該地勢必會成為南北蕃地秘密交換之策源地。
五、喜歡與內地人及本島人結婚將間接成為攪亂蕃情之動機,而喜歡此事者主要是女子,蕃丁多半應該會厭惡。
六、所謂行政法各種管理不會困難,究竟有何根據?

  大正4(1915)年8月26日地方部長函覆南投廳長表示礙難同意。(〈蕃地ヲ普通行政區域ニ編入(南投廳)〉)

  由上可知蕃地要編入普通行政區域應以民蕃關係及民庄開發程度為考量標準。以第一例及第二例而言,臺灣總督府認為無蕃害之虞,且移住者逐漸增加,除管理外,如徵稅等普通行政上之必要設施亦需求孔急,而有必要儘速編入普通行政區域。至於第三例未獲准仍以蕃害發生之可能性為考量重點。即使南投廳長認為安全無虞,但警察本署卻對此持高度保留態度。1930年霧社事件發生後更加深這種看法。此即是總督府一直將蕃地與平地兩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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