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空襲造損害,並增強地方平時防衛工作,行政院於1947年頒布《調整各地防護團辦法》及《市縣防護團組織規程》,各重要市縣及要地設有防空設施者,得設市縣防護團,由警察廳(局)長兼任團長;非重要市縣則保留防護團名義,由市縣政府及警察機關派員兼辦。防護團負有組織與實施演習、保管防護設施、教育宣導,以及協助地方平時防衛事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