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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林業合作社承租原圖南會社竹林地放租條件(臺灣省政府檔案00407743006002)
竹山林業合作社承租原圖南會社竹林地放租條件(臺灣省政府檔案00407743006002)

自光復後官方檔案看「竹林事件」衍伸之產權爭議

文/楊琇如/整理組研究助理

  「竹林事件」係指明治41(1908)年至大正14(1925)年在竹山、斗六、嘉義一帶因竹林地產權問題導致的農民抗爭活動,尤以「林圯埔事件」最為人所知。「竹林事件」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連串事件,其甚至影響到光復初期,係屬臺灣農民在日據時期因不公平交易喪失土地,光復後向政府爭取返還土地權爭議事例之一。

  「竹林事件」的時空背景為日據時期林野調查後,臺灣總督府於明治41(1908)年9月分別在嘉義區的小梅公學校、斗六區的崁頭厝支廳及竹山區的勞水坑、過溪、頂林派出所召集竹農,宣布當地竹林編入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並下令竹農蓋章領收補助金。竹農有含淚蓋印者、有不願蓋印遭官警毆打者;再者,發放之補助金無一定標準,對竹農而言是一場不對等的交易,且竹林地名義上編入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經營,實歸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支配。明治43(1910)年8月,原豎立「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標札全改為「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放領預定地」,引起當地竹農憤慨。同年12月由張陳元、陳玉奎代表向官廳嘆願(請願)竹林歸還原主,反遭拘捕,此次嘆願運動受到殖民政府公權力壓制而告終,而農民亦淪為三菱會社之農奴。

  嘆願運動被壓制後,三菱會社與竹農簽允4項條件:1.各地方(各部落)劃出竹林各30餘甲,以保管林之名義設定,准予部落民共同管理收益;2.該地域內居住者自家用竹材無償交付並准予採取自家用竹筍;3.補助保甲費年額536圓(桶頭、勞水坑、山坪頂、福興、鯉魚尾等5部落);4.補助清水溪竹筏費年額160圓(註1)。當竹農在行使第2項條件時,備受三菱會社刁難,致心生不滿。林啟楨與劉乾等人遂於明治45(1912)年3月襲擊頂林警察派出所,造成3名員警死亡,林啟楨等人被逮捕判處死刑(見總督府公報第3494號彙報(司法)),此謂林圯埔事件(或稱頂林事件)。爾後又因三菱會社與總督府訂立預約買賣竹林地期限(註2),引發張牛、吳筠等保正於大正13(1924)年10月連署嘆願要求將竹林業主權賦予關係住民。然而,此次嘆願運動未能達成原先的訴求,反致竹農永久無業主權,只能靠伐採、搬運等勞役餬口,或必須高價承租原墾之竹林地。

  光復後竹林地產權爭議肇因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簡稱長官公署)依「臺灣省公有土地處理規則」第7條:「凡屬本國人民在民國34年8月14日以前,被日政府依法給價徵收、或已交換之土地房屋,經接管後即為公有土地,概不發還。」(註3)之規定接管在臺所有日產。而圖南會社(註4)所持竹林地產權部份,被認定當時竹農有領取補助金,加上數十年竹林地產權界線模糊不清及居民移入移出,導致產權不易辨明。長官公署遂將圖南會社所有土地收歸公有,且在接管初期禁止伐採竹林,引起地方居民紛紛連署陳情返還竹林地權。

  本館典藏之長官公署檔案及省級機關檔案中,內含竹林事件的陳情案處理意見及處理經過等函文,分散於〈地權糾紛〉、〈請發還前被日強佔土地〉、〈日籍三菱株式會社吞沒山林地索還〉、〈臺中縣竹山區竹林地權糾紛卷〉、〈各種會議〉,以及〈臺中縣竹山林業合作社申請租借竹林土地〉等各卷(如附表),透過上述檔案可一窺政府針對此類土地權爭議的處理方式。有關竹山、斗六、嘉義一帶的竹林地產權問題則有6次陳情活動,分別是:
一.民國34(1945)年10月斗六郡下崁頭厝、大湖底、苦苓腳等地住民陳情歸還產權。
二.同年11月斗六郡古坑庄樟湖廖新其等人陳情歸還竹林地。
三.同年11月斗六郡古坑庄草嶺蔡慶龍等人陳情歸復產權。
四.同年12月斗六郡古坑庄石知哥等人陳情歸還權利。
五.民國35(1946)年3月竹山區竹山鎮廖南鸞等人陳情索還竹林地。
六.民國35年8月竹山區竹山鎮陳海清陳情歸還或租借竹林地。

  針對竹林地產權陳情不斷,相關政府部門進而展開調查,民國35年12月12日民政處地政局呈行政長官陳儀:「據臺中縣廖南鸞等陳情發還竹林一案,依公有土地處理規則凡被日政府依法給價徵收或已交換土地房屋經接管後即為公有土地概不發還等由,惟(一)補助金可否認作地價 ,(二) 若補助金認作地價,此毫無標準可言,且與當時地價差額如何處理, (三)業主曾因申請收回產權造成竹林慘案,計有林慶興等數10名被刑死, (四)該案土地面積計6,700餘甲,應慎加考量並派員實地查察後再行處理,檢送調查要點12項及原陳情書」。依據其調查要點,民政處地政局派人前往實地調查,因調查時間適逢二二八事件發生,調查人員除在竹山區被浪人非法監禁,且向各單位蒐集之資料亦不完整,只提供部分有關竹林種類、人口分佈等調查資料。民國37至38年後,政府達成解決竹林事件土地產權爭議之共識,便是讓竹林地的關係住民組成合作社向政府承租,但因過去三菱會社(或後來的圖南會社)針對地域及交通特質,劃分離清水溪較近之五里半區域及較遠之四里半區域採取不同的經營模式,致使兩地無法共存於同一合作社,最終以地域劃分組織二個合作社分別向農林廳承租竹林地。延續已久的產權爭議至此,暫告一段落。

  日據時期「竹林事件」所產生的竹林地權問題延續至光復初期,透過行政長官公署及省級機關檔案閱讀,讀者可了解更多光復後初期有關臺灣土地產權爭議事件,以及政府在接收龐大的土地後如何與陳情的農民解決土地產權爭議。

註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竹林事件四十年小史〉。
註2.大正4(1915)年4月7日總督府利用「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與三菱會社訂立預約買賣竹林地期限,於大正14(1925)年屆滿後當地竹林地即許可賣渡給三菱會社。
註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第24期「臺灣省公有土地處理規則」。
註4.昭和7(1932)年,三菱會社臺灣事務所獨立改稱圖南產業株式會社。

參考資料
  1. 何鳳嬌,〈竹林事件的餘續—戰後竹林地的接收與處理〉,《國史館學術集刊》第3期(2003年9月),頁157- 200。
  2. 葉榮鐘,《日據下臺灣政治社會運動史》(臺中:晨星出版社,2000年)
  3. 臺灣百年時空歷史知識庫http://tkb.nmth.gov.tw/abouttaiwan/focus.aspx?year=1910,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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