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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南投縣界糾紛地區略圖委員會議第657次(省府委員會議檔案4901065706570026)
雲林南投縣界糾紛地區略圖委員會議第657次(省府委員會議檔案4901065706570026)

南投雲林檳榔宅縣界糾紛案(下)

文/邱欣怡/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南投雲林檳榔宅縣界糾紛持續延燒,至1960年省府令派民政廳科長方家慧、技師林榮灶、地政局測量總隊主任督察陳玉石及農林處林產管理局技佐林木土會同南投、雲林2縣府派員前往實地履勘,並將履勘經過情形於第642次(註1)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中提出。以該案懸而未決,糾紛時間已久,每次該2縣議會開會均為熱烈討論質詢課題,應更審慎處理。民政廳為減少該2縣爭端,曾函請林產管理局將該地區原始林編為保安林,嗣准林產管理局1月26日簽復以:「該地區林地業奉省府核定為省有,於省有林地管理規則尚未核定公佈前,暫委託雲林縣政府管理有案」。依照省市縣勘界條例第9條規定前往履勘,擬議縣界界線,據省市縣勘界條例第3條規定採取以山脈分水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擬具3種方案請擇一施行:

甲案:以北縣為界即從A點至C點,B點沿北線山脈之分水線為雲林、南投2縣縣界,將糾紛地區全部劃歸雲林縣管轄。
乙案:以南線為界即從A點至B點沿南線山脈之分水線為雲林縣、南投縣2縣縣界,將糾紛地區全部劃歸南投縣管轄,由2縣會同測量并依法變更地籍。
丙案:(折衷案)(1)以內寮溪河流中心線為界,即從A點至B點以內寮溪上游中心線為雲林、南投2縣縣界,其間有一小段因枯水期未見水流者,則以平時溪流經過水線中心線為界,由2縣負責派員會同測量勘定界線豎立界標,繪具詳圖報省核定并依法變更地籍。(2)為使雲林縣經濟農場事業區不因縣界劃分致發生影響起見,擬將北線山脈其已由該場造林者,仍照林產管理局所簽意見,仍暫委託雲林縣政府管理。

  依甲案或乙案定為該2縣反對,故會議決議傾向以丙案折衷,以內寮溪河流中心為界,且符於省市縣勘界條例第9條。
  8月23日第646次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翁鈐委員將8月10日在臺中市省府招待所舉行之該2縣縣界糾紛履勘經過情形及擬議處理意見審查結論於討論事項中提出:

一、行政區域界線應根據地籍圖劃分,不得以林野圖或堡圖作為根據。
二、本案界線應以光復接收當時總督府原始地籍圖所劃界線為準。

  為此,民政廳遵於9月12日令飭地政局檢具雲林、南投2縣光復接收當時臺灣總督府該地區原始地籍圖。地政局以接收當時臺灣總督府原始地籍圖經已炸燬,無從稽考(註2)。為徹底查明真相民政廳於10月7日分電雲林、南投2縣檢送上項地籍圖以憑辦,旋由該2縣政府檢送昭和2(1927)年2月日據時代臺灣總督府製發交由原臺南州及臺中州保管之1/3000地籍圖前來,經查雲林、南投2縣政府檢送之總督府原始地籍圖,發現雲林縣所檢送地籍圖在糾紛地區劃有界線,而南投縣所檢送地籍圖該糾紛地區無劃出界線,而形成2縣保管地籍圖所繪界線不一致,依雲林縣所檢送地籍圖雖能判別界線,但因南投縣所檢送地籍圖未標明任何界線尚難確定2縣界線已否劃定。

  又根據大正12(1923)年7月15日臺灣總督府第99號訓令公布「官有林野圖調製及整理規程」(刊大正15年改版臺灣法令輯覽第9輯第36頁)第3條第1款規定:「地籍圖及林野整理測量原圖未有記載之州廳界郡市界,支廳界街庄區界,以堡圖所載界線為準」。依據此項規定,復經民政廳分別查明雲林縣之官有林野圖及堡圖係屬於雲林縣,而南投縣之官有林野圖及堡圖,又仍屬於南投縣尚未變更,仍未能確定其界線。該2縣所送原始地籍圖互異,經省府委員會議第657次(註3)及658次(註4)討論結果,仍暫以委員會議第642次民政廳所擬丙案折衷線為該2縣之縣界。

  針對該2縣原始地籍資料記載互異問題,民政廳、地政局及林務局等原審查小組分別於民國49(1960)年12月5日及民國50(1961)年1月28日開會重新審查,並將會議結論交付省府委員會議第663次(註5)及第667次(註6)討論事項中討論。
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一)糾紛地區前經在日據時代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去函徵得臺中、臺南州同意修正堡圖界線為北線,現該界線應視為修正界線,並非變更州界。
(二)依該糾紛地區之自然地形及分水嶺以北線分水嶺地勢較高,仍應以北線較為適合。
(三)在日據時代該糾紛地區業已編入登錄地,編在臺南州古坑庄草嶺1-4號地籍,及地政局所保存地籍圖、官有林野圖,均以北線為該2縣縣界,故其行政區域之管理權,應屬雲林縣政府管轄。
(四)現該糾紛地區已核定為省有林,并經林務局委託雲林縣經濟農場管轄。
(五)地籍以地政機關為主管,日據時代原臺南、臺中2州經同意將北線為州界,雖行政手續尚未完成,現在如續完成行政手續其權在省府,故省府應完成前未完成之行政手續。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第667次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並公布於臺灣省政府公報50年春字47期一般行政命令。故該2縣檳榔宅之縣界劃分自應以北線為準。

註1:1960年7月19日
註2:地政局略復:「上項地籍圖於日據時代被盟機炸燬無存,無法檢送」
註3: 1960年11月15日舉行
註4:1960年11月22日舉行
註5:1960年12月27日舉行
註6:1961年2月7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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