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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丈單
丈單

丈單

摘自《臺灣民俗文物辭彙類編》

  丈單有兩種,一種是佃戶將土地墾成後,業主清丈土地,給發佃人之單據,以定佃戶所應繳納之租穀;另一種是光緒年間劉銘傳進行清賦事業,清丈土地後發給業主的土地單據,主要作為政府課稅之依據,此種丈單在土地買賣時要併同移轉﹙註一﹚。

  清代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為積極建設臺灣,亟需擴大財政資源,讓臺灣設省後所需之財政能自給自足,他認為可以從解決臺灣農村存在大量未曾呈報陞科納稅的「隱田」開始著手。亦即如果能夠整頓農村的私有地權結構,強迫田主登記產權,必可增加大量稅賦。因為許多田主雖然掌握大片田園產權,享受巨額租穀(小租)收入,卻始終能逃避課稅。為此劉銘傳奏准「量丈田畝、清查賦稅」以增加稅收,並藉以建立土地制度之基礎。他於臺北與臺灣兩府設置清賦總局,清光緒12(1886)年開始,下令清查全臺私有田園面積,並要求田主出面登記產權,繳納地稅。

  具體的清賦步驟依序為編製保甲、清丈、改賦以及發給丈單。丈單即土地所有權狀,也做為收糧的依據。丈單內容大致是地目位置、收執人、年月、臺灣布政使司關防等。一份給田主,一份官府存根備查,有字號及騎縫章,可供合兜核對。

註一︰部分解說文字摘自本館出版品《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第43-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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